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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解放后,要在“一穷二白”、没有任何工业基础、90%以上人口都是农民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只能靠继续向每个农民征收农业税。在计划经济时期和产品短缺年代,征收农业税还特别强调要征收实物,在粮产区就要征收粮食。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是1958年税制改革时建立的。我国的农业税是对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人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常年产量或实际收人所征收的税,是对总收益额征税。我国的农业税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的贡,到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已形成较完善的农业税制。新中国成立至50年代初中期,我国没有统一的农业税制,当时实行的是两种农业税制,一是老解放区实行原来的比例税制;二是新解放区实行累进税制。两种税制同时实施.虽然符合不同地区的征收习惯,容易为农民所接受.但是随着领土的统一,特别是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个体经济基本转为集体经济,两种不同的税制,不同的征税办法,不同的税收负担,自然难以适应统一的农业合作化的要求,形势发展迫切要求统一全国的农业税制。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1958年6月3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主席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
农业税条例的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规范了政府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第一,统一全国的农业税制,是新中国农业税制的一次深刻的改革。《条例》的,使农业税负担更加公平合理,税制更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第二,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利于调节不同地区的收人水平,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同时,农业税制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三,(条例》体现了轻税的政策和增产不增税的原则,有利于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工作总方针.鼓励农民发展经济,扩大生产,增加收人。第四,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有利于政府掌握粮食,调节余缺,保证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动下,开始出现了喜人的变化:粮食生产丰年有余,粮食储备较为丰裕,物资短缺变为相对过剩,消费品市场从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在这一新形势下,全国有不少省区把征收农业税从征实物转变为征现金,这是切合实际深受农民欢迎的。但征现金却承继过去征实物时的做法,按人口、按责任田分摊。这就承接了计划经济和短缺时代的不合理做法,不论丰年欠年,不论农民家庭出现什么情况,也没设任何“起征点”,只要种田就得交农业税。
由于农村地域广阔,情况千差万别,每年征收农业税都要兴师动众,税务员、乡村干部等素质各异,有时碰到“钉子户”还要动用民兵或替力,造成矛盾多多,干群关系紧张,而且收税成本很高,实在是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如果取消农业税,可减少因收税而引发的干群矛盾,从而提高党和政府在农民兄弟中的威信.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而且,从目前来看,我国取消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条件已逐步成熟。近5年来,我国财政收人年平均增幅约2045亿元,从中拿出一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由于取消农业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是完全可行的。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省级财政较为宽裕,条件更为宽松.可以率先取消。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生产受到自然条件的严重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农民要’‘靠天吃饭“。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农产品还要兼受市场的制约,生产的东西常常价钱很低或是卖不出去,农民受到自然和市场两种制约。也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几十年来在城市和农村一直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广大农民的税负长期高于城市居民,城乡差别呈扩大趋势。这是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应该关心爱护、也是在政策待遇上应予以倾斜和支持的。事实上,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农业和农民进行补贴。这是因为农业的特殊性质和稳定社会的需要两大因素所决定的。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曾直接向农民征收农业税。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惟一专门面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国家。国外市场经济国家,都不设立农业税这一单独面向农业的税种。各国的税收制度虽然不尽相同,但在税种的设置上却基本保持一致。如美国.分别设有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包括消费税等)、财产税(包括土地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社会保障税等基本税种。各种涉农税源根据其不同性质被归类到不同的税种中去(农民的收人如超过法定起征点,减去扣除额后,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销售产品收人须缴纳流转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或土地税.农业遗产的继承人须缴纳遗产与赠予税)。又如日本,主要是农业土地税,按土地的法定价格以货币形式征收。再如澳大利亚,涉及到农产品的税种有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其中销售税规定在应税货品或商品(含农副产品)于最后批发交易时征收,税率为10%一30%不等。伊朗在个人所得税分类下设农业所得税,对农业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也是对从事农业所得征收所得税。考虑到农业的特殊性和作为国计民生产业的重要性,各国政府不但没有开征农业税,还在不同程度上对农民和农业采取各种各样的优惠措施,实施一系列的护农政策。如德国对农业土地的土地所得税,政府也只对60%的应税额征收,其余免予征收。德国每年征收农业所得税10亿马克,仅占全国所得税的0.8%,但各级政府每年给予农业的优惠税收却达13.3亿马克。此外,各国都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农业纳税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征收方式,或按特殊待遇或按正常方式纳税。在国际上,除了在税收上给予农业支持和优惠外,各国政府大都通过转移支付、价格支持、农业补贴、优惠贷款、贸易保护等手段,对农业生产和经营者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补偿,以保持农产品供需平衡,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提高本国或本地区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据世贸组织统计,发达国关注三农家对农业的补贴,美国每年为463亿美元,欧盟为283亿美元,日本为327亿美元。美国每年对每一位玉米种植业主的补贴在3万美元左右,相当于我国东北种玉米农民年收人的100倍。日本政府更规定了最低价格标准,若市场价格低于这一标准,产品全部由政府的有关机构按规定的最低价格购人。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成为工业化原始积累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在我国目前户均耕地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大大强化、土地的财政积累功能大大弱化的条件下,再从农业剩余中汲取工业化、城市化的积累资金,采取农业税的单独设立,以土地亩数生产的粮食的数量来计征农业税的方式已经成为农民的严重负担,阻碍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农业税可以说是一个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选择。中央政府关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郑重宣告,为10多年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关减免农业税以减轻农民负担的种种争议从政策方面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这是中央为彻底减除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举措。它从减负层面为增加农民收人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为增加农民收人,增加农业投人奠定了基础,其意义不在于免除了多少税,而在于它是我国税收政策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实质上是政府与农民在农业利益的分配制度上的调整,表明中央政府从制度意义上肯定了当前我国农民人均有限的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否定了从土地上汲取农业剩余投人工业资金原始积累和城市建设这种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行的积累、分配方式。最终取消农业税,将过去国家占有的部分农业剩余留给农民.将刺激农民生产性努力,减少政府和农民在分配上的努力所造成的浪费,有利于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最终取消农业税,与粮食购销制度的市场化改革等等政策措施配套作用,将为农民彻底减负和走向富裕铺平道路。取消农业税从数字上看仅仅是减少了10亿多元的财政收人,但从实际效应来看,农民收人会提高,农业成本会降低,而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会凸现。
1、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人,建设小康社会。近几年,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国有不少省区都取消了“三提“、“五统“,只留下一个农业税的“口子”。在这种情况下再取消农业税,将是彻底解除农民的负担,可让农民休养生息,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搞好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活有了较大改善,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逐步迈人小康。但是从城乡居民的人均收人来看,差距在扩大,农民收人不但基数小,而且增速相对慢。因此,取消农业税,农民减负增收,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建设小康社会。
2、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规范我国的税制,建立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乡两套税制,特别是保留对农业总收益课征的农业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取消农业税势在必行,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民收人,也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公平、统一的税制体系下,农民与其他国民在纳税方面拥有同等的义务与权利,所有社会成员的税收负担是一样的,农业与其他产业一样在相同的税制下平衡发展。这种城乡一致、农工一致的税制无区别待遇,既坚持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同时农民国民待遇的基本权利也从中得到体现。
3、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农业竟争。加人确TO后,我国的农产品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降低和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公平税负,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能力,推动农业生产的更大发展。
4、取消农业税,将会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产品特别是优势农产品生产,进一步带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虽然没有了,但其他税收将会增加。特别是沿海省区外向型和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的发展已有一定基础,和国外农业相比也有一定竞争力,取消农业税,降低了这些农业企业的生产成本,有利于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5、取消农业税,可以提供更多的社会就业机会,转移农村过剩劳动人口,稳定农村,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农业税是非常难征收的一个税,征收成本高,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相关的征收经费将会大幅度减少。征收农业税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但由于不能体现国民待遇,往往不被农民所理解,征纳矛盾有时在个别地方还相当突出。取消农业税.实行国民待遇,可以舒缓社会矛盾,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才能真正增强农民与国家的联系。有人认为,农业税制是国家惟一联结农民的纽带,一旦取消农业税,农民与国家的联系将脱节。而且,农业税是培养农民纳税意识的一种手段,取消农业税将使千百年来形成的‘“皇粮国税“这一纳税意识丧失。其实,在现代经济中,农民与国家并非只有农业税这一联系纽带,农民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都要接受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管理,并缴纳相关的税费。仅把税收作为现代农民和国家的联系的惟一纽带本身就是一种小农意识,认为农民只能从事农业生产而不能进城搞工业,这是错误的。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淡化纳税意识了,而是通过其他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开征农村土地使用税等来保持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给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体现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才能真正增强农民与国家的联系。只有破除农民的不平等待遇,才能为今后推行城乡一体化税制扫清障关注三农碍,为我们所迫求的城乡统筹发展激发潜能。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全国皆实行统一的城乡税制,对全国公民实行税收上的国民待遇。只要是该国公民,就被无差别地对待,在统一税制下无歧视地工作和生活。如美国,根据法典规定,只要在美国出生或父母是美国人或归化了并受美国管辖者,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都必须就自己的巧项法定所得,减去扣除项目数额并作调整毛收人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论其身份是公务员、工薪阶层、农民、商人或其他人员。税负公平是税收的本质属性。农民与城镇居民、从事其他行业的劳动者同作为一国公民,应享受无差别的国民待遇,这是个人生而平等的基本权利在税收领域里最根本的体现。当然,取消农业税,也并不意味农民不用负担税款。
首先,取消农业税,农民种植农产品不用交农业税,但农民为从事农业生产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同时也就负担了这些产品所交纳的增值税等税款。
其次,取消农业税,只说明农民种植农产品不用交税,并不等于农民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收人也不用交税,农民如果从事工商活动取得收人,同样要依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等流转税,取得的所得同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再次,取消对农业总收益所征收的农业税后,还可能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对个别农产品如烟叶等在流转环节开征增值税。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并不等于从根本上解决了“三农”问题。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认为,从政府方面看,需要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改变“支农”的思想观念,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分内事,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要逐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形成以政府投资为主、农民负担为辅的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修筑乡村公路,建好通信网络,办好基础教育,搞好合作医疗,统筹社会保险。为农民接受新事物、掌握新知识、增加新本领、开辟新财源创造条件。同时,为增加农民收人,应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2.国家政策要向“三农”倾斜。政府要运用政策措施引导人才、资金、资源流向农村,帮助农民办企业,走“三高”农业和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道路,尽快改变农村面貌,增加农民收人。
3.要以法治费,通过立法,规范收费制度,严禁对农民乱收费。为了防止收费反弹,必须精简政府机构,合并中小学校,削减工作人员.减少财政压力。为此,笔者建议减少政府级次,改革目前(地级)市管县(县级市)的体制,淡化地级政府建制;撤销乡镇一级政府,建立乡(镇)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