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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投入的持续增加,高校教职工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第七次修订的税法,其中很多重要变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基于新税法的主要变化,结合K高校教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分析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在合理纳税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税收筹划建议,以期达到帮助教职工享受新税法下税收红利的目的。
关键词:新税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个税法自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变化包括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首次提出附加专项扣除,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是一次根本性变革。在新个税法背景下,为了尽可能降低高校教职工的税收负担,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制定更加符合自己实际情况、更系统的税收筹划政策成为高校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文以K高校为例,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对高校教职工的收入结构及个税特点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以期达到合理纳税的目的。
一、新税法的主要变化之处
(一)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新税法实行前,个税是按照月来计算税款的。即以一个月为计税周期,就教职工本月取得的各项收入由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扣除税款后进行发放,且这个月的税款不涉及次月税款,各月税款独立缴纳,互不关联。而新税法按年来计算税款,不再按照月来计算个税,并且将原先单独计算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所得进行综合征税。即以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计税周期,实行累计预扣预缴的计税方法,按照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将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都根据当年各月收入减去对应的扣除项确定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后,对照综合税率表进行计算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具体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附加专项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二)扣除项的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各项累计收入减去各种扣除,包括起征点(基本减除费用)、“五险一金”(专项扣除)和新增的附加专项扣除等。新税法中,一是确定了基本减除费用的变化,即纳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的标准提升至每月5000元的标准,相当于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教职工可以免征个税,提高了个税缴交的门槛。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节税作用更加明显。二是除了专项扣除(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外,新税法新增了六项附加专项扣除项,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扣除项目,这是本次个税改革中的最大亮点之一。扣除的范围涵盖了生活必需的各项刚性支出方面,体现了新税法贴近民生、惠及民众的指导思想。
(三)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主要是指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综合收入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如果与年度预扣预缴税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向主管税局办理税款多退少补的过程。并不是每一位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业务,对于只从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来说,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薪金时需要计算并代扣本月应缴税款然后统一缴交。新税法下,单位按照累计预扣预缴的方式计算本月应缴税款的过程中,需要汇总之前月份收入和税款的数据,根据所使用的新的税率,得出当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依照此法,持续到12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实际上每个月都完成了一次全年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所以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和年度应纳税款一致,一般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对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教职工来说,就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年度汇算清缴的实行,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四)外籍人员分为居民和非居民新个税法中首次使用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表述,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并对外籍居民和外籍非居民明确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新个税法中,通过外籍人员的住所和境内居住时间(居民个人为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两个标准来判断纳税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183天的判定标准主要是为了统一国内和国际法,避免税源流失,解决了中国境内所有自然人按照一个税法纳税的问题。
二、K高校的情况
(一)K高校的基本情况K高校是省属重点高校,也是全省医学类专业性院校。全校共有在编教职工6000余人,包括校本部1500余人和直属附属医院4500余人。教职工的收入主要由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档案工资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由人事部门核定后财务部门每月固定发放。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中基础性绩效主要由人事部门根据教职工的职务、级别等核定,每月随着档案工资一同发放;奖励性绩效主要由各部门、学院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和工作中的表现按照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和发放,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预留出部分以年终奖形式发放。其他收入包括提供授课、监考、评审、讲座、技术服务等取得的临时性收入,发放部门可能涉及各个学院、部门,来源广、种类多,具有不确定性。另外,其他收入还具有季节性和波动性,因为学校有寒暑假,一般每年2月和8月教职工收入较低,毕业季因为大量的论文指导、实习指导或者年末年终奖的发放又使得个别月份收入较高,导致了教职工收入的不均衡。
(二)K高校教职工个税情况K高校主要依靠薪酬系统的帮助来实现计税和扣税,即将每一笔酬金以酬金单的形式录入系统之后,系统会按照累计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根据该教职工的累计收入、累计扣除项和累计已扣缴的税款,计算出当月该笔收入应该缴纳的税款,然后将扣除税款的酬金发放给教职工。教职工也可以通过网上财务系统或手机APP端查阅自己每一笔收入及扣税情况。2019年度,K高校缴交个人所得税800余万元,比2018年个人所得税缴交减少近700万元。其中,校本部1500多名教职工中有800多名通过手机APP端口自行申报附加专项扣除。通过对比去年数据,自2019年新税法施行以来,个人所得税减税效果显著,大大减轻了教职工的税收负担,提高了实际收入。薪酬系统虽然为每一笔收入计算了税款,解决了多笔收入纳税的问题,但是却无法为不同收入特点的教职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三、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建议
(一)利用扣除项目1.利用好附加专项扣除。附加专项扣除是此次新税法的亮点之一,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六个方面,切实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同时也明确了每个项目的扣除条件、标准和方式。下面就以K高校教职工王某和李某为例,计算对比两人的个税差异。假设王某和李某扣除“三险一金”后收入10000元,王某有一个6岁上小学的女儿,赡养70岁的父母,在银行按揭贷款首套房;李某刚刚参加工作,不存在上述情况。根据新税法的规定,王某可以申报附加专项扣除,纳税人子女全日制教育支出享受每月1000元扣除;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独生子女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享受每月1000元扣除:王某1个月的个税=(10000-5000-1000-2000-1000)×3%=30元李某1个月的个税=(9000-5000)×3%=120元通过上述可见,附加专项扣除是税收筹划重要的方式之一。对于大部分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来说,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专项扣除(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附加专项扣除加起来扣除项就有很大一部分,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需要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就很少或者无须缴税。当然,子女教育、住房、养老均是家庭层面的支出,附加扣除主体的选择和具体分摊的方式、金额都需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讨论和研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也推动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收方式。2.利用好税收减免政策。一是残疾人减税政策。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人个税减征优惠,各省自己规定。以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例,政策规定:“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在此政策下,学校就可以根据各自的残疾人税收政策,统计好本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为他们办理好相应的减免手续,为教职工减轻税负,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二是符合税法条件的免税政策。新个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奖金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是科研人才汇集之处,每年都有不少专家学者和高层次人才享受着国家、省级政府颁发的相应领域的津贴或奖励。K高校财务部门,积极建立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针对符合发放和免税条件的教职工,为其提交材料办理好相应的免税手续,努力为专家学者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将国家的免税政策在高校落地实施,极大地调动了高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
(二)利用好年终奖过渡政策合理筹划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在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的三年,作为年终奖政策的过渡期。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以按月换算后的新税率表单独计税。新税法下延续了年终奖的优惠政策,因为年终奖适用新税率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地税率来说是低的,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同时,年终奖过渡政策赋予了纳税人可以将年终奖作为奖励性绩效的权利,达到最大的减税效果。当然,为了照顾到不同纳税人的薪酬情况,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年终奖优惠政策,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在实际发放的过程中,对于年终奖发放的金额,教职工通常会存在一些“纳税盲区”,即年终奖发放金额在超过某个临界点后奖金数额小幅增加,而应纳个税税额却有较大幅度增加的现象。K高校按年度进行考核后,按各部门、学院指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年终奖,下面以王某和李某作为例子进行说明。王某的年终奖是36000元,根据年终奖税率单独计算年终奖应纳税=36000*3%=1080元李某的年终奖是36010元,根据年终奖税率单独计算年终奖应纳税=36010×10%-210=3391元税收差异=3391-1080=2311元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李某只是比王某的年终奖多了10元,但是税负却高了2311元。因此,需要对会造成年终奖“纳税盲区”的“纳税临界点”36000元、14400元、300000元特别关注。高校在发放年终奖前,需要教职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筹划,规避“纳税盲区”,以实现年终奖减税效应起到更大的激励作用。
(三)从两处及以上取得收入的,建议选择收入相对高的一边作为扣缴义务人以K高校为例,K高校是省属医学专业类院校,有4所直属附属医院。K高校有1/3的教职工编制在学校,日常工作在医院,他们的收入包括从学校取得和从医院取得的两部分。考虑到附加专项扣除的取数只能是一个扣缴义务人,为方便个税的扣缴,K高校采取的做法是在学校取得的收入都暂不扣税,由学校财务人员每月将收入明细交给医院财务人员,医院财务人员将这部分特殊教职工在学校取得的收入同他们在本单位的收入一起汇总后代为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两处取得工资收入的教职工,在选择扣缴义务人的时候,就要尽可能地选择工资收入高的扣缴义务人,这样可以利用附加专项扣除进行抵扣以达到减少个税的目的,避免了次年进行汇算清缴的麻烦。纳税筹划也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一种理财手段,也是减轻税负的一种方式。不仅有利于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而且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关系到高校每一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财务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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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沂联 米文红 季云瑞 单位:昆明医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