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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韩茜、王健、周瑾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为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和谐社会生态的途径。基于此,笔者设计了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问卷,调查问卷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81份,有效率为96.2%。此次调查范围广,河北省11个地区市都有不同程度的样本分布;调查对象广泛,能较好地反映出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地区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现状,问卷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制约河北省农民生产的自然风险种类较多,具体而言,由气候异常产生的干旱、洪涝、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与病虫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最为严重,旱灾、水害尤甚;对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潜在威胁较大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水土流失、泥石流等生态灾害;由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灾害正逐渐成为农民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灾种;地质灾害对河北省农业生产的影响则相对较小。制约河北省农业生产的因素除了自然因素还有人为因素与之交织。由于人口不断增长,大面积的毁林开荒、乱砍滥伐、过度放牧,加速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形成了“经济社会落后———破坏性开发———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经济社会落后”的恶性循环,造成了河北省生态环境的恶化;另外,随着河北省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城镇建设挤占耕地现象十分严重,过度开发土地资源等,也加剧了自然灾害暴发的频度、范围和强度。
正因为河北省存在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影响的灾害,对农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必须对农户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调查中发现,农户认为应该补偿的主要领域如表1。通过表1可以看出,农户认为政府补偿的领域大部分在土壤(61.09%),农户主要以耕作为主,所以希望政府在之前给予补贴,在受灾之后通过政府财政、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等途径得到一些补偿。从目前河北省实施的生态环境补偿相关政策来看,很多都是短期性的,缺乏一种持续和有效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和完善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2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存在的问题
2.1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宣传不到位
许多农户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这个概念还不熟悉、不了解,在调查中关于“您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了解程度”的调查中发现,很了解的农户有25户,占调查农户的5.19%,一般了解的农户有239户,占调查农户的49.59%,不了解的农户有218户,占调查农户的45.23%。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般了解和不了解的比例均未达到50%,这就表明现在了解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农户存在但是数量还不大,说明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宣传力度和补偿力度不够大,以至于农户对这个概念不了解。
在“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意愿”调查中可以看出,“很强烈”的农户占27.18%,“比较强烈”的农户占28.01%,“一般”的农户占32.99%,“不大强烈”的农户占8.51%,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没感觉”的占3.32%。如图1。由图1可见,居于首位的是农户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意愿“一般”,其次是“比较强烈”,然后是“很强烈”,可见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宣传力度不大,大家没有看到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益处。因此,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宣传与农民的意愿是息息相关的。
2.2农业生态环境的补偿力度不到位
在“是否享受过政府的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调查中发现,认为接受到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农户占到了20.68%,没有接受到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农户占50.00%,不知道的农户占29.32%,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力度不到位,甚至有29.32%的农户不知道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存在,没有接受到补贴的农户竟然占到一半,可见政府应该加大宏观调控,加大补偿的力度和规模。
在“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互助补偿的作用”的调查中发现,认为没有作用的农户占到了10.60%,认为有一定作用、作用一般和有作用的农户分别占30.15%、30.56%、20.17%,认为作用很大的农户占8.52%,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没有作用”和“一般”大约占到一半比例,可见,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互助补偿的作用有待于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补偿力度不到位这种状况应该改善。
2.3基层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意识淡薄
农户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意识淡薄,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必要性调查中也发现,认为有必要的59.58%,认为还可以的占31.46%,认为没有必要的占2.50%,不清楚的占6.46%,这表明虽然多于半数的人认为很有必要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但是意识还是较为淡薄的。
2.4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未完善
在“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减少生产成本方面”的调查中,认为“没有好处”的农户占7.71%,认为“好处很少”的农户占18.33%,认为“好处一般”的农户占47.50%,认为“好处较大”的占20.42%,认为“好处很大”的占6.04%,这表明少于半数的人认为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减少生产成本方面好处较大或者很大,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未完善,在这种未完善的机制下减少农业生产成本是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在某种情况下,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能节约生产成本,给农户带来效益的提高。
在“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提高农业产量方面”的调查中,认为“没有好处”的农户占11.92%,认为“好处很少”的农户占16.95%,认为“好处一般”的农户占40.79%,认为“好处较大”的占24.27%,认为“好处很大”的占6.07%,这表明多于半数的人认为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提高农业产量方面好处一般、很少或者没有好处,这就表明这种补偿机制在提高产量方面作用不是很大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不要完善。
2.5农户得到过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形式单一
调查中发现,农户接受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形式较为单一,接受政府补贴的农户有278人次,占62.61%;得到种植业灾害保险的农户有72人次,占16.22%;得到养殖业灾害保险的农户仅有19人次,占4.28%;接受政府征地补偿的农户有63人次,占14.19%;接受企业污染补贴的农户有12人次,占12%。这表明现在农业生态环境的补偿主要是政府的财政补贴,其他的补偿形式比例较小。
此外,农户得到过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补偿标准过低。调查中发现,对补偿服务非常满意的占2.34%,满意的占23.57%,一般的占38.85%,不满意的占29.94%,非常不满意的占5.31%。对补偿方式非常满意的占3.19%,满意的占22.13%,一般的占48.72%,不满意的占21.28%,非常不满意的占4.68%。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河北省农户得到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过低,满意度不高。
3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对策建议
3.1积极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整体框架
鉴于现行生态环境补偿政策不完整,还没有一项真正以生态补偿为目的的政策设计,要有效地克服部门分割引起的矛盾和脱节,真正对环境降压,可以建立生态补偿整体框架,通过上级对下级、国家对地方的纵向公益补偿,区域之间、上下游之间横向利益补偿和对资源要素管理进行部门补偿等3种方式,制定相关政策,以便为地方生态补偿进行导向,逐步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生态补偿。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地方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政策的需求非常强烈,因此,应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进行整体考虑。
3.2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补偿标准
河北省在补偿标准的制定上,没有能充分考虑农民、牧民、企业团体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意愿和希望,造成补偿的标准过低,如果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生态补偿机制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应。另外,资金使用未完全体现生态补偿。因此,要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补偿标准。
3.3形成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格局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的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渠道,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3.4积极探索有效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践模式
河北省政府应该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适度的探索。当然,这些探索成功的一个前提是有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应通过农业生态补偿立法,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促使农业生态补偿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以适应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新农村的需要。根据制定好的法律和政策,积极探索适合河北省的有效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践模式。
4小结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有待于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笔者从政府角度、企业角度以及农户自身角度3个方面提出解决河北农业生态环境补偿问题的对策建议。这就要求我们强化保护生态环境宣传、积极建立生态补偿整体框架、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格局,另外,农户的文化水平越高、风险规避意识越强、政府的支持如给予补贴、给予优惠政策等能够促进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发展。加快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