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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进步起着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存在极大差异,而二者的合作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本文简单介绍民商法与经济法,对二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二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前景进行探讨。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联系;合作探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由于市场经济是由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势所展开的,因此其对于相关法律的依赖性非常大。其中民商法与经济法则是保证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升级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展开进一步探究,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概述
(一)民商法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一般来说,民商法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体例。就目前来看,我国民商法还没有就属于哪种体例做出说明。其中,民法包括财产法与人身法,对人们的财产及人身做出了规范、完善的保护,也对人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民法包含的法律法规民法总则、继承法、合同法等。而商法主要是商业相关法律,其法律法规包含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对经济市场的合法商业主体和商业活动进行保护,惩治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注重对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及自由意志做出保护。而商法则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所产生的,其主要价值追求目标在于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进行规范管理与保护。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经济法成立时间较晚,并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导致学术界对经济法的相关定义还存在较大争论。不过,通常来说经济法是指所有用于管理及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有着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于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合理分配经济资源与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经济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健全了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价值取向与作用职能上。在调整范围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具有较大的交叉性。毫无疑问,二者的存在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民商法是从个人的角度展开,体现出了市场调节作用。而经济法则是对市场进行宏观调节和维护,体现了国家干预作用。可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从微观和宏观方面对市场经济进行了调整与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民商法正在逐渐向经济法靠拢,并终将形成以保护公民利益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虽说民商法更加注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而经济法更加注重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但二者的受益对象都将是普通公民,维护处于弱势的经济对象的利益。另外,从作用职能上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互补性。在市场经济稳定的情况下,民商法是主要的适用法律。而在市场经济混乱失控的情况下,经济法就能充分发挥其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维护市场和谐稳定。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紧密联系,同时也存在极大差异。在保护个体方面,虽说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以保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为根本,但其着重在于保护公民利益,而后者则以保护部分市场主体为重心。从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观念来看,民商法是以促进意识自治为基本前提的,对公民的个人意愿给予了极大的尊重和自由。与此相反,经济法的侧重点在于限制意识自治。当市场陷入混乱、失衡的状况时,经济法会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对商业主体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经济法关注的不是普通公民的自由意志,而是整体的公共利益。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在管理观念上可以说是截然相反,前者尊重并保护意识自治,而后者更多的是对意识自治进行合理的限制。相应的,适应范围的差异导致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基本目的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对每一个个体都平等对待,是个体权益的实际体现。而经济法则重点保护市场经济环境下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以促进国家富强为重要目标。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合作的必要性
作为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法,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合作能够充分发挥对经济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公民利益,实现国家富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合作很有必要。
(一)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同时也有着较大的差异。这就意味着二者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管理时,必然需要通过结合来实现互补,从而避免调控管理出现漏洞。民商法与经济法在保护个体、管理理念和适应范围方面存在极大差异和区别,如果将二者的其中一种单独用于市场经济调节中,必然无法全面地实现市场调节作用。况且就作用职能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还有着极为强烈的互补性,即民商法不能实现的功能,可以依靠经济法完成。反之亦然。所以,要想保证市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必须要促进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合作,依靠二者的融合互补,对市场经济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控管理。
(二)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合作早有先例,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都是先有了发达的民商法,之后才出现并发展经济法,而且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相互合作,对维护经济市场稳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着极大帮助。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从而改变了计划经济形式,形成并不断探索发展经济法。相对而言,我国民商法已经较为成熟、发达,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也是迅猛发展。在客观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合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和谐稳定的关键。
四、促进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的策略
(一)调整范围的相互结合
在调整范围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差异。在促进二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时,需要对二者的调整范围进行相互结合,从而确保二者能对市场经济进行全方位的有效调整。从市场主体上来看,国家应当积极鼓励市场主体意识自治,但同时也要对市场主体的绝对意识自治进行限制。即国家在确立公民及一般性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的同时,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但也应当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保证市场机制和运行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另外,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关键,但民商法也能对市场起到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这是因为民商法从个体角度对微观调整,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市场信息,从而为国家相关部门的决策奠定基础。国家可以通过民商法来实现宏观调控的管理目标。
(二)调整方法的相互借鉴
通常来说,民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私法的方式进行,充分尊重并保护个体的自由意志。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个体纠纷无法通过私法手段得以有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国家公共权力对一些民商事活动进行限制就很有必要。尤其是在社会利益这一块,国家需要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一定限制和调控,不能再完全用民法自治的方式展开。同样的,经济法也可以在国家强制干预的基础上,增加私法手段的调整方法,以更加合理、有效的方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例如当前的国家投资制度,实际上就是国家以私法手段进行的宏观调控,并没有使用强制干预的方式。
(三)调整作用的相互协调
民商法注重的是对个体利益的保障,而经济法注重的是对社会利益的维护。实际上,二者的调整作用看似联系不大,甚至在部分情况下存在牺牲个体利益以维护整体社会利益的情况。但是,二者却存在强烈的相互协调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个体遵守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的增长有着促进作用。但个体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过分逐利,则容易导致国民经济两极化现象,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难以有效起到良好的调整作用。但如果通过经济法来对民商法的调整作用进行干预和协调,可以全面改善调整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使得民商法与经济法相互协调发展。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是联系紧密,互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只有通过二者的有效互补,才能充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不过从本质上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还是存在极大差异的。为此,正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和差别,促进二者的合作很有必要。本文从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和调整作用等方面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合作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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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俊 单位:江西亚恒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