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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经济业务合同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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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经济业务合同控税

摘要:高校对外经济活动需要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是高校经济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业务合同的控制反映在高校经济业务的各个方面,从预算控制、固定资产采购到工程项目管理等。本文基于营改增背景,从高校经济业务出发,从合同控税的角度梳理涉税风险,并提出各项控制措施,降低税务风险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关键词:高校;合同控税;控制措施

一、合同控税简义

合同是高校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也是业财税相融合的载体。业务流程在合同中体现,合同中对方纳税人类别、金额的设定、款项支付时间、应税劳务发生时间等,会对账务和税务处理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合同在高校控制税收成本、降低涉税风险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营改增推行以来,高校涉税业务的税负得以降低的同时,也增加了高校的涉税风险,尤其是合同方面。许多高校完善内部控制建设,从合同管理的控制目标、管理流程、风险评估到控制措施,实行合同系统性管理。而合同控税的关注点是合同主体、涉税条款、合同执行,以期从源头上控制税收成本和涉税风险。不仅要求从这几个方面根据税收政策进行适应性调整,更要求法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

二、合同控税的特点和目标

1.合同控税的特点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规律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全程性,根据经济合同的实际出发,从对方纳税人资格以及涉税条款的起草、签订、履行或变更解除的全过程,合同控税贯穿经济业务全过程;专业性,合同控税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和税收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法律和税务人员的参与。

2.合同控税的目标对合同对方主体进行充分调查,确认纳税人类别,确保对方具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确认高校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高校签订所涉及的税务事宜进行审核控制、集中管理,以保证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格式、条款合乎法律规定,保证高校的利益;监理完善订立合同的授权审批制度,高校各部门和个人对外签订合同应经过合法授权,所有涉税条款的签订需加强审核把关,签订合同应有财务人员参与或者由财务部门审核。

三、合同经济业务控税问题分析

1.合同乙方对于与高校签订经济业务合同的乙方,风险点在于其纳税信用级别、从事活动所依照专业规范的资质、资信证明、资金流动记录,包括欲签订合同业务内容是否属于对方的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是否有效、对方履约合同内容的能力。若高校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合同乙方走逃失联而成了失控发票,如果尚未申报抵扣或申请教学科研设备增值税退税,则不能抵扣或办理退税;如果已抵扣或退税,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并面临滞纳金风险,已经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会暂缓办理退税。从而导致增值税申报或退税风险,提高纳税成本。高校在收到合同乙方专用发票时,会遇到未签订三方合同的情形下开票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认为交易真实,发票也是真票,忽略存在的税务风险,则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三流一致是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相关文件三流一致进行解释。合同双方纳税人类别与经济业务的实际不匹配,以横向科研项目为例,科研项目组因合同乙方纳税人类别为小规模纳税人而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一般计税方法下就不能进行销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增加了纳税成本。

2.合同中未明确应税收入时点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高校因发生经济业务而产生纳税义务并收到对方支付的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那天,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如果销售货款未取得而先行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为发票开具的当天。仍以横向科研项目为例,如果科研项目合同中未明确付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科研项目款项的当天;若金额较大,次月申报纳税成本较高,资金使用效率较低;预借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若回款时间跨年度,因收入确认时点的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增值税月度申报表比对产生漏报风险。3.销售额问题根据规定,如果高校同时经营劳务、服务、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同时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需要区分适用不同征收率或者税率时所对应的销售额,如果未区分则需要按照高税率计算税额。以高校出租房产为例,根据出租标的物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高校往往将房产和房产中的家具、设备整体出租,若租赁合同未详细区分有形动产出租额(增值税税率13%、附加税等)和不动产租赁额(房产税12%、增值税10%、附加税等),按照不动产租赁签订合同,会导致纳税成本增加。另外,房租的价格出现明显偏低或者偏高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同地段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出租价格作为计税价格重新确定。

四、高校经济业务合同管控措施

1.完善合同条款,实现合理控税合同签订前需要对合同乙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相关资格证件等进行审核,如果有必要可以向发证部门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有效期限。要求其提供经过会计或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鉴证报告、近期纳税申报证明等,以分析其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及纳税信用等级。经济业务的开展和高校自身纳税人类别以及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有密切关系,所以在合同签订之初需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来选择不同纳税人类别的合同乙方。情形一:高校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需要对乙方的纳税人类别提出要求,因为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乙方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抵扣。情形二:高校是一般纳税人并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随着经济业务的开展,应税行为的发生,对用于应税行为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合同乙方的纳税人类别应该满足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于后期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认证。情形三:高校纳税人类别是一般纳税人,其既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同时有简易征收方法计税项目,但是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如下公式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根据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减除;如果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形需要根据业务实际,区分经济业务适用哪种计税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则要求合同乙方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若不能抵扣,则不作要求。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或结算方式,可实现纳税期的递延,将本该在一个纳税申报期申报的税款,分割到以后的若干期申报,从而获得资金流;按涉税业务所对应的税率不同,不动产租赁业务可在合同中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两类租赁服务,以降低税金,同时也符合业务实际状况。

2.树立正确的合同控税观念,完善合同控税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可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微信端等各种途径宣传合同控税。资产管理部门、后勤部门、各科研项目组、非财政拨款举办培训班等等,指派专人配合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法务专员、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签订,并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因专人对业务内容最熟悉,有利于对合同对方的选择、进项税额抵扣与否以及合同金额的确定等问题做出最恰当、最准确的判断;与主管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请税务部门就新实施的税收政策进行专项培训。3.以高校内控制度建设为契机,实现合同控税信息化管理新政府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建设对合同控税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合同管理信息化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多数高校的合同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需要根据业务梳理、环节点设计流程管理,将合同控税的业务需求嵌入内部控制信息化系统,以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及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饶宝红.后营改增时代对高校涉税业务的影响及核算研究以浙江高校为例.会计之友,2015(16).

3.樊晓亮.营改增中的合同控税之我见.山西日报,2016.

4.毛伟峰.浅析企业合同管理之税务风险管控.中国商论,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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