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民族宗教政策下藏传佛教健康发展思考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民族宗教政策下藏传佛教健康发展思考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民族宗教政策下藏传佛教健康发展思考

摘要:党中央历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相融合,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对藏传佛教健康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运用;民族宗教政策指导藏传佛教健康发展要遵循侧重性、综合性、区别性、阶段性四个原则,实现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水乳交融,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必须辩证看待并重视藏传佛教的社会作用;必须加强藏传佛教界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提高民族宗教事务干部的思想意识,业务素质以及工作水平;注重打造一支优秀的藏传佛教界领导队伍。

关键词:民族宗教政策;藏传佛教;健康发展;原则与工作

2015年5月18日至20日,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提出了“八个必须”,在八个必须中有四个必须涉及宗教问题,而宗教问题又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交织性和关联性,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我们探讨一下如何更好实现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水乳交融,

一、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与藏传佛教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严酷的高原气候环境使得藏传佛教有生存的明显的自然根源,比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是藏传佛教扎根于西藏的经济根源,动乱、剧变这些人类无法抵御的力量,则是藏传佛教存在于西藏的最深刻的根源。因此,藏传佛教的产生及发展是有相当深厚及复杂的基础。同志说过:“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肯定。”[1]虽然现在西藏自治区各民族同胞已经走在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康庄大道上。但是,只要我们还不能完全认识自己,还不能完全解决自身的各种问题,藏传佛教赖以生存的基础就不会消除,藏传佛教必将长期存在。藏传佛教是具有适应性的宗教。佛教刚刚传入西藏时,佛教吸收了苯教的一些规定,并允许僧侣食肉,这使佛教在西藏得以迅速发展;公元10世纪,阿底峡大师为了适应当时的封建农奴制度,重建了佛教制度、复兴了藏传佛教。公元15世纪,为了改变当时藏传佛教界的混乱局面,宗喀巴大师创建了先显后密、遵循修习次第、戒律严格的藏传佛教格鲁派,使藏传佛教重新发扬光大。历史表明:藏传佛教可以随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可以随社会的变化而革新,所以,藏传佛教也一定可以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水乳交融,更可以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导下健康发展。

二、党中央历代领导重视与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署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和平解放。明确指出:“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因此,这时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西藏人民宗教信仰、维护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保护僧侣寺庙、寺庙的收入维持原状。但是,部分上层统治集团却逆历史之潮流而发动叛乱,党中央在西藏人民的支持下,平息了叛乱,并且通过对寺庙的民主改革,科学地引导了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相适应。正如同志所说:“民主改革去掉了宗教被封建农奴制度玷污了的东西,恢复了宗教的本来面目。”1978年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经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入了新时期。1980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同志说:“从全国来讲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西藏来讲是1980年以来,西藏历史掀开了划时代的一页。”在此次座谈会上,首先批判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一错误理论。其次,提出了广大信教群众和藏传佛教职业者都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努力做贡献的口号。第三,纠正了妨碍民族团结和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行为。1984年3月,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此次座谈会提出要充分发挥藏传佛教界爱国人士的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他们举办教育、卫生、救助、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或服务事业。以此为契机,在十世班禅大师亲自领导下,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于1987年9月1日在北京成立。佛学院以佛学专业为主体,着重培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藏传佛教高级人才。[2]两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从拨乱反正再到充分发挥藏传佛教界人士积极作用,其核心都是指导藏传佛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目标。

在此期间,藏传佛教寺庙开展了爱国主义教育并取得了良好成果;同时,党中央庄重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和认定工作,有力地打击了国外分裂集团企图借用十世班禅转世灵童问题,阻挠藏传佛教良好发展的阴谋。1994年7月20日至23日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同志指出:“我们与国外分裂集团的分歧,不是信教与不信教、自治与不自治的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与反对分裂的问题。”2001年6月,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同志指出:维护西藏稳定、促进西藏长治久安,要确保两个方面,一是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在西藏各族人民中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二是深入开展反对国外分裂集团分裂活动和国际反华势力渗透破坏活动的斗争,坚持维护西藏的稳定和祖国的统一与安全。第三次、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相融合、藏传佛教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2002年,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以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形成,2005年2月3日,总书记接见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同志指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时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新的时代对藏传佛教的要求和藏传佛教延续传承的内在要求。”[3]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列为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的五大关系。2010年1月18日至20日,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同志指出:当前西藏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同时,西藏还存在着各族人民同以国外分裂集团为代表的分裂势力之间的特殊矛盾。这两对矛盾决定了藏传佛教除了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更要防范国外分裂势力的渗透与鼓动。2012年,习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2015年6月10日,在北京接受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的拜见。希望班禅秉承佛教众生平等、慈悲为怀的理念,积极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继承藏传佛教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坚定不移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弘扬藏传佛教教义中的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苦等积极思想,努力成为一位具有精深佛学造诣和深受僧俗信众爱戴的藏传佛教活佛。2015年8月24日至25日,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指出:要大力做好藏传佛教工作,发扬藏传佛教界爱国爱教传统,推进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支持藏传佛教按照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进行教规教义阐释。的指示为藏传佛教未来的健康发展勾画了蓝图。

三、实现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水乳交融的原则

第一,要遵循侧重性原则。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水乳交融是指藏传佛教的发展要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而做出调整和修正。在适应过程中,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互关系是有所侧重的,虽然藏传佛教需要党在法律法规上的保护,但是主要还是指藏传佛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第二,要遵循综合性原则。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水乳交融,是指藏传佛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即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均要相适应,这样才能更有利于藏传佛教健康发展。第三,遵循区别性原则。即对藏传佛教界高僧大德和信仰藏传佛教的普通群众在适应性上要有所区别。普通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更多的是单纯的佛教情感,而高僧大德则通过系统学习,对藏传佛教的熟悉程度和知识层次更加深厚,高僧们对信教群众有强大的表率作用,因此,引导的重点应是藏传佛教界高僧大德。同时,适应性本身也有区别性,最基本的要求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藏传佛教活动,更高的要求是藏传佛教界自我调整、扬善抑弊,真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第四,要遵循阶段性原则,实现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相融合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不断总结经验的过程。只有循序渐进、点滴积累,才能真正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实现藏传佛教健康发展。

四、实现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水乳交融,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刑法》也明确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及“不得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因此,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有法可依的正确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力量。所以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所有人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目标上来。

第二,坚持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藏传佛教事务、藏传佛教活动进行管理。依法对藏传佛教事务进行管理,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藏传佛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从西藏民主改革到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了藏传佛教事务及活动有法可依、法治规范。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这清晰的轨迹:1959年制定《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1987年制定《关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寺庙民主管理的试点方案》,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西藏自治区则配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学经僧人考核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暂行管理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外来学经人员管理办法》等8个地方性法规。2007年7月18日,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条清晰的轨迹,体现了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的逐步法治化及规范化。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可以打击犯罪、抵御国外分裂集团的渗透破坏、切实维护藏传佛教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有利于保障西藏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有利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导藏传佛教健康发展。

第三,必须辩证看待并重视藏传佛教的社会作用。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这就是要求我们必须更多地从积极方面去看待藏传佛教的社会作用。重视藏传佛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就是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发掘和弘扬藏传佛教教义、藏传佛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大乘本生心地观经》说:“佛门弟子要上报四恩”,其中包括“国家恩”,即爱国。因此,爱国主义首先为藏传佛教教义所肯定和弘扬;再如,藏传佛教主张众生平等、反对杀生,这对于保护动植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从藏传佛教中分离出来的藏文学及藏医学,成为独立学科,使西藏传统文化的光芒更加璀璨。因此,充分发扬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和藏传佛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是团结和动员信教群众积极建设小康社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引导藏传佛教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引下健康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石。

第四,必须加强藏传佛教界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三个就没有”、“三个一定要”、“两个划清”的教育。“三个就没有”是指: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真正藏传佛教信仰自由、就没有藏传佛教健康发展、就没有藏传佛教生动和谐局面;“三个一定要”是指:一定要坚持爱国爱教、一定要坚持独立自办、一定要坚持服务社会;“两个划清”是指:划清正常藏传佛教活动与利用藏传佛教进行分裂活动的界限、划清人民群众有藏传佛教信仰自由和共产党员不得信教的界限。只有深入进行“三个就没有”、“三个一定要”、“两个划清”的教育,才能提高藏传佛教界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才能使藏传佛教界自觉抵制利用藏传佛教进行分裂违法活动,才能指导藏传佛教界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使信教群众树立既是好教徒、也是好公民的正确信念。

第五,必须提高民族宗教事务干部的思想意识、业务素质以及工作水平。曾讲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2]因此,只有一支业务过硬、德才兼备的民族宗教事务干部,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首先,民族宗教事务干部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改变只从消极方面着眼,过分强调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差异的思维定势,要明确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自己人,不是“利用”的对象。其次,西藏自治区的各级民族宗教事务干部要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崇尚科学文明、发展经济生产、追求社会进步。只有通过发展经济生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宣传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提高西藏自治区人民群众的认识能力和思考能力,才能使藏区人民对身边浓厚藏传佛教氛围有更清醒的认识。其三,民族宗教事务干部要努力帮助信教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要诚心诚意帮助信教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要千方百计引导信教群众走上科学改善生活的道路、要想方设法带领信教群众实现勤劳致富的美好憧憬。只有这样,才能拉近党和信教群众之间的感情,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才会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其四,民族宗教事务干部要注意工作的落实问题,我们过去有些事情办得不好,不是失之于会议开得不好,政策制定得不好,而是失之于落实抓得不好,因此,想要有实实在在的成效,就必须在落实上狠下功夫,紧绷“民族宗教无小事”这根弦。其五,民族宗教事务干部要注意工作的灵活性。尊重藏族同胞的藏传佛教信仰,就是在相当大程度上尊重藏族同胞,正是由于民族与宗教的交织性,民族宗教事务干部,为了联系藏族人民群众,既要在思想上同藏传佛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藏族同胞含有藏传佛教色彩和藏传佛教传统的风俗习惯。第六,民族宗教事务干部要探索性工作,我们不是为了指导而指导,不是为了融合而融合,而是要站在正确认识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以团结的思想,认真思考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的共通之处,务实、灵活、辩证地工作,为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形成良好的思想舆论环境,“文化自觉、和而不同”,有条件的民族宗教事务干部可以研究藏传佛教教义,努力发现藏传佛教教义与社会主义的共通之处,然后用藏族同胞喜闻乐见的形式加以宣传教育,以此来启迪藏族同胞心智、激发藏族同胞对社会主义的热爱、促进藏族同胞爱国主义信念的升华。在这个过程中,党员必须遵守共产党员不能信教这个严肃的政治纪律。

第六,注重打造一支优秀的藏传佛教界领导队伍。说:“打铁还须自身硬。”只有努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藏传佛教界领导队伍,才能保证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水乳交融,才能保证藏传佛教健康发展。一支优秀的藏传佛教界领导队伍,首先要政治合格,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其次,这支领导队伍必须具有渊博的佛教学识和深厚的佛学功底,只有在藏传佛教学术上有所造诣,才善于对藏传佛教教义做出符合时代进步的阐释,才有利于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最后,藏传佛教的高僧大德无不具有严守戒律、品德高尚的崇高品质,因此,一支真心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精深佛学知识、道德高尚且在关键时刻有益于党和人民的藏传佛教界领导队伍是一定会为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水乳交融、为藏传佛教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结语

藏传佛教是必将长期存在的宗教,藏传佛教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导藏传佛教健康发展是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是党中央历代领导集体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得出的科学总结,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对这一科学总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运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导藏传佛教健康发展要遵循必要原则并采取正确方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导藏传佛教健康发展,促进藏传佛教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水乳交融,不是要求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藏传佛教活动要服务于国家及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对藏传佛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的阐释;支持他们反对危害祖国和人民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正基于此,我们鼓励和支持藏传佛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之优良传统,充分发挥藏传佛教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实现“四个全面”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67.

[2]李德成.培养藏传佛教人才浅议[J].民族教育研究,1992(4).

[3]接受第十一世班禅拜见[N].人民日报,2005-02-04.

[4]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6.

作者:毛景琦 单位: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