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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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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提要]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高校教职工税负普遍有所下降,但也存在很多可节税的政策空间有待进一步挖掘利用,以确保教职工税后利益最大化,支持学校人才稳定。基于此,采用对比分析、逻辑推理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在阐述高校教职工纳税筹划客观依据基础上,重点探索研究其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常规收入”和新入职教工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技术方法和思路,提出财务与人事、教务、科研等机构协同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和广泛听取教职工个人分配意见的重要观点和主张。

关键词:高校教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引言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相结合征税办法以来,纳税人普遍受益。高校是高级人才集聚地,但会计力量相对薄弱,能熟练驾驭税收政策的会计人才十分稀缺,能够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的会计更是凤毛麟角。高校教职工特别是一线教师都身兼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数职,仅教学领域就需承担授课、阅卷、监考、指导学生、兼职班任、评审项目等工作,其决定了教职员工收入来源复杂多样。给会计确认收入类别和分项预扣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带来难度和压力。加之教职员工取得有限的“阳光收入”,有很多要用于支付论文“版面费”、专利费、教材著作“版权费”等的“再分配”,导致其对收入分配特别是扣缴个税反应十分敏感。所以,研究高校教职工个税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教职工应税收入构成

高校教职工收入具有类别多样、来源渠道广且形式复杂等特征,大体可概括为几类:(1)工资薪金(以下统称“工薪”),是教职工的常态化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补贴补助等纳入人事处工资表管理的收入。这些表内收入,都是按照国家工资管理政策和地方性规定标准给予的“固定收入”,是计算个税所得额最容易把握的基础性所得。(2)课时费,是高校教师实行“按劳分配”获得的一项很重要的收入,它是根据教师全年的教学业务工作量扣除学校规定岗位基础工作量并经人事处考核合格后,以课时或教分为单位平均分配的费用性收入,也称之为“讲课费”或“超课时费”。教师只要上课就可获取,多劳多得,不劳不得。(3)地方性补贴。高校所在的地方政府或中直大企业为鼓励教师开展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或弥补资源开发等对教职工身心带来的不利影响,给予高校教职工的业务补贴或生活津贴,如大庆市政府给予驻庆高校教师的职称补贴和石油津贴等。该项收入往往有附加条件,比如职称级别和职务差别等。(4)业务补贴或重点岗位工资,是学校依据教职工岗位或技术职务级别确定标准并按照规定办法考评结果,实行分职级、分岗位发放的工资。所以,也称为“绩效工资”。(5)零星收入,是教职员工接受学校安排的各种考试监考(课程结业、英语四六级、考研、职称)、班主任、重修补考阅卷、新入职教师示范讲座、参赛获奖、以个人福利名义取得的劳动补贴、赛事或大创项目评审、毕业论文评审与答辩、会议补助、坐班出勤补助、午餐费和交通费补助等获得的报酬,以及教师受聘开展培训辅导、技术性指导等社会服务收入。该收入非按人头平均分配,而是谁承担了哪个项目即获得该项报酬,不承担则无此项收入。(6)兼职收入。部分教职工利用个人执业资质、专业技术特长和实践操作能力,受聘于企事业单位担任执行董事、高级顾问、技术专家和工程师等岗位所取得的“第二职业”收入。(7)技术成果收入。高校教师因教学科研“双肩挑”,其常年从事创造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验所取得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转让、特许使用,以及为他人“”撰写文章和出版教材著作“挂名”等所取得的收入。(8)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所列范围之外取得的应计税收入,如参加庆典获得的礼品、礼金(含网络红包)等偶然所得,投资入股获取的股息红利等。(9)高寒地区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费补贴等免税收入。

三、纳税筹划的客观依据

任何纳税筹划都必须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客观依据,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同样如此。

(一)个税法律法规。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称为综合所得,居民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去6万元基本费用并扣减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作为应税所得额,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征管上,逐项采用累计预扣法、分次扣税法等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具体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所得额计算办法等按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个税政策制度。对高校教职工应计税收入的界定,除个税法规定外,应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销售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对综合所得税前扣除除了原范围和标准外,《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新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扣除办法;纳税人申报扣除应符合《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若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税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关于综合所得税实行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国家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详细规定出纳税人各项所得申报税额和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办法,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稿酬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为促进就业和消费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等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证明其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全日制在校生因实习按月取得的临时性工资,也按累计预扣法计税。此外,针对较低收入居民个税做出的《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整年内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薪个税且全年工薪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薪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6万元扣除,直到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而产生所得额的当月及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税。对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要点及方法

高校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构成,每月发放金额相对固定,且同一单位同一账户名下个人除费用报销外的表内、表外的所有收入都需汇总计税。所以,基本没有“节税”筹划空间。但教职工的“阳光收入”该不该扣税和该怎样扣税,是决定教职工是否被扣税和扣多少税的关键,因此需掌握好纳税筹划这门“大学问”。

(一)部分工薪所得适当福利化。对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或授予某种特殊荣誉的教职工所发放的单项奖励,可以考虑以实物形式发放奖品;也可以通过校院两级工会组织,适当增加教职工个人福利,扩大工会活动范围,增设校内全民参与或有目标针对性的竞技项目。这些实物奖励虽然属于偶然所得范畴,但也带有一定的“福利性”,可通过打个税政策“擦边球”规避个税。很多学校的会计都不熟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的规定或者不能深刻领会该政策精神,对学校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就是说,教职工取得上述收入一律并入工薪所得计税。对此,财务处应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文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校给予教职工补贴补助的真实用意,体谅受补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不易,争取将本属于误餐补助的“午餐费”定为误餐费,或者开设教职工食堂免费供餐;取消通勤或交通费补助改按校内通勤车免费或低费标准接送上下班;取消住房补贴,学校提供教职工宿舍或公寓临时居住。这样,可以适当降低教职工生活压力和个税负担。

(二)有限的社会服务收入最大化“支招”。近些年,国家提倡高校加强社会化服务,旨在鼓励高校的专业智慧和科技思想引导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展知识经济,树立高校的社会威望。社会服务的主体力量是教师,主导力量是专业对口、有较深造诣和享有一定社会威信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所以,代表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教师都是高校为数不多的人才精英,他们在岗位教学和科研的同时,呕心沥血提供社会服务为学校创造社会财富,理应获取预期劳动代价和智慧贡献相匹配的所得收益。对此,国家虽然暂时无配套的税收专门优惠政策,但作为学校财务部门,应该深刻体会国家发展知识经济和学校图强的大局需要,用心体会教师担纲社会服务重任的艰辛,积极与科技处协同为教师谋划社会服务取酬方式,譬如:结合教师收入大部分将用于科研、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费用支出的客观实际,建议教师与社会单位签订联合攻关课题模式,设立“横向科研课题”,将培训、辅导、咨询、顾问等费用转化成“课题经费”;对利用专项经费预算开展职工技术培训只能向教师支付“讲课费”的,建议学院领导巧妙运用“税负转嫁”思想,在商谈所委派教师讲课费标准时一律确定为“税后收入”;有些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接受培训等服务,需要通过学校财务“对公账号”结算服务费。这种情况下,会计需预先问清接受服务方即报酬支付方是否已经扣缴税款。若未预扣预缴个税,应先扣税后支付,但需向服务教师预先说明并提供扣税凭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如果确认属于税后收入,学校会计需直接将服务费转付给教师个人,不能再重复扣缴个税。以免侵害教职工个人利益,破坏教育人文环境,挫伤教职工社会服务积极性。

(三)集中补发薪酬巧妙地推迟到年初发放。多数高校都在九月份开展职称和职务评聘。新晋升职称或职务教职工的基础工资及薪级工资将进行上调和全年薪资“补差”,时间恰逢年终岁尾。累计扣税法下,教职工所得额年末已累积到高峰值,若再集中涨薪和补差,便造成扣税增加,甚至出现税率跨级可能。为此,建议学校组织人事机构,调整干部评聘和评审时间,比如10月报名、11月评聘、12月公示,下年一月份发文任职并兑现新晋职级薪资并补差。这样,可取得意想不到的个税扣缴效果。例如:王老师10月份职称晋升到教授,11月工资由15,000元上调到18,500元,前10各月已累计扣缴个税额7,480元,忽略附加扣除和附加扣除项,11月加上补发前10个月工资35,000元(3500×10),会计是否开展纳税筹划,将得出不同计税结果。(1)会计直接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王老师应纳税额:应纳个税额=(15000×10+18500+35000-5000×11)×20%-16920-7480=5300元(2)如果财务与人事协商调整确定10月申报评选,11月公示,12月调资,下年1月份兑现,则“累计起点无累计”,会计应按当月发生额直接计税。王老师应纳个税额=[(18500+3500×12-5000)×10%-2520=3030(元)年末晋职晋岗下年初兑现补差,王老师可节税额2270元(3030-5300)。(3)如果累计所得额超过144,000元,可分摊到1月和2月,各补发21,000元,则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下:1月份预扣预缴个税额=(18500+21000-5000)×3%=1035(元)2月份预扣预缴个税额=(18500×2+21000-5000×2)×10%-2520-1035=1245元王老师合计纳税2,280元(1035+1245),可节税3,020元(2280-5300),节税率达56.98%(3020/5300×100%),比第二方案尚少扣缴个税750元(2280-3030)。说明个税法改革不干扰和控制居民收入分配与发放的自由度,并且还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留下了足够的灵活把握空间。只要其善于研究运用,纳税筹划空间很大,效果也很突出。实践中,王老师是客观存在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的。所以,如果金额分配得当,其2月份的实际所得额会更低,完全有可能适用首档3%税率计税,其节税效果将更为突出。需强调,高校教职工薪酬纳税筹划绝非会计自身可以完成,必须与人事处的劳资科协同开展。人事机构最为关注教师队伍稳定,相信会全力支持财务的纳税筹划工作。所以,最关键的在于工资会计是否有纳税筹划思想和巧妙的技术方法支撑起操作行动,并付诸于向人事部门沟通协调的实践作为。

(四)其他收入扣税要依法合规。高校教师的其他收入主要是个人提供的与任职无关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教职工外出讲课、咨询服务、审稿、监考、学校征集徽标入围中标费等。很多学校都操作错误,会计将这些费用直接计入当月工薪计算预扣预缴税款,严重侵犯教职工个人权益。例如,某高校校庆征集徽标,张教师入围费获得400元。该教师工薪14,700元,扣除社会保险费522元和子女教育费1,000元,会计扣税结果:工薪所得税额=(14700-522-1000-5000)×3%=245.34元徽标所得税额=(14700+400-522-1000-5000)×3%-245.34=12元虽然徽标入围费仅被扣税12元,但张教师怎么也想不明白“税”从何来。国家个税法明确规定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不计税,如果年终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此而补缴税款是完全可以认同的,但偏偏在发放环节给硬生生扣税,难免质疑财务部门的财务能力和学校制度,甚至对这种教育维护环境产生失落感。对此,提醒高校财务,要认真学好个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内容,深刻领会税收征管法精神,做到依法正确扣税便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凡综合所得范围内的教职工所得,不论劳务报酬,还是教师在本校《学报》等正规出版物发文获得的稿酬,虽然都从属于综合所得,但只体现在年终汇算清缴环节,日常实际发放时仍必须“分类计算”各项应预扣预缴税额。换言之,纳税人实际发生各项所得时要分类计税,年终汇算清缴时须综合所得计税,这才是我国个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税的实质。由于综合所得实行按实际发生所得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高校财务可从递延纳税筹划角度,考虑个人支付“延后总比提前强”的利益维护心理需要,设法减少教职工的日常所得预扣预缴个税,留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补缴税款。这样,教师的监考费、审稿费、评审费、答辩费和培训辅导费等劳务报酬,因其零星分散,一般单次都不超过800元,应建议教务管理、研究管理等部门在劳务活动结束当月,向人事劳资部门提交费用发放明细表,获批后财务即时发放;若个别教职工一次取得该类收入较高或者教职工各月薪酬较高,则主张财务积极与人事部门沟通,将劳务报酬或班主任津贴、奖金奖励和超课时费等工资性收入,集中安排在仅有“档案工资”的寒暑假月份,分别两个月次发放,从而避免教职工收入提前扣缴个税或适用高档税率预扣预缴个税款,让广大教职工体验到学校财务贴心服务的温暖。

(五)年终奖和年终加薪灵活掌握。年终奖由于财税[2005]9号文即将到期失效,学校仅有超课时费和“第13个月工资”并都按照人事劳资审核办法发放。通常很多高校财务采取的做法是将超课时费按季度或学期进行发放,或者平均分摊到每年4~12月份发放;年终加薪发放恰逢寒假停发“校内工资”等月份;教职工绩效工资通常是学校按“重点岗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结合教师全年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状况的考评结果,进行“奖优罚劣”兑现,数额不大,财务灵活掌握即可。这都是可以减轻教职工个税预扣预缴负担的纳税筹划举措,可继续执行该类操作。但需提醒注意的是,对于新入职的年轻教师,应该认真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19号文件规定,并因其入职时间短、承担教学任务轻而获得的超课时费数额不高,适宜一次性集中发放,避免搞“一刀切”式的平均分摊发放。以免影响年轻教职工生活积极性,引发对学校不满情绪。

(六)用好、用足、用实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是人才流动最频繁的单位,每年都招聘新员工入职。新入职并不一定都是“新手”。作为培养人才的阵营,高校是高级知识分子集聚地,其运用特殊优惠政策引入高端人才司空见惯。这些新教职工入职即应获得学校兑现的职称学历、住房等多种“特殊待遇”。所以,财务必须秉持“特事特办”指导思想,在人事部门审定其应发放的薪酬、学位津贴、特殊人才引进奖励等待遇之后,按照先筹划、后发放、再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规定,以入职当月核定应发放的全部收入,一次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的累计月份减除费用。这也是政策规定的重要宗旨。此外,对在学校各部门兼职务工的教职工家属和应视同教职工的实习生,对其按月持续获得的勤工俭学收入或临时工工资,会计不能盲目按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办法扣税,而应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政策规定,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并根据该纳税人上年是否在校内实习或务工以及其实际获得劳务报酬应税收入情况,考虑是否适用开始获取收入月份即可一次扣除6万元费用。

五、结论

新个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十分健全、完善和严密,在必要的优惠规定外,也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需要通过个税征管进一步考证。这就给我们研究开展纳税筹划留下了较充足的空间。纳税筹划能够保护纳税人的既得利益,同时也能为国家进一步实施税制改革提供科学思路和可观依据。在源泉扣缴征管方法下,会计无法独立或孤立完成教职工个税纳税筹划,必须与行使教职工职责考评和收入审核认定的人事部门、收入确认申报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与学科管理处等协同操作。当相关部门确定教职工应发放项目和标准后,相当于创造了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会计才可以运用恰当的技术方法巧妙安排发放方式、时间和办法,实现纳税筹划目标;对特别事项如年终奖发放方式等还应充分征询教职工本人意见和想法,听取纳税人特别是财税专业教师的建议,避免“费力不讨好”,也能不断改进纳税筹划方案。此外,建议高校顶层要有重视教职工纳税筹划工作的会议决议,将个税扣缴成为保护学校人才稳定的长效政策机制,全力促进各相关处室和院部协同或参与纳税筹划,避免会计孤军奋战;财务处应加强个税扣缴管理,正确运用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扣缴手续费,在确保用于扣税会计个人适当奖励的基础上,加强会计的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业务培训或后续教育,提升会计人员的税收专业素养和纳税筹划技能,使纳税筹划成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利益和促进学校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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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树锋,艾千涵.试析高校教职员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7(04).

[3]刘秋河,彭曦.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以A高校为例[J].财会学习,2019(29).

作者:王树锋 王锐杰 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