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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难题及破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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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难题及破解分析

发展绿色农业逐渐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性选择。绿色农业是指合理运用先进技术、先进经验,以促进农业生态安全、农业资源安全、农业产品安全为目标,实现农业综合经济效益提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2015年初中央明确提出,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严重,必须有效解决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1]。绿色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绿色农业发展并不乐观,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在现实中有很多,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技术层面的,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如何解决筹措资金难问题。因此,构建绿色农业的投融资机制亦成为当前发展农业须完成的一项重大课题。有鉴于此,很多国家都十分注重高效、安全、稳定的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设。绿色农业发展较好的国家普遍采取以宏观农业政策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先导,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的杠杆性引导带动作用,将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投融资机构有机融合,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同效应,从而建立与本国经济金融环境相匹配的投融资机制来确保绿色农业资金供求平衡。我国有必要加以学习借鉴,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基础体系建设,建立财政、金融和保险“三位一体”的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来推动绿色农业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绿色农业发展的资金困境呼唤尽快构建投融资机制

1.1资金困境的内因:绿色农业的内生性资金供应不充分

绿色农业的自身特点,使其难以从自身内生性地解决资金供应问题。农业普遍具有投资周期长、风险大、预期收益不确定性等特点,而绿色农业的这些特点更为明显,对资金的需求更大、对技术的要求更高。绿色农业兼具有资本密集型的内在特点,反映出单纯地靠绿色农业自身难以完成资金积累循环供应。其一,绿色农业资金投入量大。绿色农业既需要对生产原料、人力劳动、基础设施进行投入,又需要不断研发新的农业生产技术,保护绿色农业生产所需的土壤、水、空气等宏观环境,建立完善的物流、销售的配套服务,这些极大地增加了绿色农业的资金投入规模。简•A莫利特在对1970-1975年70个发达国家和1975-1979年18个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研究后发现,农民人均收入每增加1%,农产品总值中对农业的再投入比例应该增长0.25%,或者以农业劳动力计算的收入每增长1%,农产品总值中对农业的再投入比例应该增长1.3%,这样,农业才能发展[2]。由此可推断,绿色农业发展所需资金要远远高于这一比例。其二,绿色农业投入资金收益时间长。农作物由于其生长周期较长,农业投入资金收益时间也较长。这一特点带来两个制约农业投资增长的后果:一个是时间越长风险越大,风险成本较高;另一个是资金流转次数下降,资金时间成本较高。这两个后果都要求农业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而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长时间性却与之相矛盾,使得“高投入,高回报”机制需要较长时间得以实现,甚至无法实现。其三,绿色农业预期收益不确定。由于绿色农业对自然环境的较高要求,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技术失误都会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或质量无法达到绿色农业要求,从而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绿色农业的这些自身特点成为绿色农业发展陷入资金困境的内在原因,使得绿色农业内生性资金供应不充分。

1.2资金困境的外因:绿色农业的外部性资金供应不给力

绿色农业的外部性资金供应模式还未摆脱现有农业外部资金供应严重不足的困境。改革开放后,我国基本建立了以财政投入为主,以金融机构支持为补充的外部资金供应体系。财政投入主要是指中央财政投入以及地方财政的配套投入,通过财政预算拨付资金,既包括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科技研发、农业补贴等常规性投入,也包括以专项资金形式用于解决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拨款等投入。加大对农业财政投入的呼声一直都比较大。近期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要优先保证农业投入,在各级财政支出上,把农业作为优先要保障的领域,同时,要持续地增加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中央基建投资要继续对农业进行倾斜,重点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可持续发展领域进行投资,使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得到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对绿色农业的支持喜中有忧。政策性金融仍是我国当前农业获得资金的主要途径,例如农业开发银行贷款投入仍占有较大比重。合作性金融正在承担重要作用,逐渐成为我国农业获取融资的重要渠道。合作性金融主要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近年来相继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但是,我国的农业金融体系是不完整的,各子系统间是相互分离的,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效率的金融支持服务整体。不完整性是指基层农业金融机构缺乏。随着大量银行农村经营网点的撤离,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机构空白,而合作性金融机构还处于探索阶段,仅在个别地区取得了较好进展。相互分离是指现有农业金融体系中各组织层次不清晰、职能较模糊,没有发挥协同效应。政策性融资、合作性融资及商业性融资三者虽然功能不同,但却无法有机统一,经常导致重复投资或零投资,无法满足绿色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1.3资金困境的外化矛盾加剧:凸显构建投融资机制的紧迫性

1.3.1财政支农资金作用受限

我国财政支农资金近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但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其一,财政支农资金总体反映偏小。有统计反映,2012年财政支农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10%左右,达到11000亿元,显然这一比例不足以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快速发展,相对于其他国家仍然偏低。有资料显示,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泰国、巴基斯坦等,在财政支出中,用于农业的比重都占到了15%左右,远远超过我国的水平[3]。其二,财政支农资金使用不合理。在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结构中,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非生产性部门经费所占比重较大,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科技等生产部门的财政支出所占比重较小,这就必然导致我国农业生产后劲不足。几十年间,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中有60%用于治理大江大河和发展我国的气象事业,而只有40%左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支出。显然真正用到绿色农业发展上的财政支农资金所占比重更为不足。

1.3.2金融支持资金供给不足

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坚持“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直接导致两种情况发生:其一是银行机构“撤离”农村情况比较普遍,其市场定位不断从农村向城市调整。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基层农业金融机构极度缺乏。据早年统计,印度商业银行在农村和准城市地区设立了32662家分支机构,基层农业信贷协会达到92682家,有超过2000家的土地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多达14136家的地区农村银行分支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稀少的地区,平均每17000-21000个农户就有一家农村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之提供金融服务,其金融覆盖度之高是世界罕见的[4]。其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非农化”不断加重[5],其信贷资金支持不断从农业产业退出,其服务对象逐渐由农村转向城市,由农业转向商业和工业。有资料显示,定位为农业农村服务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中只有10%用于农村,这一比例远远低于改革开放初的98%[6]。这两种情况产生的严重后果是金融机构对农业尤其是绿色农业无法提供充足资金。

1.3.3社会投入资金增长有限

除财政、金融资金投入外,不仅农民自身投入经营的资金增长十分有限,而且社会资金对绿色农业的投入同样非常有限。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为工资性收入,通过经营农业获得的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减少。多种原因导致农户对农业投入十分有限。有资料反映,在一些地方农民第一产业经营费用支出占农民总支出的比率长期不足1/4,甚至还有下降趋势。农民自身对农业投入的不足,不仅直接反映为农业内生性资金供应不足,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资金投入信心和投入总量。外资利用水平低也是我国农业社会资金投入不足的一个缩影。统计资料显示,在外商投资项目总数中,我国农业吸收外商投资项目占的比重不足3%,投资额还不足2%,而且在投资额上普遍较低,绝大多数在50万美元以下[7]。更难以想象的是,还有大量农村社会资金外流,进一步加大了绿色农业的资金困境和外化矛盾。

2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应找准资金外化矛盾的成因

绿色农业的三大资金外化矛盾有其内在原因,只有分析清楚了原因,才能为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破解难题找到合适的路径。

2.1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弱化了资金增长的导向性

当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十分分散,资金的科目分类、使用方式都是以各资金主管部门为主。在农业科技、基础设施等财政投入中,分散使用、交叉拨款现象严重。同时,大量财政拨款并没有用于实际的农业项目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管理费用、人员工资、办公场所等非生产性领域,从而导致实际财政支农资金大幅缩水。由于农业对地方财政和生产总值贡献较小,一些地方政府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对运用财政支农资金发展绿色农业的主动作为有限。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的结果不仅使得财政支农资金的本身的杠杆作用受限,而且使得金融支持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跟进受到了负面逆向影响,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发挥不充分。

2.2绿色农业认证和信用体系缺失弱化了资金风险的可控性

绿色农业认证和信用体系建设是绿色农业经营模式的认证依据,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当前,不仅绿色农业认证体系缺失,而且绿色农业生产者信用管理机制亦缺失,面对无法分散的自然和社会风险之中的农业经营者的信用地位十分低下,致使农业贷款在金融机构的全部贷款中所占比重十分低,农业经营者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绿色农业生产必要支持资金。同时,金融机构一直没有建立针对农业生产者的统一的账户档案机制,对农业生产者信息十分缺乏,且缺少低成本的信息获取共享渠道。绿色农业认证标准没有建立,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对资金风险的预防性和可控力较弱,不愿承担较大的风险,从而导致绿色农业资金短缺情况更为严重。

2.3绿色农业内在效益显现不足弱化了资金投入的增长性

绿色农业作为经营方式的创新,在发展初期具有收益不确定特点,资金供应者的收益难以确定,且风险性又不可控,本着趋利避害的本性,致使发展绿色农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相关的流动资金需求得不到资金支持。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如何提高绿色农业的效益,是现实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绿色农业的内在效益显现不足,直接导致各类社会资金选择相对安全的投资方式,这更加剧了绿色农业资金的供求矛盾。

3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路径选择

发展经验表明,有效获得所需资金对绿色农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现实情况却相反,绿色农业发展正面临着严重的内外资金困境,导致绿色农业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持续性上都难以取代传统农业,发展遇到瓶颈。解决绿色农业发展的资金困境,应实施双轮驱动,从内外两个方面着力,从内部讲是要增强绿色农业的内生收益性,提高内部资金循环的自供能力;从外部讲是要增强绿色农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基础性体系建设,提高外部资金供应的增长能力。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是破解绿色农业外部资金困境有效的重要措施。对照形成外部资金困境和外化矛盾的原因,提出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如下具体路径选择。

3.1加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构建的顶层设计

3.1.1加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顶层制度设计

制度建设,既是绿色农业发展增强内生性的保障,又是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构建的基础。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制度是人们需要共同遵照的行动准则或原则,它规范着一个社会的运行秩序。制度的设计要有全局观、系统观,不仅把制度当作一种要素,更要把它当作一种体系来建设,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可以使得绿色农业发展和投融资机制的运行有约束力、执行力、保障力。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快绿色农业法律体系建设。法律体系建设是绿色农业发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法律,就没有绿色农业的发展。我国当前绿色农业相关法律十分缺乏,仅有《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和一些政策性指导规则[8],基础法律体系的缺失使绿色农业发展无法进行有效统筹规划。发达国家基本都有较为完备的绿色农业法律体系。例如,美国有《有机食品生产方法》、《土壤保护法》;欧盟有《土地资源保护法》、《肥料使用法》;日本有《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9]。因此,我国必须加快绿色农业的法律体系建设,形成绿色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全方位的法律体系。二是要加快破除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创新发展的法律障碍和制度障碍。美国建立了《农业信贷法》和《生态农业安全和农村投资法》;日本则建立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和《生态农业保险法》[10]。我国应对原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中有关农业投融资建设的法律条文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尽快制定完善有关绿色农业投融资的法律法规,对投融资机制运行、监管、架构等进行法律层面的安排,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加大实施多样化的融资安排的制度设计。加快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比如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通过土地的抵押,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一方面可以使土地作为一种资产的流动性得到释放,拓宽绿色农业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绿色农业的发展在资金上提供支持,从而推动绿色农业规模发展。不仅如此,还可以在取得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完善土地规模化经营、土地抵押贷款等制度安排,为推进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立创造制度条件。

3.1.2加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顶层规划设计

顶层规划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规划因素较多,但重点要考虑战略规划层面的问题,具体涵盖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构建的规划目标、路径选择、政策支持等方面。要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和促进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设的规划安排,可考虑在已有机构基础上,落实具体职责,统一规划目标,明确发展路径,有效协调解决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构建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推进顶层规划得以全面实施。

3.1.3加强绿色农业投融资构建的运作平台设计

创新绿色农业投融资模式势在必行,对绿色农业投融资运作平台,应制定统一标准,保证投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融资平台及时公开自身资金使用情况和信贷资金债务,对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新型的投融资运作平台的建立,应注意加大试点力度,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平台主体的设立条件、组织运作规范、内部管理规章和外部监管制度,积极创新推动。例如村镇银行、农业资金合作社,在设立时应有明确的资本要求,发起人应签订设立条约并进行相关登记,在法律制度框架下明确内部章程,对发放贷款对象、贷款条件、风险管控等做出专业化的制度安排和运作设计。

3.2加快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两个基础体系建设

绿色农业的认证体系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两大基础性体系建设,其作用不仅在于对绿色农业发展这一新型主体农业模式的具体内涵具有认证依据,而且在于对财政、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支持绿色农业发展具有信用参考条件。

3.2.1加快绿色农业的认证体系建设

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意识到建立绿色农业认证体系的重要性。自1978年德国率先采用“蓝色天使”的绿色标志以来,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绿色标志认证制度,而北欧国家更是开始实行了国家间统一的北欧绿色标志[11]。我国的绿色认证最早开始于对绿色食品的认证,至今没有建立绿色农业认证的具体标准和绿色农产品认证体系。这是绿色农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问题,是建设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前提。绿色农业正外部性[12]的财政补贴、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外资引进等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绿色农业标准。在推动绿色农业发展中,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绿色农业认证标准和绿色农产品认证体系,营造氛围,鼓励农业企业重视和树立绿色理念,提高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认证主体的功能作用和权威影响,对绿色农业环境建设、市场准入、生产全过程、产品标志、产品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制定相应标准,并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设创造条件。

3.2.2加快绿色农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同样,我国一直未能建立健全农户家庭收支账目和经济活动档案,也没有可替代的信用信息来源,导致农业生产信用体系缺失,这极大地影响了信贷资金对绿色农业的支持。由于信用体系缺乏,资本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即使获得信贷支持,成本也要远远高于其他贷款者。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绿色农业信用体系,以服务绿色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为重点,推进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设立信息筹集和共享机制,整合信用数据信息平台,完善农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规范的信用中介评价机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优化信用环境,推出配套措施,完善信用缺失的惩处机制,依据信用等级推出差别化的投融资政策。

3.3建立财政、金融、保险“三位一体”的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

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构建的内核,是建立财政、金融、保险“三位一体”的总体框架,其基本要求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性的引导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注重发挥保险机构的保障作用,通过增加绿色农业资金有效供给,推动绿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3.3.1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杠杆性引导带动作用

在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设中,财政资金必须发挥引

导带动的杠杆性作用,通过财政资金的有限投入和有效投入,带动金融机构支持资金和社会参与资本的正向增长。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的杠杆性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一是优化和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使用方式。财政投资主要投向绿色农业基础性建设,对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绿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应采取精准发力的方式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性引导带动作用。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的使用应用于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信贷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绿色农业领域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在绿色农业的基础设施、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增加社会资金供给能力。盘活存量资金,鼓励通过PPP变现资金,用来增加绿色农业重点投入项目[13]。二是探索参与建立绿色农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增强财政资金的杠杆性作用。建立绿色农业投资公司,政府为发起人,注入初始资本金,鼓励上市融资,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各类资本流向绿色农业。建立绿色农业担保公司,搭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设的担保平台,担保公司应定位为最后风险承担者,对金融机构的绿色农业贷款和保险公司的绿色农业保险提供风险分担。建立绿色农业投资基金,作为新型的农业投资类型,可有效地吸收公众闲散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将资金注入较稳定的绿色农业项目。欧盟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具有鲜明的基金特色,建有欧洲地区开发基金、欧洲农业指导保证基金及欧洲社会基金,我国应参照建立符合自身的农业投资基金模式。农业投资基金可以选择发展潜力较大、运营较好的绿色农业企业,进行注资,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降低新兴企业风险。调查表明,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的新兴企业的失败率只有20%-30%,大大低于一般的新兴企业80%-90%的失败率[14]。三是适当进行财政补贴。绿色农业具有正外部性,通过财政补贴机制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对绿色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财政补贴主要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部分:直接补贴主要采取已有的农业补贴形式,对从事绿色农业的生产者进行直接发放资金,减轻经营压力;间接补贴则主要是对金融机构低利率发放的绿色农业信贷和保险公司的绿色农业保险进行补贴。

3.3.2发挥金融机构投融资的主渠道作用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间的重要桥梁,是绿色农业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在完善绿色农业金融机构投融资机制建设中,必须发挥金融机构的主渠道作用。金融机构投融资的主渠道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挥银行信贷的主体融资供应作用。鼓励银行着力为“三农”服务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规范银行针对绿色农业的放贷流程,对绿色农业信贷在存贷比规模控制、不良容忍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银行信贷相对于财政投入、直接融资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便捷性特点,在绿色农业融资中应占有重要作用。具体可考虑:对银行农业贷款在总放贷量中设定比例,其比例不应低于银行总存款中来自农村农业存款所占比例,从而保证农业资金形成良性循环;鼓励银行对绿色农业贷款在利率上优于其他贷款,而利率差对银行造成的损失由财政进行补贴,或将这部分损失折算成银行的存款保险资金,由保险公司对其存款进行低费用担保;简化银行对绿色农业放贷的审批标准,提高不良资产容忍度,建立合理机制将放贷风险向农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转移。二是发挥银行机构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下沉”,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村镇银行,设立新型农村社区银行,贴近、贴身为绿色农业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发挥金融业务创新的主体多元化作用。鼓励为绿色农业量身定做,创新性地提供金融服务产品。支持重点绿色农业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债权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引导社保资金、保险基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绿色农业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有效运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创新性地筹措资金,形成由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金融资金、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互为补充的多元化绿色农业投融资渠道。

3.3.3发挥保险机构对投融资的保障作用

保险机构对绿色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极为明显。完备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会弱化投融资主体的风险规避心理,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投融资体制的长期有效发展提供支撑[15]。随着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在降低农业风险、提高农民收入、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资料表明,2013年的保险费收入达到307亿元,承保的农作物面积也超过10亿亩,约为播种面积的42%,向3100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09亿元[16]。无论是从农业生产者角度还是从农业投资者角度,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都提供了一道安全屏障,在规避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增加了经营者收入,从而形成再投资的良性循环,对绿色农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险机构对绿色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不仅体现在对绿色农业经营者的利益保障,而且体现在对绿色农业资金供应者的利益保障。引入投融资产品的保险保障机制,构建“保险+信贷”、“保险+投资”的投融资新模式,对解决绿色农业经济主体在缺乏抵押、缺少担保情况下的融资困境,对树立投资者和资金供应者的信心,同样发挥着保险体系建设应有的风险防范和价值增值作用。2013年3月,我国颁布实施了《农业保险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和“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从而基本确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和机制,将政策性保险确定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基础,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运行效率。绿色农业相对于传统农业具有更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对生产环境的高要求,绿色农业还承担着社会风险。多重风险共存导致绿色农业投资极易亏损,必须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对金融信贷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绿色农业起到保障作用。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但在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上还应具体加强两个方面的农业保险体系的建设:一是建立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绿色农业保险体系。由于绿色农业的高风险属性,保险赔付率较高,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和商业保险共同承担风险的农业保险体系。将政府引导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既可以解决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过大,无法正常运营的困境,也可以实现农业保险运行的高效率。财政和税收支持是政策性保险的核心,在确定绿色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前提下,还应由商业保险公司制定实施细则,以符合保险运行规律,政府则提供相应监管,完善承担绿色农业保险险种的商业保险机构的财政补贴机制。二是建立绿色农业再保险制度体系。再保险制度,是指将部分风险在多个保险人间进行分散和转移,以便更大范围内分担风险,降低第一保险人风险。农业的高风险属性具有联动效应,尤其是自然灾害,而绿色农业还要面临面源污染风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单个商业保险公司可能无力承担赔付责任,从而导致绿色农业生产者和投资者利益受损,更有甚者会导致承担绿色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破产,阻碍绿色农业保险的正常发展。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再保险机制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政府仅充当“最后保险人”角色,并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降低商业保险公司风险,从而既促进绿色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又促进绿色农业投融资保障机制得到有效建立。

作者:胡雪萍 董红涛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