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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媒介融合不断纵深发展的今天,新闻作品版权纠纷日益增多,新闻侵权手法花样百出,不断侵蚀着新闻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侵害着新闻原创者及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措并举,司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出台新闻版权法;自媒体平台强化监管,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打造双赢局面;媒体和公众提高新闻版权意识,尊重原创。
关键词:媒介融合;新闻版权保护;新闻聚合;自媒体
在媒介融合不断纵深发展的今天,人们不仅要看到媒介融合为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带来的广阔机遇,同时也要看到新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新闻搬运”“洗稿”“新闻侵权”等字眼频频出现在大众视眼,新闻作品版权纠纷日益增多,新闻侵权手法花样百出,不断侵蚀着新闻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侵害着新闻原创者及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新闻聚合服务平台打着“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的名头肆意聚合原创新闻;自媒体平台“新闻搬运”不标注出处,恶性“洗稿”现象泛滥成灾;机器人智能抓取网页信息,重新筛选、分析、翻译、组合排列形成新文章,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侵犯版权行为。因此,探寻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路径迫在眉睫。媒介融合中的新闻作品侵权现状肆意聚合。新闻聚合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早期的新闻聚合网站,如“搜狐网”“新浪网”等;另一种就是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它们依赖于算法抓取其他媒体网站的原创资讯,如近年来飞速发展的“今日头条”等。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并非新闻生产平台,它们通过大数据技术精准挖掘和追踪目标用户和潜在用户的信息需求,再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将用户所关心的内容进行爬取,进而对搜集到的内容进行筛选、整理、分类,最后通过自身的APP客户端提供给用户。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愈加发达,目前新闻聚合服务平台还可通过对用户的精准人群画像预测其感兴趣的新闻内容,完成精准推送,增加用户对APP平台的忠诚度。新闻聚合实质是“新闻搬运”,新闻聚合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同时,不得不警惕其是否会构成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目前新闻聚合服务平台侵权纠纷的集中点在于在未获得原网站授权,也未向被链网站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新闻聚合服务平台擅自对原页面内容进行转码优化,过滤掉广告内容影响被链网站盈利模式,侵犯了被链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洗稿”泛滥。近年来,自媒体平台“洗稿”事件频发并引发大众关注。2018年初“六神磊磊”指控同行“洗稿”式抄袭,将“洗稿”这一话题推向了大众视野,并引发国家关注和重视。《人民日报》三评自媒体乱象,国家“剑网2018”专项行动重拳出击整治“洗稿”等自媒体侵权行为,对自媒体行业形成一定威慑性,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彻底遏制“洗稿”现象,仍有自媒体人顶风作案。2019年财新网指控“呦呦鹿鸣”“洗稿”事件再次引发媒体圈内关于“洗稿”的质疑和声讨;同年7月号称“新单身女性聚集地”的情感类知名微信公众号“HUGO”关停,也被网民扒出过往多次“洗稿”事件。随着各个平台的保护技术的升级,“洗稿”的手段也在不断“进化”,甚至形成网络“洗稿”产业链,短时间内就能完成高质量“洗稿”。自媒体“洗稿”乱象屡禁不止,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利益驱使。
媒介融合中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
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新闻作品侵权问题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法律存在漏洞。《著作权法》明确标识该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现今对于“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概念界定并不清晰,媒体花费人力物力采访收集来的事实信息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是否属于新闻作品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当前,对自媒体侵权的判定将思想和表达作为两个维度进行考察,《著作权法》仅保护内容的特定表达形式,出于表达自由的考虑,对于创作者的思想内涵保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思想的借鉴判定为二次创作,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但当前的媒体生态环境已经改变,此判定原理存在极大漏洞。一般而言,故事情节构思、主体切入角度选择、叙事逻辑等均属于思想范畴,“洗稿”正是抓住了这个法律漏洞,偷窃原创作品的核心观点,改变文字话术,让其与原文看起来毫不相关,从而逃避法律规约,这让“洗稿”侵权判定更加困难。自媒体“洗稿”形式隐蔽。随着自媒体平台原创审核机制及检测技术的加强,自媒体“洗稿”手段也愈加高明,从最初的改词换句进化为在核心观点基础上的“二次创作”,只是改变了表达的形式,其核心观点、中心情节依旧不变。更有甚者将多篇原创作品的主题、逻辑、构思混成一篇新的作品,单纯从肉眼来判读很难发现其“洗稿”行为,这种形式的“洗稿”加大了侵权判定的难度,维权时又涉及到多个原创者,加大了维权难度。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对“洗稿”等自媒体领域侵权行为判定和惩戒的法律依据,加之“洗稿”黑色产业链的升级,“洗稿”手段越来越隐蔽,原创者维权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对比“洗稿”作品与自己原稿的区别,而且维权周期十分漫长,对于原创者本身是一种消耗。自媒体平台监管技术失灵。“洗稿”行为屡禁不止,除相关法律不完善以外,自媒体平台监管技术失灵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前自媒体平台对于抄袭、“洗稿”等侵权行为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作品发送前通过技术进行原创性检测的事先预防,二是作品发送后被用户投诉举报后,再次进行细致核查比对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的事后追责。原创性检测对于大段的抄袭和改词换句的低级“洗稿”可以轻松查验,但是现今“洗稿”手段愈加先进,在保留核心观点的同时将文章的表达方式改头换面,已经可以逃避平台原创性检测。因此,平台的事先检验机制已经失灵。现有的平台监管机制更注重事后问责制,对侵权的账号主体进行封号、关闭原创设置、关闭赞赏功能等惩罚,但自媒体平台不具有合法的追责权利和身份,因此实施效果尚不显著。媒体及公众版权意识缺失。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媒体竞争已不仅仅是内容的竞争,而是受众的竞争、流量的竞争、利益的竞争。有些媒体人不尊重原创,为片面追求10万+带来的巨大名利,有意进行“新闻搬运”“洗稿”等侵权行为;有些媒体人对于借鉴和“洗稿”界定不清,易造成无意识侵权;有些媒体人版权意识薄弱,对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自己的原创新闻作品遭受侵权行为时无意识进行维权,间接纵容了侵权者的版权侵犯行为。我国版权保护意识崛起较晚,为新闻作品侵权行为营造了舒适的环境。公众对于侵犯版权的“洗稿”文章没有自己的判断力,推崇流量大的文章,没有形成随手举报侵权文章的习惯,使侵权者逍遥法外。大部分公众对新闻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并未形成内容付费的习惯,认为新闻聚合服务平台的肆意聚合行为是满足自身新闻认知的需求,并不了解其构成新闻版权侵权的内在逻辑。
媒介融合中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路径
司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出台新闻版权法。新闻传播领域版权纠纷频发,涉及要点众多,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法律漏洞,应尽快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新闻版权法,细化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为新闻作品版权提供保护;建立新闻版权侵权惩戒机制,完善新闻版权法律保护体系,明确规定新闻作品侵权的经济赔偿,且金额应高于原法律规定,提高违法成本。现有《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新闻传播领域的概念界定不清,导致侵权案件判定模糊,应尽快厘清“时事新闻”的概念及其合理使用范围,完善新闻聚合服务平台深度链接、优化转码等行为的相关规定。时代瞬息万变,在媒介融合时代,自媒体已经发展成为不可小觑的力量,且“洗稿”行为具有隐蔽性,如今的判定方法已不再完全使用。因此,应尽快明确自媒体“洗稿”侵权行为的判定规则,对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适用有所限制和突破。“洗稿”文章与“被洗稿”文章对照时不仅要对照表达方式,还应将故事情节、人物设定、主题视角、核心思想等纳入其中,以及综合比对两篇文章是否给读者相似的阅读体验,结合原有的“接触+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最终判定“洗稿”侵权行为。另外,应将自媒体原创文章也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使得甄别“洗稿”有法可依。自媒体平台:强化监管,提高主体责任意识。自媒体平台是遏制“洗稿”的重要主体,在事先预防和事后追责两个方面都应强化。事先要加强对作品原创性的审核,通过技术手段优化平台审核机制,提高机器审核原创内容的精准度,引入语义分析技术,对语义相近或核心思想雷同的判定为洗稿文章。对于模糊不清的稿件可转交人工审核,构建人机双重审查机制,层层把关,进一步提高对原创内容的保护;事后如有用户投诉举报,自媒体应当及时积极进行人工复查,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对其进行判定,核实确认“洗稿”行为后不仅要采取关闭原创设置、关闭赞赏功能等轻度惩戒,多次违规者应采取封号惩戒行为。自媒体平台账号主体人规则应进一步完善,出台更加强硬的规章制度。一个主体人只能有一个自媒体账号,且实行终身制,被关停的自媒体账号终身不得恢复,自媒体不再允许该主体人开设新的账号。一个主体人自媒体账号多次出现“洗稿”等违规行为,与其相关联的自媒体账号也应被同步关停,避免侵权者存在“东家不亮西家亮”的思想,不在乎一个账号的关停,利用其他账号继续用不正当方法捞金。对于“相关联账号”的认定,可从账号主体人合作关系、账号互链频繁程度等多维角度考量。自媒体平台间还可建立合作机制,加大对“洗稿”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惩戒跨平台“洗稿”行为。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打造双赢局面。新闻聚合平台频频被告侵权,与各家原创媒体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其侵害到了原创者的利益,导致利益分配不平衡。原创媒体进行诉讼是为了赢回作品归属权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无休止的纷争只会消耗彼此的精力,合作共赢才是最好的局面。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应与传统媒体及其他原创新媒体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签订合作协议,协商利益分配法则,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所生产内容的价值,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在协作机制下,原创内容生产者专注于创造具有专业优势的高品质新闻内容,而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则专注于改善内容分发机制,专业分工是实现健康经济发展的合理选择。媒体与公众:提高新闻版权意识,尊重原创。在司法机关、自媒体平台、新闻聚合平台、行业组织之外,媒体人自身和普通公众也是参与版权保护的重要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媒体单位要积极组织新闻版权普及教育,增强媒体人的新闻版权意识。媒体人自身应该加强新闻版权意识,做到尊重他人原创新闻作品,不要为了追求一时的名利而发生抄袭、“洗稿”等侵犯他人新闻版权的行为,坚持以内容取胜。作者在创作时也要养成保存原稿的习惯,及时对自己创作过程进行记录和总结,以防被侵权后无法取证;自己的原创新闻作品遭遇侵权时也要积极维权,不要让侵权者逃脱法律制裁。普通用户也要尊重原创,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涉嫌侵犯版权的媒体,提高新闻版权意识,不可让自己成为侵权者的一员。媒体行业可建立反“洗稿”反“侵权”联盟,由具备声望的媒体发起,并制定判定标准,聘请专家学者进行裁定;也可建立行业自律协会,通过协会章程、规则对媒体行业进行约束,加强行业自律。
结语
无论时代如何变化,只有持续的优质原创内容输出才能吸引用户,“洗稿”“搬运”并非一劳永逸的捷径,媒体人要严格要求自身,坚决杜绝侵权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只有多元主体共同努力,多措共举,才能突破新闻版权保护的困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新闻产业发展环境。
作者:陈海军 张瑞清 王竞宇 单位:湖南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