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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以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并与次年1月1日起实施,以此为基本框架进行逐步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制即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同所得项目分项定率征收,征收对象共有11项,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薪金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这部分人是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的不同,课税也不同,依据的税率,以及相对应的扣除标准也不同。企业员工的重要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也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纳税群体。工资薪金是企业运转的固定成本之一,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金,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对本单位员工工资、薪金的筹划,一方面能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工薪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了更高的扣除比例,对企业所得税也起到重要的筹划作用,从而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共赢。所以现今大多数公司进行了税收筹划,并达到明显的效果。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总结一些规避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方法建议,这样不仅能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且能维护职工切生利益、减轻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
二、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思路
工资薪金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从政策方面进行合理规避,实际收入不变,降低名义收益。另一方面,可以从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合理规避,即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合理发放,可以将年终奖的一部分分解到各月发放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三、对工资、薪金从政策法规方面进行规避
1、缴足“五险一金”
充分利用国家的保障性政策,如: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缴存额可以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按照最高比例缴存,这样既可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幸福指数,为职工建立长期的保障,还可以降低负税水平。
2、提高职工公共福利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项物质福利,不被视为员工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例如提供交通服务,提供免费午餐,购建福利性住房,报销一定数额的培训费、通讯费或向员工提供米面、清油等生活必需品,相应的计入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样既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声誉,同时还减少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3、选择免征个税的投资理财方式和产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投资国债、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开放式基金、信托产品、教育储蓄等理财产品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以选择投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既合法又从中赚取了利益,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避税投资方向。
四、对工资、薪金从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合理规避
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额由2000元提增到3500元,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且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一级税率由5%降为3%。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所得)-3500(中国公民)或4800(外籍人员)]×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如何恰当分配好月工资和年终奖比例以及发放方式,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还是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企业管理者可选择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一下四种;
(1)年终一次发放
(2)分为年中、年末两次发放
(3)把年终奖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
(4)年终奖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奖一次发放。下列案列分别以不同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对比。案例:中国公民赵某2015年年末确认年终奖金30000元(含税),其月工资薪金为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余额为4000元。分别按照四种不同发放年终奖的方法,计算比较赵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规定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方法1:年末一次性发放年终奖30000元。确认年终奖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30000/12=25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0=1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12+2895=3075(元)。方法2:七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000元,12月份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000元。确认年终奖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18000/12=1500(元)。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18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0=540(元)。七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4000-3500)×25%-1005=2120(元)。七月之外其他各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0=1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40+2120+15×11=2825(元)。方法3:年终奖按月平均发放。年终奖平均发放数额=30000/12=2500(元)。月应纳税额=(4000+2500-3500)×10%-105=195。年应纳税额=195×12=2340(元)。方法4:年终奖一部分(12000元)作为月奖金每月发放1000元,计入工资薪金,其余18000元作为年终奖年末一次发放。由方法2所知:年终奖应纳税额为540元。月应纳税额=(4000+1000-3500)×3%-0=45。年应纳税额=45×12+540=1080(元)。由此可见第四种方法的税负最轻,第一种方法税负最重,这主要取决于奖金和工资、薪金的合理分摊。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的税率,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其余奖金年终发放,这样充分利用适用税率的临界点,通过合理分配奖金使其商数(年终奖金/12)调减至第一档临界值,这种节税效果非常明显。从而达到个人税负最低,税后收益最大的目的。
五、总论
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免高税率;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数额都是以区间的形式体现,由此可以组成多个匹配方案,每个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就要求我们对工资薪金和年终奖进行优化配比,例如: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将年终奖一部分调入月度工资中。如果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月收入适用税率时,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级距,应尽可能的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或月度工资调入年终奖以此实现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最大效益。对工资薪金从政策法规方面进行筹划: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三险一金”扣除比例的最高标准缴纳,选择税法规定的减税或免税的产品进行投资,企业提高职工的公共福利,以及对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合理分摊的方法进行规避都是可实现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但是纳税筹划并不与之冲突,因为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运用税法的若干方法和技巧对工资薪金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个人工资薪金缴纳税额,获得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赵旭 单位:西京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