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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是企业的一般义务,营业税改增值税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比如税负、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等。本文研究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产生的影响,包括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核算方法,并且提出了建筑业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对于完善中国建筑业税制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筹划
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及范围
(一)现代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
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这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改革的实施已经全面进入收尾工作,同时也开始对建筑业进行税收改革,这标志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达到全面推广。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其生产链条比较厂,因此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营改增”可以有效促进建筑业产生健康的环境,并且有效激活我国整体国民经济。由此可见,“营改增”的实施将代表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
现代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纳税人方面,现代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变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现代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将我国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次,从税率方面分析,没有实施“营改增”以前,现代建筑业是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收。“营改增”实施以后,我现代建筑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将会征收11%的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第三,则是计税方法的改变。营业税之前,我国对企业的营业额征收总的税率3%,对于建筑业的分包劳务,就是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减去分包人的价款剩下的为营业税。现代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对纳税人是区别对待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都是采用简单计税方法,对于一般纳税人,则是采用一般纳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建筑业的效应反应
在没有实施“营改增”以前,我国都是按照企业的营业额计税来纳税,实行“营改增”以后,我国企业是采取销售价格计税来纳税。“营改增”导致企业的计税方法发生变化。从资本主义上讲,在企业中只有劳动力才能够创造价值,企业的都只是在转移价值,企业赚取的是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营改增”改革以后,我国的那些材料成本低,人力成本高的企业不仅不会税率降低,反而会存在税率增加的现象。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总体的营业额和利润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额却增加了,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甚至会造成企业的破产。
二、现代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实施方案及运行情况
(一)现代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运行情况
未实行“营改增”以前,我国建筑业的税率是3%,不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实行统一计税。现代建筑企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不仅将企业的课税对象分为两类,而且还将税率区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建筑业要以行业所获取的增值税为课税对象,将建筑企业全部的营业收入减去购进原材料、机器设备资产以后的余额来进行增税,这样可以避免“一刀切”给整个建筑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
(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会计处理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种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则是会计科目也要发生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就是“应交税费”。在营业税制度下,企业的“应交税费”下设科目应该是“应交营业税”二级科目,然后核算企业应交营业税的情况,但是在此没有三级科目。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要进行销项税的抵扣,因此要在“应交税费”下设多个二级、三级科目,这样可以更加方便的核算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可抵扣税、进项转出税、计提税、退还税等更加明细的内容。建筑业是一个十分特殊的行业,一般来讲规模比较大、投资的周期较长,而且投资额也比较大,大多数建筑企业都属于一般纳税人,因此需要在“应交税费”的科目下设两个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如果出现上期有留底税款的情况,要注意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增值税留抵扣税”科目。如果企业处在增值税的辅导管理器,这样就需要在“应交税费”下设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待抵扣税额”。为更好的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项目变化情况,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借贷方。同时还要在借方栏目下设施“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同时,在贷方栏目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等三级子科目。
(三)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税负变化及影响
此次建筑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做法采用的是国际上的统一做法,一方面将营业额大、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的化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处于建筑行业中下游的中小企业数量十分多,对于这些企业来讲,一般纳税人企业无法进行抵扣。我国对一般纳税人采取的是以票抵扣,在小规模纳税人,则是要根据纳税人的信用情况,对一些不完备的核算体系和零星小企业进行改革。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纳税筹划的对策
(一)加强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政策进行仔细分析和研读,可以发现其中很多的优惠信息以及减免政策。企业应该首先树立一种纳税筹划的意识,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务。同时,企业还可以组织和鼓励相关的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中的财务报表分析、资产重组、投资回报等进行分析,编制适合企业发展的财务报表制度,有效的去管理企业中的财务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
(二)选择合适的工程概预算取费方法
营业税模式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构成。上述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均为含税价。措施费及间接费、利润的取费办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2007)》,通用措施费,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工程类别,采用相应的费率计列。建筑安装工程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费所含的增值税属于施工企业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不应再计入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而通用措施费是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因为料、机直接工程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通用措施费取费费率应相应调高。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是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因为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相应的费率应相应调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单价也应相应调整,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相应调整取费基数与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相关措施费、规费等的取费费率。
(三)材料供货方的选择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在当时的前提下材料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其税负是一样的。所以企业并不重视材料的选择方式。而现在由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其处理方式出现了差异,因此企业在将来的实务操作中,应更谨慎的选择合理的实务处理,以规避税负的上升。
四、结论
建筑行业是最后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行业,由于建筑行业具有投资额大、周期长的特点,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一方面会建筑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我国税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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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深根.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7).
作者:刘瑶 单位:五凌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