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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的规制手段尚不足以解决其查处难的困境,文章认为可从其本身性质、社会等方面探究,针对现实中存在查处难度大、社会认识不清、法律规制不完善的问题,采取合适有效的手段与策略来治理商业贿赂现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法
一、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规制不能的现实困境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建立与发展,商业贿赂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情形下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不良竞争者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商业贿赂,夺取交易机会,加之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行政监管制度有待完善,医疗药品、房地产、保险、电信、银行等行业都是商业贿赂的多发领域,虽然我国立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但是现实生活中屡禁不止,与折扣、佣金、附赠等行为相混淆,甚至视为常态,是以应当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明确。商业贿赂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分别,从狭义上来讲,商业贿赂可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①此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它利益或者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至于广义的商业贿赂概念是除了包含狭义上的商业贿赂行为,还包括商业受贿行为,即在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相对方为帮助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接受或者索取经营者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商业贿赂主要从狭义上来理解,但考虑到治理商业贿赂等角度时应当从商业行贿及商业受贿两层面去分析。同时,我国当前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滞后,制裁力度有待加强,与通过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益相比,其惩罚不足以震慑商业行贿者受贿者。
二、商业贿赂现象形成机理的探究
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者受趋利心态及不良风气的影响,法制观念淡薄,对商业行贿受贿行为认知有偏差,为以较小经济代价获得较大利益而实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行为查处取证不易,监督惩处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一)商业贿赂行为查处难度大
实践中,商业贿赂通常采取“一对一”账外方式暗中给予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益,行贿受贿双方各有利益,往往会对该行为相互包庇隐瞒,其中利益往来缺乏明面的证据予以查证造成相关机关取证困难且难以突破,甚至形成利益共同体后多次往来交易,进一步产生“交易习惯”,鲜少立下字据凭证更是加大了取证难度。其一,借口人情往来等实施不正当交易行为。在实际交易中,双方通常是认识的朋友或亲戚,相互之间礼尚往来本就无可厚非,而商业贿赂也常常隐藏其中,这就需要判定其往来的发生时间及情形,多方考量以认定其行为的性质。其二,商业贿赂可能作用于对相关人员有影响力的亲戚、朋友以达成商业贿赂,规避直接对负责人本人贿赂被查实的风险。在一些行政干预较多的行业,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与商业结合“寻租”的例子并不少见,②从表面来看行政人员正常履职,企业正常经营,但实际已经发生了利用行政人员职权而不正当获取商业机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二)当前惩治商业贿赂立法体系存在局限性
我国当前还未形成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立法去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商业贿赂行为,在新修订中将商业贿赂的目的修改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明确并扩充了商业贿赂的对象,增加了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同时新法第7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虽进一步明确了单位与员工行为的责任承担,但是规定的贿赂手段仍局限在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准确的理解与适用,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容易被执法人员做扩大解释,也没有看到行贿与受贿的伴生关系,仅仅对狭义概念的商业贿赂进行规制,③不足以满足当下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变化与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
(三)惩治商业贿赂的执法力度有待完善提升
商业贿赂行为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大对该行为的执法力度。首先,基于商业贿赂发于暗中,执法部门只能从经营者账面找寻蛛丝马迹,且执法手段单一,对于隐晦的贿赂行为难以及时取证、固定证据,导致部分经营者心怀侥幸,以身试法;又加之法律规定工商部门主导查处该不良竞争行为的同时,其他行业监管部门也被赋予了一定的管理职权,导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局面,执法标准不一也造成市场参与人对法规理解混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这需要赋予行政监管职责的各行政部门与公检法密切联系,统一认定标准,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三、多元化治理商业贿赂的路径选择
(一)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起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兴盛,基于市场机会有限,故经营者唯有将尽可能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把握在自己手中才能满足其生存发展,这就滋生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首先,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特别关注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以及社会反映强烈、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打破垄断局面,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发挥社会及公众的监督作用,宣传普及正确的市场竞争理念,加强企业自律,树立公正清廉的企业文化,促进经营者守法合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④其次,提升行政人员的执业素养,避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保证职务廉洁性。面对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与官场腐败相连接的情况要敢于发声,各部门也要加强部门间合作,不姑息不放纵,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合力。
(二)科学运用经济手段治理商业贿赂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要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依托,只有不断技术创新、提高生产力,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才能切实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拼回扣、找关系”等非法手段侵占市场的行为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与市场竞争规律,制约了我国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必须予以抵制。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如,《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第11条规定:“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⑤上述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符合程序上的要求。商业贿赂存在“久治不绝”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惩治成本远低于所获利益,因此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益平衡与调控”,一方面要加大治理力度,鼓励匿名举报并予以奖励,提高人民群众揭发检举的积极性,对自我检举的企业或个人从轻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建立诚信交易信用体系,将已经查处的涉案企业、人员依据情节纳入“黑名单”,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者实行执业禁止,推进公开透明的招投标制度,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监管制度,企业内部要加强对会计账簿的保管与检查,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层及会计部门的教育,避免通过做假账等方式掩盖商业贿赂的事实。
(三)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商业贿赂
目前针对商业贿赂还未出台专门立法,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家相关机构就商业贿赂行为查处的答复解释也是数量众多,这与法律本身不够清晰有一定的关系,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导致认定与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实际操作中各部门管理职权也出现了交叉分歧点,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泛商业贿赂化”的倾向,⑥因此,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到统一的法律体系中是很有必要的。在立法方面,针对现实中“认定难”的问题,可采取对商业贿赂手段、行为方式等采取列举式,明确犯罪构成,进一步对当前规定整合完善,注意效力层级之间的适用,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违法责任分配及认定上,首先,要建立统一的标准以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协作,避免职权交叉的混乱局面,⑦还要均衡不正当竞争所带来的非法利益与违法成本之间的关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综合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对经营者产生威慑力;其次,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前不仅要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还应适时适度允许政府的宏观调控,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自身执法素质,完善执法手段。在反商业贿赂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监管,普及宣传教育,加强自查自纠,政府采购要做到公开通明,⑧法院要发挥审判职能,结合审理情况对典型案例予以警示,使人们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现实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确保司法标准的统一,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张媛 单位:湖南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