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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逐步成为贵州省发展现代化山地高效特色农业的主力军。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表现出的新融资需求尚未得到满足,融资约束成为制约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因而,从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出发,立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金融机构以及政府层面,对融资存在的诸如融资信用资源禀赋不足、贷款门槛相对较高、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基于上述问题,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涉农金融机构构建服务体系、政府营造良好环境3方面提出相应对策,以期缓解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约束问题,助推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融资约束;贵州省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已逐步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1]。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指出,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队伍,推动农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向多元化适度规模经营的转变。在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截至2020年6月,全国共有超100万户家庭农场在名录系统上填报,县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约9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1.8万家[2]。贵州省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特有的地形及气候因素造就了其山地特色农业的经营模式。2021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方式,培育壮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壮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推动下,贵州省农业正逐步从散户经营过渡到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经营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强势增长,并逐步成为贵州省现代化山地高效特色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截至2019年末,贵州省市(州)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比2017年增长18.1%,省级以上增长27.0%,国家级增长40.0%[3]。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已由2017年的48家飞速增长至1130家[4]。家庭农场数量更是由2019的5408家大幅增加至2020年的29674家[5]。贵州省政府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约束问题更是予以一定资金扶持。2021年度,贵州省共下达中央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1.12亿元,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以帮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化解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然而,单纯依靠政府专项扶持、民间借贷、银行小额贷款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要,现阶段贵州农村传统金融服务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诉求,融资约束问题仍制约着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融资信用资源禀赋不足、贷款门槛相对较高、融资担保机制不健全、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屡见不鲜,成为严重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因素。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一环,其发展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贵州省作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的典型代表,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是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的。由此可见,探讨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在推进贵州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助推乡村振兴的早日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研究综述
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位和发展重要性的研究
国外学者在进行农业经营主体研究时,通常将其划分为农户、家庭农场以及合作社3种类型,并主要围绕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展开研究。Hoppe等[6]研究表明,良好的财政金融政策为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如不断完善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以及低利率贷款等。Bunnika等[7]通过研究柬埔寨马德望的183个合作社发现,大约有66.77%的合作社呈现规模收益递增状态,合作社管理者应继续加大资本和劳动力的有效投入。Besupariene·等[8]采用逻辑回归模型估计补贴和税收对家庭农场经济生存能力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免税制度对家庭农场而言是多余的,并且补贴制度同样无效。Olagunju等[9]通过评估技术效率(TE)对农业合作社成员的影响,提出应继续采取政策激励措施,从而鼓励农民组建和参加农业合作社。我国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的划分与国外并不完全相同,主要包括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种养大户等[10]。楼栋等[11]认为,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培育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邹心平[12]研究指出,家庭农场既有规模化、专业化等优势,又摆脱了公司式农场的委托代理等问题,因而其在农业经营体系中优势显著并占据主体地位。陈淑玲等[13]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掌握农业生产的新技术,而且具备规模经营的条件,应在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出带头作用。
1.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的研究
Deyong等[14]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美国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使用效率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例如资产规模、股权结构、银行规模以及银行利率等。Eyo等[15]指出,经营主体获得多少信贷的关键因素在于家庭农场的规模农户的受教育程度。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学者们对其融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卜振兴等[16]研究指出,农业经营主体因抵(质)押品的缺乏、经营资质较弱、经营风险较高等,一直存在融资困难问题。宋洪远等[17]通过对1621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规模虽有较大差异,但融资意愿和需求都十分强烈。1.3文献评述梳理文献可知,国内外学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模式类型、作用地位、发展重要性、融资问题等方面。且研究大多偏向于中东部等经济发达、农业基础雄厚的地区,关于西南偏远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较少。贵州省作为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的典型代表,在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中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特色高效农业的发展能够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坚实基础,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递进关系: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能推动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的发展,而特色高效农业的发展最终会助推乡村振兴的实现。因此,笔者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贵州省为例,深入探讨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以期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助推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2当前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分析
自2018年以来,贵州省便一直致力于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方式,坚持走强龙头、创品牌、带农户之路,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推动农村产业革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12月,贵州省共有市(州)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共计3491家,省级以上903家,国家级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6.69万户,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130家[18]。龙头企业与合作社以及农户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基地生产、加工转化、产品流通、股份合作、订单农业、技术服务等方式,带动211.82万农户实现增收144.18亿元[19]。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贵州省政府政策引导下的资金支持。2019年,贵州省政府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坝区经营主体给予产值奖补、基础设施奖补等激励措施,共计发放“农业合作社专项资金”4747.38万元,用于支持农业企业和合作社生产发展、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产品营销及技术服务等。开发“贵州省农村资源融资信息管理系统”,大幅简化抵押登记和贷款程序,提高农权抵押贷款业务审贷及时性,截至2019年底已有14县利用该信息系统累计发放2127笔农权抵押贷款,共计4.16亿元。加强涉农金融机构的联系,例如:与农业银行合作推广“黔菌贷”业务合作,向重点支持的食用菌经营主体共提供年利率不超过5%、无需抵押的流动资金贷款2.1亿元[20];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作推行“黔惠保”辣椒种植保险,为遵义地区41732户农户及专业合作社涉及1.433万hm2辣椒,提供风险保障1.72亿元,支付赔款582.24万元[19]。这一系列利好政策为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相应的金融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难题。
3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存在的问题
3.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层面分析
3.1.1融资信用资源禀赋不足。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在选择贷款对象时往往倾向于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经营年限长、盈利能力较强或是拥有高价值抵押物的组织或主体进行放贷。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主要为其经营的土地以及农产品存货等,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经营的土地大多为从农户手中承包所得,土地经营权仍属于农户,而与之相应的抵押资格政策尚未落实,确权颁证、流转交易等配套的设施也尚不完备。同时,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技术相对落后、起步晚、盈利能力差等弱点,使得省内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陷入贷款额度小、贷款速度慢等困境。3.1.2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健全的管理制度,易造成管理松散化,执行力度差、经营效率低等问题。就财务管理方面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会为节省开支,削减必要岗位的专业人员又或是聘用不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这无疑会导致重要财务信息、财务报表的缺失。与此同时,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经营证件不全等问题,如仅办理了工商登记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这些不规范的流程会极大地限制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价值评估,进而影响后续贷款支持,最终使得经营主体因缺少资金无法进一步拓展其产业链。
3.2金融机构层面分析
3.2.1产品不够具有针对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额度、融资期限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表明传统农业小额贷款从根本上已不适应从事规模化经营主体的融资新需求。近年来,贵州省涉农金融机构虽推出了一系列金融产品,例如:2020年一季度,贵州银行类金融机构共向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提供信贷支持贷款余额741.12亿元。但这些金融产品并不是全部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面临较大资金缺口。就目前而言,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专项贷款类型仍不够丰富,仍缺乏与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融资产品。3.2.2贷款门槛相对较高。考虑到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性,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相对较高。由于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起步晚,并缺乏一定抵押物,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因其达不到贷款条件而拒绝发放贷款。部分经营主体可能会选择将农业生产设备等有效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但由于其资产价值普遍不高,出于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通常会低估其评估价值,使得最终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满足不了其实际融资需求。3.2.3融资担保机制不健全。融资担保功能的发挥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了信用能力,利于银行与经营主体之间构建良好的信用关系。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弱质性,使得其在寻求担保公司做担保时,商业担保公司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拒绝该请求。除此之外,一些担保公司高昂的担保费用也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承受,只能放弃担保进而独自承担风险。就目前而言,贵州融资担保机制尚不健全,仍有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缺乏必要的担保而被银行拒之门外。3.2.4涉农信用等级评定不够统一。贵州省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工作较发达的省份而言相对滞后,不同金融机构的评定标准尚未统一,评级结果也不能实现共享。信息不对称、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完备,延长了信用评级工作的时间,影响了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金融信息的知悉程度,致使惜贷、不贷现象不断出现,进一步加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约束问题。
3.3政府层面分析
3.3.1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完善。由于贵州省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许多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了解不多、认知不够,或是因侥幸心理的存在导致其购买农业保险意识不强。而贵州省对农业生产的风险补贴制度仍不够完善、特色农产品的补贴类型相对较少,缺少一定数量及质量的保险产品来支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的发展。而生产资金的不足,也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度不高[20]。就目前而言,贵州省不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3.3.2政策宣传难度大。贵州省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偏远山区,政策宣传难度较大,容易导致政策宣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贵州省的省级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已设立“三农”事业部或是普惠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构,以帮助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但实际上,在贵州偏远农村了解这些部门的又或是知道能从这些部门贷款的经营主体并不多,不佳的政策宣传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4解决贵州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约束的对策与措施
4.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自身经营管理的能力
4.1.1推动农业产业链升级,缓解融资担保压力。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立足自身优势,做大规模产量,提升农业的质量和效益;做优本土品牌,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贵字号”农产品品牌。省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发挥出引领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努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充分发挥好贵州省辣椒、食用菌、水果等十二大特色产业优势,通过延长其产业链、推动产业链升级,或是发挥省内重点龙头企业的核心作用进行供应链融资,以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压力。4.1.2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在明确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不足的同时,积极开展财务人员专业业务培训。一方面,努力做到财务核算规范化,财务账目具体化,进一步增强经营管理的信息透明度,努力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开展同农业类、经管类院校合作,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实现科学化、有效化的管理。通过构建现代经营管理体制的方式,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彻底改变以往“作坊式”的管理模式。
4.2涉农金融机构构建相应金融服务的体系
4.2.1增强服务创新意识,推出针对性产品。涉农金融机构需进一步完善基础性金融服务,继续增加“三农”领域信贷投放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现出来的新融资特征,应着手开发差异化、定制化、个性化的涉农金融产品,如提升首贷、信用贷占比等。在丰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利用的金融产品种类时,也要注重提升金融产品质量,做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入新鲜健康血液的同时,助推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4.2.2适当降低放贷门槛,提升服务水平。涉农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贷款融资门槛,需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表现出来的新融资需求,合理调整贷款期限、利率和条件。并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制度流程的落实情况,着力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与此同时,可尝试对部分信誉良好、经营良好的农业经营主体放宽或拓展融资担保方式,稳妥扩大涉农抵质押品准入范围,继续推广诸如湄潭县金太阳果蔬专业合作社以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而获得抵押贷款的模式。4.2.3完善融资担保机制,扩大担保范围。担保公司应继续加大农业担保产品研究设计,不断扩大农村农业产业发展担保范围,对符合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大型农机具抵押、生物性资产抵押、农业保单质押等模式。灵活运用不同的担保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最优的抵(质)押担保组合,以调动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创造性和积极性。4.2.4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共享信用数据。各大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共享信用评级结果的同时,进一步缓解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贵州省各级地方政府也应给予必要财政与技术支持,如建立金融机构重点联系制度,提供持续精准的金融支持;加强农村信用档案与信用工程建设,实现现代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的对接。与此同时,可尝试建立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搭建资源共享的信用数据平台。
4.3政府营造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环境
4.3.1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强化政府金融职能。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大力推行“4321”政府和银行风险分担模式,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难问题得以解决。加快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政策及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建立不同保险品种的风险分散机制。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传统保险的同时,继续推进“政策性保险+特色产业保险+商业险”的三重保障体系建设,打造出功能互补、保障有力的现代农业保障体系。4.3.2调整政策宣传方式,加大偏远山区宣传力度。可组织专业人员走进贵州山区,实现与经营主体的面对面交流。又或是以乡镇、村级为单位,设立相关宣传点,以达到更好的政策宣传效果。同时,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贵州农村偏远地区农户有关金融政策和知识的全面解读和宣传,尽可能将相关金融知识普及至每个经营主体,切实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服务。
作者:韩雯 孙荣荣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