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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下的林业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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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下的林业会计论文

一、林业行业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目前林业行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还不统一,存在多种会计制度并存的现象。国有场圃执行的是《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森工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其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修订完善,不断更新;林业管理部门则执行《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目前也执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与此同时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林业单位还执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天保工程的单位还执行《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天保公益林建设单位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等。这就是说在林业行业存在着多种会计制度并存,同一单位执行多个会计制度的怪象。各办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经济业务,其核算口径不同,有的还很不完善,在林业行业实施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报表汇总填报的不统一性。虽然制度多但无法满足纷繁复杂的林业企业经济业务需要,许多制度与新准则相矛盾。

二、林业会计制度选择的三种观点

由于《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的滞后性及林业会计制度的多重性,所以无法很好地发挥其对林业经济的核算和监督作用,也不能适应我国财政预算改革需要,对其进行改革是必要的。目前理论界对林业会计制度的选择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企业论

企业论者认为,林业单位无论是林业企业还是国有场圃,均从事造林、管护、抚育采伐等生产性经营活动,有别于一般的事业费支出,所以林业会计应该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算基础,林业企业及国有林场不能偏离企业会计核算的轨迹。

(二)事业论

该理论倡导者认为,国有林场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随着林业发展战略的转移,林业从“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转移到“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即从采伐森林资源、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转移到管护森林资源、发挥生态效益为主,林业财政拨款成为林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得到更多林业会计理论界人士的赞同,从主张重大工程资金和专项资金会计核算采用事业单位准则,发展到国有林场苗圃,进而扩展到整个林业企业都应采用事业单位准则。

(三)分类论

该观点认为企业管理是一种高层次的管理方式,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管理思想,由事业到企业的管理方式是一种提升。就目前林业单位管理体制来说,对于场圃资源丰富、经济管理水平高、产值大时可转换为企业的,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要求进行核算。而场圃森林资源匮乏,以造林为主,经营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等,不能采伐,收支不抵的,作为事业单位管理,财政给予扶持,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要求核算。在林业分类经营的管理模式下,又产生了另一种观念,生态公益型林场更适用林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经营性林场则宜采用林业企业会计制度。

三、林业行业会计制度选择和重建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林业行业定位问题是影响林业会计制度选择和重建的必要前提

毋庸置疑,我国林业行业面临着会计制度的选择和场圃会计制度修订的问题。林业会计制度、场圃会计制度作为反映和监督林业生产活动的制度,其选择和修订的关键是确定必要的前提条件,即考虑场圃定位,这是制定林业会计制度的前提,是涉及场圃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应确定场圃的性质。国有场圃原来定性为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企业化管理要求,实行经济核算,因此,1994年场圃会计制度的修订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以企业核算体系为基础,加入了林业特殊的元素,形成了场圃会计制度。近20年的发展,国有场圃目前的经济状况、经济水平、基础设施条件,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我国正处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时期,这对场圃会计制度的选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林业体制改革是决定林业会计制度选择和重建的关键因素

林业会计制度改革很难与林业体制改革分离来考虑,即林业会计改革与林业体制改革是同一问题。目前,我国国有林场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产生这些困难和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体制和机制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采取就困难解决困难的办法进行改革,而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彻底消除产生困难问题的制度根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的国有林场目前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地方领导、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体制,虽然在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和国有林场自身积极性方面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体制的最大弊端是,一方面国有林场必须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生态建设方面的任务,而另一方面还必须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依靠自身的经营来解决生存和发展的经济问题,这必然导致国有林场处于二律背反的两难的境地。因此,我国国有林场改革的目标,最重要的是必须建立起既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有利于国家生态建设和促进林业产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必须把国有林场真正纳入国家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同时,在强化国有林场作为国家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者职能的基础上,应将经营性产业开发任务推向市场,由社会的各类市场竞争主体来办,以保证产业发展应有的活力。同时,各类经营主体只有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对国有林场管理范围内各类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才能保障资源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没有这样一个体制保障,国有林场就难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国有林场的体制改革是林业行业制度改革的关键,体制的变革必然对林业会计制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林业体制改革的进程决定了林业会计改革的速度,这也是我国场圃制度执行至今未能修订的根本原因。

(三)部门预算改革及会计理论的变革是林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动力

林业会计理论存在着原有会计制度理论支撑单一、落后、不统一、不适应,也将面临着我国财政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化,部门预算制度不断完善,事业、企业会计的重大改革阶段,况且在某些方面已做出实质性的改革,这是林业会计理论重大改革的动力所在。我国部门预算经历了10多年改革,从部门综合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到政府采购,其为规范各行各业的经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林业行业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目前管理体制的落后,与财政管理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主要表现:林业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同资金出台不同的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采用不同的核算体系和方法,甚至有些要求单独开户,分账核算;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造成林业资金管理的多样性,导致资金核算存在多个账套,且互相割裂,理论上无法统一。这与我国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相违背,与国有林场改革的方向不相协调。部门预算改革要求,部门单位将各类资金统筹使用,全部收支做综合财政预算,即一个单位一本预算。而目前林业部门是按资金性质渠道分别设置账簿,按不同资金分别编制作业设计,分别验收,没有从部门整体角度,没有将各类资金统筹使用,严重制约了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加之财政对林业部门投入的补贴性,林业部门要完成林业项目往往需要在财政投资的基础上进行筹集资金完成配套投资,如果按资金分别设计、验收、核算,造成项目的不完整性,这也与财政预算改革的思想格格不入。如今林业单位按照国家不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设各类专户、设置各类账簿,按不同种类的投资分别做多个作业设计,没有一本统一的全局性的生产作业设计及全面的预算,这种不统一、不全面往往造成重复投资,全局观的缺失会导致要么资金不足,要么损失、浪费。财政在资金管理方面要求林业工程实行政府采购,而目前的管理体制国有林场集林业资源管理与林业生产经营于一体,既是林业工程的实施者又是林业工程的施工方,无法走招投标程序,无法贯彻财政的政府采购思想。这种矛盾亟待解决,增加了林业体制改革、会计制度改革的动力。也正是基于建立统一全面的预算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也加强了预算单位的账户管理,建立了账户开立的审批制度,并逐步清理、取消了预算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开设的各类专户,为逐步加强财政的管理,建立“一个单位一本预算”的综合预算观做准备,也推动了“同一林业单位采用统一的一种会计制度、设一套账”的林业会计观。同样,会计理论界的不断变革,也推动了林业会计制度的变革。从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到2012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实施,会计理论得到了提升,整个会计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林业制度的落后性、不协调性更加突出,这必然成为其改革的动力。

(四)林业分类改革及林区改革缓慢

严重阻碍了林业会计制度的改革林业分类改革、林区改革难度大,进度缓慢也阻碍了会计制度重建的步伐,这也是我国新的林业会计制度迟迟未出的原因之一。林区改革提出已多年,只是做一些修修补补的小动作,至今没有实质性的作为。

四、林业行业对现行两个会计准则选择的利弊分析

(一)林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利弊分析

1.利的因素

(1)对原制度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梳理

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按照配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同时满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目标的修订原则,对原制度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梳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扩充,会计思想、理念、方法等有了全面的提升,如权责发生制、折旧和摊销的引入等。这与现行场圃制度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贯彻事业单位准则可以改变《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的滞后性。

(2)提供了非常清晰的核算思路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要求收支项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所列明细设置明细科目,且收支存在明显的对应关系,这为目前作为公益性林业事业单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来生存的林业单位,提供了非常清晰的核算思路。由于林业单位接受国家拨款的种类繁多,既包括基本支出,也有项目支出,资金种类繁多且具有专门的用途,事业准则的核算方法为这种专款专用提供了很好的核算平台,收支对应关系非常清晰,期末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方法简单明了,在专项资金的使用方面不留漏洞。

(3)提供了解决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购置资产的后续核算难题的有效办法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林业单位目前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购置资产的后续核算难题提供了很好解决办法。比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资产的计量方法既解决了资产的价值反映问题,也体现了财政对资产购置的投资,且不对后续使用资产的项目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非流动资金基金”、“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的设置和运用上,这为林业单位目前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购置资产的后续核算难题提供了很好解决办法。林业单位目前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购置的资产,在后续资产使用中,因按目前场圃及企业核算方式计提折旧、摊销所导致的在其他财政性项目使用该资产产生的项目支出的虚增,折旧摊销占用资金导致国家对项目的重复投资,如果国家投资不含折旧摊销又会导致项目投资不足,按目前的场圃核算制度进行核算,使林业单位处于两难的境地。

(4)解决因核算体系不一致所导致的林业单位编制部门决算困难等问题

财政预算改革已经历10年多了,部门综合预算与决算体系初步形成,《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在这种改革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其核算体系与部门综合预算与决算体系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对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林业事业单位,运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可以统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方法,有效地改正目前因所运用的核算体系不一致所导致的林业单位编制部门决算困难,且报表与按场圃制度核算的会计账簿所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林木资产”、“林木资本”的列示问题。统一会计制度也可以解决基建数据长期游离于单位大账的问题。

2.弊的因素

主要是欠思考“核销制”的核算方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采用“核销制”的核算方法,即当年支出与拨款结转对冲,期末只反映结余。林业单位作为第一产业的生产性单位,不管是林业企业还是作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其职能为培育森林资源,其经济活动是森林、苗木的培育,而其生产的产品是一种重要的物质财富,其价值应通过核算在账面有所反映。森林经营管护支出是生产行为,有别于一般事业费支出,且林产品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当年投产,当年并不能产出,会形成大量的在产品。森林培育具有长期性,林木及苗木资产在采伐之前均为在产品,其成本支出不断发生,账面价值不断增加,事业单位准则没有相关的生产成本核算,也没有生产所形成资产的核算,而是将与投资对应的支出核销,不利于作为林业两大资产的林木和苗木资产的价值反映。虽然事业单位对医疗等几个行业在事业单位准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会计制度,增加了医疗成本核算方法,但医疗成本当前全部结转入“本期结余”。森林培育具有不同于其他资产的长期性,其自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林木及苗木资产在采伐之前均为在产品,其成本支出不断发生,账面价值不断增加,其科目设置中不仅有当年营林支出,还应有反映长期资产的林木及苗木资产等。同样事业准则对于国家投资没有作为资本核算,而是将投资与营林支出核销。目前,我国加快了生态建设的步伐,对林业的投资加大了,投资的增加会带来林木资产及林木资本增加,核销制显然不适用。

(二)林业单位贯彻《企业会计准则》的利弊分析

1.利的因素

(1)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执行场圃制度的落后性。林业单位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执行场圃制度的落后性,为林业行业会计领域众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解决的依据,更能为出现的新经济问题提供理论根据。

(2)为林业生产成本核算奠定了理论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生物资产》对林业企业具有通用性,其核算对象中对林业各类林种在三类生物资产中作了划分和归类,对林木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核算做了原则上的规定,为林业生产成本核算奠定了理论基础。

2.弊的因素

(1)对于林业核算来说缺乏专业性

生物资产准则虽然具有通用性,为林业生产成本核算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其对于林业核算来说缺乏专业性,不能完全满足林木及苗木生产的核算,更没有林木资产及林木资本的规定,所以实际操作性不强,须以此为基础,制定林业企业会计制度。

(2)会导致虚增利润的现象

企业会计准则将政府补贴记入“营业外收入”转增当年利润。对于一般企业,政府补贴只是偶然的少量的补贴,国有林业单位则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尤其是现在国家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森林资源,限量采伐,林业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地位退居次要,其经济效益已远远低于其社会性和公益性,生存和完成各项生态建设任务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其他补贴资金,这样,林业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退化,更体现了其事业性。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这种大量的经常性的业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记入“营业外收入”,就会虚增利润,无法体现政府投资的专款专用和政府收支分类的要求,也不能反映林木资本的投入。

(3)折旧计提的二律背反问题

国有林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场圃会计制度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真实反映资产的状况。但用财政拨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所计提折旧计入使用资产的由财政拨款的项目,会存在两种情况:如果折旧作为财政拨款支出的一部分,就会造成财政重复投资,如果折旧列入项目支出但不占用财政资金,就会造成该项目投资不足,支出无法全额弥补。在实际操作中处于二律背反两难的境地。

五、林业会计制度选择与重建

目前,对林业财会及管理办法的探索和努力,都是基于现有制度和政策的小修小补,存在只顾眼前、急功近利的短视现象,并没有一个可持续的完善的推进步骤。

(一)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基础上林业会计制度的选择与修订林业分类经营论成为林业改革的目标,即国有林场按照其经营情况,区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性林场。商品经营性林场以盈利为目的,其占用国家林地林木资源也是有偿的。其自行组建一支专业的营林队伍,通过承揽国家绿化工程,造林、抚育、育苗工程取得收入,赚取利润,并在国家林地林权划分的基础上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及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这种完全推向市场的企业化管理的林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是一定的,但理论上应该建立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的适合林业特色的林业企业会计核算指南。事业型林场则以对国有林资源的管理为职能,实行全额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代表国家管理林地及林木资源,其对国有林管理、经营所需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其通过经营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管理部门,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通过招投标方式将林业工程出包给专业的经营性林场及社会上的专业公司,同时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这种管理方式会增加国有林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率。这类林场因其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体系,其核算方法应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基础框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先进的、适合林业事业单位特点的方法,特别是保留原有场圃会计制度中的林业特色的精华的部分,制订出林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来。这正是我国目前林业会计理论重建的关键所在。

(二)林业事业单位对以事业为主的林业会计制度的不适应性

目前体制下建立以事业为主的林业会计制度,对于林业事业单尚有不适应性。考虑到运用两种生产和事业混为一谈,本身就是个矛盾,如何把两者分开,这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目前的体制下,林业事业单位的这种管理方式与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已经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如:财政要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而就林业工程现状而言,由于林业单位既是工程的实施者,又是施工方,无法进行招标管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我们设计这样一种管理模式来解决这一矛盾,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局作为国家生态建设主体,作为工程实施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林场则进入完全的企业模式管理,以造林企业身份参加林业项目投标,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林业主管部门所实施的林业工程,以发包人的身份进入招投标程序,进行政府采购。这样将林场与事业剥离开来,完全进行企业化管理,实行企业会计准则。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林业事务,以事业者的身份出现,按林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这种分离管理模式是我国林业分类经营的一种模式,分类经营已成为林业改革的必然趋势。

作者:齐守荣 汪清锐 单位:山西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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