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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政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政策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政策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建筑业的税率、税款的预缴和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与营业税下的政策相比,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基于税改后财税政策的新变化,笔者认为,选择适用的税率,正确地计算、预缴增值税,都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文章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用和基本原理,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具体把控等方面进行了深刻分析,分类别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全面地阐述,对于正确把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一政策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标准;把控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用和基本原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作用是判断一个纳税人什么时候开始产生了纳税义务。它是某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是否缴税的时间点,到了这个时间点,就应该缴税,不到这个时间点,就不用缴纳税款。比如建筑业在提供建筑服务前收到预收款,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时间,只需要依据政策规定,在机构地或服务地预缴税款,待预收款转化为工程进度款,便发生了纳税义务,此时就应该计算申报缴纳税款。(二)发生了纳税义务时间,不论是否收到款项,不论是否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都需要在所属期的征期内申报缴纳税款。(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发生了纳税义务时间,会计上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未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会计上并不通过该科目核算。比如:发包方扣押的质量保证金,施工方(一般纳税人)未开具发票,在收到签发的验工计价单时,会计上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收到质保金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时间,需要缴纳增值税,会计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

(一)先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二)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收到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三)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当天发生了纳税义务。(四)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在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五)发包方扣押的质量保证金,当施工方未开具发票,收到质保金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当施工方开具了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六)从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选择适用的税率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相一致的。也就是以5月1日为分界线,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一律适用原税率11%,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一律适用新税率10%,按新税率开具发票。1.税率调整前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5月1日后需补开发票的,仍然按照11%计算确认销项税额。2.税率调整前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5月1日后发生折让、退回、服务中止情形,仍然按照原蓝字发票上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3.税率调整前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按照原蓝字发票上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同时按原税率开具蓝字发票。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把控

(一)把控的原则

1.质保金以外的工程进度款,首先看开具发票日期、实际收款日期、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孰早,哪个日期早哪个就是纳税义务时间;如果上述三个日期均不存在,也就是说,既没有收款,也没有开具发票,合同也没有约定付款日期,则应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纳税义务时间。2.对于质保金,以发票开具日期与实际收款日期孰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案例解析

【案例1】山西运城路桥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运城路桥公司将于近期付款100万元,要求运城路桥公司当日开具发票100万元,6月1日,收到工程款100万元。解析:运城路桥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案例2】平阳路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平阳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平阳路桥公司于6月5日开具发票。解析:平阳路桥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发生纳税义务。【案例3】太行路桥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按月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7年7月15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太行路桥公司6月份完成工程量500万元,8月10日丙公司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同日太行路桥公司向丙公司开具发票。解析:太行路桥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案例4】2018年2月1日,黄河路桥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工程款先由黄河路桥公司垫付,未注明具体付款日期,2018年5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丁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黄河路桥公司也未开具发票。解析:黄河路桥公司于2018年5月1日发生纳税义务。【案例5】远方路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30日前向戊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11万元,2018年7月1日,戊公司对该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时,核减1.11万元。解析:远方路桥公司应向戊公司开具红字发票1.11万元,其中:税率为原税率11%,税额为0.11万元。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开具发票时间的关系

在发生真实的经济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发票开具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互为因果关系。(一)已发生纳税义务且业主要求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应向业主开具发票,并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相应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至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二)已发生纳税义务但业主未要求开具发票,建筑企业仍然需要在次月缴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相应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至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次中。日后需补开发票时,在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次中以相等的金额负数填报。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负数填报方式,通过纳税人客户端是不能实现正常申报,票表比对不能正常通过,会出现比对异常锁盘,需前往税务端进行强制申报,同时要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证明该业务是真实、合法的。(三)未发生纳税义务,业主要求开具发票,属于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发生。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相应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至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五、结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申报纳税的前提条件,正确地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遵从税法,及时足额确认、计算、申报和缴纳税款,能够有效地规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税务风险,为企业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税务环境。

作者:常翠萍 单位: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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