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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型农业推广队伍创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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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型农业推广队伍创建分析

1自助农业推广组织的发展概述

1•1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的主要特征

从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包含的要素来看,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推广内容。农业合作组织需要依据组织业务发展和组织成员的生产与生活的需求来决定推广内容,该类组织的推广内容一般偏重于社会经济性。(2)推广对象是参与合作组织的成员及其家庭人口。(3)工作目标。组织的工作目标是提高合作组织成员的生活福利,行动计划以组织辅导和资源传递的形式表现出来。(4)技术特征。技术特征以操作性技术为主,在进行资源传递服务工作时,其技术特征则以实物性技术为主。(5)组织规模。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通常是农业合作组织的部分单位。因此,其组织规模随着农业合作组织的联结关系而定,也会受到组织经营活动状况的制约。(6)推广计划。为了满足组织成员的要求,此类组织大都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来制定农业推广计划。(7)推广方式。农业推广人员具有多项工作任务,不仅要促使农民的知识、技能和行为的改变,而且还要努力促成农业推广工作有益于取得整体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成果。所使用的推广方法偏重于组织或团体方法。(8)组织结构。在组织结构上,该类组织的管理形式是由全体成员参与控制的,但其效率不高。决策时,可吸纳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参与,因此,其权力集中度偏低。(9)组织分化。组织分化是依团体成员的需要而进行的,因此,团体成员需要的种类越多,则部门分化越广,而组织内的地位网络越不易确定。(10)组织表现。在组织表现上,该类组织是对团体成员负责,因此,其组织成果主要是以合作效益来估计。(11)组织资源。该类组织的农业推广工作资源是自我支持和管理的。部分农业合作组织可能接受政府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经费补助,但维持农业推广工作活动的主要资源条件仍然依赖农业合作组织的自有经费[1]。

1•2我国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的产生背景

1•2•1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农民面临的困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的以土地承包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被公认为是一次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但农业的小规模生产,限制了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的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将农民推向了瞬息万变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要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进行资源配置。农民作为小规模的商品生产者,在千变万化的市场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较高、选择余地较小等原因,农民不得不接受处于优势地位的各种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商的压级、压价行为。因而农民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还要面对更大的市场风险,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就农业生产的技术特性而言,除了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的影响之外,许多农产品的季节性和易损性的特征,造成了某种资产的特殊性和在农业生产与交易中对时间和季节的特殊依赖性,进而也增强了农民对农业生产技术的要求,相应地,农民对能够提供农业生产技术的民间组织的需求性也随之增加。

1•2•2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制的变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制发生了很多变化,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施,使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缩小、数量增加,给原有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者的推广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难度,从而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出现了“网破、线断、人散”的现象,其推广职能进一步弱化。与此同时,农民作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使他们在农业技术的需求方面,从被动变为主动,农民对推广服务内容的需求增加,对需求的层次也有所提高,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已经满足不了农民的实际需要,造成农业技术的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农业部1984年3月颁发了《农业技术承包责任制试行条例》,其目的在于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推广技术的办法,克服推广技术吃“大锅饭”的弊端,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总之,广大农民迫切需要新的农业实用技术和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来提高农产品产量,为农产品寻求稳定的市场销路,抵御市场风险,提高规模效益。面对广大农民这种新的需求,国家技术经济服务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实力和服务能力,难以满足各类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对多样化服务的需求。因此,为了弥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的不足,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组织便于20世纪80年代应运而生了。

2我国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科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实用技术推广站、农民科技示范基地等。从这些组织发展特点来看,可将其归纳为三大模式类型:即合作组织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和农技服务部门牵头型。

2•1合作组织型发展模式

合作组织型的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是指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增加组织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2]。组织通过举办技术培训和技术示范等活动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此外,为改良当地的品种和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合作组织还采取了引进新技术和新品种、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地区内外经济技术协作等措施。其在组织创新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①组织不改变农民最敏感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农户自主经营权利,农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参加各种各样的专业协会;②组织的专业性强,它大多以专业化生产为基础,以某一类专业产品为主组织起来;③专业合作组织以服务为宗旨,能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开展各种服务;④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入退自由,民主监督,民主管理;⑤在经营方式上,灵活多样,独立自主;⑥在利益分配方面,实行赢余返还,给农户带来实惠,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就我国该类组织整体发展现状而言,既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创新,也不是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行动所能实现的诱致性创新,而是介于两者之间[3]的政府主导性制度创新。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还处在发展初期,特别是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才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组织治理结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些组织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2•2龙头企业带动型发展模式

龙头企业带动型的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生产同类产品为基础,以合同形式连接农户,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同时也为农户提供科技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着纵向的产业协作关系,龙头企业可为农户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一般来说,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的各种不同的交易关系,可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纵向协作紧密,产业高度关联。基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的产业协作关系,为提高合作效益,龙头企业会考虑向农户提供必要的、低成本甚至无偿的科技服务。二是区域联系紧密,地缘高度依存。具有地域特点的农产品生产往往和该地的加工流通企业相联系,为保证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龙头企业也愿意考虑向农户提供相关的科技服务。三是不确定性明显,风险高度关联。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等特征,农产品生产经营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使双方对抗不确定性的风险,龙头企业会与农户达成要素供给或者农产品购销合同。但他们签订的合同往往是非常脆弱的,大多没有可靠的执行保障,一般仅以信誉作为执行担保。当有第三方参与出价竞争时,无论农户还是龙头企业都会有不惜撕毁合同,以取得最大利益的交易倾向。对于从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而言,其选择投机行为的倾向往往更明显。由于毁约对农户与龙头企业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对称性,因此企业在与农户签订合同后,必须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服务[4]。由此可见,在这种制度安排下,龙头企业如何有效发挥其科技服务的功能是有待解决的难题。

2•3农技服务部门牵头型发展模式

农技服务部门牵头型的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是指农村各类普及与推广农村实用技术的部门或团体,根据农民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自身发展的实际,利用和发挥它们在信息、技术、经营场所、设备和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优势,在科学技术应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头作用,以技术、劳务和资金参与合作的方式与农民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各方面的服务[5]。农技服务部门一般具有技术、信息和人才优势,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等方面作用明显。这种发展模式一方面使农技服务部门在在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支持和帮助,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另一方面,农技服务部门通过组建并参与合作组织活动,为自己找到了可以展示其科技优势的试验基地,将服务和经营结合起来,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不断壮大自身实力。这种类型合作组织的领导和技术骨干多是从农技服务部门聘用来的,这在无形中提高了合作组织的人员素质和业务层次,但是也可能因此削弱合作组织的独立性。合作组织领导由部门领导担任或由其提出最初候选人,再交由会员投票选举,使得部门在合作组织中掌握了主动权。合作组织在运行中可能会以部门利益为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导致农民的组织最终演变成为部门的代言人或下属机构。

3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的服务创新与绩效分析

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简称联合会)始建于1992年10月,初建时只有一个养殖协会,现在已经先后成立了农业协会、林果协会、蔬菜协会、食用菌协会、养蜂协会、奶牛协会等7个协会和一个股份合作委员会(统一进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拥有两万多名会员户,属于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组织。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逐渐形成了一个“联合会—专业协会—村级科教兴农合作社—订单会员”的四级管理网络,实行以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为核心、“科技示范—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为内容,涵盖“农林牧、种养加”的农村合作化组织。绩效往往指一定的制度安排下行为努力的结果,它不仅仅是以货币计算的收入,还包括个人或集团表达对现状(包括制度安排、行为及相互作用)满意程度的所有指数。如产出的增加、效率的改善、公平程度的提高、成本或交易费用的降低、激励水平的提高等,都可以称之为绩效的改善[6]。本文从组织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创新的角度,来分析联合会在经济和社会两个维度的绩效。

3•1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的经济绩效

这里的经济绩效主要指农户参加联合会后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主要体现收益的增加和降低交易成本导致间接地使成员收入增加的情况。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加入联合会农户的收入要高于未加入的农户。例如种植小麦的会员户平均每亩年收入增加70—80元,每饲养100只绿壳蛋鸡的会员比饲养100只普通蛋鸡的农民年收入增加4000—6000元。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经过多年的发展,会员户平均年增收562元,会员户经济增长率达16•4%。

3•1•1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联合会凭借自身优势,通过上联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河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教学、科研单位,下联千家万户的方式架起了科研与生产之间的桥梁,解决了科研与生产时常脱节的问题。一方面,联合会通过联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使其能够得到稳定可靠的技术、经济、信息来源,并通过自身开展技术服务,成为吸纳最新科学技术的“接收器”,加快有关科技成果向生产实践的传播;另一方面农民在生产实践中遇到的技术难题,通过联合会可迅速反馈到科研部门进而促进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这种桥梁作用促进了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了科技对发展生产力的作用。联合会充分体现生产者的意愿,让农户根据自身的文化素质、生产要素的占有量等条件,接受相应的技术,承担应用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又直接享受技术成果产生的收益,也就是说,其成员既是技术的推广者,又是技术推广的受益者。这种激励机制使农民能自觉地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需求,利用科学技术,加速了高效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

3•1•2创新服务经营机制,为农民提供全程系列化服务。联合会中养殖协会的“公约”规定,对养殖会员户实行统一鸡舍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供应雏鸡、统一防疫灭病、统一供应饲料、产品统一销售等制度。“公约”还规定:养殖会员户购雏鸡3日后,就由专业协会组织技术部技术人员和村理事负责清理鸡群,建立全程服务饲养管理日程表,由专业协会和村合作社按日程定期上门服务,确保公鸡不超过5%的鉴别率,全程饲养达到80%以上的成活率和产蛋率以及肉鸡出肉率。如果达不到这四率标准,损失部分由专业协会全部赔偿。同时明确产后实行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对肉鸡实行效益最低保护价,可以有效地避免农产品市场价格涨落对农民生产和收入的影响。1993年春,第一批4万只鸡成活率达98%以上,产蛋率达90%以上。2003年在许多养鸡户受到市场冲击,遭受重大损失的形势下,养殖协会的1260个养殖会员户中不仅没有一户亏损,而且有508户脱贫致富,721户实现了小康,仅靠养殖一项,人均年收入增加1200元。

3•1•3推进产品的深加工,不断扩大经营规模。1997年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投资17万元从四川配套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对被他们兼并的苏阳乡办粉丝厂进行全面技术改造,这个项目的启动,带动了20个村的专业合作社兴办淀粉加工业,并且同50个村专业合作社联办股份制合作饲料加工和面粉加工企业。联合会以苏阳等山区乡镇10万亩红薯生产基地为依托,形成山区红薯产加销体系,带动了红薯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另外,联合会以山区养蜂协会为基础,投资100万元兴建蜂蜜保健饮品迅速形成批量生产,推向市场。

3•1•4实行自我服务,使农民拥有了农业生产以外的经济利益。以往从事为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的组织,大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农民创造的价值以各种形式流入这些服务组织。而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成立以后,以一体化经营的方式将产前、产后的利润留住,并普遍地在提供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的服务过程中,以价格优惠的形式将其部分地返还给农民,农民的收入因此而明显增加。如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给会员户提供的小麦原种价格为4•6元/千克,同样的原种,非会员在市场上购买为5•2元/千克。收购小麦时市场价格为0•86元/千克,专业协会回收会员户的小麦价格为1•04元/千克,仅此一项,使每个会员户平均每亩增加收入80多元。

3•1•5实行联合经营,增加了市场竞争力。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与村级合作社实行了技术、服务、加工、销售相统一的股份合作经营机制;与农户建立以“协会+基地+农户”为模式的一体化经营合作机制,形成了“优势互补,共同投资、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社和农户搞好生产、质量、加工,专业协会负责技术服务、信息传递和市场开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既增加了市场竞争力又保护了农户利益,充分体现了合作经营的巨大优势。2003年在全省养鸡业面临较大市场波动的情况下,联合会根据市场信息迅速组织农民转移养殖重点,在短短5个月时间便引进优质肉鸡30万只,投入扶持周转资金30万元,销售肉鸡20万只,很快扭转了被动局面。

3•1•6直接批量购进生产资料,降低了生产成本。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直接从批发市场或生产厂家批量购进生产资料、帮助农民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通过与加工者、销售者的批量、稳定的交易,减少了中间环节,稳定了销售渠道,降低了外部交易成本。联合会还围绕其成员生产中的服务急需,创办实体,从事中间产品的生产,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如针对养鸡成本中有60%的费用是饲料费,且鸡饲料价格较高的状况,联合会正在筹建鸡饲料加工厂,自己生产并以优惠价格供应会员饲料,这可使养鸡的成本降低。联合会直接从厂家进货提供化肥等生产资料、不仅价钱比市场上便宜且从未有过假货,使农民买得放心,用得安心,农民也不必到市场上直接销售农产品。联合会与广东、福建、湖南等城市的收购商联络,每年定时到元氏县收购绿壳鸡蛋,使养鸡农户生产的绿壳鸡蛋有了稳定的销路。联合会还与农户之间通过一定的章程、合同、协议等把双方的交易内容、交易关系等固定下来,将多次联络简化为一次联络,节省了内部交易费用。

3•2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的社会绩效

3•2•1促进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开始突破地缘、血缘的束缚,形成跨地区开展经济技术交流,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联合会的发展不仅遍及除东关外全县所有的村庄,并且辐射到周边的县(市),带动了该地区的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技术、资金资源等生产要素在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进而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带动了产业规模的壮大和规模效益的提高。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还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农业产业化的本质要求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正是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实现了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购销等各生产经营环节的联合,加工企业、购销组织和农户等经营主体的联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3•2•2加快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提高了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从体制上看,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和推广是相互脱节的,研究工作由许多农业科研部门、大专院校承担,而推广工作则由农业部系统的农业推广部门承担。实际上,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农业推广过程也就是成员采用农业技术的过程。这些人既是科技的推广者又是技术应用的直接受益者,因而增强了农民接受科技的内在动力,大大缩小了科技与生产结合的时空,加快了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也使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成为政府推广组织和农民建立联系的有效组织形式。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创办了“跨世纪人才培训中心”———农函大,所有理事都要经过培训掌握专业技术后才能开展生产。几年来,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充分重视科学技术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放到重要地位,先后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培训174期,培训会员近两万余人次,印发各种科技资料一万多册,现场咨询解决技术难题两万多个,引进推广新品种21个,新技术27项。

3•2•3提高了农民的社会地位,扩大了农民的社会交往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参与竞争中形成的组织,它能为其会员带来比以往更多的发展机会,也为农民在社区范围之外提供了新的社会交往途径。对一般会员来讲,交往的范围的扩大和交往层次的不同,使他们了解到外面的精彩世界,促使其观念的更新和转变。对于联合会的决策者来说,除了观念更新和转变外,许多人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在联合会中,许多分会的会长、村级合作社的理事等决策人被推举为村一级的领导干部,如村支部书记、村长、科技副村长等,时家庄村的村级合作社理事时某还被县里选举为省人大代表,这些来自农民中的能人代表广大农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活动。

3•2•4弥补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不足,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面对农村日益深化的产业分化,难以满足农民的各种专业化需求。而农村新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它独具的鲜明个性,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处于重要地位,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元氏县农林牧联合会的产生,打破了原来县政府涉农部门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领域中独家垄断的局面。原有的服务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受到来自专业协会的严峻挑战,只有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来加强自身在竞争中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组织加强了与农民的合作,并开始重视农民的利益。2003年元氏县化肥农药市场价格比往年高出很多,联合会从厂家直接进货,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提供给农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参与市场竞争,元氏县农药市场价格也相应降低,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起到了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4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4•1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存在的问题作为农村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的发展为农民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发展高效农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同时,组织自身也暴露出很多缺陷和不足,其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1组织数量相对较少,发展规模小,农户覆盖率低,经济实力薄弱。大多数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竞争优势缺乏,合作领域较窄,服务内容单一。很多组织的发展后劲不足,发展态势不佳,存续时间短暂,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有限。

4•1•2组织运行机制不健全,内部组织管理很不规范。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的组织结构不完善,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建立完善的章程,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组织负责人的权力得不到会员的有效监督,尤其是在有依托的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中,农民很难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大部分组织的产权制度比较混乱,没有建立起会员所有的产权制度,一旦发生权、责、利纠纷,就会影响到整个组织的发展。农民从组织获得的利益主要是社会化服务,对农民进行盈余分配的组织比例很小,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薄弱,农户与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

4•1•3组织带头人的公益性、利他性思想意识薄弱,具有合作精神、乐于奉献的人才稀缺。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提供农业科技服务虽然经常是免费的,但它们一般只注重那些直接影响组织经济效益的技术,对于组织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技术服务,组织一般不会介入。在很多组织内部,实际上是带头人操控了组织,而农户弱势群体社员的经济利益无从保护,但是组织却通过披上合作社的外衣,试图垄断本地农产品的原料来源,并最大限度地攫取国家的扶持、优惠政策。很多组织与农民的关系比较松散,在很大程度上两者是一种买卖关系,农民没有真正成为组织的主体,组织不能提供农民真正需要的社会化服务。

4•1•4技术转化水平低,普遍存在地区间的同构性。从推广服务的技术来看,多属于低层次的常规技术,现代生物技术所占的比重很小。并且多集中于产前的良种、化肥、农药等物化性技术的提供和应用,而对产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重视不够,导致技术效率低下,更缺乏对产品营销特别是绿色包装、品牌意识的重视。在同一模式特别是同一行业内在技术水平、技术内容和品种结构上,普遍存在雷同现象,即所谓的地区间同构性,导致技术资源过度竞争以及农产品低水平、低档次的结构性过剩[7]。

4•2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的发展趋势

4•2•1组织发展将逐渐趋于规范化。伴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政府将会加大力度对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进行引导和规范管理,扶持和规范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的发展必将成为政府的制度选择。在经济社会全面加速转型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以及商品农业、市场力量、法律支持与政府推动等一系列作用下,该类组织的发展将逐渐走向规范化,组织数量、组织规模、农户覆盖率、市场竞争优势都将逐渐得到提升,农民作为原料生产者、小生产者、分散生产者的不利地位也会逐步得以改善。

4•2•2经营格局由封闭式逐步向开放式转变。由于农业生产本身具有地域性特点,另外,地域资源优势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现实经济利益的获得和制度创新成本的节约,并且充分利用地域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制度资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制度成本。所以,目前我国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的区域跨度都比较较小。可以认为,我国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在形成之初通常是不太可能跨区域的,多为封闭性运作。目前也不可能有大的改观,但以后它们必将走向跨区域的开放的经营格局[3]。

4•2•3政府的角色定位将逐渐转向立法和制度服务,自下而上的组织将逐步成为发展的主体,组织发展模式多样化,服务内容综合化。为保持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的组织纯洁性,政府部门在扶持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成长起来以后,会考虑主动创造条件逐渐退出,政府干预逐步减小。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组织发展模式将会更趋于多样化;组织的服务内容也会由单一的技术性服务为主向更加完备的综合性社会化服务转变。

4•2•4就组织制度创新而言,将由政府主导性制度创新向诱致性创新转变。制度环境既决定着外部利润的存在空间,也同时决定着通过制度创新将外部利润内部化的可能路径[8]。随着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的发展逐渐规范化,其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将会逐渐减小,农民对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将有具有更多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因此,该类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将由政府主导性制度创新向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行动所能实现的诱致性创新转变。

4•2•5引入股份制,形成股份合作组织,向企业化经营方向发展。企业化经营是提高组织经营效率和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因此,一部分组织将在不放弃为成员服务这一宗旨的前提下,转向企业化经营方向发展。也有些组织,借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起家,待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通过资金重新组合,并利用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其核心会员的基础上,将组织演变为完全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