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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社情下的工伤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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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社情下的工伤保险管理

[摘要]2020年年初,一场席卷全国的疫情打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共享员工的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同时,一场关于员工共享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谁来承担责任的大讨论在网上热烈展开。一方面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需求,另一方面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分歧,该怎样为共享员工这个事情找到一个合理出路呢?文章对工伤缴纳责任主体的规定进行分析,指出工伤情形的五种情况,并提出了共享员工社情下的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关键词]共享员工;工伤保险;取消失业保险

1工伤缴纳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通过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工伤保险缴纳的主体是企业或雇主,从业者不是工伤保险缴纳的责任主体。

2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④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通过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大多数情况下员工出现伤亡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3工伤的五种情况

(1)没有营业执照,雇主只是组织几个人从事劳动,就没有办法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会给雇主带来很大痛苦,甚至灭顶之灾,使雇主的家庭和伤亡人员的家庭都陷入艰难境地。

(2)有营业执照的,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需要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捆绑购买,不得单独购买工伤保险。(3)即使购买了工伤保险,当事故发生后,企业还要承担很大的道义责任,事故员工往往成为弱势者而受到社会的同情。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往往还要支付很多的赔偿金。易造成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甚至发生诉讼,增加了社会矛盾和社会成本。对企业来讲:多给一些补偿承担不起,还会起到跟风效应;少给一些又不利企业管理,对企业的文化建设非常不利。

(4)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不但有积极救治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转院和工伤办理、费用核算等都需要企业负责,又占用了很大精力,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5)如果认定为工伤,则不能使用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这些都为员工的工伤事故处理增加了困难。事故员工治疗结束后,企业仍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和薪酬,无形中又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综上所述,现有的工伤条例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员工的利益保护。

4共享员工社情下的工伤保险管理

(1)工伤保险缴纳的责任主体由企业转变为从业者,就像车辆的交强险一样。从业者在上岗之前须购买工伤保险,购买工伤保险作为从业的前置条件。就像劳动力实名制一样,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开通网上交费平台。对贫困人员、残疾人员等特殊群体国家代为购买。转换责任主体后,就降低了企业雇用员工的心理负担,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隔断了雇主与员工伤亡之间的主体责任矛盾(雇主违章除外,雇主违章须额外承担法律责任),降低了社会矛盾的冲突点。

(2)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纳入税务机关强制征收范畴。工伤保险不与上述四项保险捆绑缴纳,维护企业的统一竞争社会成本。现在社会上流行一种说法是缴纳社会保险会增加企业成本。调查发现:多数企业是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统筹的,因为缴纳社会统筹可以增进企业的凝聚力。企业担心的是同地区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不交,则会给企业造成竞争成本不平等。将社保纳入像税收一样,只要做工资表列支成本的,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直接从基本账户将社保基金扣除。同时简化社保的缴纳流程,不需要任何入保和停保手续,见工资表就列支社保支出。这样不但能足额征收到社保基金,也可以遏制造工资表虚列成本的企业行为。

(3)国家在工伤保险之外出台工伤赔付附加险,从而对工伤保险形成有效补充。工伤赔付附加险属商业保险性质,侧重伤愈后丧失劳动能力的赔付。鼓励企业购买,并出台相关激励政策。

(4)当工伤保险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后,商业保险公司直接进行工伤赔付附加险的支付,不得重新认定。这样员工伤愈后获得的赔付会更多一些。工伤赔付附加险按周、月、季、年都可以进行购买,且与工伤保险一样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费平台中直接购买,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管理范畴。打开灵活用工关于工伤赔付附加险的便捷通道,从而为灵活就业提供保障,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员工利益。

(5)在工伤治疗过程中,如果工伤治疗费用不足,自动起动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保险。企业和雇主不再承担任何医治费用。

(6)工伤的认定由企业责任主体转向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当完成医治后,治疗医院自动起动工伤认定流程,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机构。同时工伤赔付附加险商业保险机构介入赔付,企业只有提供相关证明的责任,让企业从烦琐的认定程序中解放出来。

(7)因病致贫者比比皆是,甚至有因付不起医疗费而选择放弃治疗现象。所以建议大幅提升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医保的缴纳比例。工伤医疗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比例不超过5%。让人们都能够病有所医,消除个人和家庭以及企业的后顾之忧。

(8)降低或取消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已经失去了太大意义。同时失业保险会降低人们的进取心,降低了人们坚持持续学习和持续提升的意识,滋养人们的惰性。

(9)降低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饱为人们诟病。把住房公积金造成的企业成本降下来。居者有其屋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把企业成本投入人们所急需的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上来或许更有意义。适度降低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提升养老保险的缴纳率,让人们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社会就会更加美好。

5结论

工伤事故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非常难处理的事情。把工伤处理的主体责任进行转移,由企业与员工之间转移到国家与员工之间,就更容易进行规范化管理,人情的因素、道德的因素就会少一些。对企业的发展更有利,对员工利益保护更有利,对减少社会矛盾更有利。打通工伤医治费用与城镇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医疗保险之间的结算,可以极大解决人们病有所医的问题。适度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大力加强社保征收力度,全员征收社保基金是保障人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向春华.工伤保险的制度定型[J].中国社会保障,2019(Z1):62-63.

[2]代亚娟.劳动者工伤预防管理措施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2020(2):41.

作者:龚进富 单位: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