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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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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通过对生产经营或财务管理活动筹划,以防范涉税风险,正确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一种管理活动。

一、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是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要求。

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税法的规定,同时纳税人也享有特定的权利,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行驶自己合法的权利获得利益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条件下,企业通过对经营决策的安排,通过筹划行为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给纳税人带来直接经济利益。

(三)税收筹划是企业应对国际化竞争趋势的必然选择。

从税法来看,企业的纳税依据不仅有国内税法,还有来源国的税法,以及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企业税收筹划是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四)税收筹划是企业产权清晰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产权更加明确、清晰,税收筹划有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税收筹划对于节约税收成本,增加税收利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不同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的筹划分析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大或金额大在商品标价上直接给予的扣除。所以又称商业折扣,是先折扣后销售。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折扣中扣除。实物折扣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是销售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协议答应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通常采用2/10、1/20、N/30等符号表示。在税务处理上,计税依据为不扣除销售折扣的销售额,销售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税法规定销售折让计税依据为扣除折让后的销售额。案列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15年销售货物一批收入为100万元,企业采取以下3种方案。方案一:企业规定销售额满100万元,可以折扣10%;方案二:企业规定2/10,1/20,N/30,假设购货方10天内付款;方案三:产品销售后,由于质量问题给予10%的折扣。筹划分析:方案1:如果该企业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应纳增值税额=90×17%=15.3万元,如果公司没有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所以对于折扣销售,企业应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减少应纳增值税额1.7万元;方案2: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因购货方10天内付款,企业计入财务费用2万元。所以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改为折扣销售,减少应纳税额1.7万元;方案3:公司应纳增值税额=90×17%=15.3万元,公司减少应纳税额1.7万元。前提条件是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企业根据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销项税额1.7万元,所以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加以注明。

(四)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从属的关系。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案例2某公司是一家销售、安装空调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营业税率3%,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公司设计了两种方案。

(1)公司即销售空调,又负责安装空调。2015年销售空调300万元,同时安装空调收取安装费用117万,并开具普通发票。公司购进空调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应交增值税=(300+117/1.17)×0.17-200×0.17=34万元;

(2)公司只销售空调,2015年销售300万元,购进空调2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公司成立一家安装公司负责安装空调,收取安装费117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应交增值税=(300-200)×0.17=17万元,应交营业税=117×3%=3.51万元,合计应纳税额=20.51万元,方案2的税额小于方案1的税额。故选择方案2。

三、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在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上,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避免直接收款方式。因为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款是否收到,必须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要销售额的凭据当日计提增值税额。企业完全可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延迟履行纳税义务。案列3某公司2015年发生销售业务共计20万元(不含税),货物已发出,货款分3笔收回,一笔业务10万元货款已收到,一笔业务5万元一年后收回,一笔业务5万元2年后收回。筹划分析:

1、如果公司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计税依据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这就导致公司要提前上交增值税;

2、对于没收到的两笔应收账款,公司在货款结算中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公司则能够延迟缴纳税款,又不违反税法规定,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一笔:5×17%=0.85万元(1年后);另一笔:5×17%=0.85万元(2年后)。因此,企业通过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效果,同时也能为企业节约流动资金。

四、代销方式纳税筹划分析

代销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收取手续费代销,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给付一定手续费,实际售价由委托方决定;另一种是买断代销,就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缴纳货款给委托方,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行决定,价差由受托方所得。所以,企业在进行代销时,可以对两种代销方式应缴纳的增值税款进行核算,选择合适的代销方式以减轻企业增值税纳税负担。案列4某生产小洗衣机的小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3%,该小洗衣机厂为了在某市洗衣机销售市场打开销路,委托一家超市代销其产品,该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由于该小洗衣机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通过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将超市的一节柜台出租给小洗衣机厂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方案1:小洗衣机厂以每台200元的含税价格委托超市代销,超市再以每台300元的含税价格对外出售,其进销差价作为代销手续费。超市预计每年销售1,000台。小洗衣机厂应纳增值税额=1000×200(/1+3%)×3%=5825.24元小洗衣机厂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825.24×(7%+3%)=582.52元小洗衣机厂利润=1000×200/(1+3%)-582.52=193592.24元超市应纳增值税=1000×300(/1+17%)×17%-0=43589.74元超市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43589.74×(7%+3%)=4358.97元超市利润=1000×300/(1+17%)-1000×200-4358.97=52051.29元方案2:小洗衣机厂与超市签订租赁合同,小洗衣机厂直接在超市销售,超市以进销差价:1000×300(/1+17%)-1000×200=56410.26元作为租赁费收取,超市只需缴纳营业税,不需缴纳增值税。小洗衣机厂应纳增值税额=1000×300/(1+3%)×3%=8737.86元小洗衣机厂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737.86×(7%+3%)=873.79元小洗衣机厂利润=1000×300/(1+3%)-873.79-56410.6=233977.75元超市应纳营业税56410.6×5%=2820.53元超市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820.53×(7%+3%)=282.05元,超市的总税负=2820.53+282.05=3102.58元超市利润=56410.6-3102.58=53308.02元分析:方案2超市、小洗衣机厂的利润分别为53,308.02元、23,3977.75元,大于方案1超市、小洗衣机的利润52,051.29元、193,592.24元,因此应该选择方案2。通过对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的筹划,企业可以少缴纳增值税或推迟缴纳税款,以减轻企业负担。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复杂的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在现实中,企业只有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各个方面以及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总体筹划,才能找到最佳方案,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作者:黄勇 单位:马钢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