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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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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化措施

一、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

长期以来,农业科研院所在动植物新品种培育、重大病虫害防控、科学种养技术研究推广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我国成功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建立起了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不同领域,纵贯中央、省、市不同层次的农业科技研发体系。通过科研体制改革,广大农业科研院所在优化学科布局、健全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创新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1000多个农业科研院所共有科技研发人员6.4万人,占全国农业科技研发人员总数的60%;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数占国审品种总数的80%以上,占省审品种总数的70%以上。农业科研院所已成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在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不可替代的支撑力量。同时,与农业科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国外先进农业科研院所的发展水平相比,我国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长期以来普遍存在于我国科研领域的老问题,也有在新的发展阶段逐渐凸显的、在农业科研领域表现尤为突出的新问题。

一是科研机构布局和分工不尽合理。当前,我国农业科研机构以中央、省、市三级农业科研院所为主体,基本按行政区划设置,不能充分体现农业生态特点和农业区划要求。现有各级农业科研机构学科专业设置雷同,研究内容趋同,不同层次上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分工,“上下一般粗”问题突出。分属不同部门的农业科研力量条块之间缺乏紧密联系。

二是科研经费支持总量不足,结构问题尤为突出。农业科研院所普遍反映,随着近几年国家在农业科研方面投入的不断增加,科研院所“找打仗钱”的压力大为减轻,但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农业科研院所持续稳定发展的“瓶颈”。据对农业部部属三个研究院的调查,2009年在职人员经费实际支出为7.4297亿元,而财政拨款为2.6834亿元,仅为实际支出的36%。

三是现代农业科研院所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一方面,由于相关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研究所的微观管理依然受到多方面的制约,政府对科研院所干预过多、科研院所自身行政化倾向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科研院所自身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的人事制度改革、以体现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为重点的科研管理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实现,科研院所管理还没有真正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

四是部分农业科研院所在改革过程中定位不够准确。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初衷是把需要政府支持的公益类研究机构与应该面向市场开发的应用类研究机构分开,采取相应的支持和管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简单的“一刀切”或者按比例来确定非营利科研院所数量的情况,一些拟转制农业科研院所因为定位不准,不仅没有能转型为现代农业科技企业,而且其基本发展能力和水平受到了较大影响。“十二五”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时期。在“八连增”新的高起点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着粮食需求刚性增长、农业生产成本刚性上升、水土资源和环境生态刚性约束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必须在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上找出路,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上做文章,在创新农业科研院所体制机制上求突破。要通过深化完善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激发农业科研院所发展的内生动力,发挥好农业科研院所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骨干和主导作用,为现代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深化和完善农业科研院所改革的总体思路

2011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明了农业科研院所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工作要求。前不久,国务院专门组织开展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调研。深化完善农业科研院所改革,要按照中央的整体部署,在措施制定和方案设计上,坚持和把握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坚持和把握中央改革政策的原则性。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把促进农业科技事业发展、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民科技需求作为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而不是简单地“减人、减机构”。加快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办分离、事企分离,建立健全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科研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收入分配制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落实医疗、失业、工伤保险政策,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待遇,解决科研院所的后顾之忧。

二是坚持和把握科学研究工作的规律性。要遵从科学研究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普遍要求,从科技创新的基本要素和保障条件入手,夯实科研院所的发展基础,增强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强化人才的主体作用,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调动农业科研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优化科研资源配置,大幅度增加农业科研经费投入,切实加强农业科研条件建设,按照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科研的上中下游,合理配置科研资源,确保农业科研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能够得到有效支持。鼓励联合协作,打破部门、区域、行业、单位和学科的界限,强化农业科研院所之间、科研院所与农业高校、科研院所与涉农企业、科研院所与推广体系的有效联动,推进大联合大协作,实现大突破大发展。

三是坚持和把握我国农业科研的特殊性。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农业科技工作服务“三农”,其科研成果惠及亿万农户,具有明显的“公共品”特性和社会公益性特征。同时,农业科研的对象是动植物、微生物及其环境,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地域性和风险性特点,投资回报率较低,社会投资相对不足。特别是在当前条件下,企业还难以离开科研院所而独立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因此,一定要坚持和把握我国农业科研工作的特殊性,突出农业科研院所的公益性特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坚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把服务农业发展作为科技活动的出发点,把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作为科技成果的检验标准。

三、深化和完善农业科研院所改革的政策建议

深化完善农业科研院所改革,要从国家战略需求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出发,遵循农业科技发展规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农情,立足现代农业建设的科技需求,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剥离、整合、转制、转型等方式,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积极探索,努力为各类科研院所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创造和积累有益经验。

一是科学分类、准确定位,进一步明确农业科研院所的公益性特征。对目前一些定位不准确的农业科研机构,要抓紧完善改革方案,进行科学调整。对于主要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示范等公益性职能任务的研究所,要明确其公益性质,按公益机构管理和运行。对以公益性科研为主,同时兼有经营开发活动的研究所,要将其经营开发活动剥离出来,实行分类管理。对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任务,按公益机构管理和运行;对其剥离出的经营开发活动,要走企业化发展方向,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生产经营机构管理和运行。同时,要按照农业科技创新不同环节的特点,科学布局创新力量,进一步明确中央、省、市等不同层级农业科研机构的职能任务,形成既有分工、又互相协作的创新格局。

二是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农业科研院所改革的配套措施。农业科研院所主要承担公益性科研任务,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政府公共财政是经费投入的责任主体。要针对目前农业科研投入总体不足的实际情况,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着力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尤其要大幅度增加科研院所的人员费用和基本公用经费,保障科研院所的正常运转;进一步加强科研单位条件能力和基础公共平台及野外科研设施、基地建设,保障运转经费,推进科技资源共建共享。要尽快落实农业科研院所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对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无论是非营利科研机构,还是转制科研单位,按政策保障其离退休经费,同时加强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加快推动农业科研院所进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与地方社会保障对接。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转制单位的政策扶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倾斜和优惠,调动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转制积极性。

三是创新机制、提高效率,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的运行制度。按照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农业科研的特点,抓紧建立健全农业科研院所运行制度,形成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决策机制上,完善院(所)长负责制,建立决策、咨询、监督工作机制,形成健全规范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在人员管理上,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中长期聘用和项目聘用相结合的灵活用人方式。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按岗位和业绩的定酬原则,建立适合农业科研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办法,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科技评价上,按照分类评价原则,根据不同类型农业科研院所的职能定位、科技活动的特点和科研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农业科技评价体系。在科研立项上,强化产业需求导向,发挥技术用户在立项论证和成果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实行择优稳定支持与公开公平竞争相结合,对基础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中周期长的科研领域建立连续稳定支持机制。在成果转化上,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试行科技成果定期制度,探索建立公益性科技成果社会共享、盈利性科技成果拍卖转让等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