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浅谈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浅谈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浅谈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

【摘要】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缺失,导致灵活就业者在遭到职业伤害时无法获得合理保障。因此,本文对江苏省南通市、太仓市以及苏州市吴江区职业伤害保险的制度制定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提出建设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建议。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新业态

一、前言

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如外卖骑手、快递员等一系列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下,处于变动和不确定下的劳动关系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出现壁垒。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而交通事故却随时可能发生,因此工伤保险对于这类群体来说,似乎更加迫切。[1]我国实行的是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的工伤保险制度,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多数企业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受到工作伤害时无法获得补偿。对此人社部表示,将适时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把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中。目前,南通市、太仓市以及苏州市吴江区作为江苏省的试点地区,正在积极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路径。本文对江苏省南通市、太仓市以及苏州市吴江区职业伤害保险的制度制定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建设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要点。

二、南通市、太仓市、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对比

2006年,江苏省南通市和太仓市率先展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试点工作,2017年苏州市吴江区也成为试点地区。接下来本文将从条件限制、缴费标准、基金管理和保险待遇等方面对南通市、太仓市、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进行比较分析。条件限制方面,南通市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办理劳动保障关系[2],太仓市要求灵活就业者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吴江区的制度则比较宽松,凡在吴江区域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获取报酬或收益的,未与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且不在《工伤保险条例》参保范围内的人员,均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3]缴费标准方面,南通市将缴费率定为0.5%;太仓市在试行期间个人无需缴费,由社会保险补贴;吴江区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的,政府财政补助120元/人•年。基金管理方面,南通市工作伤害保险基金归入工伤保险基金合并使用,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调整缴费率;太仓市和吴江区均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独立管理,吴江区则采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模式。保险待遇方面,三个地区都包括基本的医疗待遇、伤残补助、伤残津贴、身故补助金等,其中太仓市的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具有较强的与社会保险捆绑的特点。受到职业伤害者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并根据伤残等级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减少了灵活就业人员受职业伤害后断保的风险。

三、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制度要点

(一)灵活就业人员主体范围确定应将“灵活就业者”界定为:劳动年龄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获取报酬或收益的,未与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且不在《工伤保险条例》参保范围内的人员。

(二)职业伤害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矛盾太仓市将职业伤害保险与社会保险捆绑,鼓励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但由于缴费能力的限制,部分灵活就业者可能会因无力缴费,而放弃参加职业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矛盾是今后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职业伤害保险资金筹集及费率确定问题目前南通市和吴江区都是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这种做法可能会降低参保的积极性。目前的实践经验是,用人单位不承担缴费义务[4],但劳动者因为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发生职业伤害时,用人单位理应承担义务。但由于劳动关系复杂性的制约,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缴费义务,以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比例等还需进一步确定。

(四)职业伤害保险补偿范围问题职业伤害保险不应涉及工伤保险可以补偿的范围,同时,为减轻基金压力,如果灵活就业者可以从侵权第三人获得充分补偿,职业伤害保险不再补偿;没有第三人补偿或补偿金额低于职业伤害保险补偿金额时,职业伤害保险再进行补偿或补差。

(五)灵活就业者的灵活性、流动性带来的制度设计难题由于灵活就业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是否在工作场所的规定应当放宽工伤认定的范围。

四、相关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各地在实行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时所制定的政策及标准并不相同,但基本都遵循着“以支定收、能保尽保、合理补偿”的原则。通过制度的对比分析本文得到以下结论:灵活就业的界定范围可以宽泛些,不属于劳动关系性质的用工,从事社会劳动所产生的风险都应当纳入其中;为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职业伤害保险不应与社会保险捆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先办理职业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的缴费主体不仅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职业伤害险应当采取单赔+补差的补偿方式,侵权第三方可补,则职业伤害保险基金不补,或补差;依据灵活就业者工作特性,放宽其职业伤害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刘佳婕,郝梦园,徐静.共享经济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构建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8(14):32-33.

[2]陈敏.“非职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7(02):151-161.

[3]沈宇红.吴江区试行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9(07):62-64.

[4]张军.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及对策建议[J].中国医疗保险,2017(06):57-59.

作者:臧义茹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