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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纳税风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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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纳税风险的思考

[摘要]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阐述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税收稽查风险防范重点,并提出采用合并纳税的方式减轻单位的税收负担,对进一步防范服务区税收风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服务区 纳税风险 防范 思考

一、税务稽查防范重点

2016年“营改增”后,国家出台一系列降税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但税务局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会加强税务稽查力度,以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但有些企业政策掌握不全,在无意中出错被处罚,下面从服务区经营业务有关的税务稽点方面进行阐述,以便在这些方面引起关注,避免给单位带来损失。

(一)增值税

1.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主要表现为有些单位为处理一些费用,从其他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与对方单位未发生真实的交易,故发票所开具的内容与单位经济业务无关,这样抵扣、报销会引起税务局的重点关注,届时,税务局将从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必须保持一致方面进行稽查,并结合采购合同、出入库单等,使此笔违规报销业务一目了然。2.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服务区超市购进货物后,由于质量问题或已过保质期限等原因发生退货,一般供应商会按相同品种、数量重新补货,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但如供应商退回货币资金时,则需按购进时的税率做进项税额转出。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服务区发生商品超过正常范围的损耗,如商品被偷盗,房屋漏雨致商品变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4.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经营成本,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现象。此处最容易被忽略,未做进项税额转出,造成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服务区超市大宗商品供应商一般每年都会有返利,故应做进项税额转出。5.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气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服务区超市、餐厅、客房等业务一般都是个人小额交易,顾客消费后一般不索取发票,这就要求服务区按照每日销售流水逐笔入账,保证收入完整。6.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服务区存在将超市商品作为节日慰问品发给职工,此时应视同销售,记入销项税额。7.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是否按规定纳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1.收入方面(1)服务区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如服务区租赁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若按合同规定本年应收取的租赁费在次年才取得,不管当年是否实际收款,都以当年应收取的金额确认收入。(2)对于视同销售行为要确认收入,不仅要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还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2.成本费用方面(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如: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都应在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作为纳税调整增加。(4)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如存在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应在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作为纳税调整增加。(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6)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7)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3.个人所得税每个月单位工资支出基本稳定,如一段时期内个税申报出现忽高忽低现象,说明工资发放存在异常,税务局“金三”系统具有强大的分析和比对功能,将引起关注,税务局前来查账并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报销发票形式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车改、通信补贴超过规定的部分;为职工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等。2019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个税专项扣除,是一项利民减税的优惠政策,本次专项扣除的基本信息需要员工自行在手机上下载APP进行填报,但每一项目的内容各不相同,如何把政策落实到位,需要单位通过一定形式的培训,让员工掌握每一个专项扣除的原则、标准、限额,并且保证申报的数据真实完整。需要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强调真实性,有些人为了多扣除,或因政策不了解,造成错报,如:赡养老人项目,自己是独生子女的可以按最高2000元申报扣除,但如不是独生子女的,需自行商量进行分配,但每个人最多扣除1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报成2000元,造成错报。而税务系统与户籍、银行、房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及大数据分析和比对功能使得错报无处遁形。由于个税信息是由员工填写,单位汇总后进行全员申报,所以就要求企业仔细核实基本信息后再申报缴纳。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服务区房产所有权一般在上级集团公司,服务区通常为无偿使用,没有原值可查,服务区容易忽略这项税金的申报,根据规定,对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由使用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权一般也在上级集团公司,根据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这就要求服务区按照土地面积进行申报。要注意的是这两项税金不是按服务区所有的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计算缴纳。根据《关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3〕20号),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服务区)为过往车辆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厕所、停车场、休息大厅等设施(仅限免费服务部分)使用的房产和土地以及绿化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服务区只需缴纳收费部分如餐厅、超市、客房、加油站等部分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还应注意,如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应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纳税。5.印花税服务区签定合同后应按合同类型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防止将税率高的合同按低税率进行申报。

二、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为企业节约资金

目前陕西省交通集团管辖服务区是由各路段运营分公司进行管理,各服务区独立经营,各自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申报纳税。在所有服务区全部亏损或盈利的状况下,纳税是不存在差异的,但如存在部分服务区亏损,部分服务区盈利时,则会出现较大纳税差异。主要因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不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一般企业当年出现盈利则需按2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在税前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这就对单独纳税的服务区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服务区是独立申报纳税,造成盈利的服务区不能抵免其他服务区的亏损,对于整个集团来说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如果服务区能够转换经营主体资格,将所有服务区合并成为一个经营主体,这样就够合并申报纳税,可将利润与亏损相互抵消,则将合理减少企业所得税,为整个集团节约资金。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由于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政策不断更新、完善,为适应新时期、新环境、新要求下的形势,财务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掌握最新的制度、政策,有些单位往往由于政策掌握不到位,甚至理解错误,使企业蒙受损失。总之,只要财务人员不忘初心,戮力前行,不断提升自我,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合理利用政策,从专业角度认真分析思考,为企业着想,一定会为企业带来效益。

作者:沈苏纲 单位: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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