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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群众的理财意识逐步增强,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购买一份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成为很多人的选择。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分析了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然后对商业保险市场上现有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设计进行了较为全面地分析,发现我国现有长期护理保险在设计方面存在投保年龄限制较为严格、大部分保险期间设置较短、产品责任范围较大、长期护理状态的评估方式单一以及给付形式以现金给付为主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建议,以期为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设计
近年来,老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已经成为我国城乡人口结构的突出特点,社会老龄化现象严重,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导致老年群体缺少专业长期护理的现状已经成为了社会常态,“老有所养”成为了当代社会群众在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党的提出健康中国战略后,解决民众高质量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国务院其实早在2013年就提出要积极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想,并于2016年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至2020年9月,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城市已经扩展至49个。长期护理保险分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模式与社会保险模式两种,我国学术界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方面仍然没有定论,部分学者提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采用社会保险制度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的运行模式。社会保障下的长期护理保险只能满足人民基本的长护需求,而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才能满足我国多元化、多层次的长期照护需求。本文拟对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设计进行分析,以期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借鉴,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
一、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分析
第一,人口老龄化加剧伴随失能人口增加。我国自21世纪初就已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止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数量比例为12%;截止至2017年,这一占比已攀升到17.33%。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达到2.48亿人。伴随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未来社会需要面临的是失能、失智人口的急剧增长。仅到2015年,中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已超过4000万人。不断攀升的失能人口,加之家庭结构“421”式的转变,以往传统的由家庭成员内部自行分配承担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的养老模式将会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向外部寻求照护服务将会成为应对失能护理需求的主要方式。第二,社保模式下的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商业长期护理产品更能满足多元的照护需求。2016年开始,人社部选取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工作;2020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再新增14个试点城市。《意见》基本原则指出“坚持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再结合社保设计的原则,可知社保模式下的长期护理保险仅能够满足基本的照护需求,并无法满足我国现阶段多层次的照护需求,引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才能建立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以应对我国日益增长的多元照护需求。
二、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设计分析
截至2020年5月,我国共有32家保险公司经营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其中绝大多数为寿险公司,占比72%;共开发272款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从产品设计类型来看,绝大部分产品为传统型产品,占比70%;从面向客体来看,87%是个险产品,团险产品仅占13%,本文仅分析个险业务的长期护理产品。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现状分析如下:
(一)投保年龄限制较为严格在本文分析的产品中,投保年龄最高为75岁、最小为0岁。虽然最高投保年龄为75岁,但是仅有较少的产品将投保年龄设置为75岁,绝大比例(93%)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最大投保年龄在65岁及以下,而最大投保年龄设置为60岁以上的占比仅为30%。据调查显示,60岁以上的客户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更强,结合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以及人口老龄化现状可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年龄条件的设置应该更加宽松,更应该为长期护理需求迫切的老年群体提供切实的保险服务。
(二)大部分保险期间设置较短本文分析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期间大致分为三类:定期、至某一年龄以及终身,占比分为别43%、33%、24%,即保险期间为定期的产品占比最大,保险期间至某一年龄及终身的占比较少。而保险期间为定期的产品中,保险期间为5年的产品占比又最多,这类保险期间设置为5年的长期护理产品大多为万能型主险的附险,仅仅5年的保险期间,实际上难以体现长期护理保障本质。
(三)产品责任范围较大,长期护理责任有待突出现有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责任范围较大,保险金种类较为丰富,但是长期护理责任有待突出。现有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长期护理金给付(达到某种护理状态而给付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满期关爱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费等。所有产品的保险责任都包含护理保险金的给付,且绝大部分产品都会设置两种以上的保险责任,比如会设置类似满期关爱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等责任,虽然这些责任的设置可以丰富保险形态,但是作为一款长期护理保险,更应该将保险责任聚焦在长期护理责任上,创新丰富长期护理保险责任,以满足被保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四)长期护理状态的评估方式单一,有待丰富现有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对长期护理状态评估的方式比较单一。94%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设置的长期护理状态为:经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明确鉴定被保人丧失独立完成“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这六项日常生活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仅有少部分产品,除了前述无法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的三项及以上外,还加入了被保险人确诊为“器质性痴呆”的判断条件,只要两者中有一项达到了要求的指标,既可以被判定为长期护理状态,仅有极少的保险产品,按长期护理状态的程度,将长期护理状态分成不同的等级,如基本失能、高度失能,并根据不同的失能等级,给予不同的护理保险金额。单一的长期护理状态评估无法满足被保人多元化的长期护理需求,也使得保险责任的发生更加困难,不能充分发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功能。
(五)给付形式以现金给付为主,更应选用服务给付方式绝大部分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以现金方式给付,仅有少数产品提供服务给付,且给付频率大多为一次性给付。在本文分析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中,97%保险责任给付形式为现金,仅有3%的保险产品给付形式为提供护理服务。从给付频次来看,84%的产品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的频率为一次,其余产品的给付频次有每年、每半年、每180天、每季度、每月等,但是大多都会设置给付频次的上线。诚然,现金给付简单易行,但是出于被保人需求来看,更希望得到的是长期护理服务,而我国现阶段照护服务市场并不完善,现金给付的方式不一定能切实满足被保人照护需求,现金给付也容易发生因给付不足影响治疗或给付过渡产生的道德风险。
三、政策建议
本文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需求出发,对我国市场上现有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分析,发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在设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基于以上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①投保年龄设置应更加宽松。保险公司需要不断积累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经验,深入发掘历史数据内在价值,利用历史理赔信息等数据,在做好自身风控管理的同时,开发出更多受众更广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以真正满足老年群体迫切的照护需求。②保险期间设置更长,以此满足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需求。③应该注重长期护理保险责任的设计,并根据多元的客户需求不断进行创新,真正突出长期护理保险的“长护”本质,回归保险姓“保”本质。④与各类医疗健康机构合作,研究设计更加丰富的长期护理保险状态评定方法,并引入第三方机制,使得长期护理保险状态的评定更加公正合理,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⑤保险公司可以寻求政府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出资成立专业护理机构,为被保险提供切实的护理服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产品设计方面具有投保年龄限制较为严格、大部分保险期间设置较短、产品责任范围较大、长期护理状态的评估方式单一以及给付形式以现金给付为主等问题。结合我国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浅建。由于作者们从事保险实务工作的局限,本文理论研究深度不够,期望在今后的工作研究中能够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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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旭.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开发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7.
作者:袁东一 孔庆萍 劳锦鸿 陈满龙 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