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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个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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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个税纳税筹划

【摘要】事业单位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如何提高现有大量事业单位员工的收入事关科研、教育、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发挥。在总量控制的绩效工资制度背景下,科学合理地制定政策允许的薪资税筹划是减少员工税负支出的有效途径。本文从纳税筹划基本情况、存在的难题及对策等角度入手,提出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纳税筹划来谋求职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事业单位;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基本情况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事业单位员工应尽的义务,在确保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纳税筹划来提升员工税后收入,是当前事业单位财经管理和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我国有学者将纳税筹划定义为纳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纳税筹划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理解和巧妙运用,通过事先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它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合法性的纳税筹划可以理解为一种理财活动,但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起步晚,尤其是事业单位筹划效果不是特别理想。近年来,国家连续释放政策红利,多次上调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事业单位员工收入也水涨船高,对此,在降低员工税负、增加员工可支配工资收入、提升收入满意度以及促进单位长远发展等方面纳税筹划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事业单位薪资纳税筹划面临的难题

(一)单位属性的特殊性及工资构成的固定性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分类,大部分事业单位定位为履行行政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单位运转有财政资金保障,没有严格的成本利润要求,往往也更注重资金的执行进度和规范使用,对于员工薪资纳税筹划关注度也不够,这就直接造成了员工收入的损失。同时,大部分财政拨款的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方面施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主要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规范性津补贴组成,薪资标准和发放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各方面的政策约束,而且事业单位基本上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每一笔支出都要经过财政授权和审批,授权额度需要保持均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薪资纳税筹划的困难。

(二)财会人员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纳税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熟练掌握最新相关财税知识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而有很多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人员非专业出身,相应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偏弱的问题突出,大部分财会工作者对纳税筹划的政策把握不足和实际运用的积极性不高等因素导致企业中经常运用的一些纳税筹划方法得不到有效使用。同时,事业单位的会计主要从事财政资金预决算、资金审批与拨付、会计核算、工资核算、数据统计及各类报表等零碎而繁杂的工作,有限的会计人员精力被分散,有些财会人员配备有限的单位宁愿多缴一些税也不愿安排更多的时间来从事纳税筹划这样一项理论和实操要求高的业务。

三、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因此,事业单位工薪纳税筹划思路可以从增加应抵扣费用、降低适用税率具体入手。此外,合理利用年终一次性绩效奖金纳税临界点也可以实现节税。

(一)发挥可抵扣项目、免税补助的作用

一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按比例和标准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以及个人职业年金可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所以,要充分利用政策允许的扣除政策,特别是用好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最大限度地为职工减轻税负。另一方面,职工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补助、误餐补助、工会福利等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构成中的的补贴、津贴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可考虑充分利用此类综合报酬支付形式间接提高员工总体待遇水平。

(二)合理利用捐赠支出的抵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所以,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该项节税政策,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公益性捐赠,既增加了个人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又可以为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和脱贫攻坚等公益性事业做出应有的社会贡献,实现个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重点做好年终绩效奖金纳税筹划

事业单位年终绩效奖金主要是根据员工全年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的奖励。每个人都希望拿到理想的年终奖励,但有些员工却发现应发数多而实发数少的现象,这就涉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临界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纳税。当得出的商数超过某一级数时就要按照高一档税率进行计税,所以会出现“奖金多收入少”的负效应区间。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计算有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420000元、660000元和960000元6个“临界点”,超出临界点后就会出现奖金多发1元个人税负增加上千元的情况,如何合理利用纳税“临界点”可以极大地拓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空间。所以单位在发放绩效奖励时,相关部门要精确测算出员工的应发年终奖励数额来确定纳税区间和税率,对于超出“临界点”不远的员工可考虑将绩效奖励做出拆分,尽可能地在适用最低税率的情况下分别在之后月份补差发放,或者将部分绩效奖金费用化,给予员工按规定范围内的票据进行报销,从而尽量减轻员工因落入“盲区”而造成的上千元的个税负担。

(四)构建专业化税务筹划队伍

提升事业单位员工薪资纳税筹划水平和成效取决于财会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因此,事业单位在配备强有力的财会队伍的前提下,还要考虑重点培养具有财税、经济、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同时,财会工作虽然在事业单位中属于辅助性的岗位,但是财税和会计工作对其单位的要性也应有清晰的认识,在提高事业单位整体待遇的同时,更要想方设法提高财会人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地位,在提升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获得感的同时发挥财会人员对单位理财、管理、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等方面的作用,为单位的总体长远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四、小结

个人所得税是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随着事业单位工资的不断提高和个税改革的深入推进,从单位层面做好员工薪资所得的纳税筹划显得更加必要。因此重点把握实际工作中薪资纳税筹划热点和难点,巧妙运用政策允许的事项来设计灵活的筹划方案,为广大员工争取最大利益,进而有效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单位和个人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汤常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以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为核心[J].中国市场,2014(50)

[2]奚卫华.合理节税:涉税风险防范与纳税筹划案例指导[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3]翁秀珠.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4(28)

[4]于放.事业单位税务筹划途径解析[J].金融经济,2015(10)

作者:钟咏 单位: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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