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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少量余票,有需要的可以联系我,电话******”,大家可能经常看到这样的消息充斥在微信群、QQ群。难道开票不交增值税的?按现行的增值税税法,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未达限,还真的不用交增值税,但是买卖发票的企业很多都是一般纳税人!这又如何解释?我们也时常看到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报导,涉案金额有的更是令人瞠目结舌,那么为什么会有买卖发票市场的存在,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点原因:
1.企业缺少进项发票,增值税负担沉重。制造企业因为生产产品一般都需要购进原材料,进项发票基本不是问题,除非暴利行业,一般不存在太大的进销缺口。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因为企业对应的支出项中人工费占据大半江山,而人工费是没有发票可供抵扣的,零星费用发票冲抵销项税又显得杯水车薪,所以急缺进项发票是这类企业共同存在的难题。2.企业缺少成本费用票,利润过高,企业所得税负担重。这类企业也集中在现代服务业,急需找票冲抵利润,这估计也是一些服务行业普遍高薪的原因之一吧,既然进项少,那么就多发点工资,但是工资发多了会涉及社保及个税问题,还是不如买发票冲抵来的实惠。3.对于卖发票方来说,多开几张发票并不影响本身税负,这一点可以从下文①②两个方面去理解:前文所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部分企业按开出发票确认当期收入,只要申报期开票没有超上限,那么完全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减免,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要开票金额在控制线内,无需担心缴纳增值税问题。②对于部分企业,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与否,多开、少开、重复开,也不影响企业本身增值税的缴纳。这一点可以从增值税纳税确认时点和会计收入确认准则对比中得出结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⑴……⑵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⑶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⑷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⑸……⑹销售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⑵⑶⑷⑹条款来看,符合增值税纳税时点的情况也完全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大多数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也确认了当期增值税申报,只是没有同步开出增值税发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现实中,没有业务实质发生或确定业务会发生,基本不会先开具发票,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得出企业收入确认的范围要小于增值税纳税时点的确认范围,一旦确认收入,基本就要触及增值税申报,但是发票未必及时开出。所以在企业正常经营运转下,当期确认的收入一定大于当期开出的发票,那么此时发票的开具既不影响当期收入,又不影响当期往来账(往来账随收入确认方式而产生,风险转移时确认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在低于账面收入的控制线下,企业多开、少开发票对当期要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实质影响,但对于受票方来说,正是缺少这份发票作为销项抵扣,如此,对于买方、卖方都有利的市场基础就彻底形成了。即使开票方某月需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大于当期确认的收入,比如前期累计未开的增值税发票本期需开出,此时增值税申报表需要把之前确认收入时缴纳过增值税的部分填列负数,不然会造成同笔业务重复缴纳增值税,而填列负数需要找税务专管员提交审批,那么开票方也会尽量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而保持当期开票金额低于当期收入确认金额。4.由于行业性质决定,有些业务往来不存在货物交易,省去了货物流,剩下的资金往来、合同、发票“三流一致”极易做到,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也不像实物那样可具体量化、可观、可触摸,比如盘点库存、销售方出库单、购买方的进货验收单、运输凭证等,这些都是有据可查的。抛开这些不用考虑,随便开张发票,对公走下款,草拟个合同,业务就这么产生了。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促使供求市场的存在,买卖发票才屡禁不止。笔者的几点建议:1.对互联网等人工费占成本费用较大的现代服务业可以设置较低的增值税税率,比如统一设定为3%,且不分小规模与否,开出的发票下游企业都可以抵扣,这样企业的增值税负最高也就3%,由于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下游也能抵扣,在商业谈判中就与之前一般纳税人没有区别,可以从根源上让服务行业打消买发票冲抵销项税的念头。2.关于增值税申报和收入确认问题,可以规定按收入申报增值税,企业只要当期确认收入,那么就确认收入部分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而对于发票,可视作收付款凭证,统一要求见票打款,企业正常业务往来,必须一张银行回单对应一张发票,有效防止多开。3.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材料,正如前文所述,服务业不存在货物流,剩下的资金往来、合同、发票“三流一致”极易做到,是造成虚开发票的诱因,这一点就要加强大数据的管控,强制要求企业保留、提供相关服务的痕迹。比如对于一张培训费发票,企业凭证附件显示有合同、有对公转账、那么是否有培训课堂或者相关的照片,签到记录等,这一点政府机构做的还是很到位的,比如参观拜访都有照片,网站进行宣传等,值得企业借鉴。对于业务真实性的监督,还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功能,一定要让其在审计业务中保持独立性,客观性,抵制花钱购买审计报告的不良社会风气。4.企业之间的往来,应重点关注现金交易。部分买卖发票的情形缺少对公转账这么一个环节,而是通过现金直接支出,且无对方收据,在网络已经很普及的今天,现金支付本来就已经很暧昧。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单位员工通过报销大金额款项,使买进的发票堂而皇之地进入财务账本,比如员工报销一笔5万元的培训费,有合同、有发票,但是你觉得这张发票会没有问题嘛?这么一笔金额难道真的是员工先行垫付?5.加大违规成本,消除法不责众心理。大家都是这么干,没出什么事项,我也这么干,能出什么事情?万一查出一例,还一脸无辜,别人怎么就行?这就是中国人的从众心理。近期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的出台就是巨大的进步,企业出现了违规行为进入黑名单,法定代表人出行受限、企业申请项目给予扣减分数、企业融资受限等措施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后期可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互联互通功能,企业一旦出现恶意违规行为,必让其寸步难行。
作者:孙存中 单位:杭州证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