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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收入福利化
高校教师提供劳务时,可以考虑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改由对方作为福利提供,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赵教授受聘为某公司高管授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为赵教授支付授课费3万元,其他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万元)由赵教授个人承担。”筹划前赵教授收入情况: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税后净收入=30000520010000=14800(元)。若将合同约定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授课费2万元,同时为乙方支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万元)。”筹划后赵教授收入情况: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税后净收入=200003200=16800(元)。由上得出,筹划后赵教授少缴税2000(52003200)元,即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2000(1680014800)元。
2.分次数进行筹划
有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是按照支付次数进行纳税的,支付次数越分散,允许扣除的费用就越多,这样就有利于高校教师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收负担。例:年底,王教授在某会计师事务所兼职3个月,合同约定,由事务所每月支付其劳务报酬12000元,共36000元。筹划前王教授纳税情况:每月应纳税额=12000×(120%)×20%=192(0元);3个月合计纳税=1920×3=576(0元)。若双方商定,年终的劳务费36000元由事务所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给王教授每月3000元。则王教授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月应纳税额=(3000800)×20%=440(元);12个月合计纳税=440×12=5280(元)。通过筹划,王教授可以少缴税480(57605280)元。
3.分项目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类型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可以分开计算纳税的。高校教师若一次性取得较高的劳务报酬,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项目分别纳税,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例:单教授为某家装修公司提供多项劳务,共获取报酬5万元,其中:讲课费1万,设计费3万,咨询费1万。如果将各项报酬加总起来纳税,则:应纳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不同类型的劳务报酬纳税项目按规定可以分项纳税。讲课费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设计费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咨询费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总共纳税=1600+5200+1600=8400(元)。通过筹划,王教授可以少缴税1600(100008400)元。
二、结束语
劳务报酬的覆盖范围广、税源大、税法规定相对比较复杂。高校教师应具有纳税筹划意识,通过合理转化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合理设计劳务合同、合理安排支付次数以及分项目纳税等避税方法,将应纳税额降到最低限度,从而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实际可支配收入。
作者:李瑜萍 单位: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