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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提出以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一直争议不断。要厘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需抛开企业的“同质性”,以克服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上的模糊性。文章从农业企业的产业特性着手,对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界定,并进一步探析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性。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农业企业;产业特性
一、引言
农业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故其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由于目前国内大多数农业企业都发迹于农业,成长于农村,无论这些企业当前的状态(规模、经营范围、收入结构、国际化程度等)怎样,都始终无法割裂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天然联系(欧晓明、汪凤桂,2011)。因此,农业企业的制度设计、成长机理、发展理念、管理模式等无不打上农业产业、农产品以及村庄文化的烙印,其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特性有别于其它类型企业。基于此,本文试图在对农业企业的产业特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剖析其特性,这有助于规范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并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回顾
自1924年Sheldon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以来,学者及相关的机构一直致力于丰富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体系。目前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主流的观点是基于对Carroll模型的充实或完善。1979年,Carroll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界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给定的时间内社会对组织所具有的经济、法律、伦理、慈善方面期望的总和,并于1991年进行修改完善,构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强调经济责任是最基本的责任,是企业履行其它三种责任的基础(Carroll,1991)。Freeman(1984)认为,企业不能单纯看作为股东谋取最大化利润的经济实体,它还应该顾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非政府组织、媒体等,企业对他们负有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等多项社会责任。Freeman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虽然延续了Carroll的思路,但更偏重利益者相关的观点。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视为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显性和隐性契约的载体。因此,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过程中,应关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尽可能使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利益相关者的期望高度吻合。此外,早期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是以假定企业“同质”为基本前提,亦即人们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时几乎不考虑企业间、行业及规模等方面的差异。Cottrill(1990)就提出了不同行业的特点决定了行业间社会责任的重点不同的观点,强调社会责任的研究应该更加注重特定行业,亦即不同属性、不同产业,或者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具体形式和内容等应该体现其性质、产业或行业特性的差异。
三、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为其生存和发展,农业企业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就此而言农业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无本质差异。然而,从农业的基础性以及农产品的战略性看,国内的许多农业企业或许从设立伊始就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经济组织”,而是集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政策功能于一体的混合型功能组织。如果追溯一些农业企业,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创立的农业企业的设立动机,明显经济目标不是这些企业创业的首要动机,更多的是国家或政府相关政策的实施工具。例如,1989年创立的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其初创动机是为实现当地政府“保民生、抑物价”的政策目标。目前国内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典型方式是“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产业化模式,在这些产业化模式中,农业企业主要以契约为纽带将自己与农户连接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通常情况下,农业企业为农户提供生产要素、技术服务以及产品市场,而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原材料以及初级农产品。在此情形下,作为带头的农业企业虽然保持着完整的独立法人身份,但所联系的农户在契约关系时间内已被“内化”为农业企业的工作单元,企业与农户完全捆绑在一起,因此农业企业的发展就不仅是自身努力的结果,与农户的行为方式亦密切相关。此外,受农业产业特性制约,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同质性较差,这既增加了农产品质量的识别难度,亦难以形成农产品的异质性竞争优势。因此,在农业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荣难以俱荣,但一损必定俱损,农业企业的自律对企业自身,对行业发展尤为紧要。依据现有的相关政策,国内农业龙头企业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等之分,但无论哪一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其申报及认定都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例如,相关部门在评定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时,硬性的评价指标之一是带动农户的数量。这意味着农业龙头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还肩负着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致富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大多数农业企业还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通常的情形是农业企业以捐赠、捐资、帮扶等形式进行各种非生产性投资及项目建设,例如资助农村社区道路修建、兴建农村文化广场、设立奖(助)基金帮扶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等。农业企业的这些行为,一方面与政府的宏观政策相吻合,无疑为企业获取更多的政治资源以及发展的优惠条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社区关系,进而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正是受农业企业的产业特性影响,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为实现经济功能,农业企业所履行的责任是一种“工具性责任”,是农业企业作为盈利性组织的逐利属性的体现,是一种内部责任,农业企业的核心任务在于为社会提供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不仅能够赢得消费者的货币投票,同时也践行企业创立的初衷;相反地,在实现社会功能的过程中,农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履行的是一种“道义责任”,这与农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密切相关,体现为一种外部责任,尽管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绩效,但是关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农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是农业企业实现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过程,是经济、社会和政策目标相融合的过程。故本文认为,农业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农业企业为实现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以满足消费者、农村社区、农民以及政府等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而对各主要利益相关者有选择地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总和。具体而言,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具有如下三层含义:第一,传统的价值链都强调经济功能,经济责任同样是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其中提供质量安全的农产品是关键,具有基础性;第二,农业企业的“三农”本质决定其内嵌于农村社区,在维系、强化与农村社区的互动、互融关系的过程中,践行着社会功能,其中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是农业企业实现社会功能的重点,具有自发性和持续性;第三,农业企业作为基础性、战略性产业的有效载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肩负着带动农户增收、促进农业增产,推动农村增效的使命,这是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
四、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性
从上文的分析,不难发现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区别于其它类型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第一,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机不同。宏观层面政府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政治高度重视并指导农业发展,使生于斯、长于斯的农业企业扮演着多种角色,微观层面受农产品特性等影响,局部问题极易引起整个产业或行业的危机,企业自律是农业企业的又一立身之本。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似乎更接近于与生俱来的本能,或者说是农业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第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不同。农业企业是政府贯彻实施部分农村经济政策的工具,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式以政府的政策目标为导向。农业企业大多经营与农产品有关的业务,农产品价值的实现在于消费者的认可和货币投票。如果说政府和消费者是农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那么广大农民的参与则是农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产业特性决定了农业企业与农民以及农村社区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农业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消费者、农民以及农村社区。第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不同。在农业企业的运作过程中,农业企业扮演着多种角色:作为“维稳者”,关键在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作为“建设者”,核心在促进农村社区的繁荣和发展,作为“领航者”,重点在发挥产业辐射作用并带动农户增收。保证农产品的供给,促进农村社区的繁荣,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成了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第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不同。受产业特性和产品特性的制约,农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很难独善其身,通过联结农户、企业以及行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自身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交织的过程,具有连贯性和持续性,不同于其它类型企业在经济责任实现的基础上才关注社会利益的方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东进农牧(惠东)有限公司“先建房子后建猪场”的举措。
五、结语
自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提出以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一直争议不断,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这是由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复杂性和内容的丰富性所决定,不同的企业,在盈利能力和资源、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也不同。要厘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范畴,需抛开企业“同质性”的基本前提,根据企业的类型,从企业的产业特性入手,以克服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上的模糊性,使得研究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与操作性。鉴于此,本文以农业企业的产业特性为逻辑起点,对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特性进行研究,认为农业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农业企业为实现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以满足消费者、农村社区、农民以及政府等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而对各主要利益相关者有选择地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总和。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机、对象、内容、方式均不同于一般类型的企业。
参考文献:
[1]欧晓明,汪凤桂.社会资本、非正式制度和农业企业发展:机制抑或路径[J].改革,2011(10):116-125.
作者:马少华 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