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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推广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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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推广论文(5篇)

第一篇:云南农民农业科技推广调查

1导言

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着资源短缺、人口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各行各业发展等对农业需求的严峻挑战。在国家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物质投入受到一定限制的条件下,农业科技成为农业发展的主导因素,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则是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而农民观念的变迁深刻影响着农业技术的推广效果和农业技术对农村发展的促动。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很有限,对这方面的了解还不够系统和具体,为弥补这方面的欠缺,文章对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龙门乡进行了此项有关农民观念和农业科技推广的调查研究,主要目的是了解目前云南广大农民的观念与农业科技推广的状况,分析其特点,以便进一步深入研究农民观念对农业科技推广的作用、影响,并为相关部门提供一定的实证资料。

2研究方法

2.1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以龙门乡7个村庄为研究总体,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具体做法是:从7个村庄中抽取3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村庄作为直接调查对象,再从3个典型村庄中,分别随机抽取30名村民(其中,男女各15名),共抽取了90名村民作为本次问卷调查的样本。在调查过程中,为得到更为丰富的材料,随机收取了10个样本。(他们中有村民、村民代表、村干部)进行访谈。这样,本次调查共抽取3个村庄,100名村民。

2.2资料收集法

本次调查采用以问卷调查为主、访谈法和文献法为辅助调查的多种调查方法。在龙门乡乡政府的协助下,深入村庄实施对被调查村民的抽取,问卷的发放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在问卷调查过程中能当场完成问卷内容的村民采取当天收回问卷,对于不能当场完成问卷内容的部分村民采取隔天收回问卷的方法。本次调查实际共发放问卷90份,回收问卷59份,有效回收率66.6%;在问卷调查基础上,还对村干部、村民代表、部分村民进行了访谈,以期获得充实的参考资料。

2.3资料整理与分析

全部问卷资料由本课题组成员检查核实后进行编码,然后输入计算机并利用SPSS13.0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访谈笔记和文献资料得出相关结论。

3结果与分析

3.1市场化对云南农民观念变迁的影响

云南农民的观念还处于“传统小农意识———农业现代化”过渡阶段,农民观念的变迁加速了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

3.1.1传统小农意识逐渐淡出

传统的小农意识是在自然经济为基础、家族血缘为本位的前现代化环境中形成的,是传统农业社会和民族国家在封闭孤立状态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下,传统小农意识限制了我国农业生产、结构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农民观念的变迁,把大量农业新思想、新科技“拒之门外”,使我国农业长期处于滞后状态。调查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龙门乡农民社会流动和角色分化加剧,社会市场观念、平等观念、交换观念、契约观念等开始深入人心,逐渐解构了农村社会的运行规则和传统观念,最为突出的是收入方式的巨大变化。如表2所示,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选择中,①外出打工的农民占28.8%;②在家务农的农民占16.9%;③自己做点买卖的农民占22.1%;④农忙就务农农闲就去做别的农民占32.2%。这改变了“三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传统农民牢牢拴在土地上的小农作风。

3.1.2农民对农业科技的态度有所转变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使用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调查中,笔者了解到,龙门乡引入大量改良后的核桃、花椒等品种。这是村民应用农业新科技来优化自己产业的具体表现。这使最新种植这些品种的农民获取大量利润。由于利益的驱使本地农民对待农业科技的观念有很大改善。如当问及问卷中第10、11个问题“当你赚钱时,你认为什么起了作用”、“富裕地区种田农民收入好,你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时,有98.3%的农民认为科技能给其带来很大利润,让其赚大钱;有占89.7%的村民认为富裕地区的种田农民收入好主要是依靠农业科技对他们的帮助。但问及问卷中第13个问题“现在有一项新农业科技推广,你会……?”,村庄农民反应情况如表3所示。由表3不难发现,目前农民对农业科技需求度较高,可见农民观念的积极变迁对农业科技的推广有重要作用。

3.2血缘、地缘对农民观念的积极变迁的影响

调查发现农民原来邻居、地缘、血缘关系的基本关系,在市场化的冲击下农民的信息流方式发生了较大改变,从原来的“好奇———吸纳”某项农业科技转变为更信任可靠的信息来源。农民获取新农业技术的途径,在一定意义上加强了他们对新技术的安全感,这也使新技术源源不断导入农村的一个环节。调查结果显示,农民获取农业新科技的途径所占比例分别为:①农机介绍推广占95.9%;②村干部介绍推广占88.9%;③科普报刊介绍占86.2%;④电视广告占85%;⑤亲戚好朋友介绍占78.3%;⑥邻居使用影响占70.7%;⑦推销商上门推销占11.1%;⑧其他途径占4.3%。有部分农民反映农民直接购买新技术的风险很大:一是是否适合本地没有经过检验验证;二是如果是一家开了很长时间的种子店是否还有一定的信誉保障;三是过去外地流动商推销的新技术很多都失败了,为此他们还是更加信任政府相关部门。交叉量表也验证了以上数据,对政府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信任度高达92.5%,而村干部在村庄中的农业科技推广也产生了重要影响,83.9%的村民表示愿意接受村干部的技术推广。只有9.7%的村民对村干部介绍的农业技术产生怀疑。由此看出,农民更加信任政府推官的新技术和正式科技材料的介绍,而对直接推销的商人不大相信。但是也不可以忽视,纯粹的商业广告的影响力,除了视觉和听觉冲击的原因,访谈中很多村民认为,电视台属于政府的,有一定的可信度,报刊书籍等也是经过批准的,由此应该有一定的可信度。

3.3边际成本对农民观念积极变迁的影响

由于边际成本的约束,农民原来的“好奇”或者信任邻里、血缘等关系思维模式转变为“成本———收益”的比较模式。调查发现农业科技推广途径中村民更加信任正规渠道,如政府的推广。主要原因是农民认为政府是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广技术是为了农民的经济发展,而且要是技术出了故障也有政府作为后台和保障,必要时还可以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指导。而其他推广主体大多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只关心技术是否能够销售出去,销售出去了以后的事情,村民自行解决,技术也无保障,这样就增加了农民的风险,很有可能造成边际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到生产成本的投入增加和产出总量的减少。在“成本———收益”问题面前,农民选择一定会选择投入少、产出多的方法,从而促使农民观念从原来的“好奇”或者信任邻里、血缘等关系思维模式转变为“成本———收益”的比较模式。如表4所示,目前农业科技使用过程中,农民选择接受技术推广的态度有:①使用成本,小利润大的农民占79.7%;②和亲戚、好朋友使用一样的农业技术的村民占1.3%;③和邻居使用一样的农业技术的村民占0.7%;④没想法村民占0.3%。3.4市场化水平提高对农民观念变迁的影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和边际成本及土地经营模式约束下,农民的投入开始考虑边际收益,从而限制了农业科技在农村中的推广。调查发现利益的驱使一方面促使广大农民不断学习、了解、引入科技,促进农业科技在农村中的推广;另一方面,一般村民引进了一种很有发展潜力的农业技术后,这门农业技术的传播会从“本人———亲戚———好友———邻居———其他人(如陌生人)”的传播模式。农民在引进新农业科技时,对此项农业技术可能还没有全部理解,选择独自钻研的占49.2%(具体情况如表5所示)。比较了解后才开始对外传播这部分村民对此技术了解比起那些刚刚入门的村民较多,自然所得到的成果比起入门村民丰厚。赵某某用了一个典型案例回答了村民新农业技术推广较慢的问题:龙门乡有人前些年黄瓤小西瓜种植经验,由于最初种植人很少,一上市市场价格高达8~10元/kg,但是后来种的人多了,价格与大西瓜基本拉平,获利也就不多了。新技术引入都会引起农民的关注,认为与自己无关的人占到26.9%。访谈中了解到,认为与自己无关主要是已经在之前投入了其他新技术、新品种,如果立即改变损失会更大。但是如果别人一个周期后获取的利益大于自己原来的技术,就会去改变投入。

3.5农业科技推广与农民的观念符合,推广易成功

调查发现农业科技推广能否成功,与是否符合农民观念密切相关。龙门乡的农民选择传统的农业或者是自己知道的产业,如对于“无土栽培”技术大部分村民和自己关系不大,不愿意尝试,愿意尝试此技术的人仅占0.1%。(具体情况如表6所示)村民自身所处的环境、自己的经济状况、文化水平等众多因素决定了农民的观念,说科技推广也必须要和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如有部分村民对“无土栽培”的评价,他们觉得那技术太难了,他们文化水平不够,上门还有很多字母,是外国的东西,中国也许不适应。

4总结

4.1传统小农意识是影响农民观念变迁的主要原因

目前云南农民观念正处于“传统小农意识———农业现代化”阶段,传统小农意识虽然正在“淡出”,但还没有完全根除。农民观念对于农业技术有更加清晰的看法,从而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顺利完成。为此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教育,加快农民观念的积极变迁,更好地进行农业科技的推广。

4.2利益是影响农民接受农技推广的决定性因素

在边际成本的约束下,农民原来的“好奇”或者信任邻里、血缘等关系思维模式转变为“成本———收益”的比较模式;在边际成本和土地经营模式约束下,农民对农业投入开始考虑边际收益,从而限制了农业科技在农村中的推广速度;农民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赚取利润,利益是他们不断学习、了解、引进农业技术的根源。

4.3农民理性的扩展对于农民观念变迁和农业科技的推广产生了重要影响

原来把农民归结为“农民愚昧”的结论,其实是对农民和农村社会不深刻的认识。农民理性在城市或者政府工作人员看来,貌似愚昧。其实不然,从以上调查看得到,农民使用农业技术,还在“成本———利益”的相比之下,做出了依靠人缘、地缘、迷信的不科学行为根据自身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农业科学技术……。农民理性明显提高,他们的行为、做事、所选的方法都逐渐向现代化过渡,但受到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农民的理性认知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提升农民的理性认知是摆脱传统小农意识的重要手段,是改变农民观念变迁的重要因素。综上所述,农民观念变迁对于农业科技的推广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农业科技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为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农业科技的大力推广。在农业推广过程中着重涉及两个方面的重大问题:一方面要加快对农民观念的积极转变;另一方面,提高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使政府可信度加强。其实农民观念变迁和农业科技是辩证统一的,在此过程中要做到“两手抓,两手硬”,这样我国农民观念变迁的速度加快和农业科技推广将会顺利完成,农村经济、文化将会有很大改观。

作者:窦金焕 单位:云南省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思想政治教育部

第二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障碍及对策

农业科技进步对于确保我国粮食稳产增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文章对吉林省九台区和公主岭市的农户、合作社、农技推广机构和龙头企业以及吉林省农业科学院院下属13个研究所的所领导、中层干部、一线科技人员、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吉农公司以及科研管理处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制约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障碍因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农业科技成果的类型及转化路径

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分为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和不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是指那些具有商业价值,能从市场中获利的科技成果。不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基础研究成果和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的科技成果,文章所称不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可以直接用于生产的科技成果。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的转化途径主要是将科技成果物化到产品里面,由企业通过产品的销售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如作物新品种、新型农药、饲料添加剂和新型农机等。在农业科技领域有很多成果对农业生产的意义很大但是不具有商业价值,如作物栽培技术、自交作物的新品种、生物防治技术等,这类成果只能通过政府或科研单位进行转化,由政府的农技推广部门推介给农户,让农户使用新技术,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2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及成因

2.1有效科技成果供给不足

1)科研项目立项机制不科学[1]。一是项目选题机制不科学。目前,我国农业科研的选题主要由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的科学家确定,农业生产涉及的面非常广,科技主管部门和科学家难以全面掌握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需求,科研选题与农业需求错位,由此产生的科技成果可用性差。二是科研经费分配不合理[2]。由于科研经费的分配权掌握在政府及少数专家手中,这就导致科研经费分配不合理,一部分科技人员经费多,项目多,忙于项目检查验收,真正花在科研上的时间少,有效的成果也少。而有的科技人员由于科研经费不足,无法取得相应的科技成果。三是科技投入不均衡[3]。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投入主要集中在大宗粮食作物和畜牧水产等大宗品种,一些小品种、特色品种和优势作物很难被列入支持范围,但是这些小品种的发展对国家的产业安全影响很大。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在甜菜、果树、高粱和花生等方面的研究经费非常少,由于研究经费无法保障,相关的研究面临被中断的风险,出成果就更难了。

2)农业科研项目立项周期短。农业科学研究受动植物本身生长周期的制约,研究的周期长[4],以育种为例,植物育种一般需要10~15年,动物育种一般需要20~30年才能出成果,但是目前的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这种体制导致三个方面的结果,一是项目只能取得阶段性成果,不能取得最终能应用的成果。二是科研人员不选择研究周期长的研究项目,只选择一些短平快但不一定具有应用价值的项目。三是检查验收频繁,科研人员把大量时间浪费在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上,用于科研的时间严重不足。

3)科技评价体系不接地气。一是对科研项目的考核主要以论文、专著、新品种、专利、标准和获奖的数量为主[5],对成果的质量要求不高。这就导致科研人员为了完成科研任务,花大量时间去拼凑科技成果的数量,对成果质量和可应用性关心不足,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低。二是对科技人员的考核没有根据学科特点分类考核。目前,以SCI论文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将科研人员都引入了基础研究行列,一些搞育种、栽培和植保等应用技术研究的人员不被重视,从而导致其积极性不高,一部分人员转向了基础研究。没有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就变成了无源之水。在吉林省调研时发现,当前我国农业生产中急需的高效栽培技术、简易秸秆处理技术和粪便处理技术等实用技术研究的人很少。

4)科技激励机制不完善。从事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研究的科技人员,通过成果转让收入的再分配可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这方面的激励机制比较完善。目前,农业科技人员还承担了一大批不能够商业化,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显著的科研项目。如从事大豆、花生、高粱和水稻等自交育种的科技人员,育出的新品种一旦进入市场,农民可以自留种,商业价值不高,也没有企业愿意生产和销售这类种子。从事这些作物育种的科技人员不能像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等育种家那样获得品种转让费收入。目前对这类科技人员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5)事业单位改革与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不匹配。在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大部分农业科研单位选择了公益一类。农业科研单位变为公益一类之后,不能有经营性的收入,一些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创新成果不能有偿转让,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这种改革的结果一方面会导致农业科研成果产出量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涉农企业规模小,尚不能承担起应用技术研究的重任,导致农业应用技术领域研究滞后,农业科研将越来越偏离农业生产实际。

2.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1)农技推广体系不完善。我国各级农技推广机构是推动公益性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6]。目前,我国农技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的效率不高,一是以项目为核心的农技推广机制导致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没有稳定的经费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变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只有养人的经费,没有工作经费,在九台、公主岭调研时发现,乡镇农技推广单位基本处于“有钱养病,无钱打仗”的工作状态。二是人员队伍老龄化,缺少专业人才[7]。以九台区波泥河镇农技推广站为例,该站近20年来没进过一位新人,现有职工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该站由于远离市区,工作生活条件相对艰苦,年轻人不愿意到该站从事农技推广工作,后继无人。三是工作缺乏自主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大多数是在有项目的时候结合项目做一些推广工作,没有因地制宜地推广适合当地的技术。

2)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与推广体系缺少互动。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农业科技创新由农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任务由农业科技推广机构负责,但是农业科研院所和高校与农技推广体系是两套并行的系统,在管理体制上没有关系。这就导致农业科研成果不能直接拿给农技推广机构进行推广,农技推广机构也没有动力去推广农业科研院所、大学的科技成果。农业科研院所、大学又没有自己独立的推广系统,研究出来的成果只能靠自己的力量去推广。另外,我国农技推广机构也不能将其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农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调研中发现,农业科研机构把成果无偿交给农技推广部门推广时,农技推广部门首先要问这个项目有没有经费,如果没经费就没办法推广了。

3)具备转化条件的农业科技成果少。由于我国大部分农业科技项目在立项时对成果转化没有要求,大部分科研成果止步于实验室阶段,项目成果仍属于中间成果,不具备转化条件,农业科研人员完成了项目验收之后又开始进行新的项目,大量中间成果被搁置,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一项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生产出产品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有些成果在实验室可行,在生产中不一定可行。一项科技成果要成功转化,除了在技术上可行,还要综合考虑成本、市场价格等经济因素。目前,我国的科技创新工作对市场考虑不够,这也是造成我国具备转化条件的农业科技成果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完善。一是我国缺乏专门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需要既懂技术又懂市场,还要具有较强的谈判沟通能力。目前,这方面的人才还比较缺乏。二是从实验室成果到实际生产这一中间环节的科技投入少。目前,科研项目的投入到实验室出成果就截止了,一项成果从实验室到实际生产应用还要经过设备、工艺研发和中试等多个环节,需要继续进行试验投入,而由于在这个环节的投入比较少,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三是缺乏高效、专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或平台,交易费用高,定价机制不完善。目前,由于我国公共的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任务一般由科研单位承担,科技成果出让方与需求方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公开交易,双方相互在寻找,不仅交易成本高,交易效率也低。由于没有一个公开的市场,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的预期价格与科技成果的市场价格差异较大,造成的结果就是要么难以成交,要么科技人员难以从成果转让中获得合理的收益。

5)涉农企业发展缓慢。我国涉农企业的快速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至今也只有20年的历史,而且农业企业进入门槛低,数量众多,竞争激烈,农产品市场接近于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企业利润薄,积累少。截至目前,资产过亿的企业还不多,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具有自主研发,搞科技创新的能力,在科技方面只能依托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一些技术创新。因此,农业企业要的创新工艺和产品,只能从大学或者科研机构获得,但是目前能拿出经费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非常少。

6)生产关系的调整滞后于农业科技创新。目前,我国一些农业科技成果是建立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基础之上的,我国以家庭为单元的生产组织模式,影响了农业新技术的应用。由于户均土地规模小,大型农机、农艺措施不能够得到应用。一些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发展规模化经营,但是由于合作社与农户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合作社不愿意加大投入对土地进行深松、深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钉子户”的现象影响了大型农机的使用。中国农业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研究的玉米高光效栽培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需要农户调整垄向,但是在东北地区农户的土地是按照垄进行分配的,如果调整了垄向,农户的土地必须重新分配,这要涉及全村的农户,管理难度很大。

2.3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一是难以物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如作物栽培技术、耕作制度和农机设备改进等科技成果排他性差,无法进行保护。二是可以物化但知识产权收益变现难的农业科技成果,如自交的新品种,农户购买之后可以自留种,购买一次之后可以多次使用,农业科技人员无法获得持续的知识产权收益。三是一些农业科技成果可以进行保护,但执法成本比较高,如玉米、水稻等作物的杂交品种,由于生产者和经营者众多,套牌现象严重,虽然申请了新品种保护,但是由于违法者众,执法难度大,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也比较大。

3政策建议

3.1加快推进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要推进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对科技人才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推广、科研辅助和科技支撑等不同的工作性质进行分类评价[8],废除以SCI论文为唯一导向的科技评价机制,从注重科研成果的数量向注重成果的质量和效益转变。二是允许农业科研单位具有一定的经营收入。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农业企业发展滞后无法承担起农业科技应用研究的重任,一些应用型研究还需要国有农业科研单位来承担,否则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将脱离实际,不能担当起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任。因此,农业科研单位虽然归为公益一类,但是仍需宽松和激励的创新环境。三是加快制定相关鼓励科研人员的制度和办法。尽快出台农业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方便基层科技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是改革农业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将目前以项目为导向的科研分配机制,改成70%科研经费稳定支持为主,30%科研经费为竞争性科研项目。

3.2加快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

一是依法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在财政预算内保证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改变当前以项目为中心的推广模式,让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推广的品种和技术。二是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乡镇农技推广人员要主动利用网络、微信和QQ群等与农户和合作社进行对接,做好技术推广服务。在服务内容方面,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在搞好粮、棉、油、肉、蛋、奶等大宗农产品技术推广之外,也要把蔬菜、花卉、苗木和水产等当地具有特色的农产品生产纳入推广服务范围,并进行考核,乡镇农技推广人员还要把收集农户的技术需求,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作为一项工作内容。乡镇农技推广人员要与县农技推广站、农广校等部门一起做好农业技术培训的组织工作。三是建立农业科研院所、大学与农技推广部门的工作有效协作机制。让农业科研单位专心搞研究,把推广的任务交给农技推广部门,农技推广部门要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农技推广人员推广农业新技术的主动性。

3.3加强引导,稳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良种、农机、化肥和农药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在生产上被广泛应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阻碍了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按照中央政策,稳步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和带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等农业资源的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规模效益、品牌效益和社会效益,也促进了农民多元化增收和农村劳动力转移。

3.4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一是对不能商业化的公益性农业科技成果,例如,栽培技术、自交品种等技术建议采取国家后补助的方式,对科研人员的技术创新给予补偿。二是加强对可商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非法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三是完善我国农产品品种审定制度,在目前我国品种审定评价指标体系中产量指标一直是衡量品种生产利用价值的首要因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量、品质和多种商品性的多目标评价体系尚未能完全建立[9],建议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品种审定制度,按照市场需求建立农产品品种审定评价指标体系,对农业新品种进行分类评价。

3.5大力培育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市场)

一是要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网络信息和交易平台建设。二是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价格的预评估。三是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的信用担保制度,降低违规企业的信用等级;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为技术交易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10]。

作者:周振亚1 叶纪明2 付仲文2 沈国际3,4 单位: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3.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4.中央财经大学

第三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测度研究

1引言

随着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和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加,农业科技产出数量逐年攀升。但事实表明,很多农业科技成果与产业实践需求脱节,成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农业科技成果比例较低。毛学峰等[1]经过研究发现,“十一五”期间中国涉农科研单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41%,涉农企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水平为47.24%。作为衔接前期农业成果研发与后期农业产业化的关键环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已经成为制约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国内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转化主体、转化机制、转化模式以及转化绩效等方面[2-10]。本文以2009—2013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作为研究样本,在运用DEA方法定量测度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基础上,基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微观视角,深入探究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问题。

2样本数据与指标选取

2.1样本数据

本文研究样本来源于2009—2013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共计2869个研究样本,经过剔除无效样本及首尾各5%样本,最后获取2566个样本。研究样本覆盖了全国31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研究样本主要从生态区域(本文借鉴樊胜根和张林秀[11]综合农业生态特征和行政区划将中国分为8个区域(东北区、华北区、西北1区、西北2区、华中区、东南区、西南区和华南区)。东北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华南区包括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华北区包括北京、河北、天津、河南、山东、山西,东南区包括江苏、浙江、上海,华中区包括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西南区包括贵州、四川、云南、重庆,西北1区包括新疆、内蒙古、青海、西藏,西北2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技术领域、转化主体、技术类型四个角度分别进行划分。

2.2指标选取

由于本文测度的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因而投入指标应为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要素。结合数据获得情况,本文选取的投入指标包括三项:投入人员、投入资金与可转化成果。投入人员指标选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数,投入资金指标选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出资金数额,可转化成果即需要被推广的技术主要包括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论文与报告等,统称为知识性投入;产出指标主要分为新产品销售收入和已转化成果,已转化成果即为已实物化的产出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中试线与生产线。其中,用于表示可转化成果的知识性投入与用于表示已转化成果的物化产出需要通过主成分分析法综合评价获得[12]。

3研究方法与实证分析

3.1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使用了主成分分析法、DEA(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和Student-Newman-Keuls统计分析法。对不同类型技术领域、不同转化主体与不同技术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做比较。

3.2实证分析

(1)主成分分析法检验。本文分别对专利授权数、发明专利数、软件著作权登记数、公开数、全国性期刊发表数、出版著作数共6项知识性投入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建立中试线与生产线共6项物化产出进行KMO与Bartlett球度检验,检验分析结果显示见表2。知识性投入与物化产出的KMO指标分别为0.898和0.920,均大于0.850;与此同时,其Bartlett球度检验的ρ值均小于0.001,因此该指标选取适合做主成分分析。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静态比较。本文共有2566个决策单元,选择Out-Oriented的VRS方法,运用DEAP2.1软件,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见表3。由表3的分析结果发现:①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处于较低水平。②华南区与西南区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相当,东南区、华北区与东北区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相当,这可能与不同生态地区之间的农业产业结构差异有关,西北地区以传统农业为主,规模效应比较显著;而华中地区与华中以南地区的农业生产规模小,由此可能导致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偏低。③在中国林业与种植业均为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农业,发展较为成熟;而生物技术与产品业则为技术密集型的新型农业,且独立性较弱,这可能造成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较低。但这不利于中国逐步由粗放型农业向集约型农业转变,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④从转化主体看,事业型研究单位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最高为0.299,大专院校最低为0.272。企业样本数992个,占总样本的39%,是样本量最多的转化主体,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为0.288,低于事业型研究单位效率值0.299。说明事业型研究单位在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仍承担着主体作用。⑤自主创新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于模仿创新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说明现阶段中国原创性农业科技成果没有顺利进行产业化的条件或是本身不适合进行产业化。与此同时,模仿创新类型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超过了协同创新类型成果,说明中国目前缺乏以整条产业链为发展目标的技术创新行为。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差异分析。本文主要从不同技术领域、不同转化主体和不同技术类型三个视角来比较分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情况。不同技术领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分析:在5%显著水平下,不同技术领域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存在差异,并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分为三组。可根据显著性确定组界,因为第一组ρ值0.693为最大,因此可以确定第一组为生物技术与产品业、畜牧业、农业装备业、水产业、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业与农产品加工业。又因为第二组ρ值0.068<0.095,由此可以将第二组的种植业归到第三组,因此实际分组为两组,第一组为生物技术与产品业、畜牧业、农业装备业、水产业、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业与农产品加工业,第二组包括种植业与林业。种植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而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无论是种植业的科技投入还是相关的支持政策受国家的高度重视,这可能使得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也较高。生物技术与产品业为基础性产业,需依托其他农业产业发展,其市场需求的间接性使其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导致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不同转化主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分析:在5%显著性水平下,不同转化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存在显著区别,并将不同转化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分为三组。第一组为大专院校,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为0.272,第二组为企业,转化效率值为0.288,第三组为事业型研究单位,转化效率值为0.299。由此可知,事业型研究单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居于领先地位,企业次之,大专院校最低,说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专业的研发团队支撑,其人才与设备专业化程度越高,则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越高。因此,事业型研究单位仍然是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大专院校应该以人才培养为主,适时承担一些基础研究项目;企业作为新兴科技创新主体,具有后发优势,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逐步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不同技术类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分析:在5%显著性水平下,不同技术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存在显著差异,并将不同技术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分为三组。根据ρ值可以确定第三组为模仿创新类型,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为0.303,第一组为协同创新类型,其转化效率值为0.280,第二组为自主创新类型,其转化效率值为0.291。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目前中国模仿创新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在转化效率方面优势更大,自主创新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居中,转化效率最低的是协同创新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说明中国自主创新技术在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虽然有了“量”的积累,但尚未成为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主要来源,协同创新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目前还没有取得产学研结合应有的效果,其转化效率还处于较低水平。

(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动态比较。本文主要从2009—2013年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总效率、不同转化主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同技术类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三个角度来分别进行动态比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总趋势:由图1可知,2009—2013年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整体水平在0.286与0.295之间徘徊,五年均值仅为0.289,各年份之间转化效率值波动起伏,稳定增长趋势不明显。由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长周期过程,导致其不稳定性与风险性较大,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成果转化地区适应性也较差;同时农业科技成果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与社会性,这些都可能是导致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不同转化主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演变趋势分析:由图2可知,2009—2013年,事业型研究单位农业成果转化效率值逐年上升,并从2011年开始一直领先于其余三类转化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大专院校则滞后一年,从2010年开始,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逐年增长,但一直低于事业型研究单位和企业。企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一直处于波动状态,2011年水平甚至低于2009年,到2011年,大专院校与企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已趋于一致。综上可知,目前事业型研究单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仅均值最高,而且发展势头良好;企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在2009—2010年表现不错,但近三年呈现出向下发展的态势;大专院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尽管在波动中上升,但始终低于全部样本均值水平。不同技术类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演变趋势分析:由图3可知,模仿创新类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在2009年高于其余技术类型的转化效率值,但逐年下滑,到2013年已与自主创新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趋同;自主创新类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在2010年超过模仿创新类型,此后处于平稳波动状态;协同创新类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在2009年高于自主创新类型,其余四年一致落后于其他技术类型的转化效率值。综上可知,近五年中国不同技术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值整体趋于下降,虽然模仿创新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最高,但是正在逐渐失去其优势;协同创新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面临严峻形势;自主创新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呈现出不规则波动但总体呈上升趋势的特征。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1)总体上看,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水平偏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年际之间增长趋势不明显,且各年间稳定增长趋势不明显。

(2)从技术领域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最高的领域为林业、种植业等传统型农业。以生物技术与产品业、农业装备制造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尚未超越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农业,这可能会延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

(3)从转化主体看,事业型研究单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最高,且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承担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大专院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呈波动增长趋势,但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始终低于全国样本的均值;企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呈现出不稳定且波动较大的特征。

(4)从技术类型看,模仿创新类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最高,但呈现出逐年降低的趋势,表明正在逐渐失去其优势;自主创新类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有超过模仿创新类型的潜力;协同创新类型农业科技成果效率始终偏低,这表明国家近些年推动的产学研合作开发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4.2建议

一是从政府层面,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发挥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有序投入,特别是社会效益较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逐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把扶持重点调整到现代农业上来,其中又以技术密集型现代农业为主。对涉农型科技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并鼓励农业科技成果服务机构以及中介咨询机构等发展宣传农业成果,加大农业科技影响力。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给不同类型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健康积极的市场环境。二是从转化主体层面,一方面注重以市场需求为主进行成果选择,另一方面要加强成果转化上下游链条的有效衔接,鼓励条件允许的单位可以自行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中试基地建设,在研发初始就控制好成果的可操作性与可推广性,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产学研合作开发作为技术来源,主动参与成果开发。这是因为对中国众多的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实施农业科技价值链管理创新战略更具有现实性[13]。

作者:肖娴1 毛世平1 孙传范2 胡小鹿2 单位: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2.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第四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实施研究

在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试验、成熟和市场化过程中,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因素,除了农业本身的特性和转化的特殊性,关键还在于资金供给问题[1]。农业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是农业发展的推动器,因科技的进步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农业资源与最优配置农业资源[2]。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存在着农业科技水平低[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难[4]等问题,尤其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5],致使农业资源最优配置难以实现,导致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很难为现代农业建设、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如何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单一、农村金融供给性抑制[6],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业成长模式转变[7],刺激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的提升,是实现设置农业科技成果专项转化资金的使命所在,也是当前我国“三农”问题面临的主要内容[8-9]。2001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下称“农转资金”,agriculturalsciencetechnologyachievementstransformationfund,ASTATF)专项计划。农转资金从设立之初到发展至今充分利用中央给予的财政资金对地方农业科技进行引导,调动了地方行业科技部门及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积极性,最终吸引地方财政、涉农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投入[10-12]。王敬华等在对农转资金的绩效研究中,通过5个方面18个基础指标进行计算与评价,得出涉农科技型企业的转化资金使用效率最高,而在社会效益方面则是科研机构有突出优势的结论[13]。湖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在国家科技部的指导和省、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共同努力下,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立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以搭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速湖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14],优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为工作中心,在促进科技要素向农村流动,加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带动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等方面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基于2006-2011年湖南省农转资金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效益进行分析,探讨农转资金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对于完善农转资金管理、保障农转资金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湖南省农转资金项目执行概况

1.1农转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2006-2011年湖南省共获得农业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共申报132项,立项116项(图1,所有图表数据均来自湖南科技年鉴),立项率超过85%。根据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数据,“十一五”期间全国共申报9544个项目,立项2719个,立项率为28%[15]。相比之下,湖南省的立项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主要是湖南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农业科技成果,提高了申报的成功率。

1.2农转资金获取情况

2006-2011年湖南省争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经费总额为7970万元,其中从2008年最低的900万元,迅速增长到2011年的1820万元,增长率为102%。连续几年湖南省获得年度农转资金的经费在增长,而且在年度国家级农业项目经费中所占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从最低的8%增长至18%,增长率为125%(图2)。从宏观的视角来看,湖南省在这六年时间内争取到的资金呈上升趋势,与申报、立项的情况相一致。表明湖南省涉农类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院所和政府的相关部门体会到科技应用到农业中并促使农业水平提高的重要意义,对申报该资金的积极性逐渐提高。

1.3农转资金承担单位

2006-2011年承担农转资金项目主要是农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中农业企业立项数最多,为52项,占总立项的45%;科研院所立项数为49项,占总立项的42%;高等院校立项数目为16项,占总立项的13%。可见农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地位意义重大。然而,农业企业、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的立项数目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图3),农业企业在2008年立项数为六年最低,之后一直攀升,在2011年达到最高,有17项;科研院所自2008年农转资金立项的脚步逐渐放慢,2009年以后增长率呈下降趋势;高等院校在统计的六年中立项增速保持在相对平稳、立项数目无明显增加的状态。农业企业农转资金项目只在2008和2009年立项数低于科研院所,其余年份立项数都高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此表明,涉农企业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这种明显上升的趋势不仅意味着涉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更意味着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良性发展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壮大。

1.4农转资金的区域分布

2006-2011年长沙市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最多,达69项,占湖南省农转资金项目的55%,其次是郴州市,占项目总数的19%,常德市和邵阳市同占6%,所占比重最少的是株洲市和衡阳市,仅占项目总数的1%(图4)。可见,湖南省绝大多数的农业科技资源集中在长沙、郴州、常德和邵阳四个地区。而省会长沙在农业科研实力方面占据了首屈一指的地位,这与长沙市拥有众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区位优势密切相关。因此除了继续加强长沙的农转资金的申报外,还要努力扶持其它农业科技实力较弱的地区,增强其科研实力,为以后的申报奠定良好的基础。

2农转资金项目实施效益分析

2.1农转资金对基层农业科技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不仅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了资金支持,还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技特色示范基地和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等媒介,带动了人才、技术、信息等要素向农村流动。2006-2011年全省共派出的科技特派员人数达到万人以上,并建立了11个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和上百个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累计培养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数10万人以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人才、技术和信息支持。截止到2011年湖南省共建立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46个,依靠主体项目产品收入达92亿元(示范区农户人均年增收650元)。与此同时,以项目为载体,建立了由研究成果向市场化农业生产的转化渠道,通过中介将科研主体与生产联系起来,合力打造了一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快了农业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步伐。与此同时,农转资金提升了科研院所的综合实力,以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为例,基本上每年都承担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到2011年为止,湖南省农业科学院蔬菜所在5个县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服务基地,当年就推广了5个新品种,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全院的示范县达到50个。而且,正因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在获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所带来的荣誉以及农转资金项目起到的激励产学研相结合的作用,促成了农科院与国内外的企业进行合作。如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杂优中心转让三项农业科技成果,获转让费240万元,与美国ricetec等公司合作,产生利润1400多万元。作物所与国内5家种子公司合作,获得合作开发经费100万元。水稻所转让三个品种,转让费达98万元,与金健米业、金霞、巴西甘德里亚等公司合作,获得合作收入311万元。既提高了湖南农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农转资金立足湖南省农业资源优势,围绕传统优势产业技术需求,大力开展、扶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仅2011年湖南省育成农作物新品种71个,开发新技术39项,共获授权专利22项;制定国家标准2项,企业标准20项。项目创新成果通过示范推广,新增产值近47.6亿元,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内生动力。

2.2农转资金对优势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驱动效应

已有数据表明,2006年和2011年农转资金项目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分别是12.80亿元和12.35亿元,由此数据对2002-2011年农转资金项目共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进行估算,所得总值约为95.27亿元。不仅如此,通过比较1997-2011年的湖南省农业总产值的数据发现,在湖南省实施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后的阶段,农业总产值相对未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农业总产值有了显著地提升。以开始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2001年为时间界限。1997-2001年湖南省农业总产值一直在1200-1400亿元之间浮动,但是尽管在开始实施农转资金两年后也就是2003年,湖南省农业总产值也并未突破1500亿元(图5)。这可能是农转资金项目在刚开始实施时因为农业科技成果的孵化时间和推广时间都相对较长,所以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但是自2004年后湖南省农业总产值突破了1900亿元,到2011年达到4508.2亿元。表明湖南省整体农业实力在2004-2011年间有大幅度的提升,同时结合上文提到的湖南省获得农转资金项目立项和经费的情况来看,随着湖南省获得的农转项目的逐年递增,湖南省的农业总产值整体上是逐年递增。由此可见,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之后,对湖南省的农业产值的提升有一定的贡献。2005-2011年通过农业高新技术改造后的传统产业,农业总产值是逐年递增的,2005年为2056.2亿元,到2011年达4508.2亿元(图5),农业作为传统的支柱产业,其产值是不容小视的。将图6与图5中数据对比,我们发现在农业高新技术总产值逐年递增的6年间(2005-2010年),湖南省的农业总产值相对之前没有实行农业科技成果技术的年份提高了数倍。虽然2011年的农业高新技术总产值有所回落,但是已有的农业高新技术基础已经日趋成熟,所以从整体来说依然是促进农业总产值的提升。这说明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科技成果技术的发展与成熟是密切相连的,农业的发展更离不开农业科技的发展、转化与应用。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3.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环节薄弱且资金投入强度不高

湖南省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就总体综合建设而言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在立项、争取资金项目以及地区优势等方面的成绩是非常突出的,可是在整个农业产业中所带来的资金效益比重仍处于劣势。从2004-2011年的农业总产值平均都有2000多亿元,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无论从投入的角度还是从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都在其中占了很小的比重。截止到2011年,湖南省共建立了46个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覆盖全省14个市州。但这些农村科技示范基地,只是建立在综合条件较好的农村中,并未完全覆盖到湖南省所有的基层农村,就覆盖范围和覆盖效果来看,依然存在不足。

3.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搭建不完善

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但高校与科研院所存在的重研究、轻应用的思想导致许多研究出来的专利成果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从湖南省农转资金现有的成效来看,获得成绩的大部分都是技术成熟、国家优先扶持政策和经济效益良好的农业科技产品,众多农转资金项目的转化都只是在已有技术上完成了进一步改造。究其原因,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的农业科技成果一方面与实际生产应用脱节,另一方面在资金项目方面支持的大多是技术成熟、优势明显的技术产品,而新研发出来或研究尚未成熟的技术产品很少得到支持。因此有相当部分的闲置科技成果并未被农业科技企业所知晓,同时部分农业科技企业在寻求合适的科研成果时无法得到有效可靠的资源。这些都体现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

3.3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队伍面临的挑战

湖南省尽管建立了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和上百个特派员工作站,但是湖南省整个基层农户在粮食作物技术改进方面仅靠这两个基层工作方式在数量和服务范围上是远远不够的。而在科技推广方面,应该给广大农户带来更多有针对性的技术和品种。如作物增收、病虫害防治和新品种的推广。但实际上根据现有的技术人员队伍和工作站,很多地区的农户根本无法享受到这些服务。

4推动湖南省农转资金项目工作的建议

4.1建立健全投入机制与稳定农转资金投入

农转资金在推动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载体,对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建立多元化、稳定的转化资金投入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投入保持稳定增长,使转化资金能够满足农业和农村发展对农业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的需要,提高科技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支撑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企业自行转化成果给予必要的补贴,并引导其进行相关资金投入,从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多元化且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4.2搭建转化服务平台与增强转化效果

围绕优势特色农业产业,结合农业科技需求,针对农业科研成果与实际转化脱节的问题,湖南省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农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获得所需的农业科技成果的信息并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而且获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成果作为推荐成果推荐给企业,而那些新研发出来的科研成果可以给予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企业去尝试转化应用,从而达到产学结合的效果。

4.3完善管理体制和强化监管力度

对于项目申报和推荐立项,要完善项目申报推荐制度,建立专家推荐、遴选、回避机制,保证项目申报、评审和推荐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对于项目过程管理,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增强项目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效益意识,有效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利用水平。对于项目监理和验收,要提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细化项目验收程序,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项目验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4.4完善成果转化政策和优化基层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政府通过行使领导、协调、参与、规范、管理、服务等职能,起到宏观调控和组织协调的作用。在金融方面,完善涉农类的金融信贷政策,加强对农转资金项目的小额信贷支持。在税收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给予税赋减免支持。在技术推广和科技特派员服务方面,进一步加强有效的技术推广和扩大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的范围和力度,建立全面系统的基层服务体系。

作者:钟慧吴玉宇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第五篇:国外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及启发

农业科技推广是将科技运用于农业生产、将科学技术转化为劳动生产力的主要途径,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综合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是国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健康发展、富余农民的主要依靠力量,这也是自19世纪以来发达国家在推动农业发展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经验。由于世界各国农业资源禀赋、生产经营规模、经济发展水平、政治行政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国家农业科技推广的模式有着很大差异。我国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一号文件”把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为主题。如何突破我国“三农”发展瓶颈,改革传统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构建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当前最为关注的问题。总结典型国家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和先进经验,对改革与创新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和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模式有着借鉴作用与参考价值。

一、国外农业科技推广模式

从世界范围的农业科技推广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视农业科技推广,并投入大量经费和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推广主体呈现多元化,并非单一地由政府主导。根据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推广主体的不同,其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导的推广模式;二是由政府领导,以大学(农学院)为依托的推广模式;三是公私合作的推广模式;四是由私人企业或非政府组织主导的推广模式。结合不同类型的推广模式,我们将重点分析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推广模式。

(一)美国:以大学(农学院)为依托的推广模式

作为对全世界农业贡献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如此高的生产效率归因于其发达的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体系。1862年,美国通过《莫里尔法案》(“土地赠予法案”)规定,每个州均要设立赠地大学,由政府购地赠与各州成立州立大学,负责该州的农业教学、科研以及推广工作。[1]1887年通过《汉奇法案》,规定在赠地大学建立农业试验站(类似农科院),在农作物栽培技术等方面展开研究。[2]1914年通过《史密斯和勒沃尔法》,规定农业部要在州立大学建立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由州立大学代表政府在全国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经过以上三个法案,美国逐步建立了以州立大学(农学院)为依托,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个环节有机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3]美国建立了特有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包括联邦农业科技推广局、州农业科技推广站和地方农业科技推广站三个层级,其中州农业科技推广站在这一特有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图1)。联邦农业科技推广局主要发挥管理作用,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每个州立大学在农学院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站,并由该农学院院长兼任推广站站长。农学院一方面要负责农业科技方面的教育和科研,同时还负责全州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地方农业推广站是州农业推广站的下属机构,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对农户进行定期访问,向农户提供各种农业科技信息,帮助农户分析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并寻求具体的解决办法。美国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大多是聘用农学院中在各自研究领域具有极高权威的教授,这些教授一般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成立研究团队,参与实施项目,并制定推广计划。在各州的州立大学中,农学院、农业实验站和农业科技推广站实际上是“三块牌子,一班人马”,农学院除承担教学任务外,全州的科研站以及各县的农业科技推广办公室也由农学院统一管理,州农业实验站站长和州农业科技推广站站长也由农学院院长兼任,农学院院长是全州农业教学、科研和推广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各农学院要求教授同时负责教学、科研和推广三个方面中至少两个方面的工作,并将其负责的工作作为绩效、加薪、升职的重要考核依据。可以看到,美国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在领导体制上保证了教学、科研和推广的统一与协调,促进了教学、科研和推广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也使担任要职的教授更加注重研究、发展和解决农业生产实际中遇到的种种问题。[4]从而形成了教学、科研和推广三者协调统一的合作保障机制。

(二)法国:公私合作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模式

法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农副食品出口国和欧盟国家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其农业科技推广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农业发展协会、企业和科研单位等。[5]在法国,农业科研成果要先经过农业科研单位试验成功后才可以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针对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法国的政府推广机构由政府部门和合作社联合成立,负责农技推广的管理工作。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的公益性推广工作。法国负责农业基础研究的机构分为公共科研机构和私立机构两种类型(图2)。公共研究机构中,主要包括法国农科院和法国农机及灌溉森林研究中心等机构。法国农科院是世界上几大农业科学院之一;法国农机及灌溉森林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灌溉、农副产品的加工利用等,并与第三世界国家在灌溉、农产品的副产品利用等方面展开合作研究,这也是法国农机及灌溉森林研究中心的职责之一;法国大学农业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研究机构,也从事农业科技方面的研究。同时,公共研究机构的高级研究人员也在大学兼任客座教授。法国公立和私立研究机构并存,其所从事的领域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有一些交叉,但侧重点不同。私立企业的性质使其更加注重营利。法国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模式在经过公立和私立机构做基础性研究之后,进入应用研究阶段,为农业技术推广到基层做出铺垫。法国的农业应用研究是由技术研究机构承担的,动植物方面的研究侧重点都在实用技术研究方面。[6]法国农业技术研究机构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依据预提税法的规定,即在农产品销售环节按一定比例征收科技税,再由政府按照规定分配给相关技术研究机构,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这些经费其实来源于生产者自身。法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各级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主要由政府机构组织负责(表1)。在法国整个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隶属于“农业技术协调协会”的专业技术研究所和技术中心最为关键。因为研究所和技术中心根据当地农业发展情况开展科研工作,并通过各省农会的技术顾问或农场主将农业科研成果推广到各省及地方,及时有效衔接中央和地方,并且将产、学、研紧密结合。农业合作社是法国农业生产体系中最为基本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农业发展的主要推动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农业合作社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已经由一个单纯的生产组织单位发展成为一个以生产组织为基础,以产业经营为主导的合作组织,经营内容也已经由原来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延伸到农产品加工、贮藏和销售领域,逐步形成了从生产到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产业链。[7]法国农业合作社虽由政府支持,但是政府很少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合作社与农民都在很大程度上拥有自主权利。因此,法国农业合作社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对外实现利益最大化,对内实现利益公平化的农业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社的存在与发展为法国农业科技的研发和推广提供了一个让农民乐于接受的平台。

(三)日本:以农业协调组织为纽带的推广模式

与中国类似,日本也存在“人多地少”的情况,全国70%的农户人均耕地在1公顷以下,属于典型的小农制农业模式。一般而言,小农模式很难融入世界农业市场化的生产体系中,但日本根据国情,探索建立了完善的农业科技普及与推广组织,早已跻身世界农业发达国家之列。一是建立了从中央(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到各都、道、府、县四级政府的推广体系;二是建立了农业协调组织(简称“农协”)。“农协”是农民自己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其根本职责是为农民提供资金、技术、农资、保险、经营等方面的服务,“农协”最早始于明治维新时期的“产业组合”,在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后,农协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中央,由科研机构和政府推广部门给予“农协”各方面的指导;在基层,由“农协”的营农指导员与国家的普及指导员协同工作,共同制定推广计划。[8]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农协”逐渐形成了完整的组织体系、良好的运转机制。协会成员的广泛性、事业的广泛性以及在日本农村生产和生活中的不可替代性对拥有农民协会的国家有着不同程度的借鉴作用。日本“农协”是农业科技推广的主力军,其良好的运转体系与“农协”内部严密的组织结构密不可分。“农协”队伍的规模不断壮大,已经超过政府部门的农技推广体系。与政府行政部门的中央、县级(相当于我国的省级)、基层行政组织相对应,“农协”包括全国、县级和基层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三个层次。“农协”由各层级的农协自上而下逐级入股组成,每一层级的农业协会都是独立的法人,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日本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会员是面向农户的,因此存在着由农业协同组合成员自发组成的合作小组,农户们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小组参加各种活动。“农协”的经费来源也很广泛,一部分来自农户缴纳的会费以及农协在为农户服务中的收入提成,还有一部分是工商企业的投资和捐赠。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支持农业科技的推广和相关人才的培养。营农指导员是“农协”的正式职员,其工资由“农协”统一支付。另外,“农协”拥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全国和县一级“农协”都分别设有教育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定期对农协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进行脱产轮流培训,对接受培训的人员开展互助合作基本精神以及合作社原则等方面的教育,并加强各项专业技能的培训。[9]日本农业协会为农户提供了方方面面的服务。包括在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在内的全阶段提供的服务,还在农业种植方面提供信贷、购买、销售、加工、农业医疗、互助合作、农业设施一条龙服务,在农村生活方面提供农民婚丧嫁娶等日常生活中各个方面的服务。总体而言,日本农业协会就是为农民提供了从出生到死亡的尽可能的全面协助。因此,农业协会是日本农户生活的重要部分,也为日本农业振兴、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国外典型农业科技推广模式的主要特点

在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比较发达的国家中,有大型农业国家(美国)、中等规模农业国家(法国)、小型农业国家(日本)。在这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和地区中,农技推广的发展和实践模式虽各有千秋,但农技推广模式的构建却有其共同的特点。

(一)政府肩负农业科技推广的重任

在将农业的产、学、研三位一体相结合的国家中,政府通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政府通过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农业科技推动市场健康运行。另一方面政府将农民的需求及时向科研和教育部门反映,并将科研和教育部门的研究成果及时传播、推广给农民,整个组织运行效率极高。[10]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大规模农业国家,设立了农业部农业研究局、合作推广局等联邦农业服务机构,对高校科研机构发挥政策引领、财政支持、监管规范的作用。日本政府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农民协会给予了大量的支持,以推动农业科技的推广。

(二)农业企业是科技转化的主要载体

随着农业推广市场化趋势增强,与农业相关的企业已成为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重要支撑,越来越多的国家注重将农业科技企业作为将农业科技成果直接转化成为农业生产要素的主要载体,使其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大规模农业国家中,美国的私人企业在农业科研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全国已有数百家与农业有关的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究工作。法国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包括公共科研机构和私立机构两种类型,分别隶属于政府各部委和大型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社。[11]经过长期的发展,法国的现代农业已逐渐与工业、商业结合在一起,农业逐渐发展成为“农工商综合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高校科研机构是农技研发推广的重要力量

一些国家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以科研机构为主体组建的。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以州立大学为依托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通过领导体制上的统一和协调将全州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在各县设立农业推广站,由州立大学推广站直接管理,并由大学推广站建立评审小组择优聘用和培训县级农业科技推广员。[12]其他国家大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农业科研体系,并且对农业科研机构给予大量的财政投入和支持。如法国从事农业科研的机构网络十分庞大,从农业科学院遍及到各个地区的省、市、镇的科研单位。

(四)合作社和农民协会发挥着基础性组织作用

不同国家都有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协会组织,它们发挥着组织生产、服务农民的重要作用,也是农技推广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日本农业协会为农户提供了横向、纵向全方位的服务,无论是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在内的全程服务还是在农业种植方面诸如信贷、购买、销售、加工、农业医疗、互助合作、农业设施等一条龙服务,日本的农民协会都得到了当地农民最大程度的信任和支持。随着“农协”的发展,目前“农协”的管理范围已经涉及到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技术推广,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等经济活动,而且还以行政辅助机构的合作组织角色参与制定并贯彻执行农业政策和计划。法国等国家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工作也是依托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协会组织进行的。

三、国外农业科技推广模式的经验借鉴

我国是一个以小规模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与国外不尽相同,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汲取国外农业科技推广经验,改革我国的推广模式和运行机制,以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模式。

(一)政府要充分承担农业科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发挥监管和统筹作用

改变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公营性农技推广模式,需要政府理顺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的关系,对自身职责有清晰的定位和认知。与发达国家大农场式推广模式不同,在我国现有形势和发展趋势下,农业科技推广是政府公共责任的一部分。政府是政策制定者,合理的政策引导是农技推广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加强政府监管职能,为农技推广创造规范的市场环境。同时,不断探索公益性推广服务方式,通过委托服务、定岗招聘等渠道优化政府职能,从而完成政府从公营性推广到公益性服务、从全面负责到监管指导的职能转变。

(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完善我国农业推广的投资结构,拓展投资渠道,保证推广工作经费。一是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科研能力和农技推广的现代化水平。二是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培育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如推广“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银行+科技”等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积极引导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三是充分发挥我国政府引导和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资金加入农业科研领域,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并存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融资体系。

(三)积极引导农业科研院校服务农业科技

我国涉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人才、技术资源丰富,能否充分利用专业研发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升农业科技实力,是我国农技推广体系能否顺利运转的关键。应加大对科研院所的财政支持力度,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权,解决高校和科研院所存在的地区分布不均、行政科研各自为政等问题。同时,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身要积极探索新的办学思路,加强对应用性技术和科技转化的重视程度,完善现有的人才晋升制度,将职称的评定和晋升更多地“接地气”,对实际推广有功的人才给予奖励。

(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政府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并通过定向委托、招投标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以及涉农企业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农业的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环节。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政府加快转变其职能方式,由管理向服务转向,改变过去对合作社的过多行政干预,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和引导合作社的发展,使合作组织在市场机制下健康、有序发展。[13]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依托公共服务机构,以合作组织为基础、以龙头企业和专业服务公司为主要力量,以其他社会组织作为补充,逐步建立多元主体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培养方式

建立农业科技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推广模式,由高校联合各县市、地方,以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和减免学费等方式,大力培养农业科技推广人才。政府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提高农技人员待遇,鼓励农技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县乡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重视农村实用人才的转化和激励,加大科技示范户工程的建设。同时,将农业科技推广人才的培养与青年干部培育工程结合起来,做好后备人才的储备工作。以科研质量、创新能力和推广应用为导向,制定科学的农业科研人才评价标准,调动农业科研人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民技术人员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贴。

(六)建立产学研推一体化的科技创新体系

高效的农技推广体系有监管到位、多元参与、职责明确、各负其责的特征。借鉴发达国家“产学研”相结合的体系建设,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多部门参与的推广模式。包括由政府、专家、农技推广人员、农民合作社参加的“专家大院模式”,以企业的中介服务为桥梁搭建的“流动专家+公司+客户”模式,将高校、农技推广人员、农民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农民田间学校(FFS)模式等等。要将这些好的模式推广坚持下去,需要政府以制度政策的形式加以保证,形成包括政府统筹、高校科研、企业推广在内的完整的服务链条。政策、投入和科技是促进农业发展的三个关键性要素。进入21世纪后,我国高度重视农村发展和农业生产,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推动了农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进入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相对于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农业的现代化则相对滞后,农业建设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在新形势下,要破解“三农”问题,改变农村落后现状,农业科技创新尤为关键。因此,必须致力于农业科技的创新和推广,将农业科技迅速有效地转化为农业生产力,提升农业发展科技化水平,从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总之,深入分析和研究国外成熟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推广模式,对于我国改革传统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建立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大有裨益。

作者:袁方成1 王明为2 杨灿3 单位:1.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2.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 3.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