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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融资难题和体制革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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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融资难题和体制革新策略

一、引言

农村农业融资及其制度架构,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也是现代金融理论至今尚未很好解释的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农村金融制度进行了多次变革,然而,这些变革并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1]。农业融资不同于其他产业的融资,尤其是私人投资机构和企业投资大多不愿进入农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农业融资形式已不再单一化,融资模式将朝着多元化、宽范围、广渠道的趋势发展。当前,我国农业融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障碍和制约因素[2]。对我国农业融资困境和融资体制创新进行探析,意义重大。

二、我国农业融资的困境

1.农业发展缺乏有力的财政资金支持

近几年,国家在在农业领域投入的资金比重,相对于其他领域,呈现下滑现状。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为工业发展提供基础原材料,尽管农业基础地位十分重要但是根据国家政策支持力度来看,国家在农业的投入是不足的。主要表现在,农业投资的总量逐步增加,但相对于整体比例,农业投入在财政支出总比例中的比重正在下降。政府农业投资结构不合理。首先,对大型和中型的社会性农业建设性项目,例如农业水利建设等,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比重偏大,而对小型和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偏少,这些小型项目恰恰是对农户最为受益的。其次,政府对农业的投入,直接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费用偏高,而在一些关系农业生产基础性,战略性的公共工程项目上,财政补贴偏低,例如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改善,重大疾病控制,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性项目改善上,补贴比例明显偏少,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财政支持。国家农业领域的财政投入不利环境,直接加强了农业融资困境。

2.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不完善,制约了农业融资的实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上,传统的行政职能直接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合理定位,信贷资金不能根据市场化的引导,进行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第二,我国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单一。以贷款为主,在金融服务发展过程中,信用社又受行政体制,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限制,这就使得农村信用社,很难提供全面的,综合化服务方案。第三,信用社人才服务机制管理的缺失,信用社内部存在过多的行政职务,在农村信贷业务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人员偏少,员工农业金融服务知识不足,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业务和市场多元化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剥离、呆帐核销、保值补贴等政策扶持没到位,形成了巨亏只能由农村信用社自行消化的局面,造成了农业资金严重短缺[3]。

3.我国农业保险体系不到位,加剧了农业资金金融供给紧张局势

众所周知,我国农业保险的回报率比较低,农业保险本身有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模式不断发展,保险公司业务的核心在城市,最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农业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农村农业保险赔付率相对比较高,大量的保险公司难以实现可观利润。因此,盈利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参与农业保险业务。这种情况小,必须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否则我国农业保险将最终消除。农业保险体系的不完善,金融机构对我国农业,农村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风险性水平很高,这就成为金融机构“信贷紧缩”的重要因素,增强了我国农业融资紧张局势,农业资金金融供给紧张的情况更加明显。

三、我国农业融资创新战略

1.推动我国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加快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改革,通过农村信用社体制转制,变农村信用社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吸收大量的民间私人资本,实现银行资本和金融实力的提升。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有效的解决了当前信用社产权不清晰,经营机制不健全,银行资金不足等问题,这对充分利用现有资金,加强农业资金支持,推动我国农村现代农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以经营业绩比较好、资产完整并且质量较好的信用社为发起人,按照《商业银行法》有关要求,以社员的净资产为股金基础,确定增资扩股的规模,按公开、自愿的原则,吸收财政资金、法人资金,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并仍纳入农村信用社系统管理[4]。随着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农村信用社原来的经营机制和经营目标都会随之得到调整。商业性金融机构制度创新,政策改变,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重要条件。推动我国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才能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合理调整资金支农力度,完善农业资金投入结构,不断提升信贷金融服务水平。

2.创新农业金融管理体制,完善农业融资制度保证农业融资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农业融资管理制度,从而为我国农业融资过程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农业金融管理体制,是完善农业金融体系的基础。良好的农业融资管理制度,能够为农业融资提供良好的坏境。对不断创新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来源,具有良好的保障作用。创新农业金融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转变政府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金融管理职能,转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职能,通过政府政策和方针的引导,从而实现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有效宏观管理。农业金融管理体制创新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市场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加大资本运作力度,采取多种政策促使成长性高的中小型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通过进入上市公司获得更大发展;按照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条件,积极培育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使其进入资本市场[5]。实现市场引导和政府宏观调控相互结合。强化政府对金融管理体制创新的间接管理职能。扩大政府对市场主体的间接指导、引导和直接服务功能,转变国家财政拨款为投资模式,以“投资”的方式,扩大资金影响效应。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银团扩大对支农信贷领域的合作,引导金融合作机构对农村信贷资金投向,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吸引。鼓励金融组织机构加强农村信贷项目投入,开展农村各类金融服务项目。有国家直接出面,对农业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完善农业风险担保服务。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建立统一和完善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以解决“三农”问题为切入点,以农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为管理制度创新的核心。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创新和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机构在农村合理布局,创新金融产品,根据农民个性化需求,开展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

3.创新多渠道的农业融资模式创新我国农业融资模式。充分利用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的项目资金和惠农资金;创新与农业金融组织机构之间的联合模式。利用农村合作银行服务农业、助农增收作用,吸引金融资金的投入,增强小额贷款支农力度,为农业生产和发展提供可行的资金条件。农业企业和银行机构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农业企业作为资金使用者和银行作为资金拥有者,可以通过联合合作进行资金的借贷。有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银行联合实行农业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或者通过开展座谈会解决农业企业融资问题。积极扩大对民间资金吸收,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农业发展与民间资金的对接。目前,央行已经明确表示在不远的将来,通过某种制度创新,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参股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甚至在符合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组建私人中小型商业银行的途径,允许民间资本浮出水面,给予其合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空间[6]。农业企业要充分利用贵州市民间与社会闲散资金的作用,鼓励农户共同投资、合作开发、集约经营,发展规模农业,鼓励单位、公司、法人投资,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积极引进外资,开展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发展外向型农业。

4.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这是农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根据我国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现状,大力推广农业保险在完善农业风险补偿中重要作用,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业保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国家应尽快完善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农业保险公司在广大农村按自愿互助原则由地方财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按一定投入比例成立农业保险基金,逐级分散风险[7]。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政府职能,推动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以经济手段为主,包含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再保险业务等。并适当配合行政措施和其他的技术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农业保险的良性和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