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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危机下,国有商业银行产品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1.金融产品创新风险意识较弱
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在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同时,又会产生新的风险。因此,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金融创新不仅不会带来效益,反而可能因违规经营而增大风险。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和制度规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较长、空间差异较大等问题。在时间上,往往是产品创新在前,而制度规范在后,且间隔时间较长。在空间上,各地区和各分行之间进度不一、方法各异。这种管理不规范的状况,使得产品创新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带有较多的风险隐患。因此产品创新与风险控制就成为了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事情。
2.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存在分析
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在于:金融创新改变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由此给银行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加速发展加大了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因素;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市场的易变性,从根本上增加了金融动荡的可能性;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为集中和隐蔽,增强了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破坏力。我们可以定义产品创新的风险为企业对新产品开发的内外环境不确定性估计不足或者无法适应,或对产品创新过程难以有效控制而造成新产品开发失败的可能性。新产品开发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风险:即由于金融产品设计过程中技术本身的不成熟和技术生命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
(2)市场风险:一个新产品的推出需要符合顾客需求、短时间内令市场接受,否则在市场机会还未成熟的时候就过早将产品投入市场,不但开发新产品的资金难以收回,金融产品也会成为无效产品,浪费银行经营的资源。
(3)信用风险:即衍生交易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如南京爱立信事件,交通银行未能为其客户爱立信南京公司提供买断应收帐款的无追索劝保理业务,爱立信立即提前归还了交通银行南京分行19.9亿元贷款,并将该笔业务交由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承接办理。
(4)流动性风险:即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
(5)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6)法律风险:即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使其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带来的风险。
(7)声誉风险: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
3.综合经营框架尚未完全建立
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看,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国际银行业的激烈竞争对多样化和综合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使发达国家纷纷放宽对银行业务的管制,放弃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分业经营格局,使金融领域出现了混业经营的浪潮。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使商业银行面临着业务单一、盈利空间有限等难题。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业的逐步开放,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通过战略联盟、金融控股公司等模式开展综合化经营的探索与实践。
4.产品的品种、功能单一
目前各家国有商业银行推出的创新产品大多是在传统存款、贷款、票据、投资、结算、担保等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缺乏期权、期货、票据发行便利等复杂的衍生金融产品创新,以及各类金融产品组合创新,这就使得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虽然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了证券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也日益多元化,但在分业经营体制下,真正跨市场的银行金融创新产品还十分匮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还显得十分单一,如德意志银行的金融服务品种涵盖了债券、期货与期权、股票上市、产权交易和基金管理、经纪人清算等数以百计的金融产品和对应的服务。这种现象与分业经营的特点有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生产要素能够在行业间尽可能自由地流动。这样生产要素低利就高,既提高了生产要素的效益,又缓解了经济中的瓶颈约束等;而我国银行业最普遍的经营形式为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有可能加剧我国金融业的结构性矛盾。同时,国内商业银行现阶段尚不能利用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分析手段、金融管理方式来拓展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大多靠引进国外技术比较成熟、交易系统比较简单的业务,创新产品系列大同小异,独特性不强,不但无法成为自己的核心产品,反而形成了过度竞争。过度竞争的使得收益率降低,为提高收益水平,银行往往需要增加投入扩大规模,形成恶性循环;由于过度竞争,竞相压价,收益水平下降,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为提高收益水平,银行只能采取各种方式,降低服务质量;过度竞争会导致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降低,整体效益下降;金融创新产品维持较低的价格水平会使银行缺乏增长后劲,加上同业之间的挤兑,致使新的银行业务很难发展起来,最终降低整个行业的竞争实力。
二、经济危机下,国有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的措施
1.重视金融产品自主研发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激励体系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金融业的发展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居于重要地位,人们与商业银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仅仅从国外引进个别的金融创新产品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商业银行应该建立自己的金融产品研发体系,以快速的应对市场反应和超前的进行产品创新。对此,总行可以向各省、各市分行渐进式授权产品创新,成立全国金融产品创新的试验区,建立金融产品创新的区域合作组织。在有条件的地区帮助成立专职研发部门,负责本地区全行系统金融产品创新的组织领导和研究开发,基层银行可以依托分行技术研发平台,结合本地区特点进行具体产品创新,如果创新业务可复制性较强,总行可以借鉴分行创新经验将业务模式扩展到全国。为缩短产品创新链条,提高产品创新效率,在保证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应加大对产品创新分级授权管理的权限,根据产品创新的种类、涉及部门及风险等因素,分别对产品或业务创新进行授权。相关部门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产品创新,并向产品创新管理部备案;超出部门授权的,报产品创新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并由产品创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牵头研发;超出产品创新管理部门权限的,报总行决策委员会审批。不同地区结构功能类似的创新产品可在同一平台上制定标准、型号和流程,所在地区运行效果较好的产品可以向全国推广。建立分层级、分岗位,以业绩价值考量为核心的激励新格局,以业绩大小为员工待遇标尺,以对银行贡献的大小作为衡量个人业绩依据。对创新员工的薪酬设计可以采用基本工资加效益提成模式,如果创新产品为无效产品可以采用扣发工资和绩效奖金、降低研发人员此后产品创新利润分成的比例预期,调换工作岗位、定期对创新产品的内容进行监控等措施,以减少创新员工的冒险行为。并建立产品创新的专项奖励基金,与创新员工签订合同,逐年进行奖励,将短期激励和预期激励、个人激励与团队激励有机结合。
2.处理好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规避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在动力,发达国家的很多金融产品创新都是逃避法律管理的产物。另一方面,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同时,创新业务也是推动监管发展变化的主导力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创新的监管过程,就是监管主体与创新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创新监管的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别。在西方,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微观金融主体都可以做。而在中国,除了政府和金融当局让做的以外,微观金融主体都不能做。目前,我国的金融法规体系尚未完善,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人为因素很大。在自动协调和平衡创新供求,鼓励和支持产品创新的监管体制安排实现以前,国有商业银行只能严格的在被监管的范围进行产品创新活动。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和金融产品创新混为一谈,在监管环境逐步向有序的转变过程中,国内商业银行必须准备必要的应对方案和应对产品,尽可能的争取有利条件发展业务。
3.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
一是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人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二是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应制定颁布《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适当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份理。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4.提高管理会计应用程度及IT系统建设,构建银行核心竞争力
无论何种规模的客户,较为准确、便捷地计算其产品配置及其取得的收益,对更为科学地进行综合定价,及积累对公客户产品使用消费习惯,行业产品利润贡献水平都离不开先进的IT系统的支持,业务、产品运行与IT系统改进的相互促进必将形成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将具有较长期限的排他性。在整合系统较慢长的过程中,各行应指定专人探索半系统、半人工的方式,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重点产品明细台账,及时总结经验,向信息技术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5.完善产品创新后的产品保护和改进体制
从广义上来说,产品保护和产品改进仍属于产品创新的范畴。如果产品只关注于早期开发和前期营销,不注重后续产品保护、跟进和改良,那么,产品独特性、创新性就会丢失,沦为平庸、大众的金融产品。所以,商业银行要提高产品创新性,首先就必须要求自身树立起产品时效观念和制度贯通意识,让产品的开发、营销、管理、改进都统一纳入到产品管理框架内。由于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特点,同业间很容易通过产品的局部调整和改良进行模仿,并且实现对现有产品的超越,由此造成了目前同业间同质化竞争更趋激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不断地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金融资本国际化的进程。在这种趋势下,只有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自身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促进创新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同时,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创新力度,形成自己特有的创新产品才是合适的发展道路。
6.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金融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和产品研发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同时,在金融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于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另外,商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尽可能减少银行与客户的损失。
7.处理好创新产品与传统产品的关系
商业银行产品创新是建立在传统命融产品基础上的,其本质是传统产品或既有产品的延伸。许多创新产品的推广和营销依赖于传统业务产品,如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贷款承诺等等。没有传统银行产品就没有创新产品。如果忽视传统银行产品的巩固与发展论产品创新,那么产品创新就失去了其生长的土壤。同时,创新产品的发展可以开辟新的发展空间,不断地巩固和壮大传统业务。因此,以传统银行产品带动创新产品发展,以创新产品促进传统产品的巩固壮大,实现传统产品与创新产品互动和良性循环是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