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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合同法》也在不断地改革,实现新的发展和创新。与此同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标准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作为新时期市场经济的主体,我们也要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在工作中注重风险防范,提高自身的待遇和保障。我们依据从事不同行业的主体的差异,将市场经济主体大致分为企业劳动者、事业单位劳动者以及从事其它工作的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研究各市场经济主体在该法律规定下得到的保护以及有待提升的方法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市场经济主体;保护研究;企业劳动者;事业单位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用工、事业单位用工以及从事其它工作的劳动者在一些方面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劳动合同法》为企业用工、事业单位用工等构建出了一个规范性的体系,在分析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工作在《劳动合同法》下得到的保障措施之外,提出有待提高的解决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劳动者的保护研究
(一)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但目前有一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此便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规章制定的规制方面,也存在着基层员工缺少话语权的情况,这使得规章制度很难体现用人单位基层劳动者的意志,容易挫伤基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此外,一些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合理、合法制定规章制度。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注意: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无视法律从而陷入纠纷。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注重立足于法律,灵活变通又要注重严谨,避免相关的法律漏洞。
(二)对于企业用工合同签订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劳动者是有权拥有相反的意志。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此方面的解读。随着当今社会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大多数企业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不同模式的公司,而公司的用工模式也开始变化。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一些公司没有按照既定的需求签订合同。有鉴于此,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业将实际劳务关系视为众多劳务关系的一种,并使实际劳务关系演变为最为核心的劳务关系。因此,许多研究者提出了创新的观点,指出劳动合同除了书面模式外,还可以通过口头承诺模式进行规定。然而,从目前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来看,通常资本强、劳动弱势的情况下,对劳动工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在实施调整和制定相关维护策略的同时,还必须防止一些非法企业非法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法律效力无效。因此,在现行市场体制下,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定稿。
(三)对于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的措施影响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为应对时代的需要,新《劳动合同法》与原来的《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有着很大区别。因此,企业应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变化,改变原有和旧的用工模式,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从而有效规避用工风险。例如,在旧的法律中没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向劳动者公开”的相关内容。这主要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性的重视和对工人权益的保护。因此,企业应依法调整就业战略。企业要想发展得更快,就离不开上层建筑的完善。新《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完善经济责任制,坚持“责任与权利”相结合。它要求企业员工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相匹配。其完善对防范就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应有的责任。经济责任制的完善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就业秩序,也有利于提高工人的积极性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只有提高管理水平,劳动合同法才能在企业内部更深层次的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个企业要想在众多企业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就需要从内部加强管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了企业的用工流程。因此,企业的日常管理要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在新的法律下,企业必须进行大量的日常管理。例如,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而非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订立。劳动关系建立后,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在日常用工中注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用工风险。
(四)对于企业管理者的影响
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期间,主要对考勤人员或者是违规人员管理。其风险主要将劳动者辞退,常出现违法或者不正确的辞退现象。在长期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用人单位的思想认识不准确,特别是在试用期的时候,对劳动者随意辞退以及劳动者因为违纪情况增加辞退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就是一种单方面的合同接触,相关的条件和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的。
(五)对于劳动人员待遇的影响
因为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有差异。如果两个地区对合同的标准发生争议,很有可能公司的标准高于合同执行地的标准。即使最终劳动力赢得了诉讼,但其经济补偿也很少,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因加班和工资绩效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会出现待遇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高风险点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处理方面。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可以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整体的积极保护。然而,在大多数企业中,为了降低投入成本。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就业风险,特别是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很容易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劳动合同法》对于事业单位工作者的保护研究
(一)对于学校教育工作者的保护研究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相较于企业用工来说,学校这种事业单位对于教师以及其它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权利以及所得待遇,大都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此方面,需要教师来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加之学校乃至教育局的保护,从而营造了良好的教学氛围。学校这一方面较为重视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故也较为完整的跟随《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这是其表现良好的一方面,在其它尊师重道、教师及其它工作者劳动义务这方面便需要劳动者自身来约束自己并执行下去。
(二)对于医院工作者的保护研究
《劳动合同法》对于医疗工作者的保护,除了因其规定详细之外,还有工作单位的积极配合,使医疗工作者得到应有的尊重以及待遇。但是,跟教育工作者不同的是,医院工作者因其工作的特殊性,时常受到患者家属的不公平对待,在此事实上,希望《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加大对医疗工作者的保护力度,还医疗工作者一个和谐的、稳定的、不涉及人身安全的工作氛围。
三、《劳动合同法》对于从事其它行业工作者的保护研究
对于从事小作坊类的劳动者的保护研究从事小作坊类的劳动者自然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体保护范围,不像企业、事业单位那样的显著,但其在市场经济的占比也是不容小觑的。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于用工劳动者的规定十分详尽,但免不了出现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这些现象在小作坊类的用工主体中尤为明显。小作坊具有其不易被发现、不易被审查的特点,容易出现对于《劳动合同法》敷衍了事的现象,尤其在用工时间这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每天8小时,很难真正体现在小作坊类的用工中,大都都会超时或者压榨劳动者,这是亟待解决的情况之一。对于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的保护研究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细的情况下,也避免不了出现不遵守此项法律规定的情况发生,大多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会选择进入建筑行业从事体力劳作,在无法保障每天劳动时长的情况下,有时会遇到拖欠工资的情乱,这是较为普遍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出现,让我们意识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某些行业中仍然存在不遵循《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务工者的规定,对于这些人及单位,应严厉的打击、批评、处罚,来维护《劳动合同法》的地位。四、结语在我国多年的法制建设中,劳动合同在当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对维系和谐社会有着极大的助力。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新的用工环境法下用工风险的防范越来越受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视。而在《劳动合同法》下对于用工风险的防范,要从对个体层面分析才能找出原因并采取有效策略。只有重视《劳动合同法》下用工风险的防范,企业才能有效规避风险,与劳动者建立互惠共赢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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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雷静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