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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现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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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现状探析

摘要:2007年,山西省初次在部分地区试点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对山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理论分析与调研,针对调研结果对山西省内政策性保险的问题进行研究剖析,提出应通过提高农民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丰富农业政策性保险险种,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扶持力度,提高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善监督体系,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从而推动山西省实现乡村振兴。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乡村振兴;保障体系

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发展“三农”事业,贯彻实施乡村振兴的背景

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是我国的农业大省之一,推动农业发展与实现乡村振兴迫在眉睫。“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而在内外部环境日渐复杂的态势下,应该牢牢把握好“三农”工作的前进方向,明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继续发挥好在“三农”领域的压舱石作用,推动山西省农业高质量发展[1]。

1.2政策性农业保险与乡村振兴建设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着重发展“三农”领域,相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山西省农业实现了突破性发展。但是,山西省农业科技水平落后,涉农的高新技术尚未得到普及,全省农业机械化程度依然处于较低水平,山西省农业发展“靠天吃饭”的总体现状尚未得到良好改善。山西省南北纬度跨度较大,地形以黄土覆盖的山地高原为主,水土流失严重;地势复杂多样,灾害性天气较多,因此自然灾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山西省农业的发展。山西省的农业以小农经济模式为主,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使山西省农民因灾返贫风险不断上升,而政策性农业保险能较好地分担部分农业风险,推动山西省脱贫攻坚事业发展与实现乡村振兴[2]。

2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分析

2.1农业风险可保性

农业往往存在多种风险且危险性较大,给农民带来了较大损失。除此之外,农业风险导致的灾害后果往往难以定量判断,比较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应为农业保险提供政府补贴,保障其基本的服务能力,满足客户需求。

2.2市场失灵

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较大风险性,若完全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运营,会导致其他经营个体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且大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并不具有很大的经营规模与雄厚的经营资本,因此很难凭自身力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与本地农民相比,市场中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气候变化与自然灾害影响的了解不足,而在山西省农业保险的实施过程中,农户有可能出现瞒报、谎报等违规行为,从而使农业保险服务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政府未提供补助的情况下,无论是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参保意愿,还是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工作,相关人员的自主性与积极性都较弱,在市场供给与需求都不强烈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很难依靠市场调节进一步发展[3]。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补贴与相应的宏观调控。政府补贴可以对系统性风险和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导致的各类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情况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除此之外,政府补贴也可以鼓励农业保险市场发挥正外部性的积极作用。

3山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依据生产对象,山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除中央政策性险种以外,山西省还推出了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例如小杂粮、中药材、苹果、梨等30余个特色品种保险。2007年以来,农业政策性保险在山西省范围内试点。随着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在山西省内不断扩大,在政府实地研究与政策指导下,农业政策性保险有了实质性突破。山西省各地区农业保险险种不断丰富,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机构进一步趋向专业化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央农业保险和省级、市级特色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4]。2020年国家持续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视度。最新的《关于开展省级政策性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政府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不断探索完善山西省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加大相关的政策扶持。

4山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存问题

4.1农民自主防范风险意识不强

山西省现有农民存在学历水平较低,文化素养不高的问题,导致现有农民学习能力不强,对农业相关技术知识的了解不够深入,对实现农业现代化产生了一定阻力。大部分农户依赖传统农业较低的生产力和粗放经营的种植与养殖方式,在耕作与养殖中没有养成很好的自主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行为习惯。面对突发风险时,没有很好的抵抗风险能力。不能很好地解读与学习农业政策,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依然以被动性方式为主,自身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5]。

4.2现有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4.2.1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不丰富,管理模式粗放目前,山西省农业保险依然采用典型的运作模式,以“安信”模式、“共保体”模式和“银保联动”模式为主。这些运作模式大多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将保险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加以财政补贴的粗放型运作模式。山西省各地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具体生产情况有所差别。就山西省农业现状而言,农业保险险种很难实现全面覆盖,现有的保险险种有待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服务很难精确满足各地区农户的多样性需求。4.2.2保险服务机构大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化经营主体在服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低风险、高收益的保险业务充满兴趣,然而农业保险业务的高风险、低收益与保险公司的运作理念往往背道而驰,保险公司对于主动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发展缺乏一定的积极性。当风险发生时,农业损失很难定量判断,在最终的赔付金额方面容易有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出现,因此保险公司现有的服务很难提高农户的满意度。4.3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目前,山西省仍然使用“一主多头”的监管模式,以银监会和保监会为主,各级财务、审计、税务、林业等各部门分类具体负责,以此实施农业保险监管工作。这种各司其职的监管模式容易导致各部门按照各自行政单位的监管体系进行监管,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容易在监管工作中产生矛盾与分歧,导致监管内容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在实际运营中,这种模式会导致各部门只监管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部门之间缺少沟通与交流,工作分割严重。当发生实际问题时,无法找到相应的负责人,极易产生互相推卸责任的行为,难以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无法实施有力且针对性的监管。

5山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路径

5.1提高农民的防范风险意识

5.1.1加大政府培训宣传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农户农业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农户的涉农专业素质,开展农民培训班,提高农户自身的防范风险意识。大部分农户收入来源单一且不足,政府可以提供适当的培训补贴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可以将具体的培训任务分配到村委会,定期开展农业培训,加强农民风险学习,提高农民专业素养,使农户可以正确认识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民自主防范风险的能力与意识,使农户由被动参保向主动参保转变。5.1.2通过服务机构普及宣传农业保险服务机构网点需加强对工作人员专业服务能力的培训,使网点服务人员可以更专业,以农民更容易理解的方式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宣传与推广工作,让农民可以真切了解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必要性,提升其参保意愿。5.2补充现有的农业政策性保险险种不断丰富农业政策性保险险种,更好地满足农民生产经营的多样化需求。政府应该继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针对目前农户的生产需求,对现有农业保险险种进行进一步完善。5.2.1丰富各区优势特色农业险种近年来,山西省各地区基于适宜的地理条件以及气候情况,坚持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因此山西省内各地区耕种与养殖种类各具代表性。针对这种情况,各保险机构需要加大对这类特殊农产品险种的覆盖范围,分担各地区农户的风险,进一步发展各地区优势特色农业,提高各地区农户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和收益,以实现乡村振兴。5.2.2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丰富与组合险种近年来,山西省大规模农户、涉农企业公司与农业产业化科技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与传统小农经济个体相比,新型农业经营经营个体规模更大,投入资本更多,所担负的市场经济风险与自然风险更大,更需要农业政策性保险分担经营风险。因此,服务机构应切实了解和调研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险种需求,推出能够满足其多元化需求的保险险种或保险组合,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农业种植合理布局与市场产品专业化竞争,使有限的土地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山西省农业进一步向专业化、规模化模式迈进。

5.3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扶持力度,提高保障水平

各级财政应从继续加大资金补贴投入,增加理赔力度,实施更有效、更优惠的农业保险补贴,提高保障水平,调动农户主动参保的积极性。加大农业保险机构扶持,通过机构扶持补贴等方式,使保险机构能积极主动参与到农业政策性保险推进工作中,消除保险机构经营者的顾虑,进一步发挥市场能动作用,更好地让政府与保险机构共同推动保险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农户保障水平。

5.4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监管体系

5.4.1夯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基础通过法文法条的形式规定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对象,形成完整的监管流程和相关事件的处罚措施,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效力,使得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能够更加及时有效。5.4.2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明确监管内容,增强监管措施的效果,避免因监管参与部门过多而造成混乱,不便找到真正的负责人,监管工作缺乏针对性,使农业保险机构更加严谨、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业务办理,使政府补贴的资金都能起到帮农户分担经营风险的作用。

作者:杨博茜 单位: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