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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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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障碍

一、经济新常态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界定

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指出:“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1]这是党的领导人第一次以新常态来描述中国经济发展的周期。所谓经济发展新常态是指在未来较长的一段发展时间内,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从以前的高速发展变为现在的中高速发展,不断对经济结构进行优化和升级的一种经济发展常态。从时间的角度来看,经济发展新常态是指相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到21世纪初的这10年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旧状态来说的。我国经济进入到新常态的具体表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是我国当前的人口优势消失,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等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下降;二是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包括居民消费需求的变化,收入分配机制的改革等;三是产能过剩、地下金融、房地产泡沫、地方政府债务、外部风险等逐步瓦解;四是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步捋清。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运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处于转型升级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农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一系列挑战。在新常态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肩负着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任务,也面临着新的市场环境带来的一系列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适应目前的新常态背景,抓住机遇、战胜挑战,成为我国农业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党的报告提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32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业转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指具有一定规模适度经营的、物质装备条件较好的、具有较好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把商品生产和交换作为主要目标的农业合作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当前的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环境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农业,比过去更加强调科技支撑、竞争力提升、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面临三大新的发展机遇。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经济的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中国的强大离不开农业的强大;中国想要变得更美离不开农村变得更美;中国要富强,农民也必须富强起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三农”问题。农业产业的广泛发展也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发展前景,有调查报告显示:“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助推了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稳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比超过30%。”[3]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出现大量的转移,谁来种地和怎样种地成为农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传统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迫切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把握方向、创新思路、乘势而上、有效作为,在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不断发力,争取实现新突破。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障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不仅面临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所遇到的问题,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往往较大、对市场变化的依赖程度也较强、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较高等原因,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新的障碍,这些障碍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一)经济增速放缓导致对农业的整体投入不足

由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进入到新常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也必然放缓,导致对农业的整体投入水平也会相应减少。农业的发展要受到来自市场和自身的双重风险,自我积累的能力也相对较弱,政府投入的不足必然会给农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我国虽然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现在正在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目前我国宏观的经济环境导致对农业的投入不足,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带来了变数。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也相对较小,可供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缺乏,办公、经营场所大多数也都是靠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导致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较低,没有办法取得太多的贷款,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利用资金相对短缺。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里拥有的相对最具有价值的固定资产,但是这些固定资产却很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极大地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融资和贷款的能力。目前,政府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他们发展很快,但是由于他们的准入门槛比较高,给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也造成了困难。不仅如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也存在投入不足。近年来,虽然政府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但是主要用在公路等普惠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农业所需首位专业性的基础设施投入还较少,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由于资金缺乏,更不可能用于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

(二)土地流转不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土地来进行生产活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离不开对土地进行合理、高效的流转。但是当前农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因素限制了农民的土地流转,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首先,由于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对农民的相关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一部分农民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其次,由于缺乏相关的租地用地政策,对农民的鼓励措施不够等原因,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法获得相对稳定的土地供应;最后,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国家的粮食补贴政策往往是补偿给了土地承包者而没有补偿给租地农民,导致农民并没有得到粮食补贴的实际优惠。这些因素都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受到土地流转不畅的制约。而且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也没有做到对土地的充分利用,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水平并不高。租金也成为了一个长期的限制性因素,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长期承担较高的土地租金,并且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不断提升,土地租金也面临着不断上升的局面,高额的土地租金也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他们的规模化经营。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滞后

当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力度不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不再仅仅需要单纯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还需要在生产前、生产后提供全方面的综合服务,需要专业化、多样化、市场化的服务与之相适应。但是当前国家能够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多还停留在针对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方面的推广,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对较少,服务的能力相对薄弱,服务的范围十分有限,也缺乏相关的政府政策支持,经营方面的服务业内容相对缺乏,导致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提供的社会化服务都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需求。除此之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发展也相对滞后,一些公益性的服务组织还出现了盈利化的倾向。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数量也不足,而且在不同地区的分布也不均匀,城乡之间的机构数量也相差巨大,无法满足农业的需求。而且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中的人才也相对缺乏,部分机构的运营经费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农产品的经营销售情况也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经营规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相比,虽然在土地的经营规模上相对较大,但是依然面临着农产品销售状况不好的问题。农业合作社的销售情况虽然相对家庭农场较好,但是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相对薄弱,农业企业的抵御风险能力虽然高些,但是生产成本也比较高,这些因素都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经营效益不高

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自身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首先是人才缺乏。当前农村劳动力资源大量转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作人员大多综合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技能,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较弱,需要大量的专业型、技能型人才。其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着经营规模太小,经营效益不高的问题。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当中都存在着这种问题,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再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运行也并不规范,存在着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一些农业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运行机制,科技创新实力不足,与农户的联结不稳定。各种各样的农业经营主体同时存在,经营规模过小,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是农民在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在较长的时间内这种局面很难改变。虽然面对这样的困难,我国要想实现由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我们就必须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境,采取适当的手段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组织化与规模化。

三、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各级政府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帮助,有了良好政策的支持就会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使其能够健康良性的发展。政府需要加快落实政策,确保他们能够尽快在人才、土地、税收方面获得实质性的优惠。在财政支持上,政府应该下大力气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更多的投入,包括采取补偿、补息等多种方式,提高他们手中可以利用的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提高他们市场销售的渠道,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采用多种措施吸收广泛的社会资金投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和建设上来。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各种优惠。政府还要采取措施推动农村中小金融行业的发展,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能够充分获得农村金融资源的支持,加快推动建设一批农村村镇银行,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使他们能够在农村广泛开展多种金融业务,健全多元化、多层次、深领域的金融服务体系。对农村信用贷款的方式进行创新,对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采用多种形式的担保形式,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规范,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使农业规模化经营能够获得充足的金融支持。与此同时,政府也要采取比较宽松的财政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包括降低贷款的利息,对贷款进行贴息、为参加农业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适当补贴等方式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成本。完善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使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享受到政策保险,同时还要对保险的利息进行适当贴补,提高理赔的服务水平,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获得切实的优惠。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在当前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正在大量向城镇转移,要利用好这个机会,鼓励农民将土地流传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对农村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加快土地的登记和确权工作,使农村产权制度的权利和责任清晰化起来,使得农民改变原有观念,愿意对手里的土地进行流转;二是要创新土地流转的形式,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基础上,采用多种形式,运用多种方法,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获得足够的土地,适度进行规模化经营;三是要增加农村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使农民不再为土地流转以后的生活产生担忧,从而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以后,要继续加强监督与管理,做好土地承包后期的保障与支持工作。对于失地农民,要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需要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土地流转仅仅是其中的一种途径,农民在自身经营的过程中,创造出了多种不同的经营合作模式,包括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等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农民也能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样合作的方式也减少了租金,避免了租赁土地带来的不利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规模化经营的主体,同时也可以为他们提供社会化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长期的坚持。首先要有专门进行公共基础服务的相关机构,坚持不懈地进行社会化服务,构建覆盖面广、综合性强、灵活性高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而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大力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政府在建立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同时,也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通过增加生产资料的供给水平,提升技术服务,做好产品售后服务等多个层面来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其次还要规范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采取多种措施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帮扶,从而达到优化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环境的目标。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以市场为导向,做好农业生产经营的推广与服务工作。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过程,要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监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最后还要不断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提高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创建农业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物流平台的建设和网络交易平台的建设,加强生产经营机构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构建农业农村农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水平。还要改善农产品的流通销售服务过程,瞄准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紧跟市场步伐,同时还要加强产品流通的网络建设,建立物流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提高服务水平。

(四)建立新型农民培育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想要发展壮大,还要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对传统农民进行培育和教育,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综合知识技能,让传统农民掌握生产技术,从而打造出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技术的新型农民;二是对回乡的创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够跟当地的农民结合,开办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或者是农业合作社,从而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发挥对当地农民的一个引领带动作用;三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整体扶持力度,免费为有发展潜力的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参与培训的热情,同时鼓励大学毕业生加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过程中,鼓励引导大学生充分发挥引领与带动作用,促使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领头羊。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资和支持的力度,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专业型职业农民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进行奖励,使其能够扎根农村,致力于农业事业。努力培养职业农民成为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成为依靠农业发家致富的带头人,切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

作者:梁冰倩 赵首 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