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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入发展,风险和各种不确定性已经在各个国家和各个行业中形成一种新的常态。在这种大环境下,具有经营和管理风险作用的保险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如果缺乏统一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每个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业务进行快递处理时会千差万别,长此下去必然与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国际化经营的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等我国几大保险巨头先后在国内外上市,这也就意味着我国保险公司实现挂牌融资、跨境融资。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会计提出了全新的、重要的要求,同时也对保险会计的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基于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保险合同项目会计准则进行了积极而认真的研究,我国也不甘落后,积极参与到项目的研究中,在研究过程中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并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国际研究的优秀成果,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简称IFRS17于2017年5月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该准则的彻底取代了之前的IFRS4,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文将主要针对制定的历程、准则的主要内容,科学地认识和认真的分析对当前保险公司带来的影响,并积极的探讨在新准则下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旨在为促进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发展方向
一、引言
在经历了将近20年的积极探讨后,2017年5月1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终于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简称IFRS17。保险负债在新准则中要求以当前的履约价值来进行计量,所有的保险合同在新准则中都有了统一的计量方法、统一的列报格式。目前各保险公司实行的准则属于过度性准则,一些隐含其中的问题还不容忽视。由于各国的保险产品在会计计量模式上所采用的模型各不相同,从而导致保险合同会计实务在各国出现了明显的差异。而那些想要了解、比较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分析师、广大投资者带来了明显的难度。IFRS17新准则这样从根本上改变这些令人不能满足的现状,在统一的原则下所有的保险负债必须重新进行估值,这也为利润和收入如何进行更好的确认提供了科学的、明确的原则与指导,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的可比性也增强了。在现行的合同计量原则中,我国保险公司已经从多方面进行了借鉴,也参考了保险合同征求稿意见中的最新理念,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就近几年来的一些问题又出现了新的转变。因此,作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和管理者必须针对准则中的负债评估、报表列报、与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等进行尽早的分析,提前了解带来的潜在影响,这对2021年全面顺利实施新准则是极为必要的。
二、IFRS17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IFRS17的主要适用范围全新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于2017年5月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推出的,与此同时还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简称IF⁃RS17)。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推出与实施取代了现行的允许多样化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和准则。关于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新旧准则中的规定还有一些相似之处,并不是简单的对实体的类别予以高度关注,关注点主要集中于合同的类别这一点上。由此可见,IFRS17的推出适用于所有的实体,并没有考虑是否专门对保险实体这一身份进行特殊的监督。如果将非保险的成分从保险合同中拆出来以后的相关规定与IFRS4又完全不同。例如:对于投资管理合同中出现的费用与相关的成本,这些都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产品或产品成分,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计量时必须严格遵循其他的准则中的规定来完成。IFRS17与IFRS4规定的内容还有一点相似之处,即:如果主体已经明确声明要将其财务担保合同视为保险合同,那么这项合同也适用于IFRS17。
(二)保险合同的初始确认IFRS17关于保险合同的初始确认提供了多项组合的标准。首先,对保险合同时点的确认。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合同的开始日时应该按照在新准则中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组合的保险责任期、保险合同组合中投保人首次付款的到期日这两方面来进行确定。一旦出现保险合同组合亏损的问题,基于事实和情况表明确实存在保险合同的组合时,应该在保险组合变为亏损的日期来确定时点。其次,确认拆分保险合同。每一份保险合同中都蕴含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对应着相应的现金流。但是有一些和保险合同只是提供保险保障,大部分短期的非寿险合同就是如此;有的保险合同中包含了一项或多项成分,需要分别单独对这些成分进行核算时就应该其他准则的范畴;有的保险合同中能够明确的区分哪些商品和服务成分、哪些是投资成分,这样就能够在合同中对这些内容进行拆分。最后,确认保险获取的成本。保险获取的成本现金流主要是指大部分保险合同在确认合同组合前所支付的主要现金流,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要将已经支付的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全部进入到资产中,直到相关的保险合同组被最终确认。
(三)保险合同的计量为了能够对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盈利能力等提供有效的相关信息在新准则中重新引入新的计量模型。在大部分保险合同中一方面包含了一系列相互依赖、关系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又融入了金融工具的特征与服务的合同特征。因此,保险合同能够为签发人提供很多种收入来源。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涉及到所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费、承保的利润、相关的佣金业务等不同种类的财务收入。从这一层面,我们可以将保险合同看作是各种相关责任和权利的一个综合体,这也就引发了合同在生效期内会出现不同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新的流入主要是通过客户获取的保费利润,对其计量较为简单;然而现金的流出较为繁琐、涉及的类目较多,计量起来也较为复杂,现金的流出主要涉及到理赔费用、保险收益等。
(四)保险合同的列报与披露关于保险合同的列报与披露在新准则中做出了新的披露要求,该要求主要是为了能够让报表的使用者对保险公司有一个更为清晰的、透明的了解。在进行信息披露时要连同主要的财务报表列报信息一同进行披露,这样能够方便报表的使用者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经营业绩等进行客观而真实的评价。在进行评价时应重点关注:财务报表内确认的金额、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的性质与范围、重大判断该等判断的变化等相关信息。
三、IFRS17保险合同准则对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保险合同初始确认的影响在对具有相似的风险、共同管理的保险合同组合在进行确认时,新准则做出了明确规定:请将每个合同的组合进行分组,使其成为合同组后再进行确认。其中的每一个合同小组就是一个子集,对保险合同组在确认的过程中,我国并没有对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如何进行划分做出明确的规定与说明,仅仅是在2009年的补充规定中提到: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合同和合并为一个保险合同组可以作为一个计量单位,单一合同也可以作为一个计量单位。很明显并没有对同质保险风险做出更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就是这一疏漏导致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在确定计量单位时拥有了最大的自主性。另外,在新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合同分组,明确了如何评估合同的签发日,在初始确认日抵消单独盈利的合同、单独亏损的合同被明令禁止。这一巨大变化对我国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合同未来的管理发生了重要影响。
(二)对保险合同计量的影响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负债是其最重要的一项因素。对保险收入进行确认时,应该在不同的阶段随着保险合同义务的履行来进行科学的确认,期初和期末的保险负债变化充分体现出保险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IFRS17中明确要求对风险的调整负债以此来充分反映出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现金流的金额和时间不确定性所需要的补偿,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对风险调整技术的披露。很明显这一要求保险公司改变风险调整的计量方式。正是因为没有科学的解释、明确的说明边际因素的相关函数,也没有合理的明确的计入到损益中的方法做指引,最终导致保险公司在账务处理中拥有了最大限度的操作空间,使得保险行业的会计处理成为传说中的黑匣子。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2017年的年报中披露出一条信息:寿险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是采用情景对比法来确定的;中国人寿2017年的年报中,并没有对这项内容作出相关的信息披露。
(三)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保险合同收入在新准则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是:合同服务边际、风险调整、预期赔付、费用估计等。而保险合同的收益范畴中并不包含保险中的投资成分,另外,应该在服务期间进一步明确其收益。推行新准则后,可供出售类在内的一系列权益类投资将不再包含其中,这类收益很可能被归入到“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在每一期期末“投资、财务净损益”都可能发生变化。
(四)对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影响IFRS17实施后,各保险公司必须分别站在战略的层面和实施层面,对本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重新进行审视和综合考量,认真思考新准则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如果站在实施层面来看将会对本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提出更高的灵活度的要求,需要保险公司对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整合,需要保险公司提供具有一致性的信息管理系统,需要综合型、复合型人才。如果站在战略发展的层面来看需要保险公司对产品的发展策略进行调整、需要改变绩效考核体系、需要转变管理理念、需要加强对风险的管理。
(五)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会计准则的质量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着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新会计准则对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直接影响较为有限。例如:以新会计准则方法初步估算,某保险公司2016年财险、寿险、健康和集团偿付能力充足率将较旧准则分别下降2.2%、9.53%、5%和3.57%。
四、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新方向及应对策略
(一)保险公司应提前研究准则的变化及影响做好准备工作这都需要保险公司要事先对IF⁃RS17、IFRS9等进行全面而详细的分析,分析IFRS17实施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会出现什么变化,从公司内部着手加强管理和完善,如:完善部门职责的设置、加强管理机制的建设,同时对新准则实施前后和目前准则的内容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析,在设计与研发保险产品时一定要提前制定好完善的、科学的、合理的方案,同时加强对公司内部所有员工的统一和系统的培训,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详细了解新准则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和对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
(二)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相关人才新准则的提出需要各保险公司必须针对当前所存在的各种相关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例如:报表的追溯、合同的分组、对风险的调整计量等问题。正是基于此要求各保险公司的内部职工必须不断完善和提升自我的综合素养、业务能力、实践水平。例如:作为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尽快提升自我计算机操作水平,不断学习关于新准则的前沿知识,结合行业特征和企业文化改善自身的职业素养,只有员工综合素养提升了,才能更好的开展和处理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
(三)对保险公司的内部体系进行调整以尽快适应新准则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国际环境的影响下,目前我国保险行业正朝着国际化、快速化发展的方向前进,目前保险行业在国际领域中,被认为是最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行业。保险合同会计中的处理难题和特殊性一直困扰着很多专业、非专业投资者对各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了解,也造成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缺乏可理解性。目前我国保险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而这离不开较为完善的会计制度、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做支撑。针对这些问题,新准则的出台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出了更为艰难的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必须加紧联系,特别是体现在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产品部门和技术部门之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尽快完善内部体系的调整来适应新准则的实施。
(四)保险公司应结合相关内容构建全新的数据、系统、流程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在长期经营的过程中形成了固有的理念,很多旧的信息系统还在继续使用,新准则的出台对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随着大数据时代和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建立全新的信息系统,构建新流程、创建新数据,同时还必须对新系统核心流程制定出更为完善的控制措施,从而能够为过渡以后的常规业务制定出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
(五)加强对资产负债的管理要想做好新旧准则的衔接工作就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2021年1月1日新准则正式生效,将会对我国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内容产生影响。由于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资产将以公允价值计价,并且对资产的变动进入到损益中,从而会导致保险机构利润波动加剧的问题发生。因此,保险公司在做好新旧准则协同关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产负债的匹配来抵消公允价值变化,对保险公司整体利润波动带来的影响。
(六)提高对信用风险的管控能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投资前进行科学地评估、投资后进行准确的计量,并尽快提升保险公司信用风险的管控能力。新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的金融资产减值方式将转变为预期损失法。信用风险将对保险公司财务收益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控能力,力求将预期信用损失对财务收益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点,或降至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七)对保险公司内部的资产配置进行合理规划保险公司内部资产配置可以从权益类资产配置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这两方面来进行合理规划。在新准则实施后作为保险公司应密切结合自身的经营行为,高度关注新准则实施带来的变化,对这些变化和预测进行密切监控,从而实现对目标的有效监督。例如:各保险公司应高度关注资金的使用变化情况,密切注意是否出现利润操纵的问题,及时关注,对监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正。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面对新的挑战,面对新准则的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困境,保险公司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应对,要正视新准则实施后对保险公司而言不仅仅是机遇,同时更是挑战,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应对新准则实施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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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丽 单位: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