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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汽车保险诈骗从单一人员的偶然性、突发性向作案团伙有组织、有策划的特点转变,保险公司常因证据不足、勘查不周或迫于恶意投诉带来的行业监管压力及诉讼风险等原因,对欺诈者进行不合理赔付,这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现有的反欺诈手段举证力度不佳,但随着依法治国深入开展,司法鉴定可以为汽车保险反欺诈提供新的思路。文章介绍了运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痕迹三要素:痕迹形态、痕迹尺寸、痕迹方向来排除交通事故真实性的方法,供保险及司法鉴定行业同仁借鉴。
关键词:司法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痕迹要素;汽车保险;反欺诈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4亿辆,全国有15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270万,其中北京以593.4万保有量居全国第一。体量庞大的汽车保险市场是各个保险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近年来,随着汽车技术进步和国内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交通事故汽车保险欺诈行为呈现明显增长趋势,各种“骗保”手段层出不穷,各类欺诈案件呈现出团队性、专业性、有组织、高标的等特点[1-2]。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经常由于证据不足、勘查不周或迫于恶意投诉带来的行业监管压力及诉讼风险等原因,对欺诈者进行不合理赔付,这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有失公平正义[3]。伴随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汽车保险反欺诈工作中需长期引入一项可操作性强、推行范围广、证据力度大的技术手段,即文章介绍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一、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技术特点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4],对交通事故中形成的痕迹进行勘验、比对、分析,与普通勘察工作不同之处在于,发现痕迹只是鉴定工作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比对痕迹技术要素:形态、尺寸和方向,分析两个痕迹是否存在承痕体与造痕体的特征性对应关系。必要时可提取检材在实验室开展附着物微量分析,在电镜下确认是否有特定性物质交换(如:车漆、橡胶、纤维等)。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技术优势是,一旦确定了某起交通事故中有一对甚至多对特征性的痕迹对,即可科学客观的做出两物体相互接触的判断,同时可以根据痕迹的形成机理分析推断事故发生的过程[5],必要时可根据痕迹勘验过程中采集的数据对事故现场进行模拟重建。相反的,若汽车保险理赔案件鉴定中某一特征性承痕体无法找到应有的特定造痕体,则可直接排除事故的真实性,为反欺诈提供一手证据。
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司法优势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案件侦查阶段,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鉴定人员也可以根据自身经验对案件侦查内容提出合理建议。同时,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材料,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其证据效力与普通调查报告、技术咨询、专家意见等不同,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能够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机构均由各地司法厅(局)统一注册管理,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属于受理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不代表涉案任何一方的利益,这点与律师等行业有明显区别,可从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中立性。
三、痕迹技术要素的应用
文章遵循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相关描述并结合鉴定实际案例,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的三个痕迹要素总结为:痕迹形态、痕迹尺寸、痕迹方向。并从三个痕迹要素出发分别阐述因某要素不符而排除事故真实性的方法。
(一)痕迹形态不符排除事故真实性
可应用的案件类型有:车辆失控坠入河道、悬崖等,此类欺诈案件嫌疑人通常会将车辆推出路面伪造现场并报案称车辆因失控、侧滑等原因发生事故。若此类事故真实发生,事发时车辆大多处于较高速行驶状态,而较高车速发生事故的过程很难伪造,鉴定过程需根据报案人员陈述的事发过程,结合车身数据、车辆工况、路面摩擦系数、道路坡度和转弯半径等数据计算车辆可能的失控速度,以推断车辆冲出路面的位置和落点,这直接决定了车辆损坏痕迹的形态,即低速状态下落点较近且车辆坠落后与路面接近垂直,车辆损坏痕迹形态呈垂直撞击型;而高速状态下车辆落点较远且车辆坠落后应与路面呈一定夹角,车辆损坏痕迹形态应具备较大面积纵向刮擦。此类案件鉴定中,可以采集勘验数据,对事故过程进行模拟重建,这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一定的车辆工程背景,熟悉力学、运动学等知识,并能熟练运用交通事故重建软件。
(二)痕迹尺寸不符排除事故真实性
可应用的案件类型有:伪造两车接触的“摆拍”或车辆单方撞击固定物。此类欺诈案件常见为报案人员称两车刮撞或车辆撞击固定物,案情不复杂,车辆损坏部位明确,痕迹一般较清楚。鉴定过程需要准确测量痕迹的高度尺寸、相对位置尺寸以及痕迹本身的长度、宽度尺寸等信息,之后结合事故过程分析报案人员所称接触位置的痕迹是否具有特征性对应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排除车辆损坏痕迹是否属于陈旧痕迹,若所勘验的痕迹无法满足痕迹尺寸对应关系,具有特征性的承痕体无法在其他客体表面发现尺寸相对应的造痕体,就可以排除事故的真实性。此外,若痕迹表面有明显微量物质(车漆、橡胶等)附着,可进行实验室内微量物质检验,进一步确认接触痕迹的真伪。
(三)痕迹方向不符排除事故真实性
确认痕迹方向需要明确痕迹不同阶段的特征。先轻后重的痕迹,起始段窄,一般呈直线状,且尾端堆积物明显;先重后轻的痕迹,起始段宽且深度较深,尾端堆积物不明显,尾端较浅的痕迹可能持续较长距离。车辆刮擦痕迹表面如有附着物,那么附着物的翘起端一般指向痕迹始端[6],遇有痕迹贯穿相邻两个物体的(如车辆保险杠和翼子板),痕迹后端一侧连接缝隙处会有痕迹肩。实际勘验过程中有细微痕迹无法肉眼直接辨识的,需至实验室运用数码或体式显微镜进行观察。有时仅依靠痕迹方向排除事故真实性的案件相对复杂,因为碰撞或刮擦真实发生过,痕迹形态和尺寸是相符的。可应用的案件类型有:运动的甲车撞击停放着(或速度较慢)的乙车后,甲车无商业险而乙车有商业险,报案人员谎称事故过程为运动的乙车撞击停放着(或速度较慢)的甲车。当两车发生接触车身呈一定夹角时,承痕体的痕迹方向应与造痕体的运动方向一致。若经痕迹方向判断车辆行驶轨迹与报案内容不符,即可排除事故的真实性。若两车接触时无夹角,即判断是追尾事故还是倒车事故,需通过路面痕迹和散落物特征等进行判断。
四、讨论
各类交通事故情形不尽相同,传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主要依靠鉴定人员勘查能力和经验,但随着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法医生物学等专业的融入,已经可以从人体损伤痕迹、尸表痕迹、生物学痕迹(如脱落细胞、DNA)等方面综合解决更加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如车辆单方事故替换驾驶员类欺诈案件。除此之外,随着汽车电子数据系统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落地,运用行车电脑数据、GPS轨迹、车辆EDR(车辆事故信息记录系统)等信息解决主观故意伪造事故骗保之类的难题有望得到解决。但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现状看,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被作为新兴的司法鉴定类型,其归属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内容等尚未达成一致[7],该鉴定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构建也尚未完备,该鉴定范围内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准入、退出机制也无法达到全国统一,以上问题司法鉴定行业内部正在积极应对,司法行政机关也在逐条解决。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开展保险理赔反欺诈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二次风险,因为司法鉴定的客观中立性意味着司法鉴定意见并不一定对保险公司有利,保险公司投入的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财力并不一定可以转变为拒赔业绩,司法鉴定实例也不乏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案件,这都是保险公司在申请开展司法鉴定前需要评估的风险。若确实需要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文章认为,需要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在车辆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实际发挥作用应满足三个关键点:一是保险行业现场勘查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勘查经验和较强的反欺诈意识,善于发现相关痕迹证据。二是保险行业勘查人员要妥善保护痕迹证据或拍照录像留存,避免痕迹的主观破坏和意外灭失,痕迹证据的留存是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三是保险行业有明确的、可执行的司法鉴定介入渠道。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和依法治国政策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仍将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为交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经侦进行案件调查、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8],伴随汽车电子数据、智能(辅助)驾驶、5G信息网络等技术的引入和发展,更多种类的司法鉴定技术将在汽车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总结了一些技术要点,更重要的是为汽车保险理赔反欺诈工作提供了新的举证思路。
作者:纪伟 程刚 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