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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教师队伍呈现出人员类型和劳务形式多样化的特点,收入来源也不仅局限于工资收入。面对这些变化加之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税改革,无疑对高校个税代扣代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结合新个税法对高校教师个税涉税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防范对策,同时也对税收筹划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个税改革;风险控制;税收筹划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个人所得年度汇算也已经告一段落。此次个税改革最大的亮点在于引入了综合所得按年计算所得税的清缴方式;扩大了减除费用的范围调增了扣除额度;同时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加大了征收管理力度。新税法的实施大大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同时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个税改革对于高校教师提高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在个税改革前高校教师的个税一般由财务代扣代缴,教师对纳税缺乏一定的了解,加之部分高层次人才收入结构复杂,存在多处取得收入的情况,因此涉税风险较高。另外,高校岗位形式多样,聘任的人员类型也比较多,使得代扣代缴难度增大。如何能帮助高校职工规避涉税风险,合理对收入进行筹划,最大幅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高校财务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
二、高校教师个税主要涉税风险分析
高校教师个税涉税风险主要是因为作为纳税主体的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熟悉、或理解有偏差、或其他主客观原因导致的已纳税款和应缴税款不符。一种情况是应纳未纳或少纳,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影响个人征信和名誉;另一种情况是没有完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税款,加重了个人的税收负担,造成经济损失。
(一)在职职工零星酬金(咨询、评审)部分高校发放给职工的监考费、评审费等零星酬金未纳入综合所得申报,而是参照劳务费处理,因未超过800元/次,故而未申报纳税。按税法相关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税款。
(二)在职职工各类奖金在高校奖金发放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部分高校扩大了免税奖金的范围,或是以集体奖励的形式发放,再由部门分配给个人,从而避税。另一个是有些奖金被并入工资计算税款,造成税率有偏差。按照税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其余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三)劳务报酬、助学金和助研补助在高校财会业务中劳务费、助学金、助研补助、困难补助占比较大,如何划分界定,如何做税务处理也是一个难题。其中,在校学生因为参与勤工俭学而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项目,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提留的福利费中支出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可以免税;国家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从项目资金或其他渠道支付的奖助学金、助研补助属于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离退休人员返聘工资离退休职工返聘情况在高校中非常常见,有的学校会将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当做离退休工资做免税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除了按规定领取的离退休工资和养老金可以免税,其他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非货币性职工福利某些高校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往往直接报销,不计入收入,在账务处理中也未列入工资薪金计税。税法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校教师个税涉税风险防范对策
(一)加强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意识新个税法的修订和颁布,更加明确了自然人作为个税纳税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尤其是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更是需要纳税人积极参与汇算。高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在全校开展税法知识宣传活动,重点从纳税主体的义务、税率、专项扣除申报范围、计税依据、违法处罚等方面宣传税法知识,全面提升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和汇算积极性。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纳税行为新的个税法引入综合所得的概念,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并结合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来收缴个税税款。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于高校代扣代缴个税方式的改革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契机,高校财务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机会,纠正和完善以往扣缴过程中容易发生涉税风险的环节。具体工作中体现为按要求收集职工身份信息,及时报送人员变动情况,全面填报职工在校取得的综合所得,如实填报其他人员的劳务所得(包括800元以下未预扣税款的劳务所得),提醒职工及时填报、修改专项扣除信息。全面按照个税法的要求管理个税申报,规范纳税行为,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涉税风险。
(三)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最新政策高校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遇到疑难问题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避免理解偏差。同时,也及时收集职工在个税缴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咨询,从而使职工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有效纠正习惯性的错误,避免涉税风险。
(四)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于代扣代缴单位信息化程度要求很高,如在职人员信息库维护、工资及其他收入的归集、学生及校外人员身份信息初步核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导入和计算、系统代扣代缴公式更新等,都需要一个强大的信息化平台支持。因此,高校应积极与软件开发人员联系,提出需求,及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高校教师税收筹划的建议
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大,高校教师的收入也逐步提高,日渐成为工薪阶层中个税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之一,因此,税收稽查的力度也逐渐加大。如何在不违反个税法律的情况下合理地对教师收入进行统筹规划,尽量多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职工实际可支配收入具有现实意义。
(一)工资福利相结合高校可以把部分工资薪金转变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例如:交通补贴可以转变为为职工提供免费班车,接送离家较远的职工上下班;伙食补贴不直接发放而改为记次饭卡,用餐次数当月有效,不累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而提高税前扣除额;对于工资收入较低的困难职工和新入职职工提供周转房,从而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这些福利的实施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反而提高了教师的福利待遇。
(二)充分利用免税收入根据新个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补贴、个人福利费、独子补贴、差旅费津贴、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五险一金、个人捐赠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到高校业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高端人才的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津补贴,以及省级以上的奖金均可办理免税;(2)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安家费、离退休生活补助等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免税;(3)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4)解除劳动合同时取得的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相关经办人员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为免税收入;(6)残疾孤老烈属减征部分个人所得税。
(三)依法合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新一轮个税改革的一个亮点在于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项目包括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和住房租金支出。其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支出可以在家庭成员中分配,例如子女教育既可以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也可以由一方税前全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可以根据兄弟姐妹自身情况合理分配,收入高的适当多分一些,已经退休的不参与分配;在职攻读博士的职工如果父母还在工作,读博期间的费用既可以作为自己的继续教育支出,也可以作为父母的子女教育支出。因此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家庭成员之间应先进行合理规划,充分考虑自己的收入水平,做到统筹兼顾。
(四)过渡期合理规划分配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新旧个税过渡阶段年终奖既可以合并进入工资薪金进行纳税,也可以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当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时需要注意应避免税率临界点。当以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时由于还执行原有的政策,当年终奖在36000—38566.67元、144000—160500元、300000—318333.33元、420000—447500元、660000—706538.46元、960000—1120000元这几个区间会存在虽然发的年终奖多,但实际收到的钱反而变少的情况,所以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要尽量避免。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个税税收政策的执行依赖学校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依靠强大的数据平台,也需要高校教职工积极主动地筹划。而作为代扣代缴主体的高校财务工作者一定要牢记自己的使命,为国家宣传好税收政策、为教职工规避涉税风险、减轻税收负担,努力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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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晓倩 单位:云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