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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领域中农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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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领域中农业经济论文

一、我国农业经济立法的重要价值

(一)能够实现增长和公平的兼顾

社会生产一定要解决好三大问题,也就是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为谁而生产,而解决这三个问题的方式就是各项具体的经济制度。现代人常常只看到资本对于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却未能注意到制度安排之缺乏对于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一些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未能很好地实施经济建设,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未能更好地形成保障与鼓励资本积累的相应法律环境。充满效率的制度能很好地促进本国经济实现新的发展。反之,缺乏效率的制度会抑制甚至妨碍经济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的增长不但取决于资源之节约与高效,同时还取决于经济制度对于农民所具有的激励作用。农业的发展除经济的增长之外,农业法治还应当在减少不平等、失业以及贫困等各个方面为我国农村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农村法律制度之设计应当与农业现代化相互结合起来,要将农业经济的增长与农村发展进行更为紧密的结合。事实证明,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未能给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全面繁荣,反之还引发出大量繁杂的社会问题。比如,巴西、伊朗等国家就因为片面地追求本国经济的增长,造成了经济的失衡以及通货膨胀的加剧,以至于出现了贫富差距悬殊之恶果。经济的发展只是量的不断增加,而不代表结构之优化,所以并非是真正的增长。

(二)能够推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合理配置

我国《农业法》通过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了政府职能、国家应采取的措施,从多个方面积极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业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发展农业生产。我国积极引导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广大农业劳动者依据市场之需求来调整当地的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活动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政府在指导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要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来进行。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起步的阶段,一旦离开了政府的积极组织与引导,农业市场化就会遭遇挫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属于弱质化产业。因此,政府应当全面应用财政杠杆,从而充分地发挥出政府所具有的引导性作用。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组织者,一定要积极面对这一问题,从而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当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的经济社会问题就是典型的公共问题。在解决以上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具有特别重要的责任。当前,我国农业市场尚处在起步阶段之中,市场理想条件并不具备,而政府管理部门之介入进行监督与调控,则是建设良性农业市场的重要条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政府不但要规范市场,而且还应当依法行政,从而很好地限制政府权力。最能合理反映出政府和市场关系当属经济体制。农业经济体制应当适应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实状况,这就需要分清何为市场范围、如何实现市场和政府的最理想配置,而选择经济体制之目的就在于找到市场和政府之间最为适合的结合方法。

二、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市场秩序立法不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无法离开公开、公正与公平的市场秩序,而其形成则有赖于我国法律制度之规范。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经济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村市场在总体市场份额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农村市场秩序中具有农产品交易市场秩序不佳、农村市场中假冒伪劣产品不断出现、地区保护主义频现等问题,这就需要出台专门法规加以规范。

(二)农民权益保护立法不足

为了确保农民群体的权益,一定要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农民所具有的权利,并且规范各部门涉农收费的行为。虽然各地制定了许多具体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地方性规章,但还缺乏全国性的立法支持。同时,我国农村社保立法相当薄弱,因此,健全完善农村社保制度对提升农民群体的抗风险能力,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亟需实施法律上的规范。

(三)农业发展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经济立法缺少全盘考虑,具有部门立法不够平衡、立法重点不够突出等不足。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农业发展中的自然和市场等多重风险决定了发展农业无法离开政府所实施的宏观调控以及公共服务,而这就需要运用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如今,我国经济立法在此方面有所

不足,政府服务内容的规定显得较为模糊。同时,农业贸易立法有所不足,需要加以强化。

三、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立法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也在持续壮大,这些均迫切需要切实规范我国农村的市场秩序。为此,应当制定出一部能够规范我国农村市场秩序的专门性法规。目前,我国经济立法法规对于农村市场秩序只有零星的规定,却没有专门化、规范化法规。农村市场作为综合面相当宽泛的市场,主要有农产品、农村商品、农村劳动力以及农业服务等诸多市场,而以上市场秩序之建立和发展均需专门立法加以规定,以实现我国农村市场竞争的规范化,为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要针对破解一些所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进行全面规定,运用经济立法来推动公正、公平的农村市场秩序之建立。同时,良好的农村市场秩序无法离开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而政府机构的这些行为既可能能够促进我国农村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建设,也可能对农村市场秩序形成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这主要取决于政府行为的合理程度、自身职责权限的明确状况。所以,要健全完善我国农村经济立法就一定要明确政府在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上的相应的职责,进而防止出现行政权力扰乱农村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而且还是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稳定与加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要求。一是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立法一定要以切实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为重心。虽然近年来我国立法机构已经通过了诸多防止加重农民负担的法规条文,但是农民群众的负担还是较为沉重,这不仅有法规执行力度不够的因素,而且还有法规无法适应于各地具体形势变化之要求而造成的。所以,在健全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的过程中应当继续以降低农民群众的负担为其重心,假如农民负担无法下降,那么保护农民权益自然也就难以实现。有鉴于此,立法机构在实施农业经济立法时在制定涉及到农民权利与义务、涉及到农民负担、涉及到禁止向农民乱收费的具体内容之时,不但要注重让法规条文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当依据形势的变化确,对现有的法规条文进行合理的修改,从而防止各类变相地加大农民群众负担行为的出现。二是要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不足而对农民权益保护造成的影响。当然,健全农民权益保护立法还应强化农村社保立法,运用立法积极探索如何建立起适应我国农村实际状况的现代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保体系,从而强化对农民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三)推进农业发展方面的立法

农业经济立法要依据我国农业发展实际,不仅要注重于整体推进,而且还应当保持各农业产业立法上的均衡,从而强化与突出重点,立足于以点带面,努力实现农业经济立法上的新发展。一是要规范我国农业发展立法,依据我国农业发展之实际,兼顾各个农业部门的立法,从而实现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以及畜牧业等行业立法的均衡发展。二是在规范我国农业发展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强化宏观调控以及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农业作为是为现代人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以及为现代工业发展提供原料的一个准公益性部门,与此同时,农业还是一个弱质产业,自身效益比较低,而社会效益则比较大,农业的发展亟待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与保护,而政府加以支持与保护主要是运用立法来确定的公共服务。针对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立法当中公共服务规范较为欠缺的问题,不仅立法机构要强化农业公共服务立法工作,运用农业经济立法来明确政府部门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规划、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产业化进程之中的具体职责,而且还应当明确我国农业服务化体系之构成。同时,由于一些牵涉到农业公共服务的法规操作性不足这一问题,这就需要强化对目前农业经济法规进行清理,不仅要做到严谨而准确,而且还应当依据我国农业发展实际,对农业公共服务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三是注重农业经贸方面的立法。农业经贸可以说是我国农业发展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农业经贸之发展对促进我国农业的整体发展来说具备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商品贸易的数量以及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都在不断提升,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始终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份额,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经济立法当中,农业经贸立法尚需进一步加强。为此,要高度重视,并在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基础上,全面利用WTO例外规则,加强农业经贸方面的立法工作,从而为我国农业经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董烈菊 单位: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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