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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本身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并且目前还面临着人口众多以及资源短缺的问题,在经过多年的农业发展之后证明了农业想要做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就在于科技上的创新。同时农业经济发展逐渐转型为资源节约型以及最终实现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模式也都是需要科技创新作为基础。除此之外,这也是我国在新时期内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促进科学技术与农业之间的紧密融合,并最终实现应有的农业自身的跨越式发展,就需要确保建立以及落实一个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此制度建立的主要原因就是农业知识产权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先导作用。但就目前的发展情况看来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旧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对于我国的农业创新有着极为严重的制约作用。本文先从农业知识产权内涵的剖析入手,并对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文后提出了一些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内涵;保护现状;对策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内涵剖析
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在农业科技领域中公民等主体对于自身创造的成果在法律范围内的专有权利。并且其内容以及范围具备一定的动态变化特点,换句话来说就是会受到诸如科技更新发展、国内外的农业市场变化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变化而发生的相应变化。在我国目前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主要的形式就是植物的新品种。因为农产品与其他类型的产品相比具有低价值以及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的特点,因此除去知识产权的一般化特点之外,同时还具备应有容易扩散、产权转移之后的利益难预测性等农业行业自身的特点。
二、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解析
我国对于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从1993年的《专利法》予以修订之后才有所提及,直到1997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之后,才算是真正涉及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方面,并陆续颁布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为基础解决了一些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虽然我国在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等不断完善,并取得了相应的发展成果。但起步时间以及底蕴较薄等因素的限制,在这方面依然还是存在如下的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依然存在着可行性较低的问题
即便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这些法规是从国家总体层面予以制定的,并不具备全部的适用性,这就导致法规自身的可行性有所降低。举个例子,齐齐哈尔市在这方面依旧紧跟国家的脚步注重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对于当地政府并没有依照国家层面法律进行具备当地特色的改变,使得部分农业知识产权的调查以及取证变得困难重重,也就导致专利拥有者自身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导致在农业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受到巨大打击,对于农业科技创新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2.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建设力度不足
目前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上大多数都是以职务的发明职责所在而形成的,这种在产权权能上的过分集中使得科研工作人员自身的技术性创新以及转让方面积极性难以被充分调动,在其落地使用上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3.在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这种意识的缺失在科研人员、基层农民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身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体现。对于科研人员自身来说,普遍重视论文、轻专利的奖惩制度,将其研发的新兴技术通过论文予以表达,完全不重视自身科研成果的保护。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基层农民来说,对于一些侵犯农业技术专利的现象没有形成任何的关注,让其肆无忌惮地发展。
三、我国实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1.农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大力宣传
想要做到农业知识产权的完美保护,就需要先从意识的树立入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体进行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有效宣传,借此让各个阶层,特别是与之相关的科研单位以及企业逐步对农业知识产权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以及我国农业行业自身国际竞争实力提升的重要作用形成一个完整全面的认知。除此之外,需要针对与之相关的科研单位、企业、教育单位以及基层民众等诸多群体在实际需求上的差异,建立一个层次丰富并且具备立体化特征的农业知识产权教育体系,在提升相关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农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以及保护意识的同时,也让基层的农民了解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带来的诸多利益。
2.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
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自然无法离开法律规范的帮助。基于此,先要在原有的诸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等法律的基础之上,将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为今后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除此之外,执法部门的必须要做到严格执法,针对一切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法律的基础上予以严惩,将法律的权威性予以树立,借此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予以净化。同时国家可以支持一些与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组织的建立,并通过其自身调查以及诉讼等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一些优质服务提供给农业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借此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相应的辅助作用。除此之外,在管理机制方面的建设力度也需要逐渐加强,国家层面需要由上至下地建立一个完整且规范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这其中将科研人员自身的职务内的科研成果以及职务外的科研成果界限予以清除划分,并以此作为基础将科研经费以及科技成果带来的利益划分原则予以确定,实现全面激发科研人员自身的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又通过制度的管理将一些交流环节中的无谓的产权流失现象予以减少甚至于消灭。
3.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化建设力度的不断提升
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通过与其相关的市场化建设来实现。这里的市场化建设可以从如下的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建立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机制并予以不断的完善,以此来加快农业知识产权的流动,并最终实现一个以面向市场为特点的,以企业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第二,针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诸如评估、监管、咨询、风险保障等等辅助或者是服务行业进行不断的完善,借以实现农业知识产权转化效率的不断提升。并最终达到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发展,以此来加快农业科技的创新速度及其质量的不断提升。
四、结语
所谓的农业知识产权就是在农业科技领域之中公民对于自身的创造成果在法律范围之内享有的专属权利,并且农业知识产权对于农业方面的创新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先导以及促进作用。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确保农业科技得以不断发展的保障,并对最终实现我国的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单就目前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看来,在意识、法律法规等方面依旧有着许多问题,这对于农业科技的创新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因此就需要从意识的树立、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以及市场化建设的不断提升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农业知识产权可以得到最完善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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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安琪 单位:齐齐哈尔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