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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期刊编辑既是信息处理者,也是知识产权维护者,媒体融合背景下只有运用好科技信息编辑工具,从收稿开始到刊发后的每个出版环节都要有版权保护意识,要掌握法律常识,提高版权意识,在编辑工作中维护期刊和作者的权益。做好大数据时代科技期刊的版权保护,明确文章版权的归属,才能真正提升科技期刊作品价值,促进科技期刊的发展。
[关键词]科技期刊;版权意识;版权保护
媒体融合背景下学术信息的传播载体、传播速度都有很大变化,互联网带来的技术革命使学术信息的传播有时呈“多米诺效应”“蝴蝶效应”,传播范围较传统信息渠道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免费的信息分享已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常态和惯性,各类出版平台对学术论文的免费推广,使得大量学术信息被不合理的滥用,著作权所有者及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科技期刊如何将开放获取理念与大数据技术结合,在充分保护作者和期刊社权益的前提下将期刊资源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让科技成果得以更全面地展示和利用,科技期刊编辑的版权意识尤为重要。必须在工作过程中严把每一关,从收稿开始到刊发后的每个环节都要有版权意识,防止因工作的疏忽和不当给作者或期刊带来损失。科技期刊也要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防范侵权,规避版权风险。
一、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版权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之一[1],重视版权保护已经成为出版主体和信息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科技期刊在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和数字化极速发展的新时代,面临着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多重困境。因此,科技期刊的编辑人员在接收、审查、刊发创新性科技论文的过程中,必须提高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努力减少版权纠纷,真正促进学术繁荣、加快学科发展、助力国家科技创新[2]。媒体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科技期刊大都通过门户网站或网络数据库出版电子期刊,对电子期刊采取加密措施的刊物很少,且目前缺乏统一的交易管理,免费分享的机制带给广大读者便利的同时,侵权盗版情况也存在严重的隐患,不时发生学术不端和盗版出版物。尤其是学位论文的开放获取让很多人认为学术资源的免费使用成为理所当然,享受资源的同时没有相应的版权约束,版权保护并不等于知识不分享,分享前沿知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该得到鼓励。但免费也不意味着不需要保护,如果将免费阅读的开放获取分享的论文用于盈利,就触犯了著作权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3]。所以,版权保护对于免费资源的使用显得更为重要,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风气是科技期刊编辑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促进了科技成果免费交流之后的版权保护。
二、收稿过程中的版权意识
(一)保护作者的署名权科技期刊编辑从接收到投稿之日起就要审核投稿作者署名的真实性、文章内容的独创性等。在科技期刊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署名的作者对该论文做出的相应的贡献并拥有著作权,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编辑应与第一作者以及通讯作者进行沟通,排除不当署名,尊重作者意愿的情况下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中国国家标准GB7713-87对知识产权主体的署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个人经过研究、论证、实验取得的成果由个人署名;集体共同取得的研究成果,由集体署名。集体署名时应按对研究工作贡献的大小排列名次,单位的排名按照个人排名相应排序。科技期刊的编辑、主编、编委等不能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强行或者变相要求作者在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上增加署名或更改署名顺序等,最终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科技期刊编辑也有义务监督作者合法行使署名权,如果发现作者的研究内容与论文所涉及的领域相关度较低,或作者在论文编校过程中要求增加或更换作者的,编辑必须谨慎处理,务必向作者阐明具体理由,引导作者树立正确的版权意识,保护作者的署名权。
(二)学术不端检测根据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学术机构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著作权;伪造篡改实验数据或结果;提供虚假的陈述、评价或署名等[4]。版权保护是出版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基本保证。互联网的发展和便利使得研究者们可以通过网络检索、阅读、下载、引用已有的研究成果用于学习参考和研究,但决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复制粘贴、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科技期刊编辑应该具备基本职业鉴别力,通过检测文字复制比的手段检查论文文字复制比,杜绝此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既要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又要让自己编辑的成果真正经得起检验,要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去伪存真的能力,认真核实论文内容与所引用的参考文献的相关性,避免侵犯所引文献的版权[2]。
三、审稿过程中的版权意识
《著作权法》规定期刊自收到论文投稿之日起,30日内对稿件的内容和质量进行审理和评议,并给予是否录用的答复,在此期间不允许作者将该论文向其他期刊投稿。科技期刊可根据审稿周期将审稿期限在投稿要求中注明,并在收稿时对作者予以提醒,防止在审稿期内该文出现一稿多投现象。期刊社应尽快登记收到的稿件并及时回复作者,保存论文审理过程中的流程记录,包括投稿日期、审稿日期、修回日期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原稿、审稿人意见、修改稿、终稿等数字文件也要注意保存,建档备案。科技期刊编辑对于不能录用的投稿,不能擅自将其转投其他刊物或转让给他人或暗示作者投向其他刊物,只能在规定时间范围内退给作者或在稿约中注明或在网站上声明,自投稿多长时间范围内作者未收到被录用或修改通知的,可自行处理。期刊社对已录用的论文在发表时效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编辑部要求或双方约定,在法定、规定和约定期限内通知作者稿件是否被录用刊登。
四、稿件编辑加工过程中的版权意识
(一)签署版权转让合同1.版权转让合同的内容。科技期刊版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指作品的复制权、翻译权、汇编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科技期刊属于汇编作品,依法享有汇编作品的版权。每篇文章的版权都分属于作者,科技期刊社对于刊发的每篇文章都要在刊发前取得其作者的授权,只有保护和管理好每篇文章的版权才有可能保护科技期刊的整体版权,而保护和管理单篇论文版权的前提是刊发前和作者签署版权转让合同,得到作者的授权,使每篇文章的作者和科技期刊的权益都能真正得到法律保护。科技期刊对通过审稿决定录用的稿件,要征得作者同意并取得作者签署的版权转让同意书方可正式发表;对于已录用的稿件,要及时以电子邮件、电话或函件的形式,向作者传达用稿通知并签署正式的版权协议、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该成果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属于期刊,禁止其他个人或主体(包括作者在内)再出版或以其他形式公开该成果。期刊社一旦获得作者的相关授权,可以制约作者“一稿多投”的行为,同时,作者和相关成果在避免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方面也得到了相应保障。期刊在后续工作中可通过授权方式获得该作品的翻译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5]。科技期刊编辑部在和作者签署版权许可合同时,应该明确自己编辑部享有的权利和科技期刊编辑自身的权利,如汇编作品著作权,版式设计权,转载、摘编权,文字性修改、删节权等,在期刊出版时,编辑可以有自己的署名权。版权许可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2)作者权利保证(原创性声明、合法权利来源、独立授权等);(3)版权许可范围、时间、地域(人身权、财产权);(4)作品使用方式、是否再许可(包括转载、首次发表、再许可等);(5)双方权利义务;(6)保密条款;(7)违约责任(违约金、救济方式);(8)不可抗力条款;(9)争议解决条款(诉讼、仲裁、管辖、适用法律、费用等);(10)生效形式(签字盖章)。版权许可合同是作者与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对发表成果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约定。科技期刊必须高度重视版权许可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和内容还需要结合版权环境的变化和最新法律法规依据不断调整、补充和完善。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作者和科技期刊双方的权利,科技期刊与作者签订的版权许可合同要全面地列出双方所涉及的权利,如成果复制权、翻译权、汇编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其他未尽和未知权利可以使用“全部可转让的著作权”来补充说明。为实现期刊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版权许可合同需要明确期刊必须取得作者许可再次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6]。科技期刊版权合同的授权有纸质版权合同、电子化签订等多种方式[7]。科技期刊著作权的管理及授权应当通过网络化、智能化、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和数字化授权,增强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协议的便利性和安全性。2.版权许可合同不同于投稿须知。版权许可合同,系投稿人与出版社(编辑部)就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行使等达成的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的书面文件。投稿须知,多为岀版社(编辑部)就投稿流程、作品内容、作品形式、稿酬、投稿方式等程序性实行作出的提示性内容。版权许可合同对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而投稿须知则仅为单方意思表示,在出现纠纷时,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基于风险规避、合规操作等考虑,科技期刊编辑部或期刊社应和作者签署独立的《版权许可合同》,而期刊社单方面发出投稿须知不能代替版权许可合同。3.慎重使用版权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版权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两者的性质不同,期刊出版单位在与作者签署合同时要谨慎对待。签署许可合同时,由于专有使用许可与非专有使用许可在使用的权限和由此产生的利益的获取、分配上有很大差别,因此在合同中一定要清楚体现著作权人对哪一种使用方式进行明确。通过作者的授权,签署版权转让合同著作权的归属变化,期刊出版单位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权的处置权,而许可合同则不同,作者仍是著作权的所有人。
(二)编辑对稿件的修改和加工权科技期刊编辑对审稿后决定采用的稿件或对作者修改后宜于采用的稿件,根据期刊的出版要求、版面的限制,编辑要对稿件进行检查、修改、润饰、标注、整理提高。编辑加工修改稿件时,要消灭差错、弥补疏漏、规范文字、核对引文、图表处理、查对资料、校订译文、统一体例、确定标题、名词规范化等,编辑加工后要提高稿件总体质量水平、可读性和规范性。编辑享有对稿件加工修改的权利,但要注意行使此权利的度,不要侵犯作者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应以此为前提,不能对稿件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动或大量删除或改变论文原有的结构框架,如果内容有争议或需要较多改动,需要与作者深入沟通,修改稿经作者校对和许可后,方可刊发。
五、论文的数字化出版和网络传播过程中的版权保护
科技期刊论文的数字化出版和网络传播的前提是期刊社获得作者转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科技期刊只有得到作者的著作权转让,才有权将由单篇作品汇编成的期刊作品网络化传播,或者授权其他数据库(网络营运商)网络化科技期刊,实现期刊的网络化发行。
(一)数字版权管理数字版权管理通过安全和加密技术防止数字内容被非法复制和使用,用户要使用数字媒体必须得到授权,其目的是保护数字媒体的版权,从而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8]。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大数据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利用区块链技术保护期刊数字版权可以大幅降低版权管理成本、便于追踪,具有法律效力、安全性高、申请便捷,费用低廉[3]。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解决网络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提升网络著作权交易效率、简化网络著作权举证程序[9]。
(二)数字出版协议媒体融合背景下数据出版商已成为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读者连接的纽带和桥梁。读者、作者已熟悉并习惯了通过数据库出版商提供的数据平台快速准确地寻找并发现自己相关领域的最新科研信息和科研动态。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基本都不具备单独数字出版的实力,为实现期刊的数字化出版,基本上都开展了与国内和国际知名出版机构、数据库的合作,可以借此找准自己的特色和亮点,更精准地树立自己的品牌,扩大刊物的影响力,最终实现期刊内容的全球化宣传和销售。各数据库出版商为占领资源竞相争夺科技期刊的数字出版资源,而科技期刊出版单位与数据库的合作提前签订数字出版协议,但协议一般都由数字出版商提供格式合同,期刊出版单位为保护著作权人和期刊自己的版权在签订协议之前务必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并与自己与作者前期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逐条比对;认真审核、慎重签署与各个数字出版商的数字出版协议,与多家数字出版商签订的数字出版协议相互之间也不得有冲突,否则就会造成侵权。
六、结语
科技期刊编辑是一项兼具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法律性的工作,为最大限度保护期刊和作者的版权效益,编辑应该经常与法律专业人员沟通交流,实现科技期刊的主动版权输出[2]。科技期刊编辑要明白数字版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及时掌握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避免数字版权方面的纠纷[10]。多参加同行交流研讨会,是提升科技期刊编辑版权意识的一种有效途径[2]。科技期刊编辑只有具备较强的版权意识,警惕网络环境所带来的版权保护风险,熟透专业的版权知识,掌握版权保护新技术、才能正确处理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网络传播等全程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版权关系,保证刊物的正常、健康、持续发展[11]。科技论文在投稿至刊发乃至传播过程中都面临着较传统出版社更大的版权保护风险,大数据时代的科技期刊编辑既要有传统出版时代必需的策划、组稿、约稿、较强的文字编辑加工能力,还要具备更开阔的眼界、更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更敏锐的洞察力、更精湛的现代编辑方法和技术的应用能力、更长远的目标,要能实时跟踪稿件刊发后及引用、下载、转载、信息反馈等全过程,不断强化版权观念,在编辑出版工作中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和期刊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办刊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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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春燕 蔡红霞 张勇 单位:兰州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