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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家族关系的内涵及存在基础
1.家族的内涵
在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中,家族和宗族的概念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性。两者的共性主要在于二者都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众组织。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自所指的群体范围不同。常建华将自宋代以后家族和宗族的定义与西方的有关研究进行比较后认为,“五服以内叫家族,五服以外叫宗族”。这一定义显然是将宗族看成是家族的扩充。但与之相反,费孝通、孙本文等人更倾向于认为家族是由宗族扩充而来。费孝通从家的伸缩性的角度对我国乡土社会家和家族的概念提出了解释。他的“差序格局”理论认为:中国的“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织社群,经营各种事业,使这基本的家,变成了氏族性了……于是家的性质变成了族”。另外,同属范围层面的另一个差别是二者是否涵括母族和妻族的亲属。一般而言,同宗同族,宗族是根据男系亲属原则组织的社群。孙本文曾指出:“宗族是由家庭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与姻亲二者”。由此不难看出,如果将宗族和家族的概念区别对待的话,以家族而不是宗族来界定现代社会的亲缘关系网络显然更为合适。但正如孙本文所指出,家族是由宗族所扩充,在家族网络中,宗族规范、宗族意识同样发挥着整合家族的功能。鉴于此,本文认为家族是:按照亲缘关系(包括男性血缘关系、姻亲关系和拟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家族色彩活动,有一定的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群体所构成的组织关系网络。在这样一种组织关系网络中,家族关系原则更多是一种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文化约定,家族群体边界的伸缩余地很大。在家族关系网络中,各方共享一种承诺或认同一种文化规范。这种承诺或规范发挥着重要的整合功能。
2.家族关系的存在基础
自清末起,我国传统的家族制度及其各种符号体系就受到多次历史事件和运动的强烈冲击,其中科举制的废除、皇权制度的推翻、五四青年运动、、等政治文化浪潮,对传统家族及其生存基础带来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有些学者据此认为当前大量的家族已经不具备传统家族所具有的典型组织特征和功能作用,如已丧失对家族内异己分子处以严厉惩罚的权力、缺乏必要的家族财产等,进而表示中国家族已在步向衰落。然而,事实上随着国家政治权力从乡村回缩,乡村家族毫无疑问正在经历复兴。如钱杭发现1949年之后政府采取的措施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农村宗族活动的发展,但宗法制度在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中的深厚基础仍然存在。这也使得有的研究形象地将家族文化过去一段时间的“沉寂”说成是“冰冻处理”,认为一旦限制家族文化的社会氛围不再被人为地营造,村落家族文化就会显山露水地激荡起来。概言之,即使在现代社会,家族关系在贫困地区的乡村中仍然有重要地位,人们的家族意识和家族观念仍旧根深蒂固。首先,儒家文化中的“仁”、“义”、“礼”、“信”等伦常之道是促进家族关系保持相对稳定的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因素,而这些伦理之道至今仍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塑造力。其次,即使家族组织在西方独立自由文化的影响和国内历次运动的冲击下已丧失了传统形态,但由于贫困地区的农民对土地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以及因制度、经济、文化的限制使得他们缺少向城市转移的机会,贫困乡村聚族而居的特征至今也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这为人们举办集体性的家族仪式和在日常生活中凸显家族成员内部关系创造了条件。尤其是近些年随着“分家时间的提前和以净身出户为特点的系列分家模式将新建立的核心家庭置于十分脆弱的位置”,使得基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合作反而多了起来,贫困村落的家族社会结构及其文化在这样一种生存空间中得到更加彻底的强化。在上述两个影响因素当中,第一个因素是根本的因素,而后一个因素既能够直接起到影响贫困地区家族结构的作用,同时也间接性地强化了儒家伦理规范,进而提升了人们的家族意识。毕竟,正是因为农民认为家族成员是值得信任或依赖的,才倾向于同他们进行交往互动或发展合作,而相反,恰恰又因为贫困地区的农民常常选择家族成员作为交往对象,在这一过程中又进一步强化了儒家文化中的“仁”、“义”、“礼”、“信”等伦理规范。
二、农村家族关系的变迁
尽管家族文化和家族网络在我国的贫困乡村社会依然存在,但正在复苏或复苏后的家族与以往的家族相比,最明显的变化当属其从传统的差序格局向“有效差序格局选择”进行转变。而实现这一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社会正经历着一个“去集体化”的过程。近现代以来,在一系列社会运动、政治改革以及史无前例的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在国家不断地对个人进行“松绑”以及崛起的个人对于独立的自我要求正在与日俱增的情况下,中国有关个人的权利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并得到了社会和国家的认可。具体而言,在农村地区,个体观念得以逐步树立主要历经了这样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清末起到1949年之前,科举制的废除、皇权制度的推翻、五四青年运动等政治文化浪潮,对传统宗族及其生存基础给予了较沉重的打击,我国传统的大家族制度渐趋没落,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家族对个人的禁锢程度;第二个阶段是1949年至1977年间出现的部分个体化,即国家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将个人从家庭、亲属、地方社区中抽离出来,然后将个人作为社会主义新的主体再嵌入到国家控制的工作与生活的再分配体系中,国家推动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推动了个人摆脱各种各样的“祖荫”的庇护;第三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当时发生在中国农村最大的制度变迁就是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去集体化,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卸下了其原本承担的很多责任(如教育、医疗、就业等),迫使个人依靠自我、积极竞争,“自力更生”的含义已经从集体主义意识形态的标语变成了一个在日常生活竞争中的个人主义的口号;第四个阶段始于1992年邓小平南巡以后,这一阶段的最大特点是正式确定了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
市场经济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人口的流动日渐频繁。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个体完全可以打破以往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约束,在新的生存空间中寻找自己的发展之路。这时的情形与许烺光在《祖荫下》所暗示的个人从出生到成长再到发展,都离不开祖荫的庇护已大不相同。总之,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中国社会经历着一个从传统文化环境中逐步“脱嵌”的个体化过程。也即是说,“个人利益从外在的社会约束中逐步脱离出来,这些约束包括整体的文化传统和其中包含的一些特殊范畴,例如家庭、血缘关系和阶级地位。”“脱嵌”一旦完成,个体对隐私、独立、选择和个人幸福的追求将成为新的家庭理想,这时的个体或者说多数个体就不再愿意为扩展家庭的绵延不绝而牺牲自己,相反,他们都通过家庭的运作来寻求自己的利益和快乐,进而使得家族关系不可避免地趋向理性化。近些年家族关系理性化已被很多学者所证实。事实上,家族关系的理性化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家族关系的本身更加趋向于理性化。如家族企业的领导者往往不再是那些家族权威,取而代之的是家族内的经济能人和知识精英,同时家族企业在用人方面也表现出兼及诚信(亲缘关系)和能力两个方面,而不是一味地依照所谓的“亲亲原则”任人唯亲。其二,当前很多家族(家族组织实体)得以复兴或重建往往是因为家族成员需要借助家族的力量实现某种功利性目的。如周建新以粤东K城的钟村开展的长达数年的护祠事件为研究对象,发现宗族在钟姓人的抗争性行动过程中只是被利用的工具和手段,钟姓人看重和经营的是宗族的符号象征。又如李熠煜的研究发现,在湖南邵东的文珍基金会、老龄会、H大学邵东校友会等团体组织在成立和运行过程中都充分利用了家族的纽带关系。这些现象足以说明当代我国家族关系的理性化取向更加显著并公开化了。
三、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发展的模式及其实现困境
面对当前家庭小规模农业的良好发展契机,贫困地区又该如何去把握这一机遇呢?针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发展方式的选择问题,为化解农户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矛盾,更加有效地调整贫困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获取产业规模经济、降低交易费用以及防范自然和市场风险,尤其是源自外部农业生产的日益专业化和规模化带来的竞争风险,产业化是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首选方式。而在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方面,因分散化的小农户和企业之间难以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企业对分散化的小农户存在单边垄断、小农户之间因缺少组织依托易于发生低水平恶性竞争以及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自身发展面临多重困难等,从目前已有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来看,“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组织模式是最为有效的。这一模式不仅有助于农民获得各方面的支持,减少农业产业化扶贫成本,提升农民的交易地位,切实降低农产品交易费用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购买费用等,而且还因有利于农民和企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增强了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并间接地强化了贫困地区的自主发展能力。而企业自主能力和区域自主发展能力的提高又有助于贫困地区农户家庭经济的可持续快速发展。尽管这一模式具有很强的生产性价值,但由于经济合作组织在性质上属于公共产品,难以规避“搭便车”的问题,导致这一产品常常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况。另外,农业生产周期长、难以标准化,加之贫困地区耕地分散,导致对农业生产的有效监控难度很大、成本很高。这使得即使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起了正式的规章制度,但如果缺少非正式社会规范的制约,也无法有效排斥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比如,从理论的角度,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合作组织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一个成员农户短期和长期利益,因此每一个农户应该会严格遵照合作组织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但从现实出发,由于合作组织在性质上是一个公共物品,如果其成员缺乏一定的诚信意识,往往会无限制地透支合作组织的信用,导致“公用地悲剧”的产生。比如当合作社与企业拟定的产品契约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售价时,部分农户可能会借机从市场中收购其它农产品,进而通过合作社将产品销售给企业,赚取中间的差价,或是当合作社与企业拟定的产品契约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售价时,一些农户选择将部分农产品销售给其它市场主体。由于贫困地区的土地相对分散,农产品数量多,难以有效统计,合作组织在监控实际产量和质量方面具有很大的难度。农业的这一特殊性质也决定了合作组织的成立及其良好运行必须以较高水平的信任或诚信作支撑。在缺少诚信的情况下,即使强制性地建立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也会因为成员的“搭便车”问题使得组织难以长期生存。况且,如果每一个农户都意识到其它农户存在机会主义的诱惑,农户自愿成立合作组织的可能性就会极大降低。
四、当代家族关系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发展的推动
很多研究认为农村社区是信任与互惠合作产生的摇篮,社区在应对群体共同面对的问题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应该说,农村社区中的农民生产和生活是捆绑在一起的,因此应该会对同村人表现出较高的信任。但近些年随着国家权力逐步从乡村回缩,加之受到市场经济理性的冲击、农民的外出、日益增多的经济纷争以及政府对乡村公共资源供给量的增加等多个方面的影响,一些贫困社区内在关系的紧密性受到一定影响,已不具有化解集体非理性困境的能力。加上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决定只有那些信任水平较高的群体组合成农业经济组织,才能确保组织的有效运行,这也意味着在很多贫困村,也许只有家族网络才能真正为不同农户之间的农业经济合作提供良好的信任环境。首先,家族文化是群体所共享的一种文化价值理念,其本身就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化规范,具有使得家族内成员的合作能够有效避免机会主义和各种道德风险的功能。这是因为任何背信弃义的个人都将遭受来自家族其他成员的惩罚。或者说任何一个理性个体,都不会因追求一次小利而冒着被分割为家族中“说不起话、办不成事”的边缘人物的风险。当每个人都意识到这一非正式规范具有强大约束力时,就倾向认为家族内的其它成员是“言而守信”的,进而又强化了个体以诚信的姿态来对待他人。其次,贫困地区频繁的家族仪式和家族成员之间的日常互助一方面强化了家族文化,另一方面也直接增进了家族成员的紧密程度。换言之,人与人信任的建立不只依赖于权威力量或传统文化,通过多次交往互动也能够培养和强化信任。
据2012年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在武陵山片区某贫困县开展的一项针对贫困地区农民信任结构的调查显示,有87.7%的被调查对象选择非常或比较信任直系亲属,有63.8%的被调查对象选择非常或比较信任其它亲属,有68.2%的被调查对象选择非常或比较信任干亲。在将非常信任、比较信任、信任、不太信任、很不信任五个答案按5到1依次赋值,所有样本对直系亲属的信任度的均值达到4.51分,对其它亲属和干亲的信任度分别达到3.86分和3.39分,该项调查随机抽取的样本量为308个。总的来说,贫困地区的农民对与其有血缘关系或类似血缘关系的个人具有较高的信任度。这种信任在农业产业发展机会的作用下,将会促成人们在家族关系内达成一致化的合作行为,进而促进了贫困地区农业产业的发展。但在这种以血缘性关系为基础,建立在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经济合作组织中,家族关系会不会抑制商业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呢?毕竟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必须以效率为先,如果家族关系中的情感因素过多地影响到组织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一经济组织也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立足。但正如此前所述,伴随贫困地区农民个体意识的日益增强,贫困地区的家族关系正逐步趋向理性化,而这一理性化的过程意味着,以家族关系为基础成立的经济合作组织既能够有效利用传统的关系资源赋予其成员的强烈的生产动力和团结协作精神,同时也能够与现代管理制度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规避传统亲缘纽带的负面影响。比如折晓叶在《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一书中指出在珠江三角洲改革开放浪潮中发展起来的一个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最终所表现出来的秩序是以“利益(资金)”、“权利(土地)”、“情义(血缘关系)”三种关系原则为基础的。其中“利益原则”和“权力原则”所遵循的都是公平交易的法则,表明以情感因素为纽带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做出相应的变革与调整,最终使得这类组织能够在人情和理性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
关于这一点钱杭曾有过精彩的分析:“在当代农村宗族组织的恢复过程中,一方面必然以传统的宗族形态、宗族规范和宗族理想,作为自己发展的基本动力与理论资源;另一方面,它又必然要以现在的社会制度——政治结构、经济秩序、意识形态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为自己自下而上的立足点,以与现代制度环境的适应共存为发展的途径,功能的界限以及具体操作过程的内在原则。”当然,以家族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虽然会逐步摆脱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但它并不会同其他类的经济组织一样排斥弱势群体。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国,任何一个村庄的社会结构实际上都是一个由人情关系编织而成的关系网,这一关系网为每一个与家族组织或组织成员有关系的个体介入合作组织提供了渠道和可能;另一方面,基于这种类型的家族组织复兴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发展经济,提高收入,因此当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也需要从周边吸纳更多的农户不断增进其实力。换言之,那些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劳动力的贫困家庭加入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升组织其它成员的收入水平。这一互惠互利结果推动着经济合作组织突破传统亲缘关系封闭性的影响,不断扩大规模,进而实现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对象经济收入水平提升的双重目标。
五、结论
随着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的降低、农村人口的大量外移以及人们食品消费结构的转型,贫困地区家庭小规模农业的发展正面临良好契机。尤其是近些年我国中产阶级数量的快速增加,使得市场对生态有机食品的需求量大幅度提升,同时也使得农业的生态功能、文化功能等新型化农业功能日益被社会所重视。这些都表明,贫困地区的农业发展正在步入新的春天。但贫困地区的农户要想有效把握这些发展契机,必须形成合力,以集体的形式进入市场,才能有效利用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提升市场竞争力。然而,农业产业的合作经营需要解决集体非理性所导致的合作难的困境。对此,传统的家族关系的信任基础与当代家族关系中的理性化和功利化取向,将有利于合作组织的形成,并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增强合作化的生命力,进而强化产业化扶贫的减贫效益。当然,本文从另一方角度也说明了,面对家庭小规模农业的良好发展契机,贫困地区农业产业经营形式的适应性改革是有传统资源可供利用的,或者说,贫困地区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成立与发展有其自身的演变规律。这一规律就是,基于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良好形势及农业经营的特殊性,贫困地区农业经济合作往往是以家族为起点的。这也意味着,面对当前贫困地区农业资源开发的良好机遇,政府所需要做的一方面是继续增加对贫困地区农业资源开发的投入力度,促使贫困地区的农民更好地把握农业产业发展契机,另一方面应该将更多的权能让渡给农民,抛弃那种认为家族组织的复兴是一种落后表现的认识。在引导贫困地区农民成立合作组织时,应充分利用贫困村潜在的家族文化资源,尊重贫困村自身合作化路径的内在规律,积极支持那些以家族关系为纽带成立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正所谓现代化过程并不意味着要与传统全面决裂,当贫困村的现展需要借助家族关系这一潜在结构时,家族关系本身就已经成为现代化的必备要素,可以发挥必要的社会整合功能,最终起到拉进传统乡村与现代乡村之间的距离的重要作用。
作者:沈洋 单位: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