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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激励机制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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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激励机制优化策略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改变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环境,改变了农村经济的运行规则,对这种新的发展环境下农村经济变量关系的充分理解和认识,是解决农村、农业发展问题的基本前提。任何社会的经济发展都有其内在的动力系统,这种动力如何调动和利用以及其效率的高低,取决于社会的激励机制的类型和完善程度。激励机制是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不管对激励机制或激励规则的规定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派生的,激励因素总是客观的、无所不在的对社会经济发展效率发生着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当我们改变了经济变量间的关系,改变了经济的运行规则后,也就改变了其激励系统。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之所以带来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本质上源于农村激励机制的重构,极大地刺激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扩大农村经济活动的积极性;80年代中后期农业发展放慢,后劲不足,很大程度是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农村激励机制缺乏应有的调整和完善,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变量关系新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结果。这里我们强调激励机制与农村、农业发展的关系,并不意味激励机制不完善是我国农村和农业问题的唯一可以接受的解释,并不否认和排斥从其它角度所作出解释的合理性,它与其它角度的解释并非一定冲突而完全可能是相互补充的,但现有的农村激励机制不完善是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却是不容置疑。从对农村农业问题的已有思考来看,人们对此却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和应有的重视。对于农村、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将其主要归结为政府对农业扶持不够,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力,认为解决农业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从而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应该说这样认识农业问题是有一定道理的。过去农业长期上不去,要害就在于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为了保证弱质性的农业稳定发展,无疑需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利益。然而,在农村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化的今天,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看,仅仅注重农民利益本身,单纯依靠政府加大农业保护力度,并不能实现农业长期稳定的发展,这不仅是因为缺乏这样做的现实基础,还因为农业问题已不象改革初期,主要只是个价格问题。目前,中国主要农产品价格已经接近甚至超出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市场价格事实上构成国内价格运动的上限。同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以少数人对多数人长期进行经济上成功的支持,在8亿农民3亿城市人口的格局下,要想真正做到对农业的保护,国家财力根本无法承受。另外,目前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利益差距很大,据有关资料,一般情况下,要实现务农与非农人均收人的大致均等,粮食价格至少要在现有价格上提高4倍,这事实上是无法做到的;而达不到这个“阂值”,即使农产品价格有了很大的提高,仍不能解决农民经营农业的积极性问题,农民增收后并不会形成增加农业投人的经济动力。当然,这并不否认当前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以增加农民收人的必要。在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一时难以降下来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粮棉定购价格是维持农民收人预期,保证农产品供给安全的有效措施。但提高农产品价格只能是一种临时调节、延缓矛盾的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比较利益问题,提价的作用往往被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更快上涨所抵消。

出现比价复归有认识上的原因,有人为的因素的影响,如部门利益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其内在的经济原因。比价复归实际是由部门比较劳动生产率所决定的,在城乡、农业74与非农业较量上农民总是最后处于下风,除了农民组织程度低、缺乏有力的利益代言人等因素外,本质的原因是农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低。农民利益的现实要求缺乏合理的经济基础,政府不可能在利益矛盾调节中,长期偏离经济原则倾向于农民;即使能这样,过份注重农民利益的这种保护,结果会最终损害农民和农业的长期发展利益。农业比较利益低从根本上讲,是农业落后的结果,国民经济结构的转换、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解决农业比较利益低的根本措施。不恰当地强调农业价格保护,将造成非农经济发展的不经济,使过多的资源向农业倾斜,影响国民经济整体增长,从而影响农业的长期发展利益。农业比较利益低与农业小规模经营方式有直接的关系,笼统强调保护农民利益,实际是对全体小农都进行保护,这只能是保护农业的落后。过分强调农业利益保护,会刺激农业高成本生产方式,阻碍和延误农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投入分量,而这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内劲增强的重要措施。农业发展的目标,应是农民能在市场上得到激励,农业成为盈利产业,这仅仅是从农民利益本身考虑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增加农业保护力度,仅仅靠激发农民的积极性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一目标需要有一种使农民逐利行为与社会目标有机协调,使农民利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使农业形成持久稳定发展动力的机制,即一种完善的农村发展激励机制才可能真正实现。

激励从一般意义上讲,是个劳动积极性问题。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是一切社会经济行为的基本准则,人们积极性的高低与自我利益的实现程度直接相关。农业传统体制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农民利益不能充分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绕开了原集体经济的激励误区,使农民利益与劳动供给直接联系起来,这对农民产生了极大的激励作用,农民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改革的成功就在于农村激励机制的重构。然而,激励不只是个积极性问题,激励是有层次的,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只是完整的激励问题中较为容易认识和做到的浅层次内容,它只能提高给定单位(农户)的经济效率,但不能解决农业的部门或产业利益问题。任何产业的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产业利益为前提。

改革初期,以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为中心内容的农村优惠政策和农业生产的增长效应使农业部门利益矛盾被掩盖。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和城市改革的全面展开,农业发展的环境发生变化,农业的产业利益矛盾突出起来,农户的企业效率再不能保证农民利益的顺利实现,保证农业持续有效地发展。另外,这种农户企业效率也不等于社会有效,而是往往与社会有效相矛盾,最为典型的是农民收入目标与农业的政府(社会)目标的不一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业与其他部门资源配置利益要求是不同的,农民与政府的责利观也不一样,农业发展经常会出现农业与非农部门、农民利益与政府(社会)利益的矛盾。对现代社会来说,社会资源的高效率配置较之经济个体效率的协调,是农民个体利益充分实现的前提条件,而如何实现这种协调,是深层次激励的内容和任务。根据现代激励理论,规范地说,激励是主者(如政府)应制定什么样的行为规则才能使社会中每一成员的自利行为的实现与给定的社会目标正好一致,或者说,是应制定什么样的机制使得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社会也达到既定的目标。因此,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动力是一种矢量和,它由农民的经济地位、特征和素质因素和农业发展激励因素共同决定。在农民是单纯的生产者时,农民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唯一决策是增加劳动供给(包括数量和质量),激励要解决的只是生产积极性问题,激励机制设计的基本准则是劳动报酬与劳动供给的一致。农民改革以后,农民由单纯的生产者变为占有生产资料(不完全)的生产经营者,这时激励已不只是个简单的与直接利益刺激相关的生产积极性问题。

要增大农业发展的激励强度,使农业有更大的内在动力,仅有对农民直接的利益刺激是不够的。对于农民积极性问题,目前理论界和政府的实际政策都是以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的基本假定为基础,都是从农民是“经济人”的观点出发,认为直接的经济刺激是农业发展的关键,着眼于价格等直接的经济利益,将保护农民利益、激发农业内在动力简单归结为如何直接让渡更多的利益给农民,过于简单的理解农业发展的激励问题。从现实情况看,农民总体上讲素质较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他们的实际决策并不总是符合“经济人”理性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刺激经常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进人90年代,农业发展问题的关键是深层次激励的短缺或不足,农业要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迫切需要的是政府制定合理的行为规则,去诱导、约束和调节农民利益最大化行为,协调和妥善处理农业部门利益矛盾,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和部门的行为,形成农业健康有序的动力,从制度上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在这一点上,人们的认识和政府的行动明显地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结果造成一方面原有激励因素的作用衰减和作用基础消失,另一方面针对农村经济新环境的新的激励因素却又没能及时有效地形成和投人。农村激励机制的这种不完善,使得农业发展表现出被动性天靠外力推动)、彼动性(因政府政策和物质投入等外力的变化而不稳定)和悖论性(政策措施的实际结果正好与预期目标相悖)。农业激励机制的运作是个社会过程而不是个自然过程,一般是一种直接或间接的政府作为,它要受到种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很难避免主观失误或操作变形,因而需要有一定的修正参数,以对机制的运作进行调节和修正。

完善的农村激励机制是个多层次的体系,从其功能结构看,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1)激发农民积极性的利益激励因素,这包括针对有意无意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农民利益的直接维护和针对农业弱质性对农业利益的长期培育两个方面;(2)使农民利益与部门、社会利益协调的行为规则,这包括减少农业交易成本和优化配置的规则,引导农业供给与市场需求协调的规则,约束、调节农民经济行为,引导农村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规则,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使农业能公平合理发展,消除和改变对农业对农民歧视的规则以及规范、避免和减少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规则等等;(3)农村激励机制正常运作的环境条件,这包括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进一步加强农业方面的法制建设,规范地方政府和部门行为等内容。完善的农村激励机制的建立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许多工作,最根本的是对农村激励机制要有正确完整的认识,要从农村激励机制的运作原理去思考农业问题,农村政策应该以完善的激励机制为价值取向。我们认为,建立完善的农村激励机制重点要做好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或者说要形成这样几个方面的激励。

(一)制度激励。总的看,已有农村改革是在原有的城乡格局下,在农村经济领域中做文章,这种改革的局限性日益明显,要突破已有的农村改革的局限,在更大的社会背景和更深层次中考虑农业问题。在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化的今天,城乡发展机会不平等,工农业76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状况再没有大的改变,仅仅是采取一些外在的、给予性的利益激励措施,农业内在发展动力不足的状况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要以城乡配套的全方位改革来实现城乡经济结构的大调整,按比较利益的原理,使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所有农村经济资源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动态发展中得到最合理的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形成农业、农村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农业成为盈得产业,使农民在市场上真正得到激励。这首先要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转换,要实行工农业的平等协调发展,这是对农民的最大利益激励;其次是加快农村市场化改革,彻底改革农产品收购制度,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实现基本农产品的市场化是当务之急;第三要根本打破城乡隔离制度,要从农民的利益和需要出发去考虑城市化的新策略,确立城市化的重大方针原则,加快城市化步伐。农业比较利益低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大量剩余劳动力使农产品成本过高。

(二)权益激励。除了直接的经营利益不能充分实现外,农业发展激励不足还有另一个方面的原因,即农民的经济行为受到了不正常的干扰和阻碍,农民利益主体的地位得不到充分保障。增大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是现阶段农民利益的核心,也是农民生产经营动力的源泉之所在。政府降低了要为农业建立稳定的物质支持系统外,还需要对农民的经济地位变化有真正的认识和充分的保障。首先,要把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真正落到实处,在目前农业的供给目标与政府的农业目标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政府时而自由放任时而过多行政干预的行为,加剧了政府和农民关系的不协调;其次是要进一步确立农民土地使用者的主体地位。现有的土地承包制随着市场经济和农民生产力的发展,局限性十分突出,难以满足农民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走向市场的需要,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只有通过土地承包制的完善和创造,增强土地使用的竞争机制,赋予农民土地长期使用权,才能使农民放心地对土地增加投入;第三,要尊重和保护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产权侧度是人们经济行为的最重要的约束条件,产权以其法定的收益市场主体提供行为的激励。只有硬化财产约束,明晰农户财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财产关系资本化,形成资产增值的微观动力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经营积极性。

(三)规范激励。根据现代激励理论,农民利益不能充分实现,农村发展激励不足,与农村经济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不规范有很大的关系。建立完善的农村激励机制,不只是要增加激励因素和激励的强度,还需要对农村经济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和规范。

(1)对农民来说,规范激励是要突破农民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微观局限,使农民的行为更符合经济理性。这除了诸如通过经济合同将农户生产纳人国家指导计划、中介组织的建设、有效指导农民组织生产的农业信息网络的形成等制度性引导外,有一点需要强调提出,那就是要充分重视对农民的精神激励。其实,激励机制的手段系统本身是分为功利激励和符号(精神)激励两个部分的,精神激励也是经济发展动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外经济激励理论对此有较为深人的分析。重视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文化道德素质,鼓励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的形成,培养和提倡讲奉献、讲国家利益的精神境界和现代价值观,在农业短期内难以获得平均利润、农业没有过关的今天,是农业发展不可忽视的激励因素。重视农村精神激励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建设,以落实、强化对农民的教育,尤其要注意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模范示范行为为榜样,去引导农民的经济行为。

(2)对有关职能都来说,规范激励是要突破部门的利益局限,变邵门利益垄断为部门利益与农民利益协晌,使其经济行为合理化。比如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价格并轨,关系到农民负担的规范化,有利于廓清农民负担的内涵,理出减轻农民负担的止_确思路。这一改革从农民的要求和城市居民的承受能力看,都不存在问题,障碍就在流通领域这个中间环节,在于粮食部门的既得利益。

(3)对政府来说,规模激励是要改变目前地方政府责任不明、政策不力的状况,使政府行为尽责到位。象针对农业弱质性建立市场风险转移机制、降低农业的风险成本;建立有效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稳定农民收人预期和农产品市场;培育和发展农村要素市场,健全市场体系,为农业规模经营创造条件;组织、鼓励城市工商业集团向农业投资,形成吸引外资到农业的良好环境;加强农业科技研究投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提高农业发展的科技含量等等,这些都是政府发展农业应尽的职责。

为了保护政府的职责知职能到位,首先需要改革现有对地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不再以国民生产总沉为政绩的中心指标,以避免因农业经济增卜抽分额不高而形成农业的重要性与地县政府政鱿的矛盾,从制度上杜绝地县政府行为的偏差;其次是要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健全表达农民利益的社会机制。目前地方政府行为缺乏制度、制约和农民监督机制,这往往导致政府不能对农民利益状况及时进行调节,只是到了严重扭曲时才临时用行政手段去调节,人为加大了其社会成本;第三是要加强农业方面的立法,尤其是要加大已有法规的落实程度,否则政府的职责和职能是很难真正落到实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