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马来西亚宗教问题研究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为什么大家都关心宗教包容呢?在一个拥有多种信仰和教义的国家里,国家的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取决于其公民之间的和谐程度。团结是一个强大和伟大的国家的基石。对马来人来说,宗教问题是很敏感的。穆斯林一出生就有其信仰,伊斯兰教是他们生活的核心,必须郑重对待。[5]在当今言论自由与尊重权利并举的时代,某些人或者政党散布一些不当言论将会扰乱和威胁到人们之间的关系。尽管,马来西亚允许他的国民信仰任何宗教和文化,但历史上穆斯林法律和文化是形成今天马来西亚的社会基础的至关重要因素。然而,把宗教问题视为一种恐慌和噤若寒蝉之举既不利于相互理解也不利于相互包容。把重要问题的厉害关系说清楚,以便使世界上的所有国家能够理解,并且愿意共同抵制族群的差异,这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分析宗教包容在马来西亚宗教关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尤其是基督徒和穆斯林在使用“阿拉”一词的问题时(穆斯林使用“阿拉”是指真主)。虽然宗教包容已经得到极大地推动,但是有一点是必须要明确的,那就是马来西亚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任何可能导致国民危害和给人们造成伤害的法令条文,比如招致斗殴与民族仇视的条文是不应该出现的。
马来西亚政府系统中的伊斯兰教背景
我们有必要分析马来西亚的历史背景,以便更好地看清当前宗教情况。马来西亚独立前曾被英国统治了将近200多年。当英国人第一次踏上马来西亚的土地的时候,马来西亚大多数人已经是马来穆斯林,尤其是在西马来西亚,而沙巴、沙捞越这些地方被认为是非马来土著,属不同的族群。在英国的统治下,19世纪后半叶,许多中国人为了采锡矿移民至马来西亚。随后,19世纪20年代的大规模商业化农业使印度南部的印度人大量向马来西亚移民。中国人和印度人定居在马来西亚,并且逐渐开始在各地建立他们自己的社区,修建学校、庙宇等。[6]为了保护不同种族、不同文化和不同宗教信仰的所有国民的权利,国家制定了马来西亚宪法。马来西亚宪法第3条规定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国教;同时也规定,其他宗教也可以以和平与和谐的方式在联邦境内任何地方活动。这也表明了尽管伊斯兰教被定为国教,但是,其他宗教也有信仰的自由。此外,第11条规定了人人都有信奉其宗教的权利。[7]这些规定保障了宗教信仰者不必担心宗教歧视,尤其对于生活在穆斯林国家中的非穆斯林人。这样,所有国民的权利就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马来西亚当前社会环境里,宗教在绝大多数人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如果分析一下这个国家领导人的执政纲领,就不难发现他们已经把伊斯兰教溶入到国家政策之中了,并且是一直在这样做。[8]比如,敦•马哈蒂尔总理倡导伊斯兰现代化的理念,即,通过贯彻伊斯兰价值观,建立诸如伊斯兰银行、大学等伊斯兰机构来构建国家。安瓦尔•易卜拉欣是马来西亚非政府组织———马来西亚伊斯兰青年运动(NGO)的领导人。他是伊斯兰教政府化过程中最有前途的一位人物。[8]1983年他被委任为文化、青年及体育部长;1986年出任教育部长,1991年,他出任财政部部长。两年后,1993年他被任命为马来西亚副总理,成功地推动了伊斯兰教政府化。但是不久后,1998年他成为政治牺牲品,被解除马来西亚副总理职务以及马来西亚执政党马来民族统一机构副主席职务。[9]在后马哈蒂尔时代,马来西亚第5任总理阿部都拉•巴达威倡导“文明回教”。他认为建立在10条基本原则之上的“文明回教”可以把所有马来西亚人团结在一起。“文明回教”的理念得到了国内外极大地关注,这也是2004年3月举行大选中,执政联盟能够压倒性胜利的因素之一。然而“,文明回教”的理念并没有给执政联盟在2008年的大选带来成功,在这次大选中,执政党失去了在国会的2/3绝对多数。在最近的发展变化中,现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DatukSeriNajibTunRazak)倡导“一个马来西亚”的理念,强调“中和”,即,“节制与包容”。[10]他认为,一个更加符合伊斯兰教要求的整体的理念是必要的,这有利于用“一个马来西亚”的理念来处理社会问题。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个理念的宣传与推广力度还不够。所谓的“文明回教”几乎又回到了巴达维时代。这些领导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这些国家也包括伊斯兰国家,如马来西亚。在一个穆斯林统治的国家中,它的国民几乎一半是非穆斯林,那么它的国民必须具有包容的胸怀与理念。为此,许多穆斯林学者回顾了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默罕默德领导了一个多元文化的麦地那。在那个时代,默罕默德是麦地那的领袖,为了确保麦地那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能够和谐相处而建立了麦地那宪法。因此,世界和谐的理念早已有之。
马来西亚的宗教问题: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
马来西亚的许多问题都涉及到宗教。然而,在这个国家里,同其他社会问题相比,与宗教相关的问题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们常常与宗教、种族、政治与经济等多种因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一些诸如宗教自由、宗教平等、宗教皈依、宗教多元主义及其他许多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审视与争论。其中一些问题已经公开和正在积极的讨论,但是多数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结果,其中之一就是关于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词的问题。这给本已脆弱的社会平衡增添了一些更加脆弱的原由。
允许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的裁决
2007年,内政部指示《先驱报》停止在出版物上使用“阿拉”,“Baitullah”(真主之家)、“Solat”(祈祷)以及“Kaabah”(回教麦加圣堂)这4个词语。天主教会则要求内政部予以撤销。2008年,吉隆坡高等法院允许《先驱报》使用“阿拉”的裁定引发了穆斯林和社会各界精英的广泛争议。这一裁定是由最高法院大法官罗碧兰(LauBeeLan)遵从吉隆坡罗马天主教教区大主教默菲巴吉安(TanSriMurphyPaki-am)的呼吁而做的。他要求法院对此予以审查,其结果是“阿拉”一词并非伊斯兰教专属,于是要求内政部对这一禁令予以撤销。2007年12月24日天主教教会在《太阳报》上列出了他们继续使用“阿拉”一词的原由。他们给出了五个主要理由。尽管他们认为他们的理由充分,但实际上,无论从学术上还是宗教方面,他们的理由很容易遭到反驳。[11]这一争论的结局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造成了可怕的一幕。一方面,马来西亚发生了针对教堂袭击的纵火事件,2010年1月10日在吉隆坡蒂沙美拉瓦蒂(DesaMelawati)和惹坦普勒(JalanTem-pler)相继发生教堂纵火袭击事件。随后,其他地方的一些教堂也成为被袭击对象;另一方面,穆斯林也从这一事件中受到伤害,他们做礼拜的清真寺也成为冲突的一部分。八大灵再也(PetalingJaya)和旧巴生路(JalanKlangLama)两地的清真寺被扔进猪头。这些纵火袭击清真寺及将猪头扔进清真寺的事件引起了国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马来西亚政府告诫国民要保持头脑冷静,袭击其中一所清真寺的兄弟俩也因此逮捕,被判5年监禁。一个是24岁的拉惹莫哈末法依沙(RajaMohamadFaizalRajaIbrahim)和另一个是22岁的拉惹莫哈末依占(RajaMohamadIdzhamMohdIbrahim。)兄弟俩辩称无罪,声称事件发生时他们正在一家餐馆吃饭:拉惹莫哈末法依沙的手伤是由于烤肉事故造成的。
对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词的褒贬
虽然,一部分穆斯林担心法院允许天主教会继续使用“阿拉”一词的裁定会导致可怕的后果,但另一些人主张审时度势。马来西亚的反对党包括人民公正党(PKR)、回教党(PAS)和民主行动党(DAP),他们认为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词是一种积极的表现,应该予以接受。他们认为,如果非穆斯林使用这个字眼,像穆斯林一样也间接的赋予“阿拉”以含义,那么对于穆斯林和伊斯兰教来说也是一件积极和有利的事情。然而,穆斯林应该明白同样的“阿拉”给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带来不同的含义,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词汇变得如此引人关注的原因。现任政府的态度是既不支持公开讨论这一问题,也不阻止任何人来讨论这一问题。[12]因为这一问题不只是在穆斯林社区,也会在所有马来西亚的国民中造成不安。这一问题与马来西亚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并在其他地方也有不同的反应。2008年5月5至7日,马来西亚全国伊斯兰国家法特瓦委员会(NationalFatwaCouncil)召开第82届理事会会议,会议一致认为,“阿拉”非常神圣,是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专属,不能被非伊斯兰教的其他宗教所引喻。穆斯林有权尽其所能保护该词的使用。[13]马来西亚全国伊斯兰教法特瓦委员会成立于1978年,其建立的宗旨是协调宗教活动、有权对影响穆斯林的宗教事件裁决。穆斯林非政府组织马来西亚回教宗教司协会(PUM),明确反对非穆斯林使用这一神圣字眼。认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对宗教问题同样敏感。防止任何宗教之间的冲突和种族分裂是非常重要的;[14]另一非政府组织马来西亚革新理事会(JIM)也认为社会应沉着应对宗教问题而不是感情用事或者诉诸于暴力。[15]
结语
尽管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享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他们应该明白他们之间应该或者说可能存在某些难以跨越的障碍。使用“阿拉”一词也当属此列,但它并不是考究使用“阿拉”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同时考虑到其他因素的问题,比如:一个国家内部公民之间的和谐度。在基督教中使用“阿拉”一词没有什么宗教义务。然而在伊斯兰教中“阿拉”一词确有很神圣的含义,不容轻视。这实际上是宗教包容的本质,相互尊重和理解必须有充分依据。穆斯林并不是简单的试图显示他们对这个词的所有权,也不是试图去赢得一个说法,他们是在保护他们自己的宗教权利,这是每个宗教信仰者都能够理解的。与此同理,穆斯林也认为没有什么理由禁止非穆斯林使用这个词。尽管他们认为他们为大众所包容,但是这种包容需要辩证地理解。至于那些对这一事件反应强烈的人,却需要以理性的方式来对待,更不能感情用事,因为纵火袭击只会造成更多的类似或者更糟糕的事件发生,无益于国家宗教团体之间的和平与和谐。(本文作者:穆哈穆德·罗斯兰 单位:马来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