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分析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分析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分析

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保护农民经济不遭受损害或减少损害方面有重要作用。分析了宁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经济;保障

宁城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最南部,是全国粮食生产大县和全国玉米绿色原料生产基地,常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约有10万hm2。当地以种植粮食作物玉米、小麦、马铃薯、杂粮杂豆等为主,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逐年递增。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抵御自然灾害,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等积极作用[1]。

1宁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2011年,宁城县开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始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稳定推进。通过推进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条款据实承保理赔,逐步建立以精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为重点的服务模式,实现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能力,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1.1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逐年增强

通过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的宣传推广,大田作物承保面积逐年递增,2011年2.85万hm2,2014年承包面积最高达到8.29万hm2顶峰,近年,逐步稳定在6.66万hm2以上。在宁城县16个乡镇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站,方便农户投保、理赔等服务,承保作物也由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等大田作物逐渐扩展到设施农业的温室、大棚及棚内附加物等标的。保费农户自交部分随着农户的认识程度逐渐提高,农户交费由10%逐渐增到30%。保费补贴由国家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和县级财政按不同比例补贴。

1.2服务进步,险种出新

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2015年开始对播种面积在6.66hm2以上的种粮大户、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单独出险。种植业保险费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的成本。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方案》实施,结合宁城县实际,确定种植玉米、小麦、水稻在2hm2以上的农户可单独承保农业大灾保险,投保大灾保险的地块不得投保现行的政策性成本保险[2]。

1.3注重灾前预防,保障水平提升

农业风险防大于治。农业保险单位与气象部门紧密合作,积极沟通,关注长期天气预报及预测。结合历史气象数据,可预知潜在气象风险,规避重大气象风险。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前,农民可以采取提前收割等措施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为防止病虫害大面积发生,与农业植保等部门加强合作,宁城县连年购置防灾减损设备,如远程喷雾机、农用无人机、新型蛾类诱捕器、频振式杀虫灯等,将设备发放到种植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起到了很强的防灾减损作用。通过多部门合作,农业保险防灾减损作用不断提高[3]。

1.4积极查勘出险,加强理赔

灾害发生后,根据案件轻重缓急,及时查勘出险。农业保险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户切身利益。一旦出现灾情,保险公司及农业部门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做好查勘及对受灾农户的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并及时提出最佳方案,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加强赔付力度,保险公司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2012年平均赔付率最低为37.6%,2015年最高达76.6%,赔付率的高低根据当年气候灾害发生程度而变化。

1.5设立大灾保险防控基金,以备赔付补偿

建立大灾保障基金,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后,从农业保障基金中直接对受灾户进行补偿,保障基金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保障基金剩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让政府补贴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让农民在遭遇自然灾害后能真正体会到惠农政策带来的福利。

1.6农业保险机构呈现多元化竞争

2011—2018年,宁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一直由一家保险公司实施。2019年,宁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呈现了多元化竞争态势,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宁城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共同负责实施。多元化经营更有利于选择性参保,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营,提高农户收益率。

2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2.1冒保现象依然存在

投保标的物不明确,参保核查难度加大,较高的平均赔付率,使农户存在冒保现象。参保过程中,保险人缺乏有效的监督、核查,缺乏控制核查系统,存在骗保现象。

2.2勘察定损困难,赔付容易“普查化”

农业保险勘查定损通常是人工下乡采样,但是采样的代表性极低,同时损失率难以把握,人为因素较大。地块精准性差,核查的难度大,损失程度完全靠农业工作者的经验。种植业遭受自然灾害,一般都是大面积、大范围发生,保险公司根据受灾情况,不论受灾轻重,都按统一标准给投保农户以“补偿”式的赔付,存在平均赔付的现象。

2.3理赔金额较低,保险保障水平不高

保险公司理赔金额较低,再加小农户的守旧思想存在,如果该地区2年以上未获得保险理赔,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会严重下降,存在自然灾害不论大小都能获得理赔的现象。经保险条款计算后的理赔保险金额与农户期望要求有一定差距,对遭受严重损失的农户帮助不大。农业保险条款约定的是赔付农作物的物化成本,而不是预期收益。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种植的直接物化成本均高于风险理赔金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部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不解渴、不顶用”的问题一直存在。

2.4特色农业不在农业保险范围内

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特色、优势资源产业的发展,但“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等产业模式发展起来的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都不包含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特色农业的种养面非常广,经常遭受自然灾害,因不在政策性保险范围内,遭受灾害也无法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保障。目前宁城县特色种植作物面积逐年加大,2020年宁城县特色农业种植面积达0.36万hm2。农业保险品种缺失,保险不到位,加强对特色种植农业保险品种的研发势在必行。

3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3.1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在参保过程中,保险人员要及时核对统计面积,以免实现冒保现象。将农业保险参保情况公开,实施举报制度,建立冒保参保人“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保险人的职业操守培训,加大核查、核实力度,确保惠农补贴政策真正惠及农民。

3.2改进勘察定损技术,促进精准理赔

建议引进新技术,如通过卫星遥感可以看到农民投保的作物是否受害及受害程度,不再只是通过人工经验来判定,使受灾农户真正受益。大面积、大范围发生的危害现象应该根据受灾轻重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不能实行普惠制,要对受灾严重、真正需要重点救助的农户起到保障作用。

3.3严格定损,提高理赔标准

深入分析现有农业保险保障深度不足的根源,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提高农业保险发展的内生动力。建议上级部门对相关政策及时修订、完善,结合农业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变化,适度提高理赔标准,切实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作物绝收认定标准应以作物产量为准,不应该将作物秸秆作为经济收入指标。适当提高理赔标准,有利于增强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体现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4调整参保时间,加强设施农业参保力度

每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应在年初召开,提早部署、提早参保,争取将大田作物保险时间提前到播种期。宁城县设施农业面积逐年加大,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但是参加保险的面积非常小,应加大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力度,农业部门主动协助保险机构加强宣传,不断提高该险种的覆盖面。

3.5适应市场需求,推出保险新品种

现代农业是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特色农业发展需要政府及保险机构的支持,保险机构应根据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推出当地特色保险险种。在确定政策性保险险种时,不能以省份为单位“一刀切”,应以县为单位确定险种,开设“一县一品”的特色政策性保险险种,既顺应当地农民的种植习惯,又可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农业生产的风险降到最低。

3.6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

加强农业、财政、统计、纪检等部门的分工协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理赔等各项工作能更好地落实到位。各部门也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检查,做到保费补贴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真正惠农。

4结束语

政策性农业保险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加强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落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是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障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应大力推广实施。

参考文献:

[1]丁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J].时代金融,2017(3):286-287.

[2]钱志芳.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业发展有效对接探讨[J].农业经济,2012(4):71-73.

[3]张丽,吴应珍.天祝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38-40.

作者:周旭春 单位:宁城县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