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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前置制度探讨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纳税前置制度探讨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纳税前置制度探讨

摘要:现阶段,我国纳税前置制度中主要包含“前置于复议”以及“前置于诉讼”这两个种类。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纳税前置制度已经不断的实施了改进和优化,但是就实际发展而言,其依旧不能充分的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制度以及立场体现出来。目前,对于我国的纳税前置制度来说,是进行修订和改进的大好时机。本文就此做出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纳税前置;制度修订;反思与超越

纳税前置其实就是对纳税义务进行前置处理,这是现阶段我国税法制度中根据纳税争议而确立的前置制度之一。在我国政府设置的“双重前置”制度体系之中,第一项是针对纳税义务提出的前置,这需要纳税人在足额缴纳自身的税款之后,才能进行行政复议;第二项内容则是复议前置的设置,事实上是税务争议根据需求提起设立,进行行政诉讼须。本文中,笔者就现阶段我国纳税前置制度中所涉及的立场以及范本进行了仔细分析,就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指出,对基本的制度体系做出了梳理,以保证纳税前置工作能够更具针对性的进行。同时,为了确保纳税工作的顺利高效率进行,相关工作人员还要结合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纳税前置制度的实际水平进行深刻反思,不断借鉴外来先进的经验和策略,优化纳税前置制度,实现自身能力的超越。

1现阶段我国纳税前置制度的立场与考察方法

1.1立场设定

纳税前置制度在几场设定的时候,常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只在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要时刻、深刻的对纳税前置制度进行检验,我国的纳税前置制度很大程度的展示出了人民对于国家整体税收利益的高度重视,但是,就纳税人的权利而言,却未提起足够的重视。一个国家的整体税收收入,其实并不是越多代表越好,应该将其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对于纳税前置制度设置的立场,保证其客观、合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保证初始立场是正确的,才能在后期工作中准确的促使我国的税法制度的创设和优化修订更具针对性,提高可行性。面对现阶段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策的形势,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制度支持和保护上也未落实到位。这些都是纳税前置制度运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对此,在纳税前置制度的修订和优化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提升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力度。

1.2比较法考察

在现阶段,对于纳税前置制度的考察和审核大多都利用比较考察的方法。在不同国家各地区的纳税前置制度之间,就二者行使的必要性以及可替代性进行分析对比。从整体上出发,将我国的纳税前置制度和复议前置制度捆绑起来。在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自身的纳税税法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其实行纳税前置的次数比较少。就算提前进行了规定,要设置复议前置,但是纳税前置的具体规则也不一定跟其紧密相连。例如,德国内部对于自身纳税人所提出的请求,不论是法院撤销还是后期变更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决定,又或者是对行政机关之前所驳回的纳税人申请诉讼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在德国内部,都应该采取复议前置规则对其进行处理。相反,针对纳税人自身的请求,当地的行政法院需要针对税收法律的关系以及其存在的真实情况或者是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确认能力等等,这些诉讼类型,都需要通过纳税人本身进行复习或者诉讼,只有通过他们自己的真实选择最终提起的复议或者诉讼才具有法律效力。

2纳税前置制度的优化和自我突破

2.1对现有纳税前置制度进行分析,针对现实可行性进行改革优化

我国政府早在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时候,就已经针对我国的纳税前置制度做出了比较大幅度的修订和改革。在未来,对于纳税前置制度的优化,我们仍旧需要从其自身具备的现实可行性进行分析。在未来,我们要传承原来“以人为本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工作原则,努力将其发展成为我国社会和时展的大主题,为纳税前置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同时,鉴于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党中央明确强调,要将实施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策略落到实处,确保全体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切实的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存在。对此,纳税前置制度的建立,要保证科学合理的原则,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不断对财税体制进行改革优化,无论是内容上还是结构上,都要追求更加严谨、全面的结果。对于纳税前置制度的资源配置,也要不断丰富,竭尽全力维护市场的统一发展、促进社会市场的公平运营,为我国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不仅如此,在纳税前置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中国经济建设的成果,要保证这些成果能够充分将自身的作用发挥出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可以共享改革发展的伟大成就。纳税前置制度应该充分融入这一因素,保证纳税制度以人为本,充分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标,扩大自身的服务领域各职能。

2.2对传统纳税前置制度沿袭的策略

在对纳税前置制度进行思考之后,为了提升纳税前置制度的运营效果,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就传统的纳税前置制度的沿袭策略进行思考。虽然传统纳税前置制度中,包含有阻碍纳税人救济权利实现的内容,但是对于国家的税收利益以及自身的保障却未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对此,我们要明确,传统纳税前置制度中,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既有不足,也有优势,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取长补短,适当调整和整合,以实现优化的作用。比如,如果可以对我国的税务争讼的工作效率进行适当提高,这对于解决纠纷的作用而言十分显著。既可以大大提升资源利用率,还能为纳税人带来益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仔细思考和辨别,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纳税前置制度进行沿袭和优化。

3结束语

为了优化纳税前置制度,在纳税制度实施和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应该积极的对其进行分析,结合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仔细剖析其中存在的弊端,以及效果显著的方面。对于不足之处,应该积极的予以改进。而有积极影响的部分,要将其延续,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灵活应用,最终达到反思的真正价值,实现纳税前置制度在价值和用途方面的自我超越。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侯卓.纳税前置制度的反思与超越[J].江汉论坛,2015(06):112-119.

[2]吴佳颖.纳税前置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3]梁晓慧.论税收救济制度中“纳税前置”规则的废除[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作者:包小千 单位: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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