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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发展科技期刊版权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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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发展科技期刊版权保护路径

摘要:信息时代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多元融合为科技期刊在内容建设与传播力提升方面注入新动力,但媒体融合产生的诸多新形式作品以及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使传统版权保护在内容、范围以及技术手段等方面已不能满足科技创新的需要。通过调研科技期刊媒体融合的常见路径,分析版权制度不完善,侵权成本低、认定难,维权成本高及版权价值难以评估等问题,指出加速修订著作权法势在必行,现阶段可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字版权管理和版权价值评估,加强科技编辑的版权保护意识,妥善处理版权保护与扩大期刊传播力之间的辩证关系,使版权更好地服务于科技进步和媒体融合发展

关键词:媒体融合;科技期刊;版权保护;数字版权;区块链技术

2019年1月25日,率中共中央政治局同志就“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这一主题,举行第12次集体学习,明确提出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重大任务。同年10月29日在深圳举办的“2019媒体融合发展论坛”上,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许正中[1]也指出,推动媒体深度融合,激发了媒体的生产力、创造力、影响力。融合发展是一道必答题,也应该成为媒体的一个加分项;它不是应时之需,而是命脉所系;不是跟风之举,而是发展之要;不是短期之为,而是长远之谋。如何实现媒体融合向纵深推进,科技期刊界就此进行了大量探索,主要体现在:1)新媒体手段扩大了期刊传播范围,提升科技期刊的影响力,如建立期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加入网络数据库等[2]。2)新媒体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与传统出版形成优势互补,增强出版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如通过扫描论文二维码获得程序代码、实验原始数据、实验过程小视频及研究团队介绍等增强出版信息[3];通过微信平台为用户提供相关研究领域资讯、论文及会议信息等多元服务[4];通过社交平台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采访或研究概要等[5]。3)建立期刊集群平台以提升期刊质量与影响力,如《中国激光》杂志社创办的“中国光学期刊网”汇聚国内光学界49种期刊,经过10多年的经营,其文献浏览和下载量已位居世界光学专业网站前列[6];中国知网基于70种高校文科类学术期刊建立联合编辑部,合力创办的《马克思主义学报》《文学学报》《历史学报》等12个网络专题期刊,在学界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得到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7]。然而,在媒体融合进程中,许多编辑部都面临着体制限制、机构规模小以及缺乏精通媒体融合专业人才等问题,有些为了尽快走上媒体融合道路,扩大期刊传播影响力,存在免费向新媒体提供内容的现象。媒体融合,内容先行,内容是媒体信息的生存之道、生命之根。科技期刊的显著优势在于拥有大批高质量的学术内容,其宝贵的学术价值需要利用版权政策和技术加以保护。此外,媒体融合为传统媒体注入大量“新元素”,加之网络资源获取便捷,导致原有版权保护的内容、范围、手段及技术已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就媒体融合过程中,科技期刊面临的一些版权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此提出些许建议和解决办法,以期强化科技期刊编辑人员在媒体融合新环境下的版权意识,处理好版权保护与扩大期刊传播力之间的关系,促进版权服务于媒体融合发展。

1媒体融合环境下科技期刊面临的版权危机

1.1版权制度落后

媒体融合得益于大环境的扶持,2014年8月18日中央提出《关于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数字技术、信息传播技术的变革在最近7年中发展迅猛,但变革中也导致与版权相关的挑战不断涌现。我国现有的版权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第2次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著作权法是为调整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而制定,达到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的目的,而目前的著作权法亟待完善,以适应媒体融合发展下的时展。有时人们费尽心思想出一个好的媒体融合产品,却因为版权问题难以实现,如2004年谷歌公司推出了数字图书馆计划,本意是希望读者可以通过这个数字图书馆更方便、低廉地阅读全球图书,但由于版权原因,在推行的第2年,谷歌公司就以不尊重版权为由被提起集体诉讼,在随后的几年中,起诉谷歌的版权案件仍然层出不穷,无休止的诉讼使其筋疲力尽,数字图书馆计划到现在仍未实现。因此,现今的版权问题已成为阻碍媒体融合的瓶颈因素,要想尽可能减少版权保护冲突,就必须加快版权制度的创新,保证其调整能符合新媒体特征的价值导向[8]。

1.2侵权的成本低、技术手段高、认定难

在传统媒体时代,虽说侵权内容的复制成本很低,且尚需对内容载体进行复制,如盗版书的印刷过程,而在新媒体时代,侵权几乎零成本,内容载体的复制仅通过几次鼠标点击完成复制、粘贴,或者设置网址链接即可,这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属于直接侵权,也是主要打击的侵权行为。孙婧等[2]通过对29种神经病学及精神病学类核心期刊在媒体融合出版过程的数字版权保护状况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网络数据库运营商,还是在期刊官网上的文件,均未进行加密,仅万方数据库及超星数据库在文件内植入了数据库名称和水印等,但使用者仍可以对文字进行复制,大大降低了侵权的难度和成本。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使媒体融合后的侵权成本降至极低,还导致侵权认定难度的增加,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对于侵权属于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或是部分侵权的认定更为困难。刘政[9]在研究如何打击利用P2P技术的盗版小网站时现身说法,说自己有近半年时间和技术人员一起工作,因为他需要把P2P服务器的建设、整个小网站的建站程序和模式等技术问题搞清楚,而后再将这些技术流程变成法律实务,向司法机关阐述。可见,新媒体时代若想把侵权问题推进到实务司法层面,精通法律远远不够,还必须了解表象背后的技术特征。互联网时代知识共享已成为主流,以知乎为代表的知识共享平台广受欢迎,但知识共享并不是把别人的内容拿来无偿分享给大家。如果有人把从付费数据库或者期刊网站下载的论文拿到共享平台分享,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数据库及科技期刊的侵权,相关侵权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归类于直接侵权或部分侵权。只有让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分享才能称为知识共享。近年来,甚至还有人通过“洗稿”方式进行侵权,即先去掉学术论文的作者信息,将论文转至某个论坛,再从论坛转至知识共享平台,其侵权方式隐蔽,给侵权认定带来很大困难,属于以间接侵权方式隐藏事实上的直接或部分侵权行为。科技期刊在媒体融合后的版权客体已不仅是大量的学术论文,还包括微信、微博及期刊平台上出版的各种形态的作品,版权本体(4种人身权和13种财产权)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这都使侵权认定变得更加困难。

1.3版权价值评估难

版权是媒体拥有的重要无形资产,体现在版权交易时产生的经济效益。美国将报刊、书籍出版业、电影电视制作等可以创造版权作品的产业归为第一类的核心版权产业,其对版权产业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与电影、电视等大额版权交易相比,科技期刊论文属于小额的版权作品,交易需求明晰,其版权价值甚至可以通过数学模型估算,交易过程一般通过第三方的版权中介组织完成。媒体融合过程产生了除学术论文之外的多种形态作品,第三方机构在版权价格评估方面依赖于可靠的受众反馈数据,如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和被引用率等[10],新形态作品的真实反馈数据难以获得,直接导致其版权价值难以估计。目前科技期刊的版权交易量不大,媒体融合导致的版权价值评估难问题尚不突出,但从长远来说,随着媒体的深度融合,这个问题不能被忽视。

2媒体融合产生版权问题的解决途径

2.1著作权法的修订建议

媒体的出版环境距离著作权法的第2次修订(2010-02-26)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著作权法的修订势在必行。经过10年酝酿,2020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这标志着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正式启动[11]。《修正案草案》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扩充了著作权客体,以期对媒体融合所产生的一些新形式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明确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以期更好地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对侵权和盗版行为产生更显著的警示作用。此外,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12]对著作权法的重要制度也提出以下建议:1)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建议明确国家鼓励权利人为传播和便捷使用,放弃财产权并纳入合理使用,并对合理使用概念进行定义;2)关于法定许可制度,建议在网络传播中对某些单独难以行使权利的作品实行法定许可制度,同时需要国家确保在网络中实行法定许可的作品,根据其传播情况,能够获得合理报酬。

2.2通过技术手段增强数字版权的管理和保护能力

传统用于科技期刊的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copy-rightmanagement,DCM)技术包括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指纹及加密技术等,其更多的是在内容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即防止他人浏览、下载以及复制内容,针对以侵害复制权为特征的直接侵权行为具有约束作用。由于版权保护不仅针对内容本身,还在于版权相关的各项具体权利,因此,传统的DCM技术远远不够。媒体融合中的版权问题无论归属于直接、间接或部分侵权类型,其本质大多由数字技术应运而生,通过技术解决最为便捷,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新思路。区块链是一种底层应用技术,其本质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去中心化账本,任何发生于同一区块链系统的交易都会被记录在该区块链上,不可篡改。某个时间的修改信息形成一个区块,并盖上时间戳,形成节点信息。某个节点的数据更新可通过P2P技术使网络中所有节点的信息同时更新,任何一个节点都有一份完整备份,保证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事先制订好的合同内容,不必通过第三方认证或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与媒体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需求高度契合。1)区块链的时间戳和哈希算法技术,保证作品在产生之时就被记录,明确了著作权的产生时间和权利所属,若发生侵权纠纷,依靠分布式存储技术即可追踪作品的侵权人及侵权行为。在作品流通过程的每个时间节点均有相关的信息及时间戳,记录了作品的著作权和交易信息,应用区块链技术可实现作品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2)区块链中信息块可相互验证,每个节点都包含了一份完整的信息,其中某个区块的损害不影响全网运行,新增加的节点信息需与全网中其他节点核对,只有得到绝大多数节点的认证才会被加入到区块链中,节点信息的篡改需要同时控制系统中至少超过50%的节点,考虑到区块链中节点数目的庞大,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13],因此,也就保证了区块链上信息的安全。3)不仅局限于学术论文这一种形式,区块链技术还可以实现媒体融合过程中所产生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如音频、视频、图片及原始数据等内容,均可以通过智能合约与时间戳技术形成一个区块,其与使用都能被有效追踪,有效扩充了版权保护的客体种类,便于确权及维权。4)著作权人通过智能合约可以事先划定版权转移过程中可以分发给其他人的权限,数字版权监管可以确立以用户点击次数为收费标准的盈利机制[14],以促进版权评估和交易的规范便捷进行。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弥补媒体融合过程中传统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不足,有效解决了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对于产生的各类新媒体形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交易过程更加清晰与便捷。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及管理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2019年11月26日的《媒体大脑3.0融媒中心智能化解决方案》,以区块链技术和AI审核为显著特征,平台嵌入的区块链版权认证工具可以从源头解决盗版、洗稿等问题,有利于优化内容市场,促进内容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完善[14-15]。相信用不了多久,用于科技期刊的类似产品也会被开发出来,以适应媒体融合过程中的版权保护新环境,解决版权保护中产生的新问题。

2.3增强编辑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

媒体融合过程中,传统媒体更多被认为是一种落后媒体,大量新媒体的涌现迅速占领市场,传统媒体受到很大冲击。但是传统媒体所拥有的大量高质量内容,正是媒体信息生产的生命之根,期刊编辑在新旧媒体的融合过程中,要理性看待这种新旧媒体之间的差异,牢固树立版权是媒体生存和发展根基的意识,如果期刊的版权都得不到保护,那么经济与精神利益必将受到损害。我们认为期刊编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和力度:1)深入了解科技期刊媒体融合的途径,认真思考其中可能出现的版权保护漏洞,通过版权管理制度或者技术手段加以规避。2)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侵权投诉系统。目前各大网络平台(如腾讯微信、新浪微博及百度等)均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侵权投诉系统,具有投诉步骤简便、过程透明及处理高效的特点,投诉内容一经审核为侵权,平台自动依据审核结果进行处理,净化内容环境。3)建立科技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我国科技期刊编辑部大多具有弱、小、散的特点,面对侵权发生时易处于弱势地位,建立科技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有利于整合资源,壮大力量,集中话语权,提高维权的成功概率。4)科技期刊可通过授权方式,要求新媒体必须依法尊重所传播内容的复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利益共享与新媒体合作,利用新媒体优势实现科技成果的高效传播。

3结束语

科技期刊由单一纸质品种向新媒体转型符合人类社会进步的一般规律,5G、大数据、区块链及云计算等新技术已成为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新技术为传统科技期刊界带来的变革性蜕变,也使得版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向版权保护提出了极大挑战。科技期刊人要审时度势,坚持精品策略,在为业界提供高质量内容的基础上,将版权意识渗透到媒体融合的各个方面,牢固树立版权是媒体生存和科学发展根基的意识,同时运用先进的版权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将版权保护落到实处。传统科技期刊与新媒体携手并进,通过寻找共同利益和发展,实现科学成果的更高效传播。

作者:郭媛 卫亚东 王晓琪 单位:《深圳大学学报理工版》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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