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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税收“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落实,在终端木制家具销售领域中,以传统销售为主的经营商基本税赋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明显增加。如何借助纳税统筹的方式全面降低税负压力,直接关系到实际收益的增减,已成为木制家具经营商最为关心的问题。从现有的税制标准来看,采用合理的避税方式进行税负转嫁是纳税人较为常用的方式之一,具体到木制家具的销售环节,需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木制家具;销售方式;营改增;措施;纳税统筹
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法则。当前,伴随“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落实,国家基于优化税制税种、进一步降低木制家具生产经营者税负压力的一系列措施也在稳步推进。不过,在这种税制调整过程中,终端木制家具经营户不同程度地面临税收成本增加的问题,需要借助纳税统筹的方式进行化解。
1纳税统筹主要内容与意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信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增值税”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能够快速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最大化地提升国际竞争力。而伴随我国经济总量,特别是跨境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速发展,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中完全重叠的一部分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税负压力。如果不再针对税制方式进行调整,势必会直接增加企业的实际税收成本。基于这种因素的考虑,国家出台了“营改增”政策。客观地讲,“营改增”政策的落实有效降低了生产经营企业的税收压力。但是,从长期以来形成的特殊销售模式来看,这种税收制度的调整增加了终端销售环节的税收成本压力。因此,终端销售商有必要通过纳税统筹来进行合理避税。所谓纳税统筹,即纳税人对自身的纳税事宜进行的策划。纳税人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合理安排,达到减轻纳税负担,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由于在纳税统筹的执行过程中的确有“避税”行为发生,因此一些对纳税统筹行为并没有形成系统化认识的商家,就将其等同于“逃税”行为,要么对其避而远之,要么挖空心思采取形形色色的方式进行逃税。其实这完全是对纳税统筹的一种误解,纳税统筹是通过合理避税的方式,达到合法减税、税负转嫁的目的,其所采取的行为都是税收制度中允许的,对其规范化使用可以起到为经营者减轻税负压力的作用。
2木制家具销售方式纳税统筹措施
之所以将木制家具的销售方式纳税在“营改增”的政策落实过程中进行单独讨论,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家具制造与销售基本上采取的是分离模式,也就是说生产企业不销售,销售单位不生产。在之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中,所有的税收压力是均衡的,而“营改增”完成之后,税负压力基本上都转移到了终端销售环节上,这是对终端销售商实际利益的侵害。因此,销售商有必要采取措施来进行合理避税。
2.1改变“代销”关系,完成税负转嫁
木制家具生产企业为了提升市场占有率,往往采取“定量销售”的方式鼓励销售商来进行加盟销售,在这个环节中,销售商与家具生产企业之间一直保持的是一种代销关系,也就是纳税并不是发生在家具生产环节完成后,而是销售环节完成后。当“营改增”政策落实之后,这就极大地提升了销售商的税收压力。销售商如果想要完成税负转嫁,就必须要改变已经约定俗成的代销模式,让家具生产企业在完成实际生产之后就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完成纳税,从而降低销售商自身的税收压力。从图1的电子销售单来看,消费者在采购三套不同的木制家具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总金额为2729元,但其中并没有包含“税金”。这并不是经营户或消费者在逃税,而是家具生产企业与销售商在全新的代销合作模式中,以统一定价、统一纳税的方式,直接在上游出库环节完成纳税。消费者所支付的税金比例没有发生变化,家具生产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金也没有减少,但销售商作为中间环节所需要支付的税金则完全被冲抵,这就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税负转嫁模式。这个过程看似简单,但实际需要通过较为复杂的谈判或者协商才能够达成上述最终的效果。对木质家具销售商而言,最有利的政策依据是,其自身是根本不具备“货物生产”能力。不过木制家具的生产企业,往往会以减少或者增加“价外费”的方式试图让销售商来承担这部分税金。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尚缺乏对“价外费”管理的统一标准,产销双方通常需要自行协商来约定,这就为木制家具的销售商进行纳税统筹造成了一定的干扰。
2.2改变“纳税主体”,实现合理避税
由于之前木制家具的销售商基本上都是采用的“加盟”方式来与家具生产企业进行合作,这些家具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所以这些加盟商一般都是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来纳税[1]。但从实际经营的角度来分析,除了一些在较大城市的木制家具销售商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所规定的“年销售额80万元”标准,二三线城市甚至更小城市的销售商大都不具备这种销售规模,因此完全可以通过改变纳税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来合理避税。这种“小规模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压力明显要比一般纳税人低。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其起征税率为3%,远低于现在一般纳税人所需要缴纳的6%~17%税率。以一个年销售额在50万元左右的木制家具销售商为例,其通过改变纳税主体合理避税可以每年降低1.5~2万元税收成本。不过各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方式存在着一些差异,所以当木制家具的销售商在进行纳税统筹规划的时候,需要对当地的相关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政策有精准的了解,尽量避免因为人为过失而导致的逃税行为,保证在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税收秩序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允性。
2.3严禁“增设分支机构”进行“避税”
一些家具生产企业为了在区域性范围内提高知名度,会采取直营的方式对木制家具进行销售,这为企业塑造品牌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直营店的实际经营人主体与家具生产企业主体是统一的,其实际销售规模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标准,如果再采取增设分支机构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显然完全违背了合理避税的纳税统筹基本原则,属于较为严重的逃税行为,税务稽查部门必须要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而且,从实际销售的视角来看,这种以增设分支机构模式来扩张销售市场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以降低税收成本来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市场监管中不正当竞争,应当及时遏制。由此所衍生出来的一个全新问题是,一些较大且成规模的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并非对“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纳税政策完全不了解,反而是希望以不恰当的行为从中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还是木制家具生产或销售企业及商户,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这样才能够净化税收环境,维护木质家具营销的基本秩序。木制家具生产企业,也应当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过程中严格自律,这对扩大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提高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能够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3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知不断深化,实践探索亦不断深入。税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制的调整优化对创建更为宽松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为重要。在改革逐渐深化的过程中,木制家具的生产与销售也将会迎来全新的整合。税负压力固然是营销双方必须审慎考虑的重要议题,但是绝对不能成为逃税的借口。只有协商形成合理的经营模式,才能够在守法经营的原则与前提下让木制家具生产及销售更为规范,让整个市场更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动能与潜力。
参考文献
[1]马岩,邓英健,杨春梅.小规模定制家具的新模式探讨[J].林产工业,2018,45(10):54-57.
[2]农旭安,李邦政.传统竹编产品创新设计研究[J].家具与室内装饰,2019,(4):84-85.
[3]许艳青,陈红,杨峰.低温等离子体处理对竹丝装饰材表面性能的影响[J].家具,2019,40(4):21-27.
作者:段宏 单位: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