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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信用的保障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公证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信用的保障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公证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信用的保障

摘要:公证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信用制度的构建,也能够为人们的财产安全提供充足的保障。但是,纵观当下发展情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公证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此会对市场经济信息体系的形成产生不小影响。

关键词:公证法律制度;市场经济信用;保障分析

一、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现状

(一)个人信用缺失

在市场经济中是最为基础性的问题便是个人信用缺失,这也是不能科学有效的建设市场信用的最直观表现。在几十年的改革当中,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存在诸多市场经济不良效应,少数人金钱观与利益观表现较强,个人信用缺失问题比较突出,如学历、证件造价,从而对市场经济秩序维护造成严重影响。(二)企业信用发展恶化我国法律体系与社会大众思想认识水平在近年来获得显著完善与提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极大的提高了合同履行率。然而,经过一系列分析可知,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因企业不能履行合同在经营活动中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同时信用缺失问题不利于稳定的运行市场经济跟维持市场秩序,严重情况下阻碍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2]。

(三)政府信用降损

在社会上政府部门需致力于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构建、维护,但是我国少数政府官员在近年来不能正当的使用自身权力,导致群众在某种程度上质疑政府信用,造成严重的政府信用降损问题,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二、当前公证法律制度建设对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基本功能

(一)基本指引功能

基本指引功能即在开展公证工作时,关于市场经济主体在活动中的行为采用法律制度来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并做出科学评价,促使主体意识到弄虚作假行为会触及法律,相应的会受到严重的法律制裁。通过应用公证法律制度可适当的引导市场经济主体,确保一切活动的开展能够在法律规范内,防止在经济活动中作出任何失信行为,由此有助于稳定的运行市场经济。

(二)保障功能

在公证法律制度的应用过程中会表现出一定保障功能,即公证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公证法律制度可有效应用等,受众的合法权益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可得到充分保护。通过对公证法律制度的应用,可帮助经济主体增加公证信任感,进而可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关于自身经济行为可自觉按照法律制度要求来进行约束,以此有助于促进社会大众诚信意识的显著提升。

(三)预防纠纷功能

该功能主要是发挥公证法律的缓冲作用,在面对纠纷时管理者能够采用相应制度来帮助当事人意识到问题的正确与否,使其能够冷静的看待问题,采用公证法律致力于当事人情绪矛盾的有效消融和市场经济纠纷的缓解,且能够更好地预防纠纷。

三、逐步完善我国公证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经济信用的措施,以供充足的支持来建设市场经济信用

(一)诚实信用思想的引入

公证法律制度能够为正常运行信用保障体系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且在该体系中核心思想在于诚信,所具有的价值十分重要。同时,发挥该制度作用的前提条件在于诚信,通过形象化的分析该制度,可将公证人员作为诚信思想大使、公证文件作为确保诚信效力重合发挥的法律文件,在组织机构中公证结构可充分反映社会诚信,唯有此才能更好地贯彻与落实诚信思想。同时,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方式,经法律强制力可有效控制市场上的欺诈、胁迫行为,致力于失信行为发生率的显著降低,全面保证市场经济信用,促进其实现和谐发展。

(二)突出公证法律制度建设独立性

当下,为更好地建设市场信用就离不开公证法律制度的建设,且着重凸显其独立性可更好地的建设市场经济信用体系。需要在公证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将制度所具有的独立性重点凸显出来,使其成为真正的“公证”。

(三)全面确定法定公证制度

建设法定制度与公证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人们要想在现代化社会中将公证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价值与作用充分凸显出来,就需要全面发挥市场经济的信用。若因市场经济而导致双方出现信用纠纷,则需要在法定公证制度的帮助下细致的分析现有情况,经条件允许可向相关法律专业人员开展信息咨询,对专业意见进行听取,然后及时调整自身问题,如此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大幅度的提高人们的信用效率。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法定公证机构代表的是国家与政府,为此必须端正自身态度,以此才能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信用。在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建设公证法律制度可提供充足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信用缺失情况下,国家更应该全面建设公证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支持来建设信用体系,才能更加稳定的运行失常经济,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魏宏.公证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信用的保障分析[J].法制博览,2019(08).

[2]黎文广.公证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信用的保障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14)

作者:张建凤 单位:山东省曲阜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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