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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史上最严监管环境下,车险市场仍然存在无保险资质机构保险、虚列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向投保人返佣等乱象,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详细分析了形成市场乱象的主要原因,并对治理车险市场乱象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治理;车险市场;乱象
一、车险市场乱象的主要表现
(一)不具保险资质的机构大量存在且行为失范。2012年3月原保监会暂停了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机构资格核准,并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然而,随着汽车保险市场的迅速扩容,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不得不与实际掌控着汽车保险资源的汽车经销商和维修保养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客观上形成了大量不具备保险资质的车险代办机构事实上汽车保险业务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4月末,西部部分省区90%左右的代办车辆保险的汽车经销商、车辆维修保养企业不具备保险兼业资格。不具备保险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业务,既没有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保险监管机构无法将其保险经营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工商管理机关无法监督管理其保险的市场行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纳税监督管理。
(二)商业车险费用率持续攀升,导致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大面积亏损。不具备兼业资质的汽车经销商和车辆维修保养企业凭借其掌控的车辆保险资源向各保险机构寻租,强势索取高额保险费用已成不争的事实。自2015年新一轮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启动以来,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保险公司的手续费率水涨船高,普遍存在“以补贴换市场”的现象,车险综合费用率已达40%以上,部分小型财险公司费用率已达50%。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全行业车险保费收入3,794亿元,66家经营车险的公司中仅有12家盈利,费用率达41%,承保利润率仅1%。由此可见,行业车险费用率远远超过条款费率所设定的保费附加费用率的保单大量存在,已经形成了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向客户返利扰乱市场秩序。根据监管部门通报的行政处罚情况看,保险经营机构普遍采取转挂个人人和中介机构套取手续费、以及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向无资质的车险兼业机构支付手续费,向客户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保险经营机构为应对市场竞争,通过向失去监管的不具备兼业资质的机构支付高额手续费实现向客户返利,同时也拉动了真实的个人业务向客户返利的市场需求,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
(四)保险经营机构风险加大,成本非正常增加。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关注虚挂中介、虚列费用等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问题,在“严监管”形势下,处罚力度也越来越重,但保险公司为应对市场竞争,仍存在边交罚款边违规的情况,屡查屡犯的问题屡禁不止,各保险公司均面临着较大的合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虚挂个人人套取手续费、虚列费用等方式向无资质的兼业机构支付手续费或返利客户,须额外承担税务成本和“开票费用”等,增加了保险经营机构成本。
二、原因分析
(一)车险保单价格与价值背离是引发当前车险市场乱象的根本原因。尽管行业车险综合费用率已经长期超过了附加保费费用率并维持在40%左右高位,但综合成本率仍徘徊在99%左右,并未形成行业车险连续亏损的状态,说明车险条款费率已经与车险市场风险不符,保单价格与价值背离,在保单价格受到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受价值规律作用影响,倒逼保险公司向客户返利。
(二)中介市场管理政策与市场需求脱节使中介机构成为车险市场乱象的强大推手。2012年,监管部门暂停除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机构资格核准,且一直未明确重启时间表。2013年,保监会虽然重启保险专业中介的受理和审批,但专业准入条件提高。经统计,2016以来监管部门仅审批了118家中介(包括保险、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公司)牌照,一照难求的问题依然存在。近年以来,实际掌控车辆保险资源事实上从事保险兼业,但无法获取资质的机构大量累积,它们乘保单价格与价值背离之机,在不具备兼业资质、不能出具任何票据的情况下强势索取高额费用,推动了行业车险乱象。
(三)放宽个人人准入条件为保险公司套取手续费提供了便利。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取消了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由保险机构自行组织考试并核准资格,个人人准入条件降低,虚挂个人渠道套取费用,操作简单易行,成为基层机构套取费用的首选。
三、治理车险市场乱象的相关思考
治理车险市场乱象,维护行业车险经营秩序,防范车险系统性风险,促进车险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监管部门和各保险主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尽快调整车险费率,解决车险保单价格与价值背离问题。随着道路条件改善、交通执法环境趋严、车辆安全性能提升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车辆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大幅降低,当前的车险费率已不匹配实际的风险,导致车辆保险的价格与价值背离,违背了价值规律。建议监管部门要求各经营主体重新测算车险费率,使车险保单价格与价值匹配,从源头上控制车险经营费用乱象的发生。
(二)尽快调整车险兼业资质的准入政策。原保监会在《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中指出:“对兼业机构,坚持商业企业性、窗口便利性、业务兼营性和主业相关性准入标准,实施行业准入清单和险种目录,实行法人机构申报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但至今仍无实质性的进展。建议监管部门调整中介市场监管政策,建立保险兼业业务报备制度,并完善备案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登记机关根据保险兼业机构向保险监管机构的备案资料,变更其经营范围和税务登记。通过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政策调整,还原汽车经销商、维修保养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还原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真实情况,确保车险兼业市场各方在公开、透明、阳光下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对保险兼业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兼业备案制度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兼业机构的销售行为监管,遵循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建立制度强制要求兼业机构向委托其的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确保保险合同双方信息的真实完整;另一方面,从维护保险业整体稳定发展、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出发,在附加保费费用率范围内规定中介费用标准上限,禁止保险兼业机构向保险公司索要超过中介费用标准上限的费用,禁止保险公司向兼业保险机构支付超过中介费用标准上限的手续费,否则对委(受)托双方实施同等处罚,切实规范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保险行业声誉。
(四)加快推进保险实名登记制度实施。2018年6月,银保监会就《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加快推进,强制实施,实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间的信息对称,规范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以实名制为基础,更好地开展客户服务,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增强与客户间的黏性,进一步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监管整顿车险费率及手续费新一波乱象整治启动[N].黄蕾.上海证券报.2018-07-10(004).
[2]对车险乱象斩草除根[N].张爽.中国保险报.2018-07-18(001).
作者:曾凡荣 袁野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监察稽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