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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推进农业标准化的定义、原因和具体措施,详细介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农产品安全事件危害的特点、实行质量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以期通过多措并举做到“三个确保、一个提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生态安全、确保资源安全,大幅度地提高农业的综合经济效益。
关键词: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研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工作的会议上指出,进一步发挥农业比较优势,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是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步骤,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按客观规律办事,抓住重点环节,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具有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发展很快,优质专用农产品比重明显提高,大宗产品继续向优势产区集中。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需加快形成产业带,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有利于加强农业生产的科学管理,推广和运用农业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农业现代化;有利于集中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利于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1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1.1农业标准化定义
农业标准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标准化是指林业、牧业、农业、渔业的标准化,具体是指通过制订和实施标准,以“简化、统一、优选”为原则,将农业生产全过程纳入标准生产和标准管理的轨道,从而获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1.2推进农业标准化原因
实施农业标准化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升级,创造当地农业知名品牌,打入国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的重要措施。实施农业标准化有利于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推广应用新技术,促进技术进步;有利于实现科学管理,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有利于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1.3推进农业标准化具体措施
1.3.1制订农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二是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三是有利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样品和文字标准相一致;四是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五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六是鼓励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七是有利于按质论价,兼顾消费者和农、工、商利益;八是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增加产量,提高产品质量;九是有利于建立合理科学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
1.3.2明确实施农业标准化的思路和任务目标。实施农业标准化的总体思路: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安全、卫生农产品,加快农业标准的制(修)订速度,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加大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搞好质量认证,大力发展名牌产品,提高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实施蔬菜生产标准化的任务目标:通过实施蔬菜生产标准化,加强对蔬菜生产从土壤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与管理,做到生产有规程、产品有标志、市场有监测、质量有保证。完善建成一整套与国际标准接轨、简便易行的蔬菜标准体系;力争无公害蔬菜和绿色蔬菜占到全区蔬菜总量的80%以上;实现蔬菜全优面市,并逐步向有机食品方向发展。
1.3.3掌握实施农业标准化的关键技术。严格遵循无公害食品栽培技术规程、绿色食品栽培技术规程、有机食品栽培技术规程、出口农产品栽培技术规程,不施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2提高农产品质量
2.1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1.1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需要。当前处于农产品结构性过剩阶段,消费者对农产品提出了新要求,越来越追求口感、追求营养、追求健康。
2.1.2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农产品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消费欲望。许多消费者“谈菜色变”“谈肉色变”“谈奶色变”。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的全面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舌尖上的安全。
2.1.3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大宗普通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且不稳,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优质、高端、品牌农产品不仅价格高且价格稳定。近几年潍坊市一批名优品牌农产品效益一直较高,如寒亭郭字牌西瓜、仙峡湖韭菜、庵上湖蔬菜、一正有机食品等。
2.1.4保持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潍坊市是农业大市,是农产品重要的生产基地、农产品出口重要基地。农业是潍坊市的支柱产业,事关全市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从国际市场看,农产品出口市场出境检验日趋严格,只有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才能冲破国际贸易壁垒,顺利走出国门;从国内市场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只有合格的农产品才能进入市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对9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进行了核实修订,增加了135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
2.1.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农药、化肥及农地膜会对水源、土壤等造成污染,因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是农业资源保护的需要、是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的需要。
2.2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2.2.1生产环境污染。我国农业污染严重,每年养殖动物产生粪便20亿t,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7倍。目前,我国粪便利用率仅为49%,其余都是直接排放,对地表水、地下水造成污染;6.8亿t秸秆,农村的“三大堆”问题严重;每年农地膜使用的回收率仅40%,每年残留在土地中100万t,造成土壤污染。
2.2.2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剧毒农药防治韭蛆、根结线虫病等;大量施用劣质肥料,有些有机肥料中含有大量重金属,连续使用、大量施用会造成重金属超标;兽药、饲料添加剂、抗生素每年使用量为16万t;农产品储、运、加、销过程中也会受到人为污染(甲醛白菜等)。
2.2.3农药、化肥的超量使用。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人类发明了农药,但滥用农药又给人类带来了危害。据统计,全国农药施用总量逾180万t,平均15kg/hm2,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据调查,粉剂农药只有10%附着在植物叶片上,溶液农药只有20%附着在植物上,其余40%~60%降落在地面上,5%~30%飘逸于空中,浪费了农药且污染了环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遭受农药污染的农业耕地面积约有1600万hm2。我国化肥用量及其增长速度也令人吃惊。国际公认的化肥使用上限为225kg/hm2,我国化肥施用量450kg/hm2,是国际安全上限的2倍。1978年全国化肥用量800万t,到2013年达到了5900万t,N、P、K利用率分别为30%、20%、35%,而发达国家是60%~70%。我国占世界9%的耕地消耗了占世界32%的化肥,是世界平均用量的3倍。大量化肥污染了农产品、土壤、水源,土壤肥力下降明显。
2.2.4监控、监督不力。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下,拼资源、拼环境、拼投入,追求高产出,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消耗过大。对农产品的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人员、设备配备不足;生产单位很多都没有自检设备;农产品追溯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有些农业合作社建立了用药台账、配送可查制度,但距离全面实施还有很大差距。
2.2.5农业标准化水平低。经营方式多样,难以推行农业标准生产,种子种苗难统一,化肥、农药使用难统一,栽培管理难统一,采摘、收获、加工等难统一。有的不按规定使用农(兽)药,未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安全休药期)就收获农产品,使农(兽)药分解不彻底,而影响农产品质量。
2.3农产品安全事件危害特点
一是直接性,不安全的农产品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隐蔽性,有的不安全农产品需要借助仪器检测,甚至要进行人体或动物试验;三是积累性,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污染会不断积累;四是多环节性,包括生态、环境、资源、农产品、加工产品等。
2.4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措施
2.4.1认真学习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等。
2.4.2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农产品安全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农产品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标准化生产技术从事农产品生产,做好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做好植物检疫工作,杜绝外来病虫源;轮作换茬,选用抗病品种,调节播期,嫁接育苗,健株栽培,温汤浸种,高温闷棚,采用防虫网或黄板诱虫;保护天敌,推广生物农药;选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注意交替用药,全面禁止使用剧高毒农药,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增施腐熟的有机肥,不用劣质有机肥和化肥,实行配方施肥、按需施肥,推广肥水一体化施肥技术,微量元素肥料不能过量使用。
2.4.3依法经营农业投入品。一是农业投入品经营应依法登记备案,并建立完善的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二是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三是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四是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五是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1]。
2.4.4积极开展优质农产品生产。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获得上述认证的或者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以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20000元罚款。
2.4.5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3-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包装、标识,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3000元罚款。
3参考文献
[1]杨国霞.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天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调研[J].甘肃农业,2012(1):56-57.
[2]张建锋,董照锋,李琳.山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标准化的思考[J].黑龙江农业科学,2017(4):96-99.
[3]艾真.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五)[J].农业知识,2011(34):54-55.
[4]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通知[J].山东政报,2011(15):4-16.
作者:孙辉 李华 郭红 单位:潍坊市坊子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