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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高等农林院校金融学人才培养特色的基本思路
高等农林院校的金融学人才培养要体现与一般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差异化,不仅仅是培养学生作为一般柜员的基本能力,更要通过专业理论知识、人文素养等方面能力的培养,为学生在金融机构的长远职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体现农林院校学生的专业人才优势
农林院校金融学人才培养应该紧密联系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1.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人才培养。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问题成为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不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国家很重视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些农村金融组织不像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样对新进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很高,人才需求具有本土化和适用性特征。需要既了解农村,有服务农村的热心,又具有金融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人才,而高等农林院校的金融学专业在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2.加强培养农业保险人才。农业保险是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目前农业保险人才稀缺,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一些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一些技术型人才严重不足,农林院校金融学专业可以在这方面大有作为。
(二)培养面向“三个部门”的“三种岗位”
德国人PaulMayet于1875年提出,日本应该借鉴德国之公营保险,建立火灾保险,以应付火灾、地震灾害、暴风、洪水、战争对房屋造成的巨额损害。由此提出但于1882年被最终否决的《房屋保险法案》,可谓日本巨灾保险尝试之肇始。日本朝野开始接触巨灾保险并有所了解。1923年关东7.9级大地震,死亡人数高达14万,财产损失无数,促使日本重新审视地震保险,加强了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此后,日本于1934年制定《地震保险制度纲要》,提出地震保险国营化,将地震保险契约强制附加于火灾保险之上;1944年由于战争逼近本土,在应急状态下制定《战时特殊损害保险法》,将巨灾保险与战争联系起来,可谓日本强制地震保险之开端;1948年福井7.1级地震后,大藏省银行局保险课完成《地震保险法纲要案》,提出设立地震保险基金的设想,但未通过内阁的决议;1952年,日本损害保险协会组建暴风、水灾、地震保险特别委员会,专注于对巨灾保险的研究,并于1953年颁布《地震保险实施纲要》[3]。日本通过以上法案,多次对地震保险制度进行探讨和尝试,但除《战时特殊损害保险法》施行1年有余外,其余均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真正实施。农业保险方面。日本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探索,最早可见于1923年斋藤宇一郎针对日本东北地区严重的冻灾所提出制定的《小作保险法》[4]。随后,日本政府于1929年、1938年分别制定《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逐步尝试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之确立
频发的巨灾促进了巨灾保险制度的飞跃发展。被称为“昭和三大台风”的1934年室户台风、1945年枕崎台风、1959年伊势湾台风,给日本带来了惨重损失。受此影响,日本商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不断调整危险责任范围,将之前并不承保的风灾、雹灾、雪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风险逐步纳入。1947年,日本部分保险公司开始经营水灾保险。1956年,《暴风水灾危险承保特别约定》正式施行。1964年6月16日的新泻7.4级地震,成为日本地震保险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以此次地震为契机,日本加紧开展地震保险的可操作性研究及立法工作,于1965年提出《对建立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正式答复》,确立了地震保险“国家承担超额损害再保险、限制保险金给付额、强制附加于火灾保险”这三大核心内容。以此为基础,日本于1966年6月1日颁布《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地震保险业务[5],官民一体的地震保险制度在日本初步建立。此后,日本多次修改地震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地震保险体系。尤以1978年宫城地震、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后的优化革新为典型。农业巨灾保险方面。1947年,日本将《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合并,并于当年12月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1952年制定《农业共济基金法》,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基本建立起由各级农业共济组合来具体实施,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政府每年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并提供再保险支持。几十年来,日本政府不断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和调整,确保了日本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仅《农业灾害补偿法》就已修订过23次,最新版本为2009年所定[5]。
日本巨灾保险之启示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无疑具有其成功之处,对于正在健全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我国而言,尤其值得关注。
1理论研究是先导
理论研究先于实践。没有成熟的理论基础,巨灾保险就不可能具有可操作性。德国人PaulMayet数年的努力虽然归于失败,但其将巨灾保险的理念带入了日本,具有重要的启蒙作用[5]。此后,学者们对巨灾保险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借着数次大地震、台风等巨型灾害的契机,日本政府和学术界特别针对巨灾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和研究,并于1934年开始了地震保险的立法尝试。我国巨灾保险方面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前20年研究成果并不多,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及汶川8.0级地震后方进入井喷期,巨灾保险、地震保险研究成为一时之热。笔者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以“巨灾保险”为主题,进行精确匹配检索,文献数为1435篇,基金论文数109篇,可谓成果不少。但从整体来看,重复性研究较多,研究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对此,我国应强化巨灾保险的专项研究,加强研究队伍与保险公司等实践部门的联系合作,把研究工作落实到数据收集分析、模型建构等细节上去,为随后的巨灾保险立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摘要:农业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稳步提升;保障作用逐步得到发挥;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点不断增加;政策支持不断增强。但是,我国农业保险在供求关系、理赔工作、财政补贴制度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应该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平衡供求关系;规范理赔工作,引入新型科技,提高查勘效率;完善财政补贴制度。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政策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不仅是处理农业风险转嫁的重要工具,而且还是当前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三个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两个则是农业科技和农村金融。通过投保农业保险,不仅能够转移农业生产面临的各项风险,而且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进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最早始于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农业保险业务开始起步,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正如中国的保险业一样波折。200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得以提出并开始在局部地区进行试点。2015年,在《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重要保障作用被予以肯定,并且明确强化了保险业在转移农业风险和保障农民收入、促进我国农业稳定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明确了当前我国在财税改革和绩效管理的大背景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也会增加。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农业保险规模目前已位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成为了世界上重要的农业保险市场。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政策现状
(一)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稳步提升
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2010年-2014年五年间,我国农业保险得到稳步发展,具体体现为保费收入稳步提高、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均稳步提升。2010年-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统计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自2010年的135.9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325.70亿元,是2010年保费收入的2.4倍。在这五年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每年都实现稳步提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其中,农业保险深度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业生产总值的比,由表1可以看出,尽管2010年至2014年中,每一年的农业保险深度都不高,但每一年均较上一年有所提高,由2010年的0.37%增加到2014年的0.56%。农业保险密度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业人口数的比,2010年,我国农业保险密度仅为20.25元/人,而到了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密度则为52.65元/人,是2010年农业保险密度的2.6倍。
(二)保障作用逐步得到发挥
【摘要】农业保险在防范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灾害损失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合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可以稳定农业生产,调节农村经济,刺激农业经济增长。基于此,论文重点阐述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对策
1引言
在改革开放之后,政策与技术成为促进农业发展的双重动力。现代化农业生产已经成为重要趋势。为全面应对农业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自然灾害风险,需要加强农业保险的应用范围,为农民的收入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研究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2.1农业保险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农业生产分布范围比较广,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农民的收入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对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靠天吃饭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也导致我国的农业生产发展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就自然天气而言,本身就难以预测,这种不可抗力也是目前农业生产的最大威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的农业生产受到风俗习惯、土壤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因此面临的自然灾害类型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南方的涝灾、北方的旱灾,以及沿海地区的台风等都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农业生产。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气象变化更加无偿,这为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可以大大提升农业生产流程的安全性,提升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改善收入。另一方面,农民的生产有了保障,更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提升产量、改善土地的利用率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摘要:金融危机和经济全球化让金融市场的竞争十分强烈,也让金融行业的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和机遇。对银行和保险而言,传统的单一发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背景,只有银行与保险共同合作,才能在新时期获得新发展,满足新需求,并为未来金融一体化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文章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对策,有助于加深我国商业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提升商业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服务水平。
关键词: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保险;合作
引言
银行和保险公司主导着我国的金融服务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一的银行业务和单一的保险业务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消费者的金融需求,也不能满足当前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在未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业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将是大势所趋,而在此之前,银行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将不断加强,为未来的金融一体化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然而,银行同保险公司在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上的差异,使得二者在合作过程中,矛盾丛生,问题不断,严重影响了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效果。有鉴于此,探究我国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问题与对策迫在眉睫。
一、银行与保险合作的内涵
银行与保险合作往往被认为复杂且有风险。因此,最主要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它们合作起来是否比单独成立的公司更有价值?”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银行与保险合作能产生相对较高的收益和降低风险,答案是肯定的;从战略的角度来看,这种合作产生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方式来服务客户,答案同样是肯定的。为了更好地方便下文的论述以及读者的理解,本文针对商业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提出了“银行保险”的概念,以此解释银行与保险合作的内涵。金融中介职能由各种类型的公司执行,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经纪中介、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是对银行与保险合作过程的概述,指代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基础上,运用银行的销售渠道,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与服务。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主要充当纯粹的中介职能,在市场的需求方和资本市场之间提供了一条渠道;在金融服务方面,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使用衍生产品使客户能够对冲诸如利率风险、商品风险和外汇风险等,从事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为银行提供利用这些技能为所有者创造价值的机会;与此同时,银行在提供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借助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与服务,丰富了银行自身,增加了银行的核心竞争力。这种合作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补双赢”的模式,银行和保险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在不断发展的市场中取得成功所需的因素。
二、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