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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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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摘要:新收入准则实施以来,对企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它顺应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发展的客观需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特别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所以,加快新收入准则的改革进程是时代所需,也是应对我国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文章从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入手,并结合信息平台、财务状态和税务管理等方面对企业的影响展开讨论。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企业发展;影响分析

一、新收入准则实施概述

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看,我国市场经济生态比较完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市场主体引发的,其症结在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不实现象,甚至很多财务信息都是伪造的,会计参与市场经济管理的主体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独立工作的职责并不明确,而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会计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依法经营和严守会计职业道德的法治诉求,从这个角度来说是积极且有现实意义的。在为所有企业带来巨大影响的同时,也为应对新收入准则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于一心想做好经营业务、进一步发展壮大、与国际接轨的企业来说,意义非凡。

二、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分析

(一)识别合同

识别合同,应该是流程中重要的一环。分析合同的过程中,很多人认为合同与新收入准则无关,但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如租赁、保险等。和IFRS9相关的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因此,一定了解与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合同已被通过,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权利和义务确定;(3)支付条款清楚;(4)商业实质完整;(5)很可能收回对价。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什么是商业实质?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可能就会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对于与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这里还涉及到合同合并、合同变更等问题。1.合同合并。一是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二是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是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后再考虑确认销售收入。2.合同变更。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比如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币100元的单价,销售100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10天后,公司A交付了80件产品,并确认收入人民币8000元。第20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100元的单价再销售50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的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进行处理。再如,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在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处理。此外,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在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的,应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对已确认收入产生的影响,计入变更日财务报表。

(二)识别履约义务

公司提供一体化产品,合同上列了一长串商品以及服务。每一种商品和服务都是履约义务吗?这是不确定的,公司提供的一体化产品,一般包括三种形式:(1)有形商品;(2)无形的服务或权利;(3)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不同商品整合起来”的组合。需要仔细分析合同和公司惯例,才能知道它们是否“可明确区分”。履约义务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例如销售商品、转让使用权、特殊经营许可等。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签订的合约里提到的,“完成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义务。其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它有单独的使用价值。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的使用(或与其他易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第二,该服务或商品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除了书面合同里列明的承诺,公司也可能为客户提供一些未列明的服务,比如免费的维修。如果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认为公司会继续提供某项免费服务,该服务可能也是一个可区分的履约义务。另外,可能成为履约义务的还包括公开宣布的政策,以及特定声明等。例如,移动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的业务,通常包括卖手机、卖话费和卖流量三个履约义务。为什么可以分开呢?因为手机可以单独使用,话费和流量能够通过用户使用来使运营商获益———说明它们“本身”是可区分的;在套餐合同上,这几项内容是分开注明的,说明运营商在合同中做出了可区分的承诺。而不可区分的有,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有可能“不可区分”,即,可能不属于分列或单独的履约义务,由于公司C(或其他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客户销售相同的商品和服务,因此,每一个商品和服务都可以被单独或与其他商品一起使用,“本身”是有价值的。另外,客户D也可以从这些商品和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综上所述,每一项商品和服务都符合可明确区分的第一个条件———有单独使用价值。但是,公司C并没有在合同内承诺“分别销售这些商品和服务”,而是承诺将这些商品和服务整合为一个能够发挥功能的主体。因此,这些商品和服务不符合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基于合同可区分由于该合同未满足“可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因此公司C需要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另外,还涉及需要重大修改或定制———通常与文创类合同相关。比如A公司向文化公司F要求设计外包装,并要求F公司设计的外包装符合国际某项标准。在这个例子里,“定制服务”虽然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但没有单独使用价值,因此它是“不可明确区分”的,需和外包装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还有像保修或保证,根据行业惯例或法规,公司有可能向客户提供一段时间的保证。保证有不同的性质,某些仅通过保证卖出的商品能够按合同规定正常运行(如包退、包换),某些则需要公司提供增量服务(如包修)。例如,华为公司对每一个已销售的手机都有一年的保修义务。如果客户没有选择权,该保修是没有单独售价的,客户无法单独使用这个服务并获得收益。因此,它不是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应该和原商品一起作为一个履约义务,根据相关方法确认收入。如果客户拥有选择权,比如购买手机时可以选择是否需要额外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修服务。由于该保修有单独售价,可以单独使用并获得收益,因此属于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即,是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它需要与原商品一起,根据本文第四步所述方法分摊交易价格,并根据相关方法确认收入。

(三)确定交易价格

确定交易价格,在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及服务的过程中有权收取的对价,表现的形式主要是通过合同条款来实现的,这种合同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是依靠平常的交易行为约定俗成的。而对于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原因是多样的,包括:(1)可变和限制对价;(2)融资变化成分;(3)非现金的即时对价;(4)某种应付客户对价等。所以在确认交易价格时,一定要明确是不是可变对价时,首先要确认金额;其次是“在不确定性”消除范围内,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有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重大融资成分,新收入准则引出一个较特殊的概念———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时应支付的现金(现销价格)。有时候,交易价格和“合同对价”的金额是一样的,但有时候,它们之间有差异。例如,如果公司“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和“收款”的时间有较大的间隔(比如一年以上)时,该差异就会产生。“合同对价”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例如,供应商G向超市H销售货物,并第一次向超市H支付陈列费。按照惯例,供应商G并不能控制超市H员工布置柜台的行为。另外,陈列柜台的所有权也不会转移给供应商G。因此,供应商G无法通过陈列费控制商品或服务,即,陈列费不属于由超市H向供应商G提供的一项单独的商品或服务。

(四)分摊交易价格

分摊交易价格时,首先要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单价,而不是有没有满足公平的原则。所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要重视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是否包含复杂的履约义务,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的履约义务。第一步,获得单独售价,公司在类似环境下销售该商品给类似客户的价格(即:可观察价格),就是“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第二步,估计单独售价,如果没有单独售价,公司可以按照恰当的方法,估计单独售价。恰当的方法包括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市场调整法,即根据某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恰当的调整后,确定单独售价。余值法,指“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之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仅限于该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可变或尚不确定的情况。另外,需先将合同折扣分配到其他履约义务,然后再使用余值法。第三步,分摊交易价格,公司按照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第四步,收入确认时间或期间,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在履行合同中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其中,与现行准则差别最大的部分就是“控制”。控制是指能从该商品的使用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而获益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用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2)用来提升其他资产的价值;(3)用来减少负债或费用;(4)用来买卖;(5)用做借款的抵押;(6)持有。

三、新收入准则产生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及策略

(一)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

在新收入准则的条款下,会计信息系统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与原有信息系统的模块不一致,要通过调整后才能继续使用,所以要建立新的数据信息库来满足新收入准则变化后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定制合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同时,企业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让他们尽快尽早地了解会计信息系统的变化,以提高信息系统升级后的应对能力和操作能力。

(二)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推行后,在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变化较大,这种变化主要是应对一些产业产品的变化或者不同行业的变化,其目的是使收入更加明晰,使各阶段的收入能够得到确认,同时,对合同的履行也具有积极影响,这种影响本身是积极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利润率指标的压力、提高盈利能力指标,进而显著增强运营能力。

(三)对税收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税收的影响总体来看是积极的,不再是简单的资金收入确认原则,虽然当前仍然在沿用这套方法,但是后期势必要改变。通过商品或产品的服务,所体现的控制权,即归属于某个企业的端口,同时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转移权来定义归属,应该说这是一大进步,但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沿用的收入确认并且再次制定了商品服务销售在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这就给新收入准则的财税差异带来一定影响。在对新收入准则下的交易价格进行探讨时,最理想的交易值就是概率统计分布上的交易价格,但是也要对非现金对价和现金流的时间价值以及信用风险等进行全面考虑,但是由于税法不用考虑这些问题,因此造成了财税差异现象。

(四)对财务披露及职业判断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对于披露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要对合同内容中所规定的条款涉及履约义务信息的披露,这种披露的本质诉求是提供对等的权益保障来实现保护,同时要明确资产负债信息、交易价格等。而对于职业判断来说,一定要按新收入准则的标准来实行,比如,对于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项目,不能再按原来的规范和标准来完成,要按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来执行,这是判断会计职业规范的重要因素,比如,单独售价不被发现,就需要企业选择合适的方法,比如市场评估法等,而当单独售价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时,就要选用余值法进行估计。从这一点来看,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财务本身的职业规范来说是积极的。

四、结语

新收入准则的出台,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是积极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同时更符合市场经济主体建设的需求,同时,对商品和服务可以提供更合理的商业模式。从这个角度来说,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也将迎合日异变化的市场需求,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主导空间和发展方向。通过新收入准则的逐步过渡、不断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将不断完善,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执行力度,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冯炳纯.2017年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及对企业预期影响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11).

[2]贺岁岁,姚宏.我国收入会计准则更新预期影响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8):10-12.

[3]战永超.新收入准则下客户合同收入会计确认研究[J].财会学习,2017(21).

作者:盛天松 单位: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